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一
在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排查及管理机制,实行年级处室负责、“日报告 零报告”、分层分级管理。具体分工为各年级处室负责本部门教师(含外聘人员)情况,由办公室汇总;疆部单独统计疆部教师员工情况;最终信息由校医室汇总学校信息负责向上级报送。
学校要精准掌握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教职员工的分布情况,特别是要精准掌握每一名确诊及疑似教师的康复情况,准确掌握每个教职员工返校前 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一人一案”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一)值班人员全程值守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要加强值守工作,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新疆部做好卫生防疫、安保、后勤、疆部值班、三级值班等安排。参加值班的教师由年级处室负责落实好本人健康状况及近期行程,符合要求者方能到校参加值班工作,填写《郑州十一中返岗教职工健康状况审核表》,交由校医室审核登记,进出校园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并填写《郑州十一中疫情期间外来人员登记表》,凡体温超过°c或有明显的干咳者严禁入校。体温检测人员和校医等应做好个人防护,预防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
(二)居家隔离时期
1.加强学习,认真研读学校转发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疫情防控方案,利用资源学习正确的个人防护知识。
2.积极配合学校及社区各项防控措施,提高自觉防控意识和能力,做好个人防护,减少疫情期间外出,规范佩戴口罩。
3.积极配合各项行踪和健康监测等排查,每天向学校汇报自身健康情况,不隐瞒自己及家属的健康状况和行程,如实向学校和社区汇报。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辨别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5.从疫情高发地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 14天,从省内外其他地区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7天。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所属社区备案登记,向年级处室汇报,年级处室做好返郑教师的情况记录。在教工宿舍隔离的教师集中管理,由校医室组织每天测量体温,填写《郑州十一中返郑在校隔离教师每日情况登记表》,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不得上班。
(三)开学准备时期
1.对食堂工作人员、保安保洁、生活老师等寒假期间旅居史、疫区人员接触史和健康进行过程监测,“一人一案”建立台账。提前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安全操作培训,体检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总务处要在开学前一周落实完成。
2.开学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疫情防控方案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制度和知识技能培训。根据《郑州市中学(中职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及流程图》拟定《郑州市第十一中学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及个人防护要求》,保障教职工工作期间的身体健康安全。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二
管理对象
乳化液泵站司机
管理责任人
班段长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机电办公室
监管人员
安检员、机电检查人员
工作任务
乳化液泵站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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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工具
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自救器、手套、工作服、矿工靴、矿灯
管理标准
1.掌握熟悉乳化液泵站工作原理。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标准,保证乳化液泵运转安全可靠;
2.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工艺流程精心操作乳化液泵,注意观察仪表、声音、温度是否正常,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
4.关心周围安全生产情况,班前、后要认真检查乳化液泵,保证正常运转;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当班班长,要保护好现场,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事故情况。
管理措施
1.机电段长、检修班长负责监督乳化液泵站司机,发现其未按照要求作业,必须责令其整改;
2.技术员利用班前会时间进行措施的详细贯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对风险的认识;
3.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乳化液泵站司机作业,发现其未按照要求作业,必须立即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4.技术员利用班前会时间对乳化液泵站司机作业的风险进行辨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合同管理制度及风险点3篇(扩展5)
——疫情防控检测点管理制度3篇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三
1.日检
(1)处理生产班不能处理的问题。
(2)检查紧固各部螺栓。
(3)检查各部油位,温度是否符合规定,油位不足时,应予以补足。
(6)检查柱塞油位和润滑油脂并予以处理。
(7)更换液压系统中被扭折断的管子,接头并处理滴液问题。
(8)处理柱塞杯的窜油问题。
(9)清洗过滤器。
(10)检查压力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11)检查各种阀是否损坏和滴液。
(12)清扫泵站设备表面油污及粉尘,保持环境卫生。
(13)处理生产班损坏和带病运转的部件。
(14)如实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运行记录。
2.周检
(1)处理日检中不能处理的问题。
(2)清洗粗细过滤器、泵头、吸排液阀座和泵箱。
(3)检查卸载阀是否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
(4)检查各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检查蓄能器的氮气是否充足。
(6)检查曲轴、轴瓦、减速器各轴齿轮、连杆等机械部件的磨损情况。
(7)对于已检查出的磨损严重和已损坏的部件要及时更换。
(8)认真如实填写检修记录。
3.月检
(1)清洗曲轴箱变质的油脂,更换油脂,一般初次换油不少于1000l以后换油不少于20xxl。
(2)检查滑块、柱塞、轴瓦和密封的磨损情况,视磨损情况进行处理。
(3)清洗乳化液箱和过滤器。
(4)更换磨损严重的机械部件如:曲轴、轴瓦、对轮、连杆等。
(5)检查测试卸载阀、安全阀、压力表的动作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调整或更换。
(6)检查蓄能器的压力,如低于规定值,给予充氮或更换,严禁无氮。
(7)检查电动机与泵体和联轴器的同心度,不同心的给以调整。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四
1.目的和适用范围
项目实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以最经济、科学合理的方式消除项目施工中的风险所导致的各种灾害及事故后果。通过对施工过程中的危害进行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从而针对存在的风险做出客观而科学的决策,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科学化。
本制度适用于风险评价与控制,适用于施工作业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和非正常情况,包括本项目工程范围内各个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风险信息的更新。
2.职责
项目总经理直接负责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和指导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的和范围。
生产副总协助风险管理和评价工作,成立风险管理组织,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主持年终风险评审工作。
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对项目的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并组织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风险巡查,主持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风险问题。
