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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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模板14篇)
时间:2023-12-11 12:44:05     小编:书香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表现和进步。在写总结时,要注意避免主观色彩过重,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同领域的总结范文展示了不同工作和生活经历的总结方式。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一

根据卫生局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院及时召开会议,在全院内开展安全医疗大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动员由院长召开科室会议,将院内重点科室,重点岗位进行检查,亲自到岗进行现场查看。在全院职工会议上教育职工人人做好安全工作,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

二、检查内容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包括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用电及消防情况,易燃、易爆、毒麻药品和常用药品安全等危险品管理以及医疗安全管理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良好,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人员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二)预防医疗事故方面落实了医疗安全的各项核心制度,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措施到位。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卫生保障方面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制定了相关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保持通讯畅通,建立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物资储备。

(四)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成立了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五)自查发现安全隐患

1、部分电线路老化,个别科室部分开关及电器损坏,存在隐患。

2、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灭火器材配备不到位。

三、整改措施我院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活动发现了我院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我们将采取过硬措施积极整改,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限制在2012年1月10日前整改完毕,到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现场检查,对限期不改者或整改不到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xx年1月7日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二

活动伊始,部门就对此次活动引起了高度重视,并召集管理人员召开了专门有关“节能降耗,减支增效”的相关会议,并对照酒店文件精神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成立了“节能降耗检查小组”,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抓落实,发现有能源浪费现象的采取严肃的处罚,并动员全体员工的力量对长明灯、长流水、开窗开空调等现象进行监督,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使部门工作的贯彻和落实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班组在员工的班前会上,通过多种生活中的数据,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各班组各自开展了自己班组就“如何做好节能降耗”的讨论会议,发动员工积极参与,集思广益,提高员工的思想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让员工深刻的明白了节省下来的每一分钱都是企业的利益,也是跟自身的利益密不可分的,每一次节约都为酒店减少了一份经营中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使每一位管理人员、每一位员工都要把减支增效工作放到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支增效来提高经济效益。

在酒店和部门的重视下,部门前、后台各班组员工集思广益,自动自发,采取了多项细节化的节能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如:西餐厅制作了小型的牙签筒,专门收集客人未用过的牙签,并指派专人对黄油、果酱等未用食品进行回收;酒水部在水果盘的制作当中,将边角余料充分利用,质量不行的水果要求严格遵循退库制度,避免人为浪费;湘菜食府请动力部的师傅对电视机、ktv的操作进行了培训,避免了因不会操作实用维护而导致损坏设备设施的现象;华天宫在布草的管理上指派了专人负责,尽力做到“零流失、零破损”,在9月份的布草盘点中为酒店节约2000余元,在台型的设计上,针对以前因摆台造成用花数量的浪费,改为用绿豆、玉米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给班组带来了很好的经营利润??后台方面,在各厨师长的带领之下,厨师的节约意识明显提高,小到一份小菜、一根葱,都不轻易浪费,在菜品的制作过程中,处处以“控制、节约”为本,加大了各厨房可重复利用菜品的力度,使以前不良习惯有了本质上的改变,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通过此次活动,部门的全员节约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为酒店创造了更多的经营利润,也使广大的员工树立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在整个活动期间,优秀的个人事迹层出不穷,给员工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经部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四楼华天宫员工周稳定、一楼厨房厨师郭友军被评为“节能降耗,减支增效”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三

从xx年xx月开工到xx年xx月xx日冬停,本工程已安全生产xx天。在省建设厅及市建委和管理局安全质量监督站的多次检查中受到好评。

1、项目严格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行xx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

2、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4、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工程部技术部砼工长:

装修工长:

钢筋工长:

质检员:

测量员:

资料员:

计量员:

安全总监:

生产经理:

试验员:

内容、检查形式、参加人员、考核备注

1、安全技术交底及入场教育制: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总监共同编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须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分项工程均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保每个工人对本工种的危险源有足够认识,实现安全生产。

2、班前检查制:专职安全员必须督促与检查施工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员、班组长每天班前是否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检查、整改;安全员不定期的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督促整改不安全因素。

3、外脚手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前实行验收制:凡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机械设备等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5、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总包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定时间、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6、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7、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与事故报告制。

8、危急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并报告总部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9、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电焊工、电工、电梯、塔吊司机、机械操作手、信号工)如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1、总包项目部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总包方安全员要对分包方进行检查,认真作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薄弱部位予以重点控制,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电梯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总包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安全员管理。

