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雪与梅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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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雪与梅范文(17篇)
时间:2023-12-02 10:10:08     小编:念青松

经验分享是将自己在某个领域积累的经验与他人分享的一种方式。在写总结时,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要有自己的思考。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为你提供一些灵感。

城市的雪与梅篇一

在繁华之外的地方,别处有着别样的精彩,比如我最爱走的沿江路,熏风路。公车上,景物迅速后退,阳光穿透窗框洒落在每个人身上――一片金黄,此刻没有迷惘的眼神,有的只是一种恬静安闲的态度,还须语言表达吗?冬日里,有什么比灿烂的阳光更让人感到舒服?而我就是这样一个人倘佯在韶关的大街小巷之上。

孤独的韶大。

这是凌晨四点。

凌寒中夹杂着的孤独。

呼出一口水气。

凝结。

一团薄雾。

有人说。

这是零下一度。

褪去喧嚣的外纱。

雪白的外表被路灯照得橙黄。

温暖。

如期降临。

寂寞在每个暧昧的角落蔓延。

谁也不知道。

这是。

韶大最深处的。

秘密。

城市的雪与梅篇二

提起未来两个字,我心里就会想起很多幻想,未来的海洋是什么样子?未来的天空是什么样子?但今天,我要带大家去看一看未来的城市是什么样子?在美好的幻想中,我来到了未来的城市。

首先,我看到了中的交通工具,哪里的世界没有自行车,而是各种各样会飞的汽车和飞船,它们有圆形的、有方形的、还有像飞机那样带翅膀的,它们可不像今天的汽车那样行驶在马路上,他们没有轮子,按车种分着不同层次在空中飞翔。底层的是飞行汽车,中层的是带翅膀的飞行器,最高层的是圆形的飞碟。它们不仅飞行速度快,而且外观美丽又好看,人们再也不用像现在那样害怕堵车,耽误上班时间。

还有中的高楼大厦,与现在一百层的楼相比,它们还要高出上百倍,如果你家住在中的顶层,你一开窗户就会抓住空中飘浮的白云,而且还能看清月亮及星星上的景物。不要害怕楼太高会倒塌,未来的楼是用特殊的钢铁材料建成的,没有用砖、水泥和沙,外面还有防紫外线及噪音的防护层,而且还能按设计路线转动,既高大又坚固,既漂亮又实用,住上中的高楼大厦,会让你感觉到既刺激又舒服。

其次是中的植物,它们的树干长得很高,有的与上百层的高楼一样高;它们的树枝也很宽阔茂盛,一棵树的树枝就有方圆几十里宽,人们空闲时可以到树上玩耍、休息,还可以爬到树的顶端观看天空以外的美景;它们的叶子更是大的惊奇,一个树叶就有一间房那样大,即厚而且富有弹性,在坚固、宽大、富有弹性的树叶上睡觉十分有趣;不要害怕它们因为缺水而渴死,因为它们的根全部深深的长在大海里,它们天天在水中泡着,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口渴。

最后是中的马路,说它们是路,其实不是路,因为中的`交通工具都是在空中飞行的,中的马路只是工程师们设计出的一条条、多层次的电子光带交通线,有红色的、绿色的、紫色的等等,五颜六色,纵横交错,就像一个彩色的蜘蛛网,美丽极了。

未来的城市是那么神奇美丽,多么令人神往呀!我一定要好好学习,长大后考上好大学,当一名科学家、发明家,创造出我想象中的,实现自己美好的梦想。

城市的雪与梅篇三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目的:

1.了解区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关系,以及它们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分析导致珠江三角洲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诸多因素,并通过比较,认识到对外开放政策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3.比较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两个主要阶段,归纳出不同时期的主要发展特点,并能够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业化进程对城市化的巨大推动。

4.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并尝试评价目前的一些调整措施和发展方向。

教学重点:

1.导致珠江三角洲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诸多因素。

2.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两个主要阶段即及主要发展特点。

3.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及调整措施和发展方向。

教学难点:

