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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一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影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就必须结合国情,从完善行政立法,改革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树立行政法治观念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逐步完善。
〔关键词〕。
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监督责任;主动性;执法模式。
行政执法问题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它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理论层面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1.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其他传统行政法理论概念不同,“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首创,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入新时期,我国明显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必须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权力。要主动行使而不是被动作为,否则就产生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主动性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区别。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济,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就不得主动地采取行动。在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职权执法。总之,行政执法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具体性。相比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个案性和具体性等特征。行政执法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具有具体性。(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相对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的目的。
1.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形成是通过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实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到实践中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针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这才能做到与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相符合。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现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原则。3.行政执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而易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只会日益加剧民间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推行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缺乏规范性。
行政执法应当是依良法去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并且必须是对良法的严格执行。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1.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个层面,无法可依是指在执法实践中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些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不仅在物质上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的.侵犯。而且,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特征也会容易使当事人遭受到精神层面的损害。因此,这些受到违法行政执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颁布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这样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选择不去接受其法律约束,并且去选择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法律也不过如此而已。长此以往,社会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恶劣传统和心理定势,公民对法律也容易产生轻视的看法,有法不依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表现在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于现实的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有一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漏判,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违背了执法必严的重要原则。执法不严表现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放纵违法行为,任意放弃自身的行政执法职责,消极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看待执法活动。现实中,因执法不严发生的事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格外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亟待改善。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一旦被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调查清楚了才能恢复销售。因此,执法不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秩序也是一种破坏。执法不严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违法不究。违法不究破坏的是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违法受追究。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没有起到对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还要将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如果执法不严,就难以达到那样的效果。执法不严也较容易产生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强化这种责任意识,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难以实现。
(三)不文明执法。
执法不文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目前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的其他部门调过来的,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尤其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他们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可想而知,而且实际情况中,也常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出现,例如“临时工”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自己始终摆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群众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野蛮执法、执法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另外,在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过于行政化的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程序法,从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程序对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约束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范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背景下,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体现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特定的规则系统中,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话,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例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未按程序流程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等。久而久之,广大民众与行政机关矛盾就会激化,民众毫无安全可言,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让理论的力量得以体现,这是被实践经验所证明的。法学理论不论多么完善,也要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加以检验。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基础,行政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执法制度建设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依法治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对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行政事务,以达到行政目标的基本体制。作为行政机关最经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职能和政策监督职能尚未分清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且缺乏协调和监督,主要表现为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党的十六大对改革行政执法模式十分重视,会议强调要加强执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构建行政执法的新模式,从而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模式。