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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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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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一

根据省联社农信联发212号文件精神,我联社于xx年10月6日至10月24日对辖内信用社的富秦卡业务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县联社在发行富秦卡以来,严格执行省联社下发的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章程》、《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暂行)》、《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暂行)》、《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并及时将其下发至辖内各营业网点要求职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我县联社所属发卡网点严格按照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公告收费标准执行。

为加强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暂行》,我县联社委托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富秦卡的订制、保管、分发等管理工作,富秦卡凭证属于重要凭证,按照x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有关重要空白凭证规定,我县联社指定财务会计部专人建立富秦卡保管、领用、制作、发放及收回、销毁等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我县联社把差错处理作为银行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为了及时有效处理银行卡交易中出现的差错,确保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及农民工银行卡卡特色服务正常开展,依据《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我县联社确定信息部2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银行卡差错处理,受理我县联社所辖营业网点提交的.银行卡差错处理申请,负责辖内营业网点银行卡差错核实工作,并根据银行卡差错核实情况向省联社提交差错申请。我县联社受理银行卡差错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般问题响应时效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紧急问题即时响应,差错处理报告单实行专管专夹专人管理。

为适应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富秦卡业务管理,规范富秦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了《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业务操作,对富秦卡的开户、销户、挂失、止付等特殊业务进行登记簿管理,实行专人专夹保管。

发行富秦卡就是为了解决长期制约信用社发展的结算瓶颈,发卡后,要杜绝不受理富秦卡的行为,力保富秦卡的铺平形象不受损害,使持卡人在县内所有网点能享受到无差别、无障碍的服务,我县联社公布了省联社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10106262,我县联社还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0915-000000,建立拒收、拒办富秦卡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拒绝受理富秦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富秦卡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20xx年发卡以来我县联社组织各种宣传方式对富秦卡的功能及用卡知识和防骗技能,特别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行宣传,在城区川道,重要路口刊登广告,宣传专版(专题片)等形式进行图文影像宣传,通过在县城内投放宣传单(册)、张贴海报、标语标牌、横幅等形式,交叉宣传,在南北两山、川道,组织部分员工走乡串户进行现场宣传,通过各基层网点柜面进行实地宣传,大力发放宣传册,各网点分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积极利用相关文化活动,扩大富秦卡在当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我县联社基本上能按照银行卡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有少数经办人员对富秦卡相关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对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认识不到位。今后我县联社将继续把银行卡业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辖内操作人员进行银行卡业务制度及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各营业网点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银行卡有关业务交易登记簿;加大银行卡业务检查的力度,由会计、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银行卡各业务环节、各岗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认真查处,在对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进行防范控制、预警识别,对已产生的风险进行认定、分析和化解;对各信用社富秦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审查富秦卡业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操作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及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过程中的各种差错,保证业务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及时揭露违章、违纪、违法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在银行卡业务发展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我县联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二

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访魅分赋觯操作风险是由于不确定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于信息系统软件、硬件、网络、机房环境、通信电力等不确定性因素发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或者出现差错,势必对商业银行的服务、资金、名誉等造成损失。近年来,国际社会、银行家日益关注操作性风险防控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因而建立一套以业务连续性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风险防控体系,防止运营中断事件发生或者即使发生要能快速应对,是商业银行确保业务连续运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银行面临的重点和难点。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明确要求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业务,维护公众信心和银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要求有效应对重要业务运营中断事件,建设应急响应、恢复机制和管理能力框架,形成保障重要业务持续运营的一整套管理体系,包括策略、组织架构、方法、标准和程序;要求将业务连续性管理纳入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业务运营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业务持续运营;要求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总体目标、经营规模以及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风险偏好,确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

一、业务连续性风险防控的现状。

1、风险防控工作初见成效。

经过几十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截至xx年12月,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148.05万亿元,总负债137.92万亿元,客户数量、日交易量、交易金额都增长迅猛,运营中断事件一旦发生则其影响严重。商业银行正在积极推进风险防控工作,并已初见成效,为防范业务中断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成绩表现如下:

首先,应急管理体系已经构建。商业银行确立了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加强了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了统一的应急响应流程和通知报告机制,规范了第三方技术提供者行为,增强了运营中断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其次,应急处置能力已经具备。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信息系统应急演练、灾备恢复演练,加强内部部门之间以及银行与通信、电力、银联等外部机构之问的联防协作,提高了应对信息系统运营中断事件的能力和信心。