5、总包项目部根据政府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定点厂家认定产品。

6、根据对xx项目各施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结构形式等特点的分析、确定安全管理难点,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控措施。结构施工安全难点集中在:

6.1、主楼施工中控制高空物体坠落,预防主体交叉施工物体打击。

6.2、边坡稳定性的监控,基坑周边的防护,周边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3、结构预留孔洞口竖井处防人员坠落、物体打击,重点是电梯井洞口的防护。

6.5、各种电动机械、工具施工用电的安全。

6.6、现场消防、防汛等工作。

6.7、塔吊的顶升、拆除及塔吊的安全作业措施。

6.8、高空防火、防风安全措施。

6.9、装修施工安全施工主要是楼层的防火。

7、所有架子工、塔吊、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等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均在上岗前进行专项培训考核;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8、根据施工进展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施工前对施工班组详细阐述所施部位的安全技术要求,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先防护、后施工"的规定,严禁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1.2、脚手架所用架管、卡扣等符合要求,锈蚀变形严重的材料严禁使用。

1.4、架子搭设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所有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不得抛掷。

1.5、架子搭设过程中,如需使用,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人;架子需做局部拆改时,须经安全副经理同意后专业人员操作。

1.6、脚手架搭完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人员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7、大雨、大风及雪天之后,由安全员对架子的稳定性进行检查。

1.8、脚手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8.2、做好搭设、管理、拆除及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在执行建立交接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操作规范,严格管理。

1.8.3、脚手架搭设质量的检查、验收

检查的内容:构架设计的各项规定,节点的可靠连接,立杆的垂直度和水平杆的水平偏差,作业层的铺板和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的时间:在搭设完毕后每天进行巡查,在遭受大风大雨后,更要认真检查。

1.8.4、脚手架的使用规定

脚手架在使用时遵守如下规定:

1.8.4.1、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按照设计采用;材料码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

1.8.4.2、禁止随意拆除基本杆件、连接件和连墙件,禁止随意增加作业高度。

1.8.4.3、工人在作业时加强自我保护,在工作前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1.8.4.4、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架面,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1.8.5、脚手架的维护与管理

加强维护和管理,健全制度,减少损耗和提高效益是脚手架管理的中心环节。对于脚手架必须及时做好回收、清理、保管、整修、防锈、防腐等各项工作,降低损耗率,提高周转次数,降低工程成本。

2.3、楼梯间搭设脚手架扶手栏杆,由于本工程较高,楼梯防护的栏杆需要上下对正,避免荷载落到踏步板上,造成楼梯的破坏。

3.1、建筑物出入口、施工电梯的上料口处,搭设长6m、高3m、宽4m的安全通道,采用架子管搭设支架,顶面间隔500mm满铺两层5cm厚脚手板,通道两侧封严,设明显安全出入口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3.2、高处作业使用稳定的铁凳、木凳。两凳之间搭设脚手板,间距不大于2m,人员操作必须挂好安全带。

4.1、幕墙与外墙抹灰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穿叉作业时,要求把外架子的各层封闭严密,安全员每天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清理,防止物体坠落伤害。

5.1、严格落实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及电工值班、巡查制度,落实临电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5.2、做好临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记录。

5.4、所有电动机具、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或持证的操作手进行操作和维修,非电工或操作手不得随意动用机电设备。

5.6、工地使用的所有电器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有合格证。

5.7、临时照明系统均采用重复接地装置,地下室和潮湿环境采取低压灯泡(36v、60w),确保安全。

5.8、现场作业区及场外宿舍区的临时用电,均由指定的专职电工负责管理,电工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5.9、停用时间较长的电动机具,如振捣棒、磨石机等,重新启用前,要做绝缘电阻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5.10、现场使用经国家劳动部,建设部认证的标准的配电箱和开关箱,使用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保养,清扫和擦试。

5.11、施工现场线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所有电缆采用检查无破损、龟裂,符合标准的电缆。

5.12、对用电安全影响较大的测试项目,如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重复接地的电阻测试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由专人进行,记录阻值,填测试记录,绘制接地装置图。

5.13、临时用电一律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线,每个临时配电箱必须全部安装灵敏的漏电保护器。

5.14、临时用电安装施工及使用期间的各种资料要收集齐全,以备查验。

5.15、电焊机一级、二级线要防护安全,焊把线要双线到位,不得用裸露铜线和钢筋做地线。

5.16、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完好,电源接头要规范无破损,操作人员要戴绝缘手套。

