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2-07 15:47:16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范文(16篇)
时间:2023-12-07 15:47:16     小编:雅蕊

一个好的方案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组织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方案的制定应该具备可行性,能够在现实条件下得以实施。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方案范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方案制定的原理和方法。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xx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二

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实施方案提要:本学期学生会主要深入学校三项检查:宿舍、交通岗、校园各项纪律秩序,其他工作待逐步充实,各项检查标准同值周班检查要求一致。学生会除如下各部负责的常规工作以外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实施目的: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本学期推行在校团委、德育处指导下的学生自主教育管理,以实现学生“自信、自律、自主、自强”为目的,打造德育品牌,形成德育管理特色和良好的校园文化,创建文明和谐校园,特制定此方案。

二、机构设置:

1、工作指导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学校构建以学生会为主的学生自主教育管理体系,团委、学生会下设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另外,下设三个年级自管会一个宿舍自管会,各班级以班委会、团支部为基础成立班级自管会,开展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工作。

(1)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会负责组织,德育处、团委具体指导,在校党总支、行政的支持下实施。

(2)年级自管会由各班班长、团支书负责,在年级德育干事的指导和各班主任的支持下实施。

(3)宿舍自管会,由各寝室长组成,负责各寝室纪律和卫生,在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

(4)班级自管会由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实行值日或值周班制度,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实施。

三、实施过程和操作内容:

(一)学生自主教育管理委员会严格实行值周检查制度,实行“问责制”管理。

由学生会主席负责,分六个固定组和一个抽查组进行值周,固定组在组长带领下负责对下属年级自管会、值周班、宿舍自管会、班级自管会一周的工作情况进行巡查、管理。机动组由学生会主席带队不定期在全校进行巡查、管理。学生会每组组长将周检查记录于周六上午上交团委,值周计划和总结于下一周周五前上交团委即可,团委、学生会主席、检查组长(部长)计算汇总检查结果后上交各学生年级自管会。

(二)以年级自管会建设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学生自主化管理。

在三个年级成立年级自主教育管理委员会,统一归属于学校学生会管理。年级自管会主要由班干对本班负责,要将各班级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班主任并予以解决。各年级自管会(各年级自管会值周班学生)值日职责详细见值周班管理细则。

(三)班级自管会由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依据下列意见制定本班级学生自主教育管理方案。

1、各班要根据本班实际,结合学校规定制订符合班情的班级管理办法。

班级管理办法应包括本班的规章、制度、计划、实施方案等,班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必须遵循“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的原则。必须由全班学生商量讨论制订并表决通过并能随着班级的发展而有修订措施。

2、建立健全团支部、班委会。

团支部设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班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1人,学习、生活、纪律、体育、文艺委员各1人。班委会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学习、生活、纪律、体育、文娱委员和团支部成员组成,科代表、小组长可以列席班委会议。班委会是班级事务的执行者、执行班级大会的决议和班主任布置的任务。班委会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且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及任期,班主任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班干部进行工作方法培训。

3、各班要设值周班长或值日班长。

值周班长每周1人,协助班长搞好当周工作;值日班长每天1人,协助班长搞好当日工作。班主任要针对本班实际明确值周班长或值日班长职责,做好记录,做好评价。

4、设立科代表、小组长。科代表除收发作业、搜集教情、学情信息外,还应协助科任教师负责本学科兴趣小组活动、学科知识竞赛,建立学习互助小组,帮助后进生解答疑难问题。小组长主要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问题解决流程:

6、各班要对违纪的学生制定相应合理的处罚制度。

7、监督流程:自我监督――同桌监督――小组监督――班干部监督―班主任监督。

四、评价机制:

1、分工协作,加强领导。由组长校长z副校长z全面负责,副组长德育处主任z、副主任z、z、团委书记z校学生会主席分工负责,各年级德育干事负责各年级学生工作,具体工作以年级和班级为单位负责实施。

2、指导小组不定期深入到班级检查学生常规行为。

更多精品来源自财务。

更多精品大家对寝室管理方面的意见,协助舍务老师开展好安全、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好“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生活部要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收集、听取大家对寝室管理方面的意见。协助德育处、总务处、团委分配好校园劳动、志愿者公益劳动等任务并监督检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统筹划分安排好突击性和临时性的劳动、卫生任务,包括卫生死角的清除、校园的平整、拔草、花草树木的维护保养等。

间操教室卫生检查,早、中、晚抽查。午休纪律(大声喧哗、听音乐等影响休息的、就寝人数、走廊秩序和卫生、吸烟、打扑克、下象棋等不文明行为),午休时间12:40-14:00分。

宣传部工作安排。

工作职责为:及时宣传时事新闻、校内新闻,报道校园文化生活,抓好广播站、大邑中学网站、文学社、办好校报,指导、检查各班墙报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种文艺活动、校园文化节,定期开展演讲比赛、文艺汇演、联欢晚会等,丰富活跃校园的文化生活,陶冶同学们的情操。

主席、副主席工作安排。

学生会主席负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2、定期召开学生会干部会议,安排、布置各部工作;