项目安质部是风险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重大风险分析记录的审查与控制,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配合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价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3.风险管理和评价机构(详见附件: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图)
组长: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 项目总工
成员:工程部 安质部 办公室
财务部 经营部 物资设备部
4.内容
风险分级制。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来进行风险评价,其结果从高到低分为:1级、2级、3级、4级、5级。分级标准见表
事故的后果与可能性的综合评价结果可得出风险级别见表
表 事故后果与可能性综合评价结果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
1、单位工程要详细划分作业活动;编制作业活动表,其内容包括作业区域、设备、人员和流程,并收集有关信息。
2、辨识与各项作业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见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各项作业带来的利益化风险
3、在假定现有的或计划的控制措施有效的情况下,对与各项危害有关的风险的程度做出主观评价,并给出风险的分级。
4、制定并保存辨识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物理及化学危害因素和生产过程的危险、生产使用的设备及技术的安全信息资料。
5、进行工作场所危险评价,包括事故隐患的辨识,灾难性事故引发因素的辨识,估计事故影响范围,对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影响。别
6、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级,并编制计划以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需要重视的任何风险,尤其是不可承受的风险。
7、建立一套管理体制或控制措施落实工作场所危险评价结果,包括事故预防、减缓以及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针对已修正的控制措施,重新评价风险,并检查风险是否不可承受。
9、修订完善并向职工下发、培训、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程序)包括每个操作阶段的程序、操作极限值、安全措施;
10、利用事故分析会,每周安全活动日认真分析导致或已导致生产现场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每一事件(包括吓一跳事件),并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事件的危险程度和控制措施被每个职工充分理解。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五
1.返校工作条件。教职工无流行病史、近14天身体正常,杭州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申报表经学院审核符合返校条件。4月10日以后湖北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绥芬河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揭阳市)重点疫区返校人员必须提供血清抗体及核酸检测报告。
2.校园进出管理。教职工一律从东大门使用“一卡通”刷卡或自驾车凭车辆识别码进出校园,并接受体温检测和杭州市健康码查验。杭州市健康码为绿码和体温<℃可进入校园,红、黄码不得进入校园;体温不正常者,按照《教职工体温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流程图》处置。
3.个人防护要求。教职工返校工作必须规范带好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做好办公室清洁及消毒工作。
4.考勤要求。各单位、部门考勤员每日做好教职工考勤登记,报人事处备案。
5.外聘教师、合作单位人员到校工作程序同教职工。
6.教职工返校后继续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每日体温及健康监测,做好晨、午两次体温自测并登记健康情况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每天两次汇总。
7.教职工个人体温出现异常,应立即如实报告医保中心,同时报告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按照《教职工体温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流程图》处置。
8.疫情防控期间,学院实行封闭式管理,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行政人员坐班时间:按原分院行政人员与行政部门教职工作息时间表实行。
辅导员(学工系列人员)坐班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学生管理要求分时段实行。
教师坐班时间:实行8小时弹性工作制,每天保证在校8小时。
疫情防控坐班期间,所有教职工应服从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参加学院的疫情防控管理,认真承担学院所安排的防控管理工作。
9.工作期间不串门、不聚集、减少面对面交流,保持距离。如有必要组织线下会议、培训的,应减少参加人员,保持防护间距。
10.各单位、部门按坐班制要求做好教职工日常考勤、外出管理工作。教职工临时外出校园须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口头申请,经同意方可外出校园;超过2小时以上须履行相关外出申请手续,由教职工本人填写《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外出审批表》,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人事处备案。未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开校园。
11.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按照《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及延长工作日加班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12.教职工因病请假,按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因病缺课/勤登记及追踪报告制度执行。
13.疫情防控期间,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出差,特殊情况需要报备审批。所有教职工外出须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外出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所有审批均须报人事处备案。
14.疫情防控期间,假期外出不出浙江省,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浙江省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教职工外出注意防护安全。假期结束返杭,须第一时间书面说明整个行动轨迹,报人事处备案。
15.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违反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6.本规定由学院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教师与教学管理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合同管理制度及风险点3篇(扩展6)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3篇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六
(一)识别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针对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作业规程由负责人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在规程中要制定控制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四)当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技术员必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并制定通过审批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二、危险源辩识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服务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
(二)负责风险管理方法的培训,对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制定的思路、方法给予相应指导。