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典型的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以至出现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设、监督机制运转不良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难以起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处理:(1)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2)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3)加强人大的监督;四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制度建设,还要求观念的更新。历史经验表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观念先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勤奋学习去获得法律知识和理解法治原则,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要转变观念,推动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这主要包括:(1)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树立行政程序的观念;(3)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4)树立监督责任的观念;(5)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完善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状况,还须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2)行政作为不够规范;(3)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上述这些问题,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离不开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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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二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的首要目标。xxxx年,我镇为进一步拓展思路,创新方法,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导向和坚实的法制保障。特制订工作目标与计划如下:。
一、深入分析当前的行政执法工作,我们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要求。首先是日趋完善的法制环境要求我们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步伐,其次是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识要求我们严格行政执法,最近新形势下对政府施政能力的要求催逼我们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全镇上下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任劳任怨,扎实工作,深刻认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为本镇“保增长、快转型、促发展”大局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深入学习,提高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
狠抓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定行政执法进程,主要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贯彻《决定》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湘漓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干部学法制度》和各行政服务单位问责制度等。指导、督促全镇各单位、部门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及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执法宣教工作。组织湘漓派出所、城管部门、司法所、水利农机部门、计生服务站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部门,按月开展行政执法广场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接待群众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并及时下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坚持以“严格要求、突出重点、简便灵活、重在实效”为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按照“双百分”的考核方式,以及年初下达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目标任务,突出抓好平时工作和工作过程的考核,提高考核实效。今年我镇继续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示范的典型带动作用。四是规范重大决策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指导全镇各单位、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并落实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三
对于商务行政执法来说,主要就是包括商务主管单位对于公民以及法人等组织相关的商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还涉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管理等内容。经过上述统计分析,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商品、食品,这些都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加大管理力度,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重点整治营商环境问题,不断深化和加强商务领域的执法监督活动,尽管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在实践中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存在着执法能力不强、监管职责分散以及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1.商务立法落后且存在法律法规支持不足的问题。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应该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才是开展顺利执法工作的必要条件。涉及商务领域中的各项事务,具有非常繁杂的特点,涉及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非常多,商务部门由于执法依据级别较低,存在者不明确的责罚问题。部分规章中并没有对于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或存在较为单一化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实际需求。
2.商务执法队伍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纵观我国的.商务执法队伍的建设,普遍存在组建时间有限,部分地区甚至没有正规的商务执法队伍,这样的背景下,则会造成相关的编制、人员、经费、配置等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整体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尽管具有良好的工作热情,但在专业化的执法能力方面缺失存在欠缺,还处于不断摸索的状态。另外,加之对于商务执法工作的不重视,存在着执法设备投入有限,经费运用紧张,难以实现配置相应的防卫器材、执法服装以及执法车辆等设备,造成执法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3.由于不成熟的联动机制尚造成分散的执法力量情况。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正在朝着更为广泛的领域发展,传统的“单打独斗”的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而需要公安、质检、工商、卫生、文化以及检验检疫等相互之间的配合,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合理的统一化的法制框架。当前,我们在协作机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商务执法。结合实际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商务立法的不断完善,来进行修订相关商务领域中条规条款,加强各个部门的商务立法进程,保证执法程序有条不紊进行,具体将商务执法内容以及处罚种类予以明确,保障处罚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不断保证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配套,实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宣贯工作,重视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要求执行不到位的内容应快速进行整改,明确每部法规、制度都能落实到实处。同时,结合实际来认真梳理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要求责任分解到个人,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进一步强化队伍综合能力。第一,保证硬件条件进一步加强,从政府角度,应该重视对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扶持力度,要求队伍的标准化建设,特别应保障队伍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确证检测等方面的配置问题。
第二,重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加强培训能力,保证具有较高的综合执法能力。通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保证执法人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能力,重点通过相关涉及商务领域中的法律知识为培训要点,切合实际来制定相关的执法队伍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专家学者以及有经验的同志来进行商务领域执法相关的内容。
第三,保证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重视执法管理规范化的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能有效贯彻落实好在各规章制度中,符合实际的形势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的换页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手段来重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职能以及权限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从立案到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处罚,每个环节都应该明确相关领导责任。不断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问题。