再次,灾备系统建设已经展开。商业银行积极推进“两地三中心“(同城互备、异地灾备)建设,可以有效应对城区内运营中断事件(建筑物倒塌、社区电力中断、通信设施毁坏等)、区域性运营中断事件(地震、洪灾、战争等)。商业银行对信息系统进行了灾备等级划分,明确了不同等级信息系统灾备要求。大多数商业银行建立了同城灾备环境,保障核心业务数据安全,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时确保核心业务快速恢复。例如:四大银行的灾备系统基本成熟,业务连续性方案建设有待完善;股份制银行的灾备系统趋于成熟,业务连续性方案建设有待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的灾备系统处于起步阶段,业务连续性方案建设有待推进;外资银行的部分灾备系统已经完善,业务连续性方案已经完善。

2、风险防控工作存在不足。

商业银行在业务连续性风险防控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力度,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部分商业银行对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价值认识不足,尚未形成有效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对风险防控缺乏必要的理解,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认为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建设“投入大、收益小”。部分商业银行的大部分风险防控参与的人员来自于it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仅作为运营中断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未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防控组织体系。

其次,部分商业银行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业务恢复目标不明确,灾备资源的有效性保障不足,灾备系统建设覆盖面不够,存在缺乏风险评估、业务影响分析、交易有效梳理、开放系统数量庞大、交易路径过于复杂、灾备系统覆盖重要交易不足等现象。虽然部分商业银行建立了灾备中心,但业务分类分级、差异化的业务恢复目标不明确,灾备切换演练未能真正贴近实战,灾备人员配置、应急演练有效性验证等方面存在不足。

再次,部分商业银行风险防控的应急预案体系不够完善,业务应急机制匮乏,外部应急协调不足,没有业务层面应急管理机制的开发和演练,场地应急、人员应急等风险防控重要环节缺乏实质性的建设。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演练仅停留在信息系统层面,缺乏涵盖业务、技术和后勤保障等多方面的全行性协同演练,导致应急和灾备恢复能力的有效性无法得到验证。在信息系统应急演练中,业务部门配合不足,业务人员参与力度不大,业务覆盖不全,一旦出现意外,应急预案可能无法发挥作用,与外部机构的协作联动也明显不足。

最后,部分商业银行的灾备环境建设缓慢,“两地三中心”正处于建设阶段,无法投入使用,运营中断事件一旦发生,灾备环境无法承担应有职能。部分商业银行的灾备中心目前只停留在核心账务数据保护层面,运营中断事件一旦发生,很难实现重要交易的快速恢复、重要客户及交易数据的快速恢复。

二、业务连续性风险防控的建议。

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防控业务连续性操作风险,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能在运营中断事件、技术缺陷等因素发生时起到积极作用,确保全行业务连续稳定的能力,建议商业银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提升对风险防控的认识,建立常态化评估维护机制。

企业层形成风险防控文化,管理层加强风险防控认知,员工层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自觉自愿参与风险防控各流程活动,将其提升到全行战略层面。建立风险防控的.评估机制,科学建立风险防控计划和活动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持续改进、提高效率,要建立一套高效的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成熟度模型。

2、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充分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实践案例和标准规范。

建立完善的运营中断事件恢复组织体系和运营中断事件应急恢复流程。科学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系统推进应急体系、灾备系统建设。成立灾备应急组织,包括应急领导小组、业务恢复小组、应急恢复小组、技术支持小组、行政支持小组等。加快集中式营运中心共享场地建设,各个中心之问实行互备运行,当一个办公场地发生场地级的运营中断事件后,其承担的业务自动并迅速转发到其他共享场地而保持业务连续性。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明确责任、落实职责。

3、进一步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虽然商业银行多个部门建立了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但部门间的条块分割管理使协调较为困难,难以形成合力,极大地影响了应急效能。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内,要深入推动有效的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设,制定联合应急预案,成立跨业的应急处置小组,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统一协调,提高处置能力;对外,要加强商业银行与电力、电信、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整合资源,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预警。制订商业银行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跨业应急预案,提高商业银行应对运营中断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应急演练工作。

