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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流程 房屋租赁规章制度篇一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20__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流程 房屋租赁规章制度篇二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流程 房屋租赁规章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__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件;
(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准予出租证书;
(二)租赁合同;
(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
(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
(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
(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处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四)不按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纳,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租赁行为,吊销《房屋租赁证》。
(五)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流程 房屋租赁规章制度篇四
一、管理目标:
1、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2个月至18个月,到达深圳市安全礼貌(优秀住宅)小区标准;
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24个月至30个月,到达广东省优秀住宅小区标准;
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6个月至42个月,到达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
4、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护卫班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业主和住户生合财产安全;
5、小区清洁实行专职保洁员职责制,保证小区内24小时全天候干净、卫生、整洁;
6、小区车辆实行智能化ic卡管理,车辆凭卡进出,无卡无证车辆禁止驶出小区,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8、水电维修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业主遇到问题随叫随到,公共机电设备运作正常,设备完好率100%;
9、绿化按时修剪、维护、持续花草树木茂盛美观,绿化完好率99%以上;
10、营造小区浓厚的文化氛围,每年社区文化活动不得少于12次,每次参与人员不得少于300人;
11、实施不少于10项的特约服务,把物业的服务资料融入到业主的衣、食、住、行中。
二、分项指标:
1、房屋完好率:100%
2、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99%
3、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4、管理费收缴率:≥98%
5、绿化完好率:99%
6、清洁、保洁率:≥99%
7、道路完好率及使用率:100%
8、化粪池、雨水井、污水井、沙井完好率:100%
9、排水管、明暗沟完好率:100%
10、路灯完好率:100%
11、汽车场完好率:100%
12、公共文体设施、建筑小品完好率:100%
13、小区内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率:0
14、小区内治安案件发生率:≤1/年
1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16、火警发生率:≤1%
17、火灾发生率:0%
18、违章发生率:2%
19、违章处理率:100%
20、用户有效投诉率:≤2%
21、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22、管理层员工专业培训合格率:100%
23、特种作业员工持证上岗率:100%
24、维修服务回访率:≥30%
25、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综合满意率:≥98%服务特色(“菜单式”服务模式)
一、实行“菜单式”服务模式
即物业公司除了带给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外,还带给了多种多样的特约服务,将服务深度渗入到客户的衣、食、住、行中,并明码标价,除公共服务是必选的项目外,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取不同的特约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快速、完善的服务形式:首按职责制+三分钟服务承诺
