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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管理制度最新修订篇一
为加强外协单位在港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外协单位及本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入港施工、维修安装、装卸操作(不限于)等作业的外协单位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三、安全管理规定
1、外协单位进港作业前:
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外协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设备及人员配备明细情况。
是否为作业设备、人员购买保险。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包业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应明确中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其管理。
外协单位需到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特殊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手续,并提供入港人员、设备清单。
外协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入港作业人员到码头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入港安全培训。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外协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港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作业,并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接受码头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
外协单位作业现场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管;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对影响本区域正常操作和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现象应及时制止,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上报。
外协单位必须为其作业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现场进行隔离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外协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限定要求作业。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操作。
外协单位人员在港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或私自动用、拆、改港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
外协单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3、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相关工作事项时,要求外协单位对现场的杂物进行清理,恢复原有现场安全环境。
外协单位携带物品出港时,需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带出港,保安依据物品放行单据检查放行。
单位规章管理制度最新修订篇二
一、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0.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0.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0.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0.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2.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2.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2.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2.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2.11、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1、供应方的选择
(1)由项目部所提供产品的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包括使用状况和质量情况);
(2)对长期供应物资的且质量的供应方由项目部直接评价选择;
(3)通过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座谈,由参加会议者对供应方进行评价;
(4)必要时,实地考察供应方的质量、供货能力和社会信誉度;
(5)对供应方的产品必要时产地取样,送检试验进行评价。
2、供应方的评定
(1)评定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进沪许可证;
2)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水平、运输及交付能力和交付后的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3)物资样品、试验结果报告或质保单;
4)服务态度、价格、社会信誉等。
(2)评定程序:
1)由项目部对供应方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供应方评价记录表》(表式自制);
2)由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评价的供应方进行审批,编制《合格供应方名录》,重要物资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合格供应方名录》由总工程师批准。一般由公司每年年初发布当年《合格供应方名录》。
3)对新进或一次性采购的供应方由项目部进行评定,报工程部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
3、对合格供应方的控制
(1)项目部每半年将合格供应方提供产品的质量、服务质量、供货情况等收集和、整理后填写《供方产品质量评价表》(表式自制),及时反馈给工程部;
(2)对供货质量、服务质量下降的合格供应方,工程部及时向合格供应方发出限期整改信息,并在《合格供应方名录》中予以记录;
(3)对不重视质量,无明显改进的合格供应方,工程部报总工程师后取消期合格供应方资格,并在《合格供应方名录》中注销其资格。
4、合同的审核、签订与实施
(1)采购合同基本符合采购计划的内容与要求,并明确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进货日期、进货方式、检验或验收的标准和验证方式。
(2)重要物资和新材料采购合同经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签订,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备案,其他物资采购合同应得到同级主管领导确认。
(3)项目部按采购合同组织物资进场,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控。
5、业绩评定
每年年底,由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方业绩进行评定。
供应方业绩评定资料作为调整合格供应方依据之一。
6、采购物资的验证
(1)进场验证
项目部按采购文件(包括购销合同、加工合同等)组织物资进场。材料员应按采购文件(合同、协议等)、产品合格证明等,清点复核进场的物资,做好入库单,记录其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出厂名、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
(2)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参照公司质量程序文件要求进行。
7、其它事项
1、对不合格品保管员拒绝接收并开出不合格品通知书,由材料员负责退货。
2、各项材料的合同书、协议书、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材料员应及时连同材料一齐交保管员验收,材料验收后,所有的资料交项目资料员存档于内部资料内。
单位规章管理制度最新修订篇三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那个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为我项目部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法规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复核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产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采购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远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项目部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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