积极开展行业性应急演练和金融跨业应急演练,鼓励风险防控的演练活动,组织协调由金融管理部门、基础设施供应商、多金融机构的联合演练,持续提高风险防控的实践能力,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业务连续性能力。为了确认连续性计划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优化运营中断事件恢复流程,应定期安排不同级别的运营中断事件恢复应急演练。根据运营中断事件恢复演练的不同级别和参与范围,组织系统级运营中断事件恢复演练、应用级运营中断事件恢复演练、业务级运营中断事件恢复演练(或称“灾备总体恢复演练”),主要是为了验证全行运营中断事件恢复应急处理能力,演练范围涉及全行境内外所有机构。

5、进一步加快灾备环境体系建设,形成真正可以承担运营中断事件的灾备体系方案。

(1)加快灾备环境建设。“两地三中心"模式可以满足运营中断事件场景下的恢复要求,实现更灵活的风险应对。在架构布局上,同城双中心采取双活模式运行,具备并行的、基本相同的业务处理能力,通过高速链路实时同步数据。同城双活中心用于区域级运营中断事件恢复,当出现社区运营中断事件引起某个中心失效时,可在基本不丢失数据的情况下进行双中心间的应急切换,保持业务连续运营。异地灾备中心用于同城双中心的运营中断事件恢复,当出现大范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同城双活中心同时失效时,可以用灾备系统接管重要业务。

(2)加快核心业务灾备系统建设。大部分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灾备架构由同城双活生产系统和异地灾备系统组成,同城双活生产系统数据采用同步复制技术。正常情况下,核心业务运行在两个中心的核心业务系统上,当一个中心核心业务发生运营中断事件时,可以无缝地将业务切换到另一中心的核心业务系统运行,并确保数据零丢失。异地灾备系统采用异步复制技术实现磁盘数据镜像。当同城双活核心系统同时发生运营中断事件时,由灾备中心的专职人员实施运营中断事件恢复系统应急切换工作,系统可以在2小时内接管全行核心业务,最大数据丢失时间在2分钟以内。

(3)加快开放平台灾备系统建设。大部分商业银行针对开放平台应用种类繁多、系统数量庞大、运营中断事件恢复需求差异大,以业务影响分析为基础,制定了应用系统灾备等级标准,可以分为6个层级的应用等级划分并实施差异化配置标准。在等级划分上,注重对柜面业务、atm、pos、电子渠道等关键业务实现端到端的高等级灾备保护,即当某应用系统被“高等级”应用系统实时调用,则其灾备等级要保持和“高等级”应用系统一致。

(4)加强分支机构灾备系统建设。商业银行要减少分行、分支机构机房部署的系统,减轻营业网点与数据中心的通信网络的依赖性,必要时可以直接连接总行数据中心。分行机房一旦发生运营中断事件,通过通信部门及时切换,直接连接总行数据中心,确保分行辖内业务的连续运行。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范文素材网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工作。

总结。

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xx支行。

20xx年xx月xx日。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四

当前世界所面临的风险有恐怖袭击、黑客、网络侵袭、电脑病毒、自然灾害、大规模停电、罢工、环保、市场恶性竞争、企业倒闭等,近年来发生的“9.11”、“sars”事件、印度洋海啸等给国家和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在金融领域,重大灾害事故亦不鲜见,xx年11月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由于系统故障,所有股票、可转换公司债、信托投资等共计2,520个品种暂停交易,整个上午无法进行主要交易;xx年6月17日,由于美国信用卡系统解决方案公司cardsystems的安全漏洞,导致4000万用户的银行资料被泄漏,其中包括master公司的1390万用户、visa的2200万客户;xx年4月,银联全国跨行交易系统瘫痪6小时,国内大部分商户的pos机无法刷卡,所有银行的atm终端无法跨行操作,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等等一系列的事件。由此可见金融业务数据大集中的同时,客观上也把风险集中和放大起来。

根据权威机构统计,美国在近间遭遇过灾难事件的公司中,有55%的公司马上倒闭,因为数据丢失造成业务无法持续,有29%的公司在两年之内倒闭。

世界各国的案例表明,传统的业务管理方法及流程,在遭遇灾害事件时常常不堪一击。越来越多的危机事件的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构建真正有效应对危机事件的管理体系,使管理科学化、手段现代化,才能保证业务的连续运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业务持续管理(bcm)应运而生。bcm的重要性显著增加,在英国,拥有行之有效的业务持续计划,已成为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美国企业法对业务持续管理的具体措施也有明确要求;新加坡已拥有多个保证业务连续性的标准流程和管理规范,其金融局已经制定了业务持续管理的指导规范和管理标准。