3.通过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来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结合实际来重视执法联动配合问题,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配合以及衔接,重视各个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配合,包括相关的出入境检验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以及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加快办案效率,充分发挥预期的联合执法作用,实现高效的息共享机制和相互函告机制。
考虑到实际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情况,应该保证有效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深入改革,保证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保证商务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重点加强新形势下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重点明确商务执法工作的方向,不断配套且完善相应的执法环境,这些则是不断完善商务执法工作所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四
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七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五
第二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二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六
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促进消防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就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在运作中权力易被滥用,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这样语意模糊的词,《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决定就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就是否执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灵活性决定其易于被滥用。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给徇私枉法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温床,在人们的意识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代表国家行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公正对待普遍采取忍让态度,长此以往,执法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不以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三)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认识能力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虽就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但具体实施人员还就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取决于其自身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就是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学习培训,加之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所以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选择的差异,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从立法层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尽可能的做到明确和科学,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空间。《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种情况。消防执法机关又从三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之宽可见一斑。将立法科学、准确地表述作为今后立法的趋势,势必减轻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
(二)从行政机关内部层面上,从内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权。
1、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范、细则等行政法规将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对于《消防法》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部消防局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消防总队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针对36类违法行为区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了96项具体裁量标准。例如规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较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对应得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将原有笼统的规定细化,大大增加了消防执法中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
2、借鉴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将本地区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汇编,指导该地区的消防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就是案例汇编的时效性和地区性。我国地大物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时期社会生活发展程度更就是大不相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所以不同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近期本地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并定期更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其指导意义。
3、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与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体决定。
4、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就是主观滥用还就是客观滥用,就是偶尔滥用还就是一贯滥用等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其应承担的责任。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自身不能适应消防执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权力就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主观上保证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其次要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在外部监督层面,充分发挥监督主体功能。
1、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但这并不就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无法进行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对消防执法的程度进行审查,也可以对消防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有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从而最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更加广泛,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但社会监督的实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就是执法公开化。只有将消防监督执法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才能使社会监督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充分发挥,加快全社会法制化进程。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不被滥用,但不管队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环境。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八
1、建立健全了执法队伍。一是组建了正科级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准编制16人,配备了车辆、摄像机、录音笔、制服等执法装备,核拨了执法经费每年八万元,做到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五落实”;二是全面实行了持证执法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大队16名工作人员全部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执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订培训学习计划,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执法水平。
2、规范了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了巡查、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了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基本做到了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二是统一了执法文书,根据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件中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大队统一了办理案件各环节所有法律文书的格式,并规范了填制方式;三是实行了案卷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手续完备,按时归档;四是严格执行了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制度。