1.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两个主要阶段即及主要发展特点。

2.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及调整措施和发展方向。

教具准备:有关挂图等、自制图表等。

教学方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图示法等。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1.城市化、工业化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2.城市化与工业化相互之间的关系。

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是两股相互促进的力量,区域工业化必然带来城市化,城市化反过来又会促进工业化。

3.一般发展中国家如何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

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有条件的区域率先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以带动相邻区域以至全国其他地区工业化与城市化。

如珠江三角洲地区)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得益于优惠政策而迅速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地区之一。

二、对外开放的前沿。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仅次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密集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的原因:

1.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

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产业结构调整:

(1)第二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下降,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2)在工业内部,劳动力和资源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影响: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要在世界其他地区寻找新的出路,为珠江三角洲地区迅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提供了契机。

2.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

改革开放以后,珠江三角洲地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使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先于其他地区吸引外资。

3.良好的区位条件。

珠江三角洲地区位于我国南部沿海,毗邻港澳,靠近东南亚。

影响:使本区得以发挥劳动力丰富、地价低廉的优势,就近接受港澳产业的扩散,利用港澳贸易渠道,大量出口商品,参与广泛的国际分工。

阅读。

通过此阅读材料,使学生大致了解以下内容。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级别最高、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客商最多、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各举办一届。

4.全国最大的侨乡之一。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著名的侨乡。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利用他们在海外的各方面关系,通过投资、引商、引资,推动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

活动。

1.国际经济环境、对外开放政策、区位、侨乡是珠江三角洲工业化、城市化的有利条件。完成下表,对上述四个条件进行类比分析。

点拨:20世纪80年代前后都有的条件是区位、侨乡、与全国其他地区共同拥有的条件是国际经济环境。

点拨:由问题1的分析我们得知,珠江三角洲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具备、全国其他地区很长时间内不拥有的条件只有一项:对外开放政策,这是本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关键性因素。

板书设计。

第二节区域工业化与城市化。

二、对外开放的前沿。

1.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2.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

3.良好的区位条件4.全国最大的侨乡之一。

城市的雪与梅篇四

上周六,我们福州日报小记者们到福州规划馆参观。跟随着讲解员姐姐,我们欣赏了全世界最大的漆画《有福之州》,“百福图”,仿真巨大榕树,昙石山文化遗址,“梦中鼓岭”,幻影成像闽剧表演,全国首创海天一色沙盘模型秀,生态城市,地铁一号线体验舱,,旋转环幕电影等等。

其中,厅我印象最深刻。地铁一号线体验舱体验完后,讲解员姐姐说,“下一站我们到展厅体验,大家先领个二维码......”姐姐话还没说完,小记者们一个个都往二维码桌旁跑去,围成了一个圈,领取二维码。

有了二维码的同学,兴冲冲地跑到互动拍照处。先刷二维码,再按提示一步步操作,有很多张背景图可选择,有漂亮的.夕阳图,有城市景观图等。选好背景图,再往后面两米处一个圈内一站,拍照机器旁边的人帮忙按“开始拍照”。倒计时开始:5,4,3,2,1。屏幕上马上就能看到自己的形象了。再跑到外面屏幕处,能看到自己放大的图片,用手机可以拍下来。有的人迫不及待,希望马上轮到自己,便站在照相圈旁,没想到作为“路人”被拍到别人的照片里了,有的是一个脑袋,有的是半个身子。这下拍照的人又要重拍了。

互动拍照完后,二维码千万不要扔了,接下来它还有很多用处呢。到未来交通出行处刷一刷二维码,选择出行交通工具,会生成一张带有自己照片的电子版未来交通驾驶证。

来到特大屏幕的照片墙处,不停地刷二维码,屏幕上会出现很多张互动拍照时拍下的照片。只有下一个人来刷二维码时,前面一人的照片才会消失。要不然,那些照片会一直在墙上飘来飘去。

