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材料文本篇一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用药制度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材料文本篇二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材料文本篇三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材料文本篇四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7637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