3、开展了扎实有效的执法工作。一是实行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提高。动态监管机制,高密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临查、暗访等执法检查活动及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商务执法的影响力;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与公安、农业、工商、安监、消防、质监、药监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有机合作,共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站点,提高了执法效力;举报投拆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开通12312在线举报投诉窗口,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提高了商务执法监管的覆盖力。二是严查案件,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共查处了3起私屠滥宰案件,取缔了9个窝点(含非法摊点),罚没款1.8万元,收缴了不合格肉品1123公斤,城区定点屠宰率连年均达到99.99%;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30起,取缔无证加油站(点)16个,收缴罚款10.6万元。通过强化商务执法,使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实施,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二)存在的问题。
1、执法经费不足。商务执法工作量大面广,远涉各个乡镇,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每年8万元的执法经费,用于市区、乡(镇)、村正常巡查开支都不够。如想拓宽执法领域,深入开展商务执法工作,满足广大群众对商务执法的要求,必须增加执法经费。
2、拓宽领域较难。商务法律、法规、规章虽多,老百姓对商务领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也强烈,但至今我市商务执法仍仅仅停留在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市场管理两个领域,酒类流通、洗染业、家电维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众多领域,因种种原因没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3、检测手段缺乏。没有检测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在执法工作中,面对来源不清、有疑问的酒类及劣质成品油不能检测,无法识别,束手无策。
4、法律依据偏弱。在当前的商务执法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大都没有或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权,刚性不足、缺乏操作性。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能查封扣押,手段软弱无力,虽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定了商务执法查封扣押权,但面对持刀的屠户,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的保驾,也是难以实施。再有就是即使查实了违法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由于缺乏强制执行权,又难以得到法院的配合,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
1、贴近民生,拓宽执法领域。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即将移交农业部门。下一步商务执法是弱化调整,还是开拓领域、强化深入,是摆在商务部门面前的现实问题。我觉得,危机更是转机,我们应该主动作为,拓宽执法领域。如何拓宽?就是要广泛征集、梳理商务领域中群众急切需要商务执法来维护他们权益的地方,这就是我们拓宽商务执法领域的契机,抓住他,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耐心周到的服务,有理有据的处罚,执法为民,就可以将商务执法领域不断拓宽,推向深入。
2、高位推动,解决经费问题。
稳定充裕的执法经费是商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保障。当下各地方财政不是很宽裕,商务执法工作要想从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中分享足够的预算,靠地方商务部门协调效果不大。如果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能出面,高位谋划、协调推动,促使县级政府保障商务执法稳定足够的经费应该成为可能。
3、转变观点,贴心服务促执法。
商务执法可以说是项刚刚开始的新工作,广大群众有些陌生,面对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以人为本时代,商务部门应该彻底转变观念,摈弃简单粗糙的执法思想,开展柔性执法。通过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深入细致的政策咨询、知识宣传服务,让他们了解、认可、支持商务执法;通过对经营者提供业务培训、工作帮扶,促使他们文明、守法经营;在争取绝大多数人支持的同时,对极少数知法犯法、顽固不化的违法违规者进行严厉查处打击,维护好、实现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为民商务。
4、政策支持,保障商务法规实施。
针对现行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执法和行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刚性不足等问题,希望上级商务部门贴近基层工作实际,多出台细化的、易于操作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商务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强化上级商务执法支队建设,不断加强对县级商务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商务执法水平。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九
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年9月8号,张军(化名)在去往公司的路上,遇到一名请求搭载他车的男子。张军以其为私家车不载客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但该男子随即表示胃疼,请求张军载他到前面不远处,并且表示愿意付费。于是,张军出于同情便同意将该男子送到前面不远处,但是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当张军将该男子载到目的地的一转弯处时,该男子抢拔了车钥匙,随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便出现,扣押张军的车,还以违规载客为由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009年10月14号晚8点,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化名),在上海浦江闸航路口遇到一名年轻人欲乘车,但该乘客上车后仅4分钟,便要求孙中界将车停靠在闸航路,然而刚一停车,孙中界便受到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执法大队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扣下金杯面包车。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方式。首先派出一人伪装乘客搭乘私家车,要求在指定地点下车,停车后再由早已准备好的交通执法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停车后执法大队立即出现,可以“人赃俱获”,避免“黑车”交易的隐蔽性和迅速。但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此种取证方式,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认为其不仅违背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属于“非法证据”。
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我认为钓鱼执法是对诱惑取证的滥用。要了解钓鱼执法,我们需要首先明白什么是诱惑取证。所谓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于那些有违法犯罪意图或倾向的行为人,或者已经有一定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很难收集其违法的重要证据的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为其提供一定的条件引诱其违法,当其从事为其提供机会或便利的违法事项时,将其现场抓获的一种特殊行政执法手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还有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侦查策略,前提是有诸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侦查,此种手段受到了程序上的严格限制。而钓鱼执法是通过设置执法圈套,引诱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从而对其进行制裁。上述的两个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三、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证据法治要求在收集、提供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和定罪量刑环节都要以证据为基础,真正做到以证据定案。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和合法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并且要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对于完成形态和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对于预备形态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权进行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并不能对此处罚。诱惑取证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一直从事违法行为,并且有明显的违法意图。那么一直从事违法行为表示该犯罪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状态,此时行政机关只是提供一个“催化剂”,并没有改变行为人的意图,而提供“催化剂”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取证。如果不使用诱惑取证的方法获取证据,案件就很难破获,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所以,行政机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意图和倾向时,采用诱惑取证是合理的。现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由于诱惑取证不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所以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性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诱惑取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诱惑取证是在获取证据以惩罚那些本来就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从事违法行为,之后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打击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益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性权益,反而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收非法侵害的行为。所以诱惑取证获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所以诱惑取证是合法的。
