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大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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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大全(19篇)
时间:2023-12-14 08:54:10     小编:琴心月

合同有助于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的可预测性和可信度。如何起草一份严谨和完善的合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范文中的合同样本可以帮助大家了解不同合同的用语和格式要求。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一

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今天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的相关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20xx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

委托书。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

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通常是一次性付款的,但也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房屋过户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这两种情况下,最好是由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

五、违约责任:规定哪些是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规定免责条款;如有担保,应规定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通常情况是约定仲裁,这样可以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要是约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通常是约定房屋附属物的归属,列明随屋赠送的物品清单。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_____方向交纳;或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二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来看看小编给你分享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第一、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

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共有房屋(例如夫妻共同共有)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注意审查房屋价款、其他费用及佣金。

房屋价款应该由买房者与出卖人进行协商,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因此,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抬高房价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的出卖人的委托价,最好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直接与出卖人进行协商。

除房价之外,还要明确交易税费的承担,另外,有些房屋有附属设施的,也应该明确价款。

而对中介佣金应该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并有必要对交易失败后佣金的.退还做出约定。

第三、必须对付款方式进行明确、具体地约定。

这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最为关键的一点,交易双方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

付款方式一般分为双方自行交易或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能够适当降低风险,目前,房款一般分三笔支付,除定金外,还有首付款和尾款,每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都应该明确、具体。

另外,如采取按揭购房或转按揭购房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没有申请到预期的贷款额度的解决方法要先前进行特别约定。

第四、注意对交房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相关费用的支付等。

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负担。

第五、注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救济方式。

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合同应该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而一方违约后的救济方式通常包括诉讼或仲裁,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第六、注意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使用。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第七、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必须注意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买卖双方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

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买卖双方的关注。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三

房屋买卖对人们来说非常的重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就需要提前了解了,因为合同上的内容对于两方来说都比较重要,所以要知道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了解房屋买卖的合同,而且要知道房屋的合同怎么写,因为房屋合同所代表的事情非常的多,所以写合同的时候要多加的注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3、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4、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转让时有一定限制。

7、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暖气、天然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房屋价款、交易方式、合同主体、权利保证、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产权与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产权于另一方,转移产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产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以上讲解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以及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所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多,注意在写合同的时候务必要了解清楚,而且还要了解注意事项,知道了这些注意事项之后,才知道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应该要注意哪些,那么在写合同的时候就会多加的注意了。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四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

第一、合同开始的双方当事人项。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公证的代理买受人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两二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填写的内容要与审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应文件的内容、时间、文号相一致。

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条在审查和填写时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所买房屋的实际状况弄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具体了解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摊的比例关系是怎样的。对合同约定的面积一定要心中有数,对收房时可能发生的面积上的变化要预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律师建议: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购房者预购商品住宅的,应坚持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及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

第四、合同第八、九条是有关商品房交付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交付期限应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准。遇有特殊情况需告知买受人的,一般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时间分别处理的时限通常以60日划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要适当,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响其约束力。其他条款涉及违约金的,也应考虑这方面问题。

第五、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除明确水、电、暖于入住时正常开通外,其他如燃气、电话、宽带网等,如有可能也应作出明确约定。

第六、第十七条中有关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问题,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物业的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同意,出卖人无权使用。

在合同的选项的填写时,除以上提到的事项外,还有不少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稳妥起见,购房者最好还是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为自己把关。

三、合同附件不能忽视。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般附在买卖合同的最后,容易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注意:

第一、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第二、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是什么标准、“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第三、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涉及到房产买卖的事情都是比较重大的,而其中关系到的房款也是比较多的。没有人希望自己花高价买来的房产是有问题或者不能获得所有权的。所以,在具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格外留心、注意。更多商品房买卖的内容,欢迎你到律师365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五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六方面:

一、流转双方签字盖章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尤其要注意转出方实际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均应签字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委托人签字。

二、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约定流转期限、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约定各项惠农补贴由谁享有及该份土地相应义务由谁承担。