1、首按职责制
每一位员工都有职责和义务接待客户的推荐,任何一位员工接到推荐后,统一传递到办公室,并告诉推荐人我处在二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第一接待人负责跟踪这项服务推荐处理的状况直至客户满意为止。
接待服务推荐时应对处理时间做出适当的承诺,尽量在最短的承诺时间内处理完毕,因故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处理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争取取得理解。但不得出现同一件事情有两次推迟处理的状况。承诺时间最好控制在1~2天,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状况除外。处理完毕后,由处理人与对方交代清楚,需要让对方签字确认的就应留签字记录,并告知第一接待人。
2、三分钟服务承诺
第一接待人接到客户的推荐时,应及时将客户的推荐反馈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到客户指定的地方,为客户带给相应的服务,这一过程不能超过三分钟。若有特殊状况,无法在三分钟赶到客户指定的地方,应在事先跟客户解释,取得客户的谅解,在客户同意的同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为客户服务。
三、突出、贴心的礼貌礼貌:三米微笑服务+站立式服务
1、三米微笑服务
管理处人员见到客户务必微笑示意,具体做法是:在距离客户三米时,务必自然微笑示意,微笑时以露出八颗牙齿为标准,等客户到身边时,轻声、清晰道早上好、下午好或晚上好。管理人员在见到认识的客户时,也务必遵守三米微笑服务原则。
2、站立式服务
站立式服务表此刻:
(1)各固定岗(道口岗、门岗护卫员)根据接待客户的不同,应在不同时期进行站立服务。道口岗实行16小时站立服务,早班和中班在工作服务均应树立站姿势的形象。门岗则应在客户上下班的高峰期站立迎宾,时间为:7:30~9:00,11:30~12:00,13:45~14:30,17:30~18:30。
(2)接待员或办公室人员在接待客户时,在客户进门时,也务必站立并微笑致意,客户离开时,也务必站立微笑送别,并目送客户出门为止。
四、全天候的服务时间
1、护卫班实行24小时专人服务,客户有任何需求能够得到最及时的服务。
2、维修班实行24小时专人服务,客户普通维修事项能够得到是及时的服务,有危及客户安全的大维修也能得到紧急处理。
3、客户服务中心实行16小时专人服务,并在无专人值班的时间段出示客户服务中心所有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客户在无水值班的状况下能够找到相关的人员。所有不值班人员在接到客户求助电话后,若不能在电话中处理了客户的问题,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给予客户最及时的关怀与帮忙。
4、管理处全体人员非特殊状况都务必留守小区,随时待命,以便为客户带给服务。
五、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
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不仅仅仅表此刻举办多次的大型活动,还在于让大部分客户能自觉的加入到社区文化活动中来,变客户被动理解管理处带给的文化活动,为客户主动参与各种活动,并在整个小区中构成一种独特的文化氛围,一种有别于其他小区的文化氛围。
六、多种多样的特约经营服务
常规的物业服务资料仅是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对全体客户带给共同的服务,而没办法渗透到客户个人的衣、食、住、行中,因此开展多种多样的特约服务,不仅仅仅是物业服务资料的深入,也大大方便了客户的生活,同时也可为管理处获得一些额外的收入。做好多种多样的特约服务将是除了社区文化活动以外的另一种新颖的服务资料。
七、实行完全的封闭式管理
传统的封闭式管理仅仅是对来访人员和无关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对外来送水、送饭、送报的人员进行管理,而我们实行的完全封闭式管理,是除了客户和拜访人员能进出小区外,其他送水、送饭、送报人员将完全不能进入小区,而由我们的人来完成这些服务,进而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把小区的安全隐患减到最少。这也是我们做好多种特约服务所带来的另一个好处。
社区文化:
一、社区文化宗旨
提高社区文化工作质量,增强社区居民综合素质!
二、社区文化理念
增强邻里交流,复古朴素民风。让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成为沟通心灵的桥梁!
三、社区文化最终成果展望:
1、当人们走进小区的时候,就能听到从空中传来悠扬的背景音乐、看到优雅的自然景观、呼吸着清新的空气,仿佛置身于世外桃园之中,心神为之一振;
2、小区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自发、定期地融入到各种活动中来,让小区每个成员都能从中寻找到自己的兴趣、爱好,并乐在其中,乐此不疲。
3、不管走到那里,都能够欣赏到各种各样的山水画、名人字画,仿佛置身于美术馆中。
4、生活在那里的人们脸上挂满了满足、快乐的笑容,忧愁与那里绝缘。
四、社区文化的硬件建设:
