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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一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义务,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不安排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活动。
(五)不经营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六)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留每次进货的'票据或清单。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还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批发记录制度。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清单的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销售乳制品的,遵守有关乳制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二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二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二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需要具备普通食品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五、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为强化责任落实,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七、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二是生产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增加或者变更许可,只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三是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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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三
税款。
金额。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单位(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办人:负责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机关(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六
本人,男,19年xx月出生于凯里,198年退役后曾在凯里市烟酒糖业公司工作,现公司已倒闭?年。几年来本人一直在黔东南州榕江和丛江县级从事经营性小生意以之谋生,对当地的木材市场较为了解;因交通,人力及信息等因素的不便利,制约了当地很多地区木材销售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本人经多方面了解到凯里经济开发区正致力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大力发展工、商、文、卫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响应凯里经济开发区这一深入民心的经济建设政策,同时能更好地为当地的建筑建材木料市场服务与木料的粗加工提供便利。经实地走访考察,凯里经济开发区目前尚未有木材加工厂商。现本人特此申请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办一家木材经营加工点。本人申办的木材经营加工点已满足如下条件:(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2)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若木材经营加工点申办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致力于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建设提供便利于服务。特望贵局予以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七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为,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见复印件)。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特申请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为。
本申请人承诺,试产期间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市场。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八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鉴管。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更换通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销售伪劣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按货值金额十倍增加赔偿。
负责人:年月日。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九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有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五、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6、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附齐以下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3)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1份;(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7、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8、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产项目总投资万元(注册)商标。
年缴税额万元年利润万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审查组审查结论。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十一
20xx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主要由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地市局受理决定书或核查组的审查文书相关资料等部分组成,以下列出每部分的装订顺序及相关要求,已注明“新申请”的是指第一次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封面及注意事项;
3、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4、申请人治理结构;
5、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图;
6、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7、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8、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9、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10、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11、申请人各项生产记录清单。
二、企业相关证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新申请为“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新申请可省略)。
三、相关附件:
17、厂区与周围环境布局图;
18、功能间平面布局图;
19、生产设备布局图;
20、生产工艺流程图;
21、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符合750号文要求的证明材料);
24、企业产品备案标准(注: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需要提供)。
25、委托检验合同。
26、企业的haccp认证证书,应是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haccp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有效证书,企业的haccp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中,应当包括申证食品。
27、其它法律法规及《细则》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天然矿泉水”企业则须提供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跟踪相关材料复印件;如生产肉制品的企业须提供屠宰证、原辅材料为进口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明等;乳制品、白酒、糖、味精、碳酸饮料、酵母等受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则须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新资源食品须提供卫生部相关公告。
四、地市局或核查组的相关资料。
2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注:受理环节)。
31、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及送达回证。
32、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33、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34、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36、产品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
38、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文书送达回证[注:现场核查时送达文书为:现场核查通知书(已于5日前传真给企业)、审查工作计划表、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抽样单、审查工作改进表、工作信息反馈表]。
39、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40、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42、其他需要补充材料。
(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十二
企业用户要想进行网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先注册用户,然后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办。
2、业务类型说明
选择自己要办理的选择业务类型然后进行登记办理。
3、填写对应的申请信息
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后请认真核对信息的正确性,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相应的申请表和申请回执。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根据20xx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十四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为,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见复印件)。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特申请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为。
本申请人承诺,试产期间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市场。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骑缝章(以上内容由企业填写)骑缝章。
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递交的食品生产许。
可发证检验申请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年月日之前到你单位现场取样,取样后由你单位送往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由你单位自主选择。
(许可专用章)。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篇十五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3、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八、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铁矿开采(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
九、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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