五、约定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特别要对解除和修订合同进行约定。

前两条不用过多考虑,但后4条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填写必须慎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的最后一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作了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

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辈才结果实。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作出了上述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二、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四、什么样的农村土地可以租赁?该土地是否可作为商业用途?例如:养马场、游乐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六

单就目前的二手车交易合同来看,基本内容是:交易双方就某款车型构成买卖关系,双方最终的交易价格及过户费用,车辆进行交易的具体时间,交易前后的责任。

以目前最常见的合同为例,上面往往出现的是“因档案不符或发动机、车架号码凿改等各种原因造成该车不能办理正常过户手续,甲方必须原款退还给乙方”等说明,可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于消费者购车后可能出现的保修,手续等方面的费用,二手车行往往是满口承诺“有问题就回来找他”,但结果是一旦真到出现问题的时候却是互相推诿责任,原因无非是“口说无凭”,合同中并未详细注明。

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若原合同时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补充进去,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交易,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但是要注意,若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到该车属于“问题车”,则应尽快向对方提出退车要求,退时间拖到三个月以上,对方可能就会合理提出扣除折旧费之类的要求,消费者就很难得到全额退款了。

2、车况问题合同上谈。

目前来讲,二手车交易合同都没有对交易车辆的车况进行明确登记,对此,业内的评估专家认为,车况问题是合同中最难体现的一点,年份不同的二手车,即使年份相同的二手车,除外观上较为直接的瑕疵,更多的是用肉眼难以检测到的内场,而这正是车况中最常见的。

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及时对方难以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或者找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这要与车行进行协商,然后体现在合同中。亦或者让对方在合同中著名那个,原车保证无大事故,无大的机械隐患,并根据与对方那个协商,在合同中说明,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对方保证在双方那个都认可的一段确切时间内,可对原车免费进行维修。

当然,若非利润可观,对方一般不会轻易同意,关于保修一项,很多车行在进行交易时,口头上都表示可以保证,但我们消费者要做的是,承诺,必须体现到合同中去,因为只有这样,才会相对有效。

3、随车手续要齐全。

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购到合同的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以及保障期间。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哦,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如车行知识提供给购车者一条钥匙,那就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若是事后发现,可能就会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过户实践需做硬性规定。

估计在绝大多数的交易合同中,对车辆交易前后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但合同内却很少会明确规定详细的过户实践。有些用户可能急于用车,就支付了全额购车款,只是和对方商定20天内过户,但是由于可能彼此比较忙,或者其他原因,结果拖了很长时间仍未能办妥过户手续,以致开车上路时比较提心吊胆。

其实在购买二手车中,类似这种的例子非常普遍,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这会给前车主及新车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建议消费者在与二手车行签订购车合同时,不管与对方商定合适过户,都一定要将具体的时限(如半个月内等)明确写进合同里,如果过期仍然不能过户,就应该按最初合同中的规定,让对方全额退款,并将车退还对方。

5、合同文字描述应清晰。

现在二手车交易合同有些原文描述也含糊不清,易导致双方理解误差造成买卖纠纷。如某车行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如在办理该车有关手续时,发现资料与有关部门档案不符及有被盗抢记录或扣车、则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那个,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糊涂。特别是“维修数”在实际中难以界定,若消费者时候就此与车行争论,肯定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场面,因为类似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说明在合同上。

6、车辆处置权的确定合同中。

消费者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即使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还要注意最重要的一点:它是否具有效力。也就是说,对方是否对该车具处置权。

建议消费者在与对方签订购车合同前,若对方并非原车主,一定要对方提供原车主授权的有效证明,以确认对方有权对该车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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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七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签,必须合适屋主的身份的真实性,屋主证件的真实性与其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尤其在没有第三方有力保证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应该引起广大二手房买家的注意。