四、“诱惑取证”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综上,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以诱惑取证应当是允许的。例如:行政机关有线索表明刘某有一堆违禁物品准备卖出,但行政机关并不知道该违禁物品被放置在何处,也不知道刘某准备何时在何地卖出这些违禁品,此时工作人员假冒购买者与刘某联系,在交易过程中将刘某抓获,“人赃俱获”刘某也无法辩解,极大地提高地办案效率和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法的意图,执法人员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完成任务,准备犯罪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然后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将其抓获,这是不被允许的。
例如:一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元钱,陪我过夜。”该女子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最后出1000元,这个女子勉强同意了,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得以卖淫为由将该女子抓获。因为该女子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产生的违法意图,不具有主观危害性,尽管该女子禁不住诱惑准备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她并没有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利益。但若是该女子一直从事卖淫活动,这次只是认为出价太低而拒绝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可以以此为证据对该女子进行处罚。类似的“黑车”事件,执法人员派出的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乘客,也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没有被行为人破坏,客观上并不存在应受制裁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诱惑取证和钓鱼执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执法机关提供犯罪条件之前存在违法意图或犯罪目的,执法机关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一直存在违法行为。
五、诱惑取证的正确适用。
诱惑取证应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隐蔽,收集证据不易,但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需要考虑到面对诱惑和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抵抗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决不允许随便使用诱惑取证的方式。诱惑取证的正确实施,不仅需要实体上的合法,在程序上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在行政机关内部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哪些违法行为适用诱惑取证,并且规定适用诱惑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并非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可以进行诱惑取证。同时行政人员在实施诱惑取证之前必须提交一定的材料或者证据,经过特定机构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诱惑取证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证据法治的要求,是行政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探索出的一种合理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适用不当就很可能会超出必要限度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行政机关把握好“度”,避免出现钓鱼执法的现象,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司法公平。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一
第二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二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基层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各种组织与机构形成的有机整体。年,中央、国务院出台1号文件聚焦水利,对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把握历史机遇,加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既是实现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解决基层小型水利工程建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泉州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历史沿革。
泉州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陆续有所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设员建站期。
20世纪60年代,南安等县(市、区)就设有乡(镇)水利工作站,吸收农民水利技术员管理农村小型水利水电,以后陆续有所发展。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开展,到1985年,全市129个乡(镇)中,有101个建立了水利水电工作站。
(二)成长定型期。
1986年,国务院全面部署开展建立健全乡镇水利站的工作,有关部门出台了定编定员文件。1988年,为加强和完善乡(镇)水利水电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项工程效益,泉州市重新核定乡(镇)水利水电、水土保持管理站事业编制361人,其中水利水电干部126人,工人218人,水土保持干部3人,工人14人,主要用于解决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临时工转正,以稳定基层水利队伍。到1990年底,全市129个乡(镇)中,有117个建立水利水电工作站,共有全民职工269人(干部53人,工人21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1人,初步形成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框架,为农村经济社会特别是基层水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改革发展期。
1990年以来,由于乡镇机构改革、基层水利工作弱化等原因,部分乡镇水利站逐步被合并和撤销。年,安溪县在“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成立了用水户协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逐步建立村级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新机制,并逐步在全县推广。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泉州市加强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率先全面落实11个县(市、区)防汛办主任核定为副科级领导职数以及6个县(市、区)、市属6家水利防洪工程单位各增加一名副科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职数,并招收45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基层一线。截至2013年底,泉州市现有农民用水户协会569个,有142个乡镇设有水利工作人员。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泉州市基层水管单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乡镇直管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与农业、林业等管理职能合并,如泉港区乡镇所设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是单独保留的水利(水保)站。实行以乡镇为主、县级水利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如永春县一都镇水利工作站等。据统计,泉州市155个乡镇中,共设各类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含水利、水保职能)123个,占乡镇总数的79.4%,在编在岗水利(水保)员196人。近年来,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许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形成乡镇与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多头管理的,职责夹杂不清,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工作人员队伍不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防汛责任难以落实,安全隐患突出,水利突发应急事件和水事纠纷无人处理。
(二)基层水利服务单位经费保障困难。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县(市、区)水利服务单位核定的“两费”(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较低,落实比例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安溪县百里渠管理处,现有工作人员7人,全部是镇聘职工,工资仅为1000元左右/月。
(三)基层水利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一是队伍老化。目前,在岗在编的基层水利(水保)员40岁以下仅97人,相当一部分已接近退休年龄,年龄在40岁以上的人,占在岗人数的29%。二是人才流失。现有乡镇水利工作人员直接由乡镇政府聘用,总体待遇不高,加上乡镇水管单位地处偏僻,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的水管人员频繁出走,单位往往成为“空巢”。三是素质偏低。全市现有乡镇水利员中,具有水利技术的人员14人,仅占从业人员的7%,大部分水管员往往兼任农业、林业等管理服务职能,不仅未具备水利专业知识,甚至连基本的水利培训都没接受过,基层水利工作步步维艰,难以开展。