一、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it系统的连续性计划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不少机构投入大量资源建立灾难备份中心,制定了it系统业务连续性计划,在技术层面上开展灾备演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还是存在着重建设轻保障;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建设难;监管考核工作难的问题,虽然建立起了完善的灾备系统,但是由于平常没有做过系统演练,当真正问题出现的时候谁都不敢轻易切换系统,生怕切换后导致无法切换回来的情况。同时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工作仍停留在it系统灾难恢复的技术层面,仍未建立以全面业务恢复为目标的全面业务连续性管理的需求规划、应急响应策略、流程和持续维护等机制。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情况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银监会加强了银行业全面业务连续性管理监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把信息科技全面纳入到风险管理体制中。商业银行不但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同时还要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强调过程管理,kpi机制,引入流程化管理,建立一体化管理平台【包括运维中心体系建设,开发中心体系建设和安全中心体系建设】加强运维,开发,安全中心的横向协助能力,当然,运维中心和开发中心,监管部门和安全中心的纵向协助能力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

监管指引还强调将“业务连续性计划的监管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评价部分,要求各家银行进行自我评估。银监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评估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分析,表示将把业务连续性规划纳入银行风险的监管体系之中,并将组织人员对各家银行的整改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根据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需要,部分商业银行已着手开展业务连续性规划设计工作,但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对国内银行业而言是全新领域,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此项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机构源投入、开展情况各不相同。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应涵盖业务经营、运营支持、后勤保障等所有业务板块,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等全程管理,构建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

1.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目标及构建思路。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商业银行抵御危机事件的能力,有效消除或抵御潜在的风险,迅速处置,阻止或抵消不确定事件造成的威胁,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持续改进完善,确保商业银行日常业务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是:预设灾难场景,事先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机制,当危机真正发生时,确保有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做适当的事,执行事先确定的管理程序、操作步骤,以达到减少损失、实现业务可持续的目的。也就是说,提早设定整个危机事件处置的决策过程,事先考虑危机事件影响的可能性,预先做好内外部资源的安排、外部信息的处理与公关、人员及设施的备份等各项安排,当危机来临时,按照事先设计好的系列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防止因事件突发导致处理决策失误,确保机构主要业务的可持续运作,尽可能将损失减到最少。

2.业务连续性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

业务连续性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关键业务为核心、以流程为基础的原则。“以关键业务为核心”指梳理业务流程,针对关键和支持性的业务环节制定解决方案,以确保关键业务的可持续性运作为目标。“以流程为基础”指进行合理的流程设计,当损坏事件出现时,按照设定的程序执行解决方案,确保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做适当的事。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五

******:

根据*****关于对征信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未发现并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查询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簿进行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

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企业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七、自查中未发现有存在无客户授权委托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已结清或销户的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未发现在非工作时间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建立征信查询工作制度。建立查询登记簿,相关领导签字,做到“授权一笔,登记一笔,查询一笔”。根据《关于秦农银行开业前后征信系统运行的有关通知》中征信查询委托书进行查询,贷款征信查询基本能够做到一份授权委托对应一笔征信查询书,但是也有企业贷后管理征信查询和后期贷后管理中用的是一份查询书。查询用户密码使用规范,专人查询。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六

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单位声明:被授权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及委托书有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单位的操作行为,其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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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七

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八

为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持续、合规稳健发展,根据陕农信联社发[20xx]236号文件要求,我联社于20xx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对全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管理上、银行卡业务日常操作与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九

根据区委印发《关于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方案的.通知》对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作了新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深入整治“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问题,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开展“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整治工作。

现将我局严禁领导干部“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整治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巩固思想。

我局认真组织全体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区委印发《关于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方案的通知》精神,提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为此次“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整治工作打下思想基础。

二、开展谈心谈话,提高工作成效。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

为适应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富秦卡业务管理,规范富秦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了《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合富秦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辖内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业务操作,对富秦卡的开户、销户、挂失、止付等特殊业务进行登记簿管理,实行专人专夹保管。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本银行于xxxx年对银行卡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自查时间。