小记者活动结束后,我本来还想在馆内逛逛,可是妈妈下午还有事,我们不得不遗憾地离开了。我希望不久之后还能去规划馆,特别是要到厅再玩个够。

城市的雪与梅篇五

时间:2011年10月。

《城市规划原理》课程作业。

目的要求:

1、结合已学的原理知识,通过实地调研亲身体会城市不同区域的特点;

2、学习规划实例;

3、培养对现实问题的独立分析能力;

4、了解基本的实地调研方法,熟悉团体工作方式。

调研范围:。

1、广州大学城。

1、广州老城区。

2、番禺居住区。

3、北京路上下九经济圈。

4、天河城商圈。

5、经济技术开发区。

6、广州市城中村及周边。

7、东圃周边工业区。

8、广州珠江新城cbd。

调研要点:了解该区域的基本情况--区位、用地性质、交通状况、人口构成等等现状。2总结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你认为可能的解决方案。要有明确论点,论据充分,数据详实。

调研方式:

可选择下列现状调研和资料收集方式:拍照记录、文字记录、现场访谈、发放填写调查表、速写及文献检索等。

成果要求:每组各提交纸质调研报告一份(彩色打印,a4纸),电子版word文件一份,内容要求图文并茂。要注明调研时间,调研地点,组员姓名(3-5人一组,请注明个人分工内容),班级,学号及授课老师。课堂报告时需制作ppt演示文件,汇报时间为8-10分钟。

城市的雪与梅篇六

我想大家都对的样子期盼已久了吧!今天,我画了一幅画,就是我们未来的城市。别急,现在我就带领大家一起到里去一饱眼福,欣赏一下的风景!

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的交通情况。一辆机动车也看不到,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到:马路上没有“轰隆隆”地发动机声音,没有“嘀嘀,呜呜”地喇叭声,也没有排气管排放出的呛人的尾气。只有“叮铃铃”悦耳的自行车铃铛的.声音。人们因为爱护环境,所以选择了最低碳环保的交通工具——自行车。看,人们都骑着自行车,脸上洋溢着阳光的笑容,可见他们是多么享受周围清新的空气。由于未来的城市没有汽车的踪影,因此远离了雾霾。换来的是像大海一样蔚蓝的天空,像棉花一样雪白的白云,还有绿油油的大地。

接下来,让我带大家去看看夜里里的房子吧。这里的房子可跟我们平时的房子不一样。瞧!有水上飘的房子,有长在山坡上的房子,还有从石头缝儿里钻出了的房子。神奇吧!这些还不是里房子最神奇的地方,最神奇的地方是白天的时候他们是会变的。漂在水上的房子白天会变成小鱼,长在坡上的房子白天会变成小草,从石头缝儿里钻出来的房子白天会变成石头。当傍晚来临,人们忙完了一天的工作准备回家的时候,小鱼就又会变成房子,在水面上荡漾,人们住在这里面,就像睡在摇篮里。小草也变成房子,人们睡在里面,就像住在大草原上,满屋子里清香四溢。石头也会变成房子,住在里面非常的温暖,他把白天吸收的阳光都撒在了整个屋子里,就像躺在妈妈怀中那么幸福。

这就是我为大家设计的未来的城市,希望大家住得开心,住得健康。

城市的雪与梅篇七

百业要兴,生态先行。

保护绿色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秉承天人合一,共筑生态文明。

倡导低碳生活,同创绿色镇江。

倡导绿色消费,引领环保风尚。

崇德扬新海岛绿,天蓝水清生态明。

创建绿色生态,构建绿色家园。

创建生态玉环,享受品质生活。

创绿色环保,生活真美好。

打造优美环境,共享碧水蓝天。

东海瀛洲仙居处,绿色崇明生态岛。

发展绿色经济,弘扬生态文明。

发展绿色经济,实现跨越发展。

发展绿色生活,共建幸福家园。

发展生态经济,构建生态社会。

发展是硬道理,生态是软环境。

发展为要,环境优先。

发展为要,环境优先。

给生态力,让玉环飞。

共创国家生态市,齐奔全面小康路。

共创生态手牵手,生态文明心连心。

规范绿色管理,推动社会和谐。

海上后花园,品质休闲岛。

和谐生态,绿色海岛,惬意崇明。

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绿色韶关。

城市的雪与梅篇八

带上一箱酸涩的行李。

我慢慢地,

虽然这是我的回忆……。

这场莫名旅行就这样开始,

新装衣饰伴我夜行,

华丽代不代表会有好的心墙?