5.17、各类开关箱与施工机械应靠近,便于紧急断电,开关箱停放必须牢靠,并设操作检查台。

5.18、开关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制,一个开关控制一台施工机械。各开关应标明被控制机械的名称,以防误合闸,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6.1、由于施工现场临近油田总医院住院一部,为杜绝现场施工噪音影响住院病人,项目部规定22:00-第二天6:00禁止混凝土浇筑等大噪音的施工,其他时间浇筑混凝土时靠近住院一部安装隔音板。

6.2、塔吊设定好自身限位装置,避免塔吊起重臂旋转至施工场地外,使塔吊起重臂仅在施工场地内旋转。

6.3、现场周边设置各类"警示牌"及"宣传用语",以便提醒周边居民注意并力求获得民众的谅解。

6.4、在塔吊的吊装范围与周围行人活动交叉的部位,搭设双层防砸棚,保护人员的安全。

7.1、保证以上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7.2、加大安全防护人员的投入,使各项安全防护及早完成,避免因为安全防护影响正常施工。

7.3、编制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迅速果断处理。

8.1、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管理制度。

8.2、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增强消防意识。

8.4、油漆、烯料,氧气、乙炔等在材料存放区分库放置。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四

20xx年,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杜绝了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我镇经济发展营造了安全、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提升了****对外招商引资形象,具体做法如下:

20xx年,我镇开展驻镇机关、村、社安全生产达标活动,要求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巩固。年初,镇政府起草制定了《关于对镇干部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办法,把我镇安全工作列为20xx年乡镇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我镇安全生产工作较薄弱的地方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在“强化意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五落实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按季度定期检查,根据平时工作重点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单位,专门下发了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

今年,我镇继续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组织领导,及时根据组织人事的变动情况,建立和完善了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并结合实际明确了我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2名公务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专门办公室,并面对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有关资源的整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衔接和连续。镇上成立了由镇长亲自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镇上还设立了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在巩固过去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安全排查,将排查结果作为整治重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继续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品、消防、易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安全和旅游安全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按照重点抓、抓重点的原则,突出重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针对重点时期,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逐步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课,并要求今后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加入安全生产内容,并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培训、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企业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专门骋请有关部门对汽车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意识培训,从严要求,从严把关,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2、个别地方由于资金不到位,始终形成安全隐患,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五

我局xxxx年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交通运输局的关心帮助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通过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交通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既定目标任务,全年没有发生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现将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xxxx年主要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遏制了安全事故的高发势头,确保了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汛期及日常交通安全。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在年初就印发了《xx县交通局关于印发xxxx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水交发?xxxx?1号),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xx县xxxx年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分别与交通系统11个部门签订了《xx县交通局xx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与3个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局属部门、运政管理所和分公司分别与其管理对象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坚持“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综合监管责任,其余领导对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做到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途客运站、安达出租汽车公司开展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知识宣传培训会议3次,进一步提高了车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四)求真务实,强化日常管理。

1.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一是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客运驾驶员资格关,并切实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今年,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共审批办理经营许可证775户,办理道理运输证834辆,办理普通货物运输912户,办理车辆异动99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车辆4875辆,有力打击了非法运营,维护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二是客运企业强化日常管理。坚持车进站,站管车。坚持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坚持车辆发班前安检、证检,保证合法运营。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排班发车制度,杜绝抢拉乘客。坚持按核定座位售票,严禁发超员车。坚持400公里以上路程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避免疲劳驾车。三是公路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安全工作。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结合通乡油路、通达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快农村公路改造步伐,已加宽改造25.6公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列养公路324.92公里;治理庙铜公路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3处,对危险路段增设安全标志145块,防护墩2156米。路政管理大队加强公路巡查,依法打击超限运输及破坏、占用公路的不法行为,办理行政许可23起,收回路产3789平方米,查处超限车1240辆,保证了公路安全畅通。

2.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局召开水上安全专题会议,认真落实县政府水上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交通局领导班子在黄金周、重大节假日均深入渡口、码头检查安全工作。今年以来、局领导班子共检查水上安全16次。海事部门全年共检查水上安全78次、检查了各型船舶298余艘次,重点检查辖区内的港口、渡口、水库、重点河段及重点水域,对船舶(员)警告教育共18次,隐患整改1次。并指定专人进入现场督促整改,同时加大船员的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减少人为因素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是业主重视。业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与技术质量管理有机结合,管技术的领导要管安全,管现场的技术人员要管安全。二是施工单位强化管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三是加强工地隐患排查和整改。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次,制定了整改措施,规范了施工程序,设立了安全施工警示、警告标志。