二、确认房屋面积。

确认房屋的面积包括三个方面: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三、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这里指的是房子的水电等方面,验房的时候要打开水龙头看看水质和水压方面的情况,观察电线,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以免夏天开不了空调。顺便也打开电视看看能收到多少台。现在一般都安装数字电视,可看看屋主是否已经安装。

四、注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地产的过户时间。

五、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一定要注明水电煤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

六、了解以后的居住费用。

房子买下来了以后就是自己住,对小区的收费也必须做个全面的了解,例如关乎日常生活的水电煤是必须要了解的,此外还有物业以及停车费用的收取要了解。

七、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这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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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八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九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

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通常是一次性付款的,但也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房屋过户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这两种情况下,最好是由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

五、违约责任:规定哪些是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规定免责条款;如有担保,应规定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通常情况是约定仲裁,这样可以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要是约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通常是约定房屋附属物的归属,列明随屋赠送的物品清单。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该方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甲方按成交价的1%的中介费,成交价低于伍万元按500元收费。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卖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中介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发布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帐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一

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1二手车交易流程。

二手车交易流程见图所示。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

合同样本。

之注意事项一:违约责任要细致。

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具体要求补充进去,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消费者,更是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但是要注意,如果消费者考虑到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到该车属于“问题车”,则应注明相关事项,并尽快提出退车要求。退车时间尽量尽快,如果拖到三个月以上,对方可能就会合理提出扣除折旧费之类的要求,消费者就很难得到全额退款了。

建议消费者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将车况问题注明于合同之上。如果对方难以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或者找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经过与对方协商后,体现在合同中。亦或者让对方在合同中著名"原车保证无大事故,无大的机械隐患",并根据协商,在合同中说明,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对方保证在双方都认可的一段确切时间内,可对原车免费进行维修。

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哦,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如车行只是提供给购车者一条钥匙,那就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若是事后发现,可能就会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有些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原文描述含糊不清,易导致双方理解误差造成买卖纠纷。如某车行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如在办理该车有关手续时,发现资料与有关部门档案不符及有被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则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糊涂。特别是“维修费”在实际中难以界定,若消费者就此与车行争论,肯定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场面,因为类似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在合同上。

4结束语。

二手车买卖协议的签署直接关系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消费者不得不在这方面加以重视,办理二手车转让的过程中,除了要事先了解车辆的具体车况外还需将实际车况写进合同中,转让时应附带该车的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二

1、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标志着开发商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4、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差异提出意见,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5、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6、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7、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完整地阅读合同:提出质疑,对于不理解的地方要认真调查清楚。

(2)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商的信誉、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及历年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业绩,并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开发建设和销售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五证”等。

(3)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应了解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不是,应当提出疑问并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

(4)所售商品房是否巳作了抵押。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弄清楚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产在购买前就设定了抵押并不能如期解除抵押关系,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随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样,购房人不仅不能顺利取得房产证,甚至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

(5)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开发商在售楼书、广告中许诺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6)关于付款方式。如果在合同中选择分期付款,应尽可能增加付款次数、拉长付款的间隔时间,以便减少付款后逾期交房的风险。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四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一、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

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的生效条件,杜绝非书面承诺。

返租是商铺发展商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

请看看如下这个案例。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量力而行。

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四、要注意内、外销商铺未并轨。

有些城市中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已经并轨,但商铺仍处于内、外有别的状况,市民在购买商铺前应先问清物业的性质,以免签了合同却办不出产证。

知识拓展:

范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签字)年月日。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五

针对这一条款,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或不知其到底是何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二是房屋面积。

一般来讲,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发展商就应严格遵守。而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发展商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a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在签订购方合同时,作为买方人当时应该也有权力要求发展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条款。比如将该条款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修改:

(1)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下同),不再结算;误差将超过3%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或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甲、乙方双方按销售价格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是质量问题。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这些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纷纷显露了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在目前出现的纠纷之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单位产生矛盾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宣传承诺与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相去甚远而造成的。