3、安排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监督和检查学生会成员一周工作情况的统计、总结、评比;

4、及时向主管校长及团委、德育处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传达学校指示精神;

5、召开各班主要干部会议,了解学生意见、要求和思想动向;

6、在德育处、团委的领导下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三

(讨论稿)。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基建渣土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华容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区基建场地和基建渣土作业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基建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密闭化运输,逐步解决超高、超载、撒落等渣土运输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成立规范城区基建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雷欣同志任组长,范光武同志任副组长,朱元敬、杨学文、徐宁、胡椰、刘传智、徐定平、朱健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徐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城管、交警、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办公,负责组织实施基建渣土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监管,建立基建场地明细台账,施工单位要采取围挡作业,项目业主、施工方必须做到五个“必须”:必须建立洗车平台;必须硬化处理施工场地;必须修建污泥过滤沉淀池;必须密闭运输基建渣土;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督促清洗车辆。严格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落实“四不出场”管理标准:未落实保洁措施的车辆不出场;装载未密闭的运输车辆不出场;车体、车轮不整洁带泥的车辆不出场;未取得渣土准运手续的车辆不出场,从源头上杜绝渣土运输污染路面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基建渣土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筑渣土的产生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基建渣土消纳场所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对建设、施工单位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强化运输管理。制定和完善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明确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密闭运输装置。规范城区渣土运输时间、消纳场地管理要求和进出道路场地洁净措施,严格实行经营性渣土运输许可管理,严格要求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场地消纳,最大限度减少渣土运输污染。

(四)推行车辆改装。对城区现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引导、组织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车主到符合规定的车辆改装厂安装密闭机械装置。对符合改装条件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不具备改装条件的督促停止在城区从事渣土运输。

2(五)实行市场准入。规范城区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和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行为。组织城区渣土运输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统一渣土运输车辆专用标志牌,严禁不符合要求及未经核准的车辆在城区从事经营性渣土运输。

(六)加强执法监管。城管、交警、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环卫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经营性渣土运输许可证等违章运输渣土车辆,严肃查处不符合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整治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及超高、超载、沿街撒落等渣土运输问题,确保渣土运输实现平厢装载、密闭运输和遵章行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3月)。制定出台《华容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城区基建渣土管理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布置工作任务。组织召开由建设、施工、拆迁、运输等单位参加的城区基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6月)。渣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小组,全力投入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和超高、超载运输渣土,运输中沿街撒落渣土,以及无牌无照、无经营性渣土运输许可证车辆运输渣土等违章行为。

3(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10月)。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所属的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进行系统性梳理和复查,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渣土管理办公室落实重点路段和部位监管人员,实行长期监控,并定期分析情况,及时处置新问题。

(四)长效管理阶段。环卫部门应组建市容监察中队,加强城区基建渣土车辆的跟踪监控,控制城区渣土运输企业总量,整合审批2-3个渣土运输经营企业,全面推行渣土密闭运输,并依托公司对城区已取得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渣土管理工作,关系到城市的形象与品位。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人员、工作、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相关部门单位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建设、开发、施工、拆迁和运输等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新闻媒体要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广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渣土密闭运输管理工作,树立全局观念,齐心协力,相互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中推诿拖拉、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工作中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范围: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政府所在地。

养犬管理区内下列村镇暂不列为养犬管理区:朝阳区的富峰镇、永春镇、乐山镇;宽城区的兰家镇和奋进乡的莱家村、小城子村、马家村、邱家村、隆北村、隆西村、太平村、兴华村、一间村;绿园区的合心镇;二道区的泉眼镇、劝农镇、四家乡和英俊镇的和平村、四合村、卫星村、香水村、苇子村;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山镇的安龙村、朝阳村、毛家村、隆东村、新农村;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玉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

二、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三、养犬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本通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范围: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政府所在地。

养犬管理区内下列村镇暂不列为养犬管理区:朝阳区的富峰镇、永春镇、乐山镇;宽城区的兰家镇和奋进乡的莱家村、小城子村、马家村、邱家村、隆北村、隆西村、太平村、兴华村、一间村;绿园区的合心镇;二道区的泉眼镇、劝农镇、四家乡和英俊镇的和平村、四合村、卫星村、香水村、苇子村;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山镇的安龙村、朝阳村、毛家村、隆东村、新农村;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玉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

二、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三、养犬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本通告自208月1日起施行。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八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范本)〉的通知》,我局制定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范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和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把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延长培训结束时间和布置作业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告知书》和《承诺书》下发属地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并认真履行告知和承诺手续,在日常检查时重点检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全市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签订《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告知书》相关要求,保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不以任何形式布置作业。《告知书》和《承诺书》需在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市属现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请于5月30日前到长春市政务大厅二楼教育综合窗口领取《告知书》和《承诺书》,并于6月1日前将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的照片以学校全称命名报送至指定邮箱。

六、区属培训机构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5日前将《承诺书》发放情况、机构签订承诺情况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九

你有没有加过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它的具体内容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乡广大群众: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