(三)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指导。
(四)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风险管理要素的审核。
(五)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级分类。
(六)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职能部门、安监处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七)根据各单位职责合理划分责任区,明确危险源管理责任。
(八)各业务部门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并负责对危险源的监测,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
(九)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审核,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
(十)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
三、工作前风险评估制度
(一)工作前风险评估是根据进入作业状态前,根据当班的工作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所使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个人防护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根据评估出的风险,要相应制定改进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三)保留日常风险评估记录,必要时及时追加到正式风险概述中。
(四)经评估有危害人员及设备运行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向调度汇报,经相关业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合同管理制度及风险点3篇(扩展2)
——风险工点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菁华1篇)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七
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切断疫情传播的途径,有效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可能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本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如下:
1、门诊患者、陪护等到院都必须正确佩戴口罩、测温、扫行程码、扫健康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无发热及呼吸道症状后方可进入医院门诊。
2、本院门诊实行预约挂号,就诊患者严格保持一米候诊距离,严格执行“一医一患一诊室”。
3、禁止医院职工将门诊患者带入住院病区就诊。
1、住院患者入院前,需进行流行病学史调查,确认无发热症状及呼吸道症状后,并对入院患者和陪同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或提交3日内我省公布的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报告,确认检测报告阴性方可住院。
2、所有病房实行限制出入管理,患者住院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医院,不能随意到其他住院患者病房,不聚集,不在公共区域逗留,更换口罩应丢弃在指定位置,谢绝一切探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病区。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八
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并组织实施。
但是,制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控制水*,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九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确定的可接受水*);
c)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
当认定为不安全产品时
a)出现的批量不合格品或异常不合格产品,由质检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记录》,上报总经理,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实施;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让步放行等;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让步放行产品应详细记录,并应单独存放和标识;
b)当发现个别不合格品,由生产部确认后作出处置,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并应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作详细记录;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
c)报废产品需放置到报废区,按规定作好标识,由生产部负责具体实施。
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表 合同风险分析与管控篇十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应急风险评估是指在受时间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开展的紧急风险评估。风险研判是指在现有数据资料不能满足完成全部风险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就现有数据资料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的综合描述。
第四条
食品安全应急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主要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支持。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年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风险评估计划实施情况。
第九条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卫生健康委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一)开展风险评估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风险的可能来源和性质(包括危害因素名称、可能的污染环节、涉及食品种类、食用人群、风险涉及的地域范围等);
(三)相关检验数据、管理措施和结论等信息;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信息来源、获得时间、核实情况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补充或核实信息、资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承担风险评估项目的技术机构根据风险评估任务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其工作方案应当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照规定的技术文件开展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技术指导、监督以及对结果的审核。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违法添加或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
(三)国际权威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判认为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国内权威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判认为适于地方膳食暴露模式的;
(四)现有数据信息尚无法满足评估基本需求的;
(五)其他无法开展评估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应急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临时专家组审核,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的风险研判,主要为地方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支撑。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农业部、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xx〕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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