昨天的回忆还荡在脑海里,

删不去你的笑意,

你过期的鼓励,

却一直在复制,

反反复复未停息。

呆望着夜空的繁星,

闪烁的群体,

仿佛其中一颗就有你。

曾经肯定与被肯定的关系,

维系了我们的距离,

两颗星没有排斥。

你说的话总那么好听,

感情未想过会平移,

这条数轴上起点是努力,

从未想过你我会平行。

没有交点地伸延下去。。。。。。

记得当时你远去的背影,

视线里你的样子,

渐渐变不清晰。

碎碎片片的回忆,

散落在眼底,

刺痛了我的`眼睛。

夜灯下寂寞的场景,

发射出我微显的痛心。

车长声音通知尾站到此,

正午钟声忽然响起。()。

我的回忆被割离,

思绪瞬间明晰,

原来一切都时梦境。

你送的礼物已落地,

而我全然不知地离去。

我希望自己只记得,

城市的雪与梅篇九

冬天,寒风刺骨,我外出买了东西就赶紧往家跑去。我在大街小巷里飞奔着,巷子里只有稀稀散散的几个身体硬朗的中年人。

一棵高大的枫树下,放着两张被冻得吱嘎叫的小矮凳。一张上面坐着个老奶奶,饱含岁月沧桑的皱纹爬上她的额头,两鬓花白,一缕缕银发写下无数温情;另一张上坐着个年龄和我相仿的女孩,脸颊冻得通红,一双眼睛瞪得老大,呆呆傻傻的样子。

我好奇地停下了脚步,搓着手在一旁默默地看着祖孙俩。老人在弯腰洗衣服,不几下就要立起来拧拧自己的腰,然后递给女孩一个微笑,女孩也笑,傻傻的笑。老人又弯下腰去,继续洗起来,不时微微地咳嗽几声。“这该多么冷呀!”我喃喃着,加快了搓手的速度。

“咳,咳,咳…咳,咳,咳!”老人突然剧烈咳嗽起来,她不停地用手拍打着胸口,仍是无济于事。手中的肥皂掉在了水盆中,溅起一阵水花。

女孩急得跳起来,小板凳一下被掀翻。她一下子冲到老人背后,两个拳头使劲地往老人背上敲,或许她认为用力越大,奶奶就越快好。但这样终究是不行的。

“用这么大力,不怕把人敲出病来吗?!”我有些惊讶,但更多的是恐慌。我准备冲上去帮她一把,但就在这时,老人的咳嗽停止了。

老人的脸,因剧烈的咳嗽而泛起了红晕,显得更是慈蔼。女孩却突然一屁股坐到地上,哭了起来。老人赶紧把她搂在怀里,替她抹干泪水,然后又唱起歌来,那歌我叫不出名字来,只是听了十分温暖。

唱着唱着,老人却又低头抹起泪来,女孩“咿咿呀呀”地一阵乱叫,挥舞着手要给老人抹泪。

“是奶奶对不住你呀!是奶奶对不住你呀!”老人不停地喃喃,泪水也如涌泉不停地往下落。

祖女俩就这样在寒风中相互依偎在一起许久……。

老人坐下继续洗衣,女孩继续在一旁傻傻地看。就当我准备离开时,一位中年妇女小跑着回来了。

“妈!您怎么又在洗衣服?!”她吃了一惊,连忙跑过去扶起老人,“不是说好了我回来洗吗?您身体不好,天又这么冷……”

“没事,我身子骨还硬朗!”老人边起身边说,“你天天在外面赚钱给她治病,已经很累了,回来了,就好好休息一下吧!”