按照规范的操作方式,建筑质量的宣传内容应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建筑质量的问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现有的法规对建筑质量的管理主要是针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而施工单位的建筑质量好坏,又不是以发展商是否接受为准,而以质检站的质检结果为准。可是按通常的惯例,质检结果一般只是针对工程主体所下的结论,一些购房者认为的细节性问题,并不包含在质检的内容当中。因为质量好坏并不能简简单单的一句话说清。

一般而言购房者对建筑质量的反映主要集中在装修、格局的变化;水、电、气、管线的通畅;门、窗、家具瑕疵等问题上,而得清楚的。因此要解决这类的问题,购房合同是最有效的武器。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质量要求白纸黑字写清楚,决不可仅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口头承诺来作依据。

四是违约条款。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商品房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买方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买方极为不例。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声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比如,有的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买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违约金,买方付款逾期20日,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会给买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在上述条款中,关于卖方违约的表述不完整,关于买卖双方违约的责任不对等。

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不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面积、位置、装修标准、《工程质量检验书》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关卖方违约的完整表述应是:“卖方未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另外,既然在买方逾期20日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那么也应规定“在卖方逾期20日(不应是180日)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和房价款”,才算公平、对等。

此外,“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价款”的条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五是物业管理。

在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或对购房者有欺骗行为。目前,在签定物业合同中,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入住房的居住地,第一次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最长应为二年,二年后,购房者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挑选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对物业进行管理。

2.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有些收费项目是超前征收,违反有关规定。如有的小区的有线电视台尚未接通,却收取费用;有的物业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等。

4.有的费用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龋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5.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多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六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_____方向交纳;或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七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八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买卖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签订。但笔者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那么,签订买卖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一起来看看:

签订合同前,审查对方的资质、核实对方的基本信息,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法院一旦无法送达,则可能有被驳回的法律风险。另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可能有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中应约定标的物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等信息;如标的物为不动产,则应明确面积、门牌号、朝向等信息。

第二,当事人是否有权出卖上述标的物,是否有侵权行为,如为不动产,则是否有抵押权,是否有出租行为,他人是否有优先权等,为避免纠纷,上述信息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中,不能出现“一车”、“一批”等容易出现歧义的描述,交易数量必须明确;并且,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量如何处理,也应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将作为检验时,标的物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标准约定不明,则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往往是一个通用标准,是比较宽泛的、标准是比较低的,无法达到买受人的要求,不利于买受人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约定检验的时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一,标的物的价款金额必须明确,如为多次买卖、多种标的物买卖等,标的物的单价、对应的种类等必须明确,避免双方的理解不一致,计算的最终结果出现差异。

第二,币种应明确。如人民币、美元还是欧元等,如币种不一样,金额也不一样。

第三,价款的支付方式明确约定。如采用现金、转账、汇款还是支票等方式支付,在什么地点支付,如产生手续费、汇费等费用,由哪方承担,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如约定了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支付期限明确。如期限约定不明,无法界定付款方是否逾期付款,无法追究付款方的违约责任。

第一,明确交货的期限。如约定“一个月内交货”,但未约定一个月的起始时间。因此,为避免歧义,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xx年x月x日前交货。

第二,明确交货的地点和方式。什么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谁承担,卖方送货至指定地点还是买方自提等等,均应明确约定。

对合同中的每一个重要条款都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如“交货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每延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货到之日起3日内付款,每延期一天,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了,就要解除合同,因此,须提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卖方逾期超过10天不交货的,或者买方逾期超过10天不付款的,合同解除。”“卖方累计两次交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合同解除。”“卖方在交付的货物中掺杂掺假的,合同解除。”“加工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到现在价格的30%以上的,合同解除。”

第一,如选择诉讼,除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如约定仲裁,为避免约定无效,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

第三,为了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尽量选择自身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

第一,签字人应当是自然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单位的其他人员,由签字人出具单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签字(自然人主体)、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一致。

第三,签字时页签;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第四,合同签字、盖章后保留合同原件。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附篇十九

二手车交易流程见图所示。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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