合同变更函(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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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函(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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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用于确立双方在某项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编写合同时,应考虑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问题,确保交易双方共同利益。以下是一些合同撰写的注意事项和技巧,供您参考。

合同变更函篇一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做以下变更:

1.

2.

3.

4.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依法继续履行。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变更函篇二

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后,可能会因各种交易情况的变化而需要变更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哪些内容的变更呢?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呢?无效情节又有哪些?为了便于当事人了解,小编为您解答。

一、合同变更的效力。

如前述,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变更,具有与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变更生效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当事双方当遵照执行。

二、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修改,改变原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双方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关键,也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广义上讲,合同变更包含所有变动合同元素的行为,包括合同转让;狭义的变更应当不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三、合同变更的形式。

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法独自完成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在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而无论通过何种形式达成一直意见:可以是双方同时签署变更意见,可以是一方签署之后交给另一方,还可以是一方单方面修改之后对方选择性的认可。

四、单方修改或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经济交往中,很多情况下需要合同约束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需要作出修改变更;合同变更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变更需要经过批准、登记手续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合同一方单方修改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予以认可,自认可之日起,该部分条款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变更部分,与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五、变更约定不明推定未变更。

双方对变更约定明确,则无争议。如果变更部分约定不明确,则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应当推定为没有变更,合同中原有的相关条文继续有效。律师指出,合同自订立至终结,其中牵涉众多专业法律知识,是一项法律知识高度密集的活动,诸如合同变更等事宜,当事人最好通过专业律师解决,以绝后患。

合同变更函篇三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名称)合同(合同号:,下称“原合同”)。由于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现修改为:

现修改为:

3、删除原合同条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北京海淀区双清路同方大厦a座2层地址:邮政编码:100084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合同变更函篇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则为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如果当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销等原因使得合同消灭,即为合同的终止。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债务的承担《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移转有意定的概括移转和法定的概括移转两种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转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转往往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原因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但是《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五)免除与混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变更函篇五

核心内容:什么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就是合同变更。而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就是合同转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涵义。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改。

2、合同变更的实质。

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原已存在;

(2)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4)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4、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己履行部分产生效力;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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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函篇六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之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期限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每月____日前借款人必须向出借人支付当月利息,最后一月利息与本金一并支付,利随本清。

第五条违约金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本金,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天。

第六条提前还款(指全额借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归还借款的,除按使用天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________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保证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提起诉。

讼时,借款人除承担本金和利息外,还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出借人实。

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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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函篇七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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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函篇八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因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

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合同变更函篇九

甲方(卖房人):

乙方(购房人):

丙方(房产中介):

甲乙丙三方于年5月1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的位于房产。原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的6项作废,现变更为以下条款:

1、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知房产已经发生区域变更,由于洪区变更为皇姑区的事实,具体地址以变更后的地址为准。

2、甲方的保证义务。

第一、甲方应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具备合法的“沈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沈房权证,保证该房房产证将来不能被撤销或该房产被变更为乡产权。

第二、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

第三、甲方保证该房无抵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否则当乙方发现该房屋存在甲方无法保证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解除和同后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还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元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损失。

3、在甲方和该房产都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无任何瑕疵时,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甲方保证没有两套售房的税,若有甲方承担该税,其他交易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如乙方延期支付还将额外支付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元整。

4、在乙方更名过户后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税费的变更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不配合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5、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如果该房还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将自动解除,甲方应于和同解除后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费甲方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元整。

6、丙方在甲乙交易过程中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代办事项,具体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丙方一次性从乙方收取中介费元,如是因本协议所定的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的,丙方的中介费由甲方在合同无效、解除当日一次性支付。

以上协议三方自愿订立,认真遵守执行,此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变更函篇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原《劳动合同书》做如下变更: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2) 不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按《专项协议清单》所列培训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专项协议内容,作为原合同重新约定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四、按《规章制度告知清单》所列规章制度内容,作为原合同在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重新约定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五、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执行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及其他约定事项时必须按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应以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为依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七、本《劳动合同变更书》原《劳动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劳动合同变更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函篇十一

)。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 …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变更函篇十二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___________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变更函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由...接孩子父),孩子父()母()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

2.变更抚养权: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变更给母/父()。

3.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自己约定)

4.抚养权变更后,没有抚养权一方()孩子如何探视(自己约定)

合同变更函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年月日签订了。

现甲方已更名为丙方。为理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上述份合同中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变。

2、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上述份合同,三方同意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

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时间:年月日。

乙方: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时间:年月。

合同变更函篇十五

合同的签订一般是不能进行撤销和变更的,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利益问题,合同签订之后如果违约必须要进行赔偿,那么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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