“妈,孩子的病您放心,我们会想办法!”妇女扶着老人往一栋矮破的平房走去,又向女孩招招手,示意她过来,“倒是您,要注意身体呀……”妇女转向女孩,“你冷吗?手都冻红了,快,跟奶奶进屋去!”

女孩突然抓起妇女的手,给它吹气,似乎想让它变得更温暖,更柔滑些。

妇女望着她,眼里挂上了一袭泪帘……。

我满揣着感动回家了,你呢?

行生感,感于行。走过每一角落,感动每一瞬间。

——后记。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

封面装帧的。

如诗如画。

有人说她:是水城。

有人说她:是花城。

更多的人说:是腾飞之城。

高层次的多维空间。

让人目眩头昏。

电视台的主持人。

大胆地采用声,光,电。

灵感和现代电子技术。

孕育出了永恒之作。

白昼的渲染。

现代的说成了古朴典雅。

还有那爱情的故事连着古墓。

好端端的一座城。

把“思想”和进了混凝土。

林立的楼房发芽了。

灰蒙蒙的。

一大片连着一大片。

于是。

在楼房的外墙。

拼命地涂抹粉刷。

而后。

有人在编撰故事。

鬼屋,鬼街,鬼城。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一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二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晒香菜、放孔明灯都可能被处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1月23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三

星期五的上午第二节课刚开始,我伴着铃声踏进教室,只见晓清从座位走出,手里还拿着五角钱,"老师,我下课的时候捡到五角钱。"接过她手里的五角钱,我扬起手中的钱问道:"这是谁的五角钱?"全班学生竟无人认领。于是我就当着学生的面把五角钱放到了粉笔盒中,并强调有谁掉了这五角钱的,下课后自己来拿。

第三节课我走进教室的第一件事就是看看五角钱有没有被认领走,在看到粉笔盒中除了粉笔之外,其他什么也没有了,我料定准是哪个学生当时不敢认领,课后来拿的。于是我顺口问了一下全班学生,但没有一人承认到粉笔盒中拿过五角钱,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我在班上开展调查,课间有谁接近过讲台,有几个同学主动说自己下课后接近过讲台,但从他们的陈述中和他们平时的表现来看,决不会是他们的。于是我用眼光扫视了全班,在我扫视全班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人的眼光不敢与我对接,我把眼光定视在他的身上,脑海中浮现出了他的平时表现与他的为人,我相信我的判断不会错的。但我没有这样做,我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于是我对全班学生这样说道:"同学们,这五角钱也许是某位同学很急用,悄悄的借去了,他不好意思告诉别人,虽然这五角钱不是太多,但能帮助他解决一些困难,可能他已经用了这五角钱,所以现在没办法还,但老师相信他下午一定能还上的,是吗?"我边说边向坐在后面的那位看去,只见他一直低着头,我了解他此时的心情。

下午写字课的时候,我来到班级。此时的粉笔盒中还是除了粉笔之外,啥都没有。这怎么行?就这样行了,我的心中顿时冒起无名之火,恨不得立即把他拉来训斥一顿,让他把五角钱还上。但转念一想,这样得简单粗暴得方法行吗?能解决根本性得问题吗?能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吗?还得从解决学生的思想入手,于是在下午的第二节班会课上,我针对这件事开展以"诚信与诚实"为主题的班会,对全班学生进行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诚信教育,并列举了许多正确和错误的事例让学生辨别,并要他们说出理由。在这样的师生讨论交流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度过了四十分钟,在即将下课的时候,我又把上午的那番话重复了一遍,我坚信这次一定会有效果的,这也是我预想的。