(五)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发出客运班次2664班,输送旅客61773人次,客运周转量498.65万人/公里。海事处在春运期间共执法检查65人次,检查各类船舶62艘次(其中客船38艘次、货船24艘次),对船主(员)警示教育13人次。查处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车辆6辆,查堵“三品”2360人次,出站安全检查2612车次,安全例保检组安全例检2612车次,确保了“春运”安全优质,平稳有序。

2.开展“县乡平安出行”工作。一是以水交发?xxxx?7号文印发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及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抓实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积极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旅客运输安全。加宽改造农村公路25.6公里,增设安全标志145块、防护墩2156米。

3.开展国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二是要求运政部门认真做好“三关一监督”,海事部门加强水上水下安全生产监管,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及增设标志、标牌。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六

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司领导下,在上级领导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为收费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工作作为首要站内的重要工作。对站内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详细的安排,确定了站点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

在“春节期间”为期的七天时间中,全站员工团结一心,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早安排、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的工作要求,安全圆满的完成了20xx年春运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我站开展节前会议,成立春节安全工作小组,各班组进行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使各个岗位责任明确、纪律明确。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安全管理,切实把好安全关口。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文件中对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在节前,对站内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收费设施进行检查、清洁,保持收费区域路面整洁顺畅和标志的完整、有效。落实好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一月我站制订部署20xx年应急演练工作内容,一月开展一次预防抢劫应急演练;二月我站制订了“春运、春节”期间节假日工作应急预案,开展车道堵塞应急演练和节假日堵车应急演练;三月组织开展消防灭火演练和地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证春运期间通讯畅通。以优质服务为本,树立窗口形象。为了向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一次季度,我站通过小白板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来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切实做好全站职工的安全基础知识和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等普及工作。一是通过宣传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大力宣传,使全站范围内形成一种人人受教育,事事讲安全的良好局面,二是进一步学习好各种应急预案。组织各班组进行对安全预案的学习,从而达到让广大职工思想上高度重视的目的。三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系统的学习了安全法、消防法、收费站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四是结合本站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的培训,提高了大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方面发展不平衡;二是安全防范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性还不够;四是职工安全意识培训还需加强;五是安全活动形式还需丰富。

今年第一季度安全工作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站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确保我站收费工作正常开展。总体来看我站第一季度工作形势较好,但与其他兄弟收费站来比尚有一定差距,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扬长处,改正不足,以争取获得更大的成绩。

菜阳河收费站

20xx年3月30日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七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按照《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张环监察发〔20xx〕42号)和《高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高安委办发〔20xx〕27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局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局“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作,制定了《高台县环境保护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确定了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结实基础。

20xx年6月1日至30日。既是环境宣传月,也是安全生产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按照活动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提升各企业环境安全意识。一是面向企业广泛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环境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对企业法人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继续加强普法教育,保证了职工学习资料的齐全。二是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将环境安全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宣传资料、宣传画、宣传手册等相关资料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讲解相关的环保知识,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此次宣传活动,接受群众咨询近百人次,发放《环保手册》等宣传材料1000余份,举办安全专栏8块。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大力开展环境安全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深入推进环境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工作。组织开展了“环保小卫士”、“环保优秀教案”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大力营造环境安全文化氛围。

积极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活动。认真制定了《20xx年高台县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并于6月24日联合县安监局等部门在xx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20xx年高台县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检验企业生产车间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完好性,提高企业内部各级人员及我局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按照《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张环监察发〔20xx〕42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治理。相继出动24人次,检查相关企业8家,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各生产设施、环节、物料贮运、使用进行风险评估,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建立重点风险企业台账,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分析、预警。在排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由于我局人员少、工作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质量和力度还不能完全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

二是部分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重视。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机制,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坚持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四是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环保队伍的自身建设。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八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安委会的坚强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文化市场检查力度,扎实开展文化市场安全大整治、大检查,确保了文化市场安全形势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靠实安全生产责任。

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会,专门听取文化市场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执法检查人员经常深入文化娱乐场所、印刷企业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以深入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安排,进一步强化局领导班子、下发属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的工作要求,全面做到“全覆盖、零容忍、来执法、重实效”。