本次自查的时间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共计xx个工作日。

2.自查目的。

本次自查旨在全面了解本行银行卡业务的运营状况,识别业务风险,改进服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银行卡服务。

3.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本行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银行卡业务,其中包括储蓄卡、信用卡、预付卡、楼宇门禁卡、公交卡等各类型卡务业务。

4.自查内容。

本次自查内容包括:客户身份核实、账户查询与变更、卡号查询与变更、银行卡消费、atm取款、短信验证码等业务的操作规范、风险识别与管理、安全控制等方面。

通过本次银行卡业务自查,本行对银行卡业务的操作规范性、风险管理能力、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整体评估,明确了下一步的整改工作重点。自查结果显示,本行银行卡业务在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方面仍有提高的空间,但在审核流程、监管制度、信息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方面已经取得较明显的进展。

未来,本行将不断借助内部和外部资源的支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流程优化,确保银行卡服务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同时,本行将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和业内机构合作,共同推广银行卡服务更加便捷、安全、透明和高效的发展方向。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二

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卡业务既是银行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也是服务广大客户的必要手段。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卡业务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为此,在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旨在提高银行卡业务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也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贡献我们的`力量。

1.客户数据管理不规范。

银行卡业务作为一项涉及客户资金和信息的服务,对客户数据管理的规范性要求特别高。然而,在我们的自查中,发现了一些客户数据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客户信息记录不全、客户身份验证不严格、客户资料保管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对客户的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2.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不断发展,风险也随之而来。在我们的自查中,发现了一些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例如,交易监控不及时、异常交易处理不及时、欺诈交易风险控制不力等。这些问题不仅会损害客户的资金利益,也会影响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3.业务流程不规范。

业务流程的规范是银行卡业务高效稳定运作的基础。在我们的自查中,发现了一些业务流程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开卡流程不规范、业务操作不规范、业务流程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会给客户的服务体验带来不良影响,也会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运作。

4.安全防护意识不足。

安全防护是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们的自查中,发现了一些安全防护意识不足的情况,例如,员工安全意识低、安全培训不及时、安全宣传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会威胁到银行卡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完善客户数据管理机制,加强客户数据安全保护。对于客户信息的采集、验证、归档和保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安全化。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客户身份验证、资料收集、资料保管等环节,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加强业务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通过梳理业务流程和机制,完善监管框架和控制流程,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定应对预案和措施,提高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3.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要通过制定明确的流程和标准,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和客户服务。同时,要注重客户体验和服务质量,提升银行卡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4.加强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要通过制定安全管理政策和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增强银行卡业务的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本次自查和整改,我们深刻认识到银行卡业务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也意识到自身在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加强安全防护和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为客户和社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也为银行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周涛。

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范文素材网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工作总结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五

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秒以内。一般来说,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如:报告编号:xx年月某客户申请了一笔住房贷款,按合同每月需还2000元。但因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3月至7月连续5个月未还款。下边我们来计算该客户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期数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指当前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金额的次数。由于该客户连续5个月也就是5期没有还款,所以当前逾期期数是5。累计逾期次数是一个累计数,只要逾期次,它就累加次,所以它也是5次;最高逾期期数是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在3月至7月的当前逾期期数中取最大的一个数字,不难理解它也是5。假设xx年8月该客户把前5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共0000元还上,此时这三个数据项发生了什么变化呢?首先看当前逾期期数,虽然8月之前已经没有欠款,但该客户没有还8月的2000元,即8月逾期次,所以当前逾期期数等于。再看累计逾期次数,由于前5个月累计逾期次数是5次,第6个月再逾期次,累计逾期次数要相应增加到6次。至于最高逾期期数,取3月至8月“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7月的5次。

一、“当前逾期总额”就是目前该还没还的钱吗?