两天的周末很快就过去了,星期一的第一节课,我走进教室,心中想着那五角钱此时一定会在粉笔盒中了。果然不出我所料,眼睛朝讲台上的粉笔盒望去,一张崭新的五角钱压在一块橡皮之下,我猜想这一定是那位学生自己悄悄地把五角钱给还上了。于是我拿起粉笔盒中的五角钱对全班学生说道:"这五角钱又回来了,不管是谁借走的,他能还回来,就说明他很诚实,老师也相信他今后也会这样做的。"当我的目光再次与他接触时,我感受到了心灵的碰撞,他目光中充满了感激,我真庆幸当时没有把那无名之火发出来,如果是那样的话,也许就不会出现一个诚实的孩子,那将会伤害了一个孩子的自尊,不仅不会使他还回这五角钱,还又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诚实无价。我用我的真心唤回了他的诚实,我相信通过这件事之后,他再也不会做不诚实的孩子了。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清洗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营业性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营业性棋牌室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放孔明灯、河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水中飘移物。

第三十八条城市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等活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市民不得在城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等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由首先发现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整合交通、建设、管理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健全和拓展数字化平台功能,实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快速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调查取证、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干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合理设置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率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请求国家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资质证书:

(二)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

(四)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情节严重的;。

(五)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巡查、督查的;。

(三)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六)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导语: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本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五

地理位置:

位于长江和汉江汇合处;中国大陆的中部。

自然因素:

亚热带季风气候,热量充足,降水丰富,雨热同期;处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形平坦,长江、汉江汇合处,为城市提供丰富的水源,也方便人流、物流的集散和中转。

社会经济因素:

附近铁矿、棉花资源;长江和汉江汇合处,京广铁路穿过,交通便利;科技发达;劳动力丰富,素质高;湖北省省会城市,华中地区最大的经济、文化中心;现代工业、新兴高科技产业(光谷)。(主要工业部门:钢铁、汽车、棉纺织、光谷等)。

第一批城市诞生的地区。

世界上一些大河冲击平原,如:长江黄河中下游平原;恒河和印度河、尼罗河中下游平原等。

原因分析:由于肥沃的土壤和便利的灌溉条件,使农业发达;便利的水运。

上海市的发展。

优越的区位因素:

便捷的交通;广阔的消费市场;高素质的劳动力;宽广的经济腹地;充足的商品供应;丰富的农副产品;雄厚的技术力量。

城市化问题:

产生—城市人口膨胀;用地规模扩大;表现—用地紧张,城市建设滞后;道路狭小,交通堵塞;居住拥挤;绿地面积小,环境质量差。

浦东新区的规模和发展:

作用—解决城市化问题;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有利条件—位置:

城市规划:

分为城市化地区和非城市化地区两部分;采取轴向发展与综合组团相结合的布局形态;纵横交错的快速干道和河流;各种类型的绿地组成绿化体系。

如何学习高中地理拿高分。

1、理解是关键。地理学的知识,即使是地理事实和现象,大多也是可以通过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来记住的。而关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更要理解。学习地理跟其他学科的学习一样,也要多问“为什么”。有了起码的怀疑精神和批判精神,提出问题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其实地理学得不好的同学,他们关于地理的“为什么”应该是很多的--只是问题太多、怕麻烦、怕思考、怕问老师、羞于问同学,而没有深究下去。

2、良好的意志品质是学好地理的保证。有些成绩差的同学也许在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发面比其他同学弱一些,但完全可以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来弥补。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是不可避免的,而“迎难而进”和“畏难而退”对于学习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以中学阶段的知识基础不可能解释所有的疑问,迎难而进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这可以通过请教老师来判断。

3、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并且兴趣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个人感觉好象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培养(当然,偶可以择,而地理对于有考试要求的学生而言,带有一点compulsory).对地理了解的越多,就越有兴趣。说句带有idealism色彩的话,“态度决定一切”。在学习地理的过程中,可以摸索、总结出最适合自己的具体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以我的看法,正确而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比方法更基本、更重要。