二、紧密联系实际,精心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县政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下发了《文广新局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根据《文化市场检查规范》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完善隐患登记、整改、监控等长效机制,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做到事故隐患不遗漏、事故苗头不放过,确保了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理。

三、严格执法监管,切实规范文化节市场秩序。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监督经营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在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有计划宣传、有计划培训的方式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培训,全年共举办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6期,宣传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6次。结合全国读书日、禁毒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群众宣传,累计发放各类资料3000多份,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透明度。

二是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大整治。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是一件关系到服务民生的大事,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从加强日常监管等方面着手,加强对教辅材料的抽查、备案管理,在开展的年度出版物质检工作中,加大对教辅材料出版物抽查比例,强化监管力度,以中小学校每次新学期开学为契机,组织开展教辅材料经营场所的专项清查。在专项检查行动中,我局共检查中小学、幼儿园、书店、印刷厂、打字复印店30多家次,出动执法人员9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辆次,填写执法检查文书30多份,通过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各单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个别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对一些事故隐患的整改不够彻底;二是对无证经营的场所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三是执法人员少,安全管理难度大。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从严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和为。

二是深入推进文化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整改督查、等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九

**第三工程处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各项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主,深入细致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广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一系列活动,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员工及操作工中。根据**年项目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休工率为﹤1.5‰、负伤率为﹤1.5‰、安全隐患整改率100%。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休工率、负伤率均﹤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竣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的达标工作,总的来看,上半年安全生产在第三工程处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保持平稳发展。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概述如下: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所属施工项目在工程处及项目经理的领导下,项目安全管理员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协调、解决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管理员同分包班组及各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完成对新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保证措施,确保指标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年上半年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的安全月活动,强调在活动中应做到有布置、有行动、有落实、有记录、有整改。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整改措施,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按“三标”管理文件规定,认真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方案》对在建设施工项目进行落实,并有效的促进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推进。

由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员主持安全生产会,并对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加大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力度,积极开展脚手架、临时用电、登高作业、施工机具的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对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认真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做出整改或局部停工处理,并落实整改情况。上半年项目部严格依照jgj59-20x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排查,在建(**省大剧院、天恒大酒店、官渡区法院)项目等,到目前为止,查出安全隐患共43条,已整改43条,对查出的隐患做到定措施、定人、定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经复查,整改率100%。

项目部开展了建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分别对在建项目各操作工进行严格安全教育,教育人数共382人/次,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对特种作业人员严加管理--查是否持证上岗;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项目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照片如下:

**大剧院及官渡区法院项目现场安全教育。

加大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强制性标准;推进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作,确保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推进;提升企业整体形象。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

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我们安全职能部门将在分公司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各部门科室、项目部、努力完成既定的安全生产及各项工作指标,拟计划如下: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新的操作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做到:施工时安全管理规范化,防护设施标准化,文明施工长效化,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2、全年重伤、伤亡事故率为零,轻伤事故严格控制在规范以内,生产性火灾事故为零,下井作业中毒事故为零,发现事故苗头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组织网络。

3、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通过“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分公司的“三类”人员(a、b、c)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按工种专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全年不少于2次,特种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积极深入工地一线,组织多种形色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检查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积极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及专项整治和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

5、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台帐及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建档,配合好扬建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6、加大对市政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及危险源的识别调查,并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力求将三个体系做的更好。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一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下文是最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档案事故。

应急预案。

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

说明书。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

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使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二

夹河子乡为了能过一个安定和谐的安稳年,计划在2月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凡是我乡辖区内的公有制企事业、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小商户、人群聚集处均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地毯式检查。夹河子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了周密部署,乡联合工会进行参与,有选择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此次活动总结如下:

1月30日,召开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会上宣读了实施计划,明确了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及内容、活动要求,动员各村、各企事业安全员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计划。

1、开展了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在召开动员会后为大家播放了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剖析案例,总结教训,探索规律,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了企事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障安全能力。

2、利用赶集日举行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全乡安全管理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意识,立足岗位,更加自觉地认知自己所肩负的安全责任,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责任,以良好的安全工作业绩迎接新的一年。

经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广大安全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乡广泛宣传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了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提高了他们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我乡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三

5月4日下午,-政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6·3”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事故情况,分析了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对全省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副省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省上下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会后,我市立即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副省长的讲话精神,以及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统领,以“三提三减一避免”为目标,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责任如山”,“事故可防可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理念,采取严格有效措施狠抓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源头治本,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工作势头。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是主要控制指标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今年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7起,直接经济损失365。7万元,其中:道路交通领域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工矿商贸领域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重伤5人,同比,下降幅度较大。