社区文化可分为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社区文化的硬件部分,是潜移默化影响人们心理素质的重要因素,从所周知,现代礼貌的建设是由具备良好素质的人来完成的,而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地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环境对于一个人的心理影响是相当重要的,当一个人长期处在良好的环境当中,便会不知不觉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而如果每个人的素质都得到了提高,那么整个社区文化氛围自然而然地也就体现出来了。总的来说,社区文化的硬件部分就应包括:
1、会所,包括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清吧、茶艺馆、棋牌室、游泳池、乒乓球室、阅览室等;
2、公共场地,包括公共绿地、道路、大堂、走廊等;
3、室外健身场所,包括室外健身器材、健身路、室外操场等;
4、公司配置一整套专业的音响和舞台,这样能够提高管理处社区文化活动的专业性。
对于会所就应尽可能利用其功能,并加强现代化管理;对于公共场地则宜挂一些名人名画,营造一种浓郁的文化氛围;对于室外健身场所,则就应加以适当引导,构成正确的、自发性的健身氛围。总之,对于社区文化的硬件,就应重在利用,我们的工作重点就应放在社区文化的软件建设上。
五、社区文化的软件建设:
软件建设是社区文化建设的中心组成部分,它包括一系列的活动计划、实施效果及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处人员的服务精神、各项活动筹备人员的组织协调潜力、居民的参与配合及对公益活动的热心程度。
根据社区文化的活动形式、活动风格,社区文化软件的资料可概括为以下五大部分:
(一)体育类
体育类社区文化目的在于透过倡导体育健身的精神,利用小区的各种资源引导小区全体住户参与体育锻炼,进而构成各种自发性组织,从而构成用心、健康、活泼、向上的小区精神。体育类的社区文化适合任何的住宅小区,而且效果明显,影响面广。具体的体育类社区文化活动,包括:
1、成立各种体育俱乐部,定期组织训练、比赛
(1)球类: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
(2)棋类:围棋、象棋、跳棋、军棋等;
(3)牌类:桥牌、扑克牌;
(4)游泳:游泳培训班,游泳比赛;
(5)拳类:太极拳、太极剑等。
2、每年一次,以小区为单位,由公司组织大型体育活动比赛
3、在社区公共场所设置室外健身器材
4、利用国内国际各种体育比赛做体育锻炼的宣传,如组织群众观看重要比赛,挂宣传标语等,增强民众体育健身意识。
(二)文学类
文学类社区文化的定位比较高,主要是利用小区中素质较高的人来组织一些兴趣小组,在这些兴趣小组的带动下,不定期举办一些文学活动,从而吸引更多的住户前来参加活动,透过举办各种文学活动,提高参加者的文学素养和兴趣,最后构成富有特色的小区文化氛围。由于这类社区文化操作比较困难,而且效果很难预测,所以只适合那些住户文化素质较高的小区。具体的文学类社区文化活动,包括:
1、组织互换藏书活动;
2、文学写作兴趣小组;
3、各种兴趣小组:红学会、水学会、西学会、三学会等。
(三)艺术类
艺术类社区文化是资料最广泛,也是实际工作中运用最多的形式,主要透过各种俱乐部的活动来带动全体住户参与到社区文化活动中来,并构成若干自发性组织。这类社区文化适合任何住宅小区,其主要活动包括:
1、成立各种兴趣小组,定期组织训练、汇演、竞赛,可先以各小区为单位,成熟后可加以联合,组成精英团体:
(1)声乐:民乐团、合唱团、独唱团、各地戏曲团
(2)舞蹈:民族舞、街舞、交谊舞、秧歌、腰鼓等,并定期举行训练、比赛
(3)书法、绘画:成立书法、绘画兴趣小组,并将其作品在小区各处展览,年底还可举办免费写春联、画年画活动
(4)摄影:以公司已成立的摄影俱乐部为基础,定期组织成员进行外拍、作品交流展示活动
(5)外语兴趣组:引进外语培训机构进入小区,定期举办外语角、外语沙龙、外语培训等
2、营造社区艺术氛围
(1)将小区各艺术团体成员的优秀作品(书法、山水画等)加以装饰后,在社区公共场所(大堂、会所等)展示,一方面可增加各团体成员的用心性,另一方面可增加小区公共场的艺术氛围;
(2)定期组织社区家庭读书活动;
(3)周末露天舞会、音乐会、歌会;
3、节假日举办大型联欢会、文艺汇演、卡拉ok比赛等。
(四)康体类
从好处上说,康体类社区文化是最具有社会效应的活动,不仅仅能够带动小区住户参与各种社区活动,进而构成一种生活模式,还能够对小区的周边带来一些服务,正因为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康体类活动犹如异军突起,在社区文化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这类活动个体包括:
1、带给健身、娱乐场所(室内室外),为小区成员长期开放,并加以必要的辅导;
2、定期组织爬山、游园、自驾游活动;
3、定期组织美容、健身讲座;
5、定期组织群众体检(最好是免费体检);
6、暑假组织少年夏令营活动;
6、筹建社区健康站,请专家定期或长期带给健康咨询、急救等。
(五)经济类
经济类社区文化的目的在于让小区内的住户相互帮忙,构成一些商会,定期组织活动,在小区范围内构成一种浓郁的商业气息,并使小区中的每一个住户都能从中受益。这类活动的目的性较强,比较适合以商业为主的商住小区。这类活动具体包括:
1、定期邀请成功人士到小区做创业心得报告;
2、成立各种商会;
3、定期邀请房地产专家做房地产租售交易介绍,并带给现场咨询;
4、定期邀请证券专家做投资、理财报告,并带给现场咨询;
5、根据住户的具体需要,举办汽车、名牌家私、艺术品展览活动。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流程 房屋租赁规章制度篇五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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