4、克服自卑的心理。“别人能行的,我也行。”这句话,应该当做一个无条件的信念而深藏在自己心里。天才和弱智都是极少数的。其实自卑并不可怕,适度的自卑感更有利于激发人的潜能。意识到自己比别人差,多多少少都会有点自卑,但不能因此而放弃努力。要有信心通过自己的努力超过“从前的我”--也许有的同学跟我一样,不喜欢以别人为目标为追赶对象,那么就以自己为目标--“超越自我”。顺便提一下,其实有相当部分的同学是由于喜欢刨根问底而又经常得不到令他们满意的答案,影响了学习。我自己就是这样,大学的时候,就有一些成绩比我好的同学看到我有那么多的问题而感到奇怪。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就更用不着自卑了。

5、平时勤看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对著名的高原、山脉、丘陵、平原、盆地,河流、湖泊、海洋、岛屿、海峡、城市、矿藏资源、交通线(铁路、航道等)、气候类型、陆地自然带等地理事物的分布要熟悉,形成所谓的“心理地图”。这主要靠平时的逐渐积累。

6、遵循学习和记忆的基本规律。正如楼主所说的那样,课前预习、课堂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课后必要的练习,这些是起码的环节。此外,循序渐进原则、遗忘曲线规律等也是必须遵循的。

7、养成计划做事和学习的习惯。学习必须靠平时心平气和地坚持,不能靠一时冲动而虎头蛇尾、断断续续,否则前功尽弃。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形象的社会氛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建筑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建设出具认定意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上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取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盖、沟盖、管线、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采取封闭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七)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当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保持户外广告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众集中区域或者居民居住区域设置统一的公共信息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维护和保洁。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粘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张贴栏中;。

(二)不得设置过街横条幅;。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四)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注重公园、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和防灾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

鼓励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增加绿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内的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园、广场、绿道等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二)随意丢弃瓜果皮壳、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在指定区域以外烧烤、露营;。

(四)晾晒衣被、果蔬等物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

(七)其他破坏公园、广场、绿道等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

(三)责任区内无散放宠物和家禽、家畜,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杂物;。

(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商品交易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在指定区域亮照经营,不短斤少两、强买强卖,不在场外交易;。

(四)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划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承诺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三)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应当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并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驾驶人、车主,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高考、中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禁止向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城市水域信息监测系统及水体污染预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保持城市河道、湖泊畅通,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发挥城市河道、湖泊的综合功能。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公厕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和设施。

城市的雪与梅篇十七

我一个人独处月光下,看了看表,竟以是深夜了。可我呆呆的趴在阳台上都在想些什么?我也不太清楚,有时是我哪乱七八糟地科学计划,或想着以后弄些奇怪化学实验品之类的。呵呵,我可真是搞怪!

可今晚不同的是,我并没有那些奇怪的想法,只是痴痴的望着头上的月亮。从没用觉得月亮是这样的美好,月亮,被一片朦胧所笼罩这,越发显得神秘了。就是这样的景色,让我久久不能入睡,宁静的夜晚总是稀少的,平日里来往的车辆,那可恶的鸣笛声,时常破坏了夜晚的静谧,可是今日,似乎昔日的吵闹都消失不见了,但却又有几分空虚,在这个分外宁静的夜晚,剩下的,只有那城市中不被人了解的寂漠罢!

我忽然有些伤感,我在这个城市,这个房间里困了多久了,没人束缚我,我却也不能离开,抬头就只有这天上朦胧,美好的月亮。

月亮的美好,是,无可否认,但它离我有多远呢?我不知道。

虽然我的身边有无数人,但还是会在安静的夜里感到孤独,每当我在晚上的台灯下写着作业,那种冰冷的安静的孤独总是包围这我,那时,世界上的一切都好像离开了我,只有我一人。我不讨厌作业,但讨厌那冰冷,那安静。只有我在做些别的,才不会感觉到它的存在。

城市虽然先进,在城市中生活虽然方便许多,但是生活在这里的人多了几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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