三是安全创建、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安全标准化、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

三、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6月初,在全市范围安排部署了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二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将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普及安全常识,弘扬安全文化。

二是组织开展安全专家团下基层活动,为企业安全把脉问诊。

三是举办全市安全生产宣传通讯员培训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战线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是举办安全监管系统执法实务研讨班,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是开展“与安全同行——身边的安全故事”有奖征文活动。

六是准备编印30000份《公民安全知识——口袋书》,免费向群众发放,向广大群众提供生产生活中的安全警示。

七是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预案综合演练活动,提高危化企业处理突发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

为认真汲取“6·3”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立即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了为期一个月(5月4日至6月30日)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大排查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督办与推动整改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排查范围涉及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和场所。目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已派出2个专项检查组,带领相关专家,深入到县(市)区对重点液氨使用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盲区死角。

(三)全面部署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在夏季高温和汛期来临之前,以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形式,及早对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季节特点,超前防范,突出抓好以防暑降温、防雷防汛、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与隐患点除险加固,强化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燃气、旅游景点、冶金、建材、水库、大坝、农机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此外,市政府安委会还组织了12个督导组分赴县(市)区和企业开展督导,督促落实夏季高温和汛期各项防范措施。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深入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市安委会近期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共排查非法加油站(点)262家。目前,已关闭取缔82家,查封及下达停产指令117家,断电拆除主板63家。

二是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根据-政府安委会要求,我市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共排查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2164个。下一步,安监、住建、消防、质监、商务、工商等六部门将联合执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产停业、依法取缔等措施,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三是开展了汛期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尾矿库属地县乡干部包库值守制度,每座尾矿库明确1名县级政府和1名乡级政府干部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管及度汛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汛期尾矿库隐患专项排查,组织专家对汛期尾矿库企业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此外,道路交通、非煤矿山、消防、冶金、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农机等行业领域也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整治活动,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采取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专家下基层指导、专题培训、召开观摩会、示范引导带动、现场督导检查等办法,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目前,全市8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除10家停产停工外,其余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三级以上标准;非煤矿山企业11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工贸行业企业31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六)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以“三个提高”为目标,不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城市电子幕墙、大众传媒、短信平台等多种媒介,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引导;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二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不断加强企业“三项岗位”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安全培训,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四新”安全教育,有效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三是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监管能力。利用脱产学习、委托培训、视频讲座、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强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此外,近期还举办了“安全创建”、“职业卫生”、“危化行业安全管理”等专题培训班,相关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安管人员接受培训,监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有关建议。

(一)加快城区化工企业搬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位于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对周边群众生活构成较大威胁。根据《河南省-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__〕29号)明文规定: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周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搬迁;周边距离符合要求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目前我市市区范围有昊华宇航、兴化工煤集团神康制氧3家化工企业,其中:昊华宇航将于20__年8月前搬迁完毕;煤集团神康制氧公司拟于“十二五”末搬迁至原煤集团炸药库;兴化工主要产品有溶解乙炔、电石、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其中溶解乙炔具有极易燃烧、爆炸的特性,但由于和兴化工企业老、包袱重、资金缺口大、项目投资容积率不够等问题,搬迁工作进展缓慢。建议:市政府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和兴化工尽快搬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彻底消除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加大安全创建资金投入。

安全创建工作是-政府20__年确定的一项强化安全基础,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措施。今年-政府下达我市20__年安全创建工作的任务是:全面开展安全保障型城市创建示范,40%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安全和谐型村(社区)创建示范。目前,我市的安全创建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

一是县(区)安全创建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工作推动不力;。

二是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个别县(区)安监机构还不完善,办公条件差。

三是安全创建的资金保障不足。

各级政府在安全创建上资金投入不足,一些乡镇(街道)、村(社区)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缺乏工作动力,存在发展障碍。我市周边的济源市、郑州市在安全创建上政府投入较大,其中:济源市每年拿出专项资金对安全创建达标的乡镇(街道)给予50000元的奖励,对安全创建达标的村(社区)给予5000元的奖励,同时提出创建资金投入每年增加10%;郑州市今年也计划给予每个创建达标的村(社区)2万元的奖励。建议:市政府加大对安全创建的资金投入,每年给予达到省级安全和谐型村(社区)示范单位2万元的奖励;给予达到市级安全和谐型村(社区)示范单位5000元的奖励。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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