*年*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xx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为加强家禽家畜管理,规范饲养行为,坚持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犬只到克拉玛依区农林水牧局对犬只免疫。

二、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准养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50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单位(院内)、城郊结合部饲养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或散养;城市市区内饲养人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犬绳牵领、携带犬证、挂犬牌。

四、犬只饲养人不得放任犬只嬉戏、打闹、吠声等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治安处罚。

五、养犬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公安、行政执法、动物防疫、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依其职责开展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妨碍执法者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抗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年12月26日。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一

为加强家禽家畜管理,规范饲养行为,坚持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犬只到克拉玛依区农林水牧局对犬只免疫。

二、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准养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50厘米、体重不超过5公斤),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单位(院内)、城郊结合部饲养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或散养;城市市区内饲养人携犬外出时,必须使用犬绳牵领、携带犬证、挂犬牌。

四、犬只饲养人不得放任犬只嬉戏、打闹、吠声等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进行治安处罚。

五、养犬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公安、行政执法、动物防疫、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依其职责开展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做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犬类管理。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妨碍执法者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抗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年12月26日。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二

实行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在实处。

(一)社区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社区分管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

(三)社区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社区党支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的纪律督察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职工干部目标管理。我社区主要承担的意识形工作责任如下: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钨高新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扎实抓好以社区党支部中心组为龙头的干部理论学习,全年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等内容,制定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中心组学习的必要内容,每年学习不少于两次。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信息发布的审批监管制度。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宣传栏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

(四)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社区意识形态突发事件。

(五)社区党组织会议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强化社区党支部的教学管理,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教学的重要内容。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三

根据中共xx省委教育工委、中共xx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切实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通知》(x教党〔20xx〕x号)精神,为落实中央第x巡视组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反馈意见和省委的整改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高校“为谁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人才”。因此,高校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一)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院长负重要责任。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领域中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把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要落实定期研究和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在重大敏感时点、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需要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专题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要随时分析研判,及时研判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点,对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确保高校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

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全校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严格课堂教育教学管理。课堂教育教学是立德树人的主渠道。教师是课堂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对课堂教育教学内容负直接责任。教师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的原则,自觉遵守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红线”,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利用课堂公然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的现象出现,把课堂建设成为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

牵头部门: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配合部门:各教学单位

(二)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使用教材要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新闻学、社会学、法学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同时,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xxx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

牵头部门:教务处

配合部门:各教学单位

(三)严格讲座、论坛等审查把关。按照《xx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xx〔20xx〕x号)、《xx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x发〔20x〕x号)、《xx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x发[20x]x号)等有关规定,依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研究生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单位、学术团体、学生社团不得擅自举办。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发现问题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依法依纪及时上报处理。严格执行国际会议报批程序。

牵头部门:宣传部、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校团委

配合部门: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基层单位

(四)加强涉外办学、交流合作、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xx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x发[20xx]x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活动的管理。加强对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管理,明确接受资助的范围,规范审批程序。依法规范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在华宗教活动,加强外籍教师的政治审查和课堂教学活动管理。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牵头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

配合部门: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各基层单位

(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学校门户网站、二级单位网站、专业性学术网站建设与管理,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和审核。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各级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牵头部门:网络信息中心

配合部门:宣传统战部、各基层单位

(六)加强各类学生社团管理。按照按照《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x团发【20x】x号)、《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x发【20xx】16号)、《x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绩效评估实施办法》(x发【20xx】x号)《xx大学学生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制度》(x发【20xx】x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依据各学生社团的性质、特点、发展方向及活动领域,对学生社团实行分类管理、绩效评估机制。配备得力的专业指导教师,强化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加强对社团活动的监管,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

牵头部门:校团委

配合部门:各基层单位

(七)加强校园新闻媒体宣传阵地管理。加强对校园新闻网、校报、广播、电视、官方微信微博、宣传橱窗和路灯旗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加强对校内出版刊物的监督审查,加大对刊登内容的把关力度,严格执行“三审三校”。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阵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管理,加强把关和审查。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

配合部门:学报编辑部、基教中心、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戏剧艺术学院、各基层单位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对于有信仰宗教的师生要建档立案,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适时加以教育与引导。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

配合部门: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各基层单位

(九)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高校重点人工作基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

配合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处、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各基层单位

(一)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按照“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队伍。切实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部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设置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强化基层党组织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继续贯彻落实《x大学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x【20xx】x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的考核,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8332665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五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中长效开展法治宣传、自护教育,使团、队员成为防治学生欺凌行为的重要力量。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督导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篇十六

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饲养狼犬、猎犬和其他大型犬类,禁止私自从事犬类的繁衍、销售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市区居民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类,每户限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限制户外活动。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19点至次日7点)户外活动,但犬需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

三、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院等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四、饲养人违反犬类限养和放养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饲养的犬有狂犬病或有狂犬病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六、市区现有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处理。凡符合饲养规定的要进行免疫、登记、领证、挂牌;不符合饲养规定的自行捕杀,逾期未办理或未予批准的,依法强行捕杀。

七、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卫生、工商、畜牧、城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月二十五日。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7932181.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