当前逾期总额是截至信息获取时间前最后一个结算日应还未还的款项。对贷记卡而言,是指当前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总额;对贷款而言,是指当前应还未还的贷款额合计,应还贷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构成应视具体合同规定而定。对于准贷记卡,该数据项无意义,所以显示为0。

二、逾期天与逾期80天有什么区别?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个客观记录。不管是逾期天还是逾期80天,都会如实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假设某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且在此之前从没有过逾期记录,那么,当逾期天时,信用报告中相应的当前逾期期数体现为,而逾期80天时,当前逾期期数为6。个人信用报告对此不作信用评价,只是如实的记载,但是,信用报告使用者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是要说明的是,这里和6这两个数字对商业银行判断风险而言,一般会存在很大差别。

三、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80天(不含80天)时,透支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80天,则透支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四、什么是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是针对贷记卡而言的,是银行在账单日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一般为到本账单日为止已使用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使用贷记卡额度后,银行在还款日并不要求客户归还全部金额,而是允许客户归还使用额度一定比例的金额,比如0%,这就是最低还款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全额还款,所有使用的额度都将从使用日开始计收利息。

五、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不算。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因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与客户的协议规定,客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所以,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是正常履约的表现,不构成负面信息。不仅如此,由于该客户可能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倒可能成为银行信用卡的营销对象。

六、“贷记卡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客户的该张贷记卡在结算月往前数的最近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的次数。贷记卡按月结算,“贷记卡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几”,就是有几个月客户没有还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七、“24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这个指标记录了持卡人从结算年月起往前推24个月内每个月的还款情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用这个指标来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需注意“c”和“g”,c表示正常结清的销户,即在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而g表示结束,指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如坏账核销等,这两个要加以区别。此外,也需注意“#”这个符号,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三)。

八、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良”或“不良”的字样?

很多朋友问,银行的信贷人员说我有不良信用记录,可我在我的信用报告中为什么看不到“良”或“不良”的字样呢?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用活动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客观、中立的原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所以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当然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比如某人有一笔贷款逾期几天未还,他的信用报告中将记载为这笔贷款逾期(主要体现在“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24个月还款状态”、“逾期3-60天未归还贷款本金”等项目中),而不会记载“此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良”等字样。因此,如果您发现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或其他报道材料称“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何如何”,这种说法是欠妥的。

当然,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观记录,对您的信用状况作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信贷业务员,判断标准可能会不相同,对同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判可能就不相同。

九、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负面信息是客观记录,“不良记录”是一种主观评价。个人信用报告只作客观记录,不作信用评价。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出现偶尔一两次短期逾期等负面信息,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审查时是不会将它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给您办理信用卡和拒绝给您贷款的。

十、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指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信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一)“贷款明细信息”中的“累计逾期次数”、“最高逾期期数”是较常见的负面信息。

逾期未还的信息。

(三)“信用卡明细信息”的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到7。

(四)“信用卡明细信息”的“准贷记卡透支80天以上未付余额”出现数额。

十一、为什么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其次,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十二、“异议标注”与“个人声明”有什么不同?

“异议标注”是指在异议受理人员接受异议申请后,在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表示这份个人信用报告中可能存在有误的信息。在异议处理没有结束前,异议标注所指出的记录内容有可能是正确的信息,当然也可能是错误的信息。

“个人声明”一般是在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回复有不同意见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其真实性由异议申请人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异议受理人员负责检查身份证件及声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但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应地,个人声明对商业银行判断信用状况的参考作用比较有限。

十三、什么是“查询记录”?

查询记录记载了个人信用报告在过去两年内被查询的情况。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等内容。通俗地说,就是您的信用报告何时因何种原因被何人查询过的历史记录。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有以下几种原因: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本人查询和异议查询。

十四、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您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

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如果您发现您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六

我县联社把差错处理作为银行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管理,为了及时有效处理银行卡交易中出现的差错,确保我县联社富秦卡业务及农民工银行卡卡特色服务正常开展,依据《x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我县联社确定信息部2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银行卡差错处理,受理我县联社所辖营业网点提交的银行卡差错处理申请,负责辖内营业网点银行卡差错核实工作,并根据银行卡差错核实情况向省联社提交差错申请。我县联社受理银行卡差错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般问题响应时效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紧急问题即时响应,差错处理报告单实行专管专夹专人管理。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率: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帐户及交易管理。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家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或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先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元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卡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关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计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和合同是发卡银行向银行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扎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7号)同时废除;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篇十八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xx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银发(xx)45号》要求和我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检查了刷卡手续费标准执行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收费,

三、商户实名制落实按照严格审查并留存三证一表准入制度执行,

四、商户现场巡查和交易非现场检测情况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五、下步按照上级行要求发展“万村千乡农家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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