近年来,乡镇水利服务管理单位体制不顺、经费不足、服务能力不强、职工队伍不稳等问题日益恶化,服务职能逐步减弱、退化,导致一系列连环“恶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后管护机制缺乏,“三无”(无机制、无人员、无资金)现象日趋严重,导致农村水利工程难于维持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加快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改革,探索建立职能明确、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确保农村水利工程效益正常发挥。
(一)加快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改革。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基石”。当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职责不清,公益性、经营性服务混为一体等现象相当普遍,对水利工程的管护作用发挥有限,政府保障难以落实。因此,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理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与职能:一是确定基层水利服务单位的公益性职能。对此,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农村水利管理等公益性职能,对新形势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进行了准确定位。地方政府应给予重视支持,在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时,明确其公益性职能、合理核定编制,并将原有混杂的经营性服务彻底分离出去,交由市场运作。在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面,要以专业、精干、效能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灌溉面积、受益人口、农村水利工程数量及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尤其是要提高并保证一线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比例,确保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正常、长期开展。二是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在明确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蕴藏开发、农业生产特点、水利设施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如在以农业生产为主、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较重地区,可考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水利工作站,在流域相对集中、依赖中大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地区可考虑以流域或区域为单位建立水利工作站。统计调查表明,泉州市155个乡(镇、街道)中,有140个镇要求成立水利工作站,其余15个乡(镇、街道)要求设立11个水利中心站。三是理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管理体系。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核心力量,对水利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应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乡镇政府进行协管,即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机构人员调配和业务指导,在考评、晋升、调动则充分听取所在乡镇等地方政府的意见。鉴于基层水利专业人才普遍稀缺的现状,实行上述“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可有效避免乡镇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集中有限人力、物力资源,切实满足农村水利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服务需求。
(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水利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专业化、即时化、常规化等多元特点,单一的公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已无法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进而催生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防汛抗旱服务队、喷微灌设施维修队等准公益性或经营性的专业服务队伍、服务机构。一是农民自发成立的用水合作组织。乡镇水利站撤销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长期缺位,由农民自发成立的用水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年,安溪县的茶农自发兴办了农民用水户协会,主要从事受益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工程用水分配、水费收取等工作,有效解决了茶园的灌溉用水问题。二是准公益性的专业服务队伍。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如2008年7月,经市编委同意,泉州市水利局下属的水利水电工程局加挂“泉州市防汛抗旱专业技术抢险队”,负责承担应急出险水利工程抢险排险技术方案的实施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主要负责晋江流域及洛阳江流域水面水葫芦等漂浮物清理任务。三是经营性的专业服务机构。近年来,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具有高端化、科技化、信息化等特点的专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受欢迎。这类机构往往以企业、公司的形式运行,以提供设备维护、工程管理、提供人员培训等服务为主,经营对象不仅有普通群众,甚至一些专业力量不强的基层水行政部门。如2013年,南安市在福建省率先组建成立迅捷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有效地应对日趋严峻的防汛抗旱形势。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泉州市已初步形成以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为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准公益性的专业服务队伍和经营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辅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基本可满足全市水利建设管理需求。
(三)强化落实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保障措施。
建立以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为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准公益性的专业服务队伍和经营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辅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首要的就是加快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力量,应当作为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机构编制、经费拨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以泉州市为例,为解决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的积弊,政府有关部门在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水利工程管护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创新:如出台《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聘请水库(山围塘)专兼职管理人员2108人,落实小型水库和山围塘的维修养护经费654万元/年、管理人员工资362万元/年,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出台《泉州市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全市增设乡镇水利工作站142个,核定人员编制336名,人员经费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年,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问题,制定出台《泉州市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办法》,每年落实财政专项管护资金6000多万元。在加强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泉州市还通过出台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并着力探索、建立防汛专业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服务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管理模式。目前,全市已有农民用水户协会569个,参与农户80261户,管理面积17.4万亩;各类专业服务机构20多家。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三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林业资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组织管理形式等方面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在生态保护尚未受到重视或者说生态破坏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的年代,我国的林业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行业部门,经济发展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其相应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设置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未能很好地保护森林的生态系统。而生态文明提出后,虽然距离其真正得到实现还很遥远,但是至少说明现在的生态危机己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并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在这种形势下,对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研究就不能不考虑到生态保护的问题。以生态文明为视角也是因为生态文明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使建设生态文明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互相促进。
印江县位于贵州省黔东北、铜仁市西部,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6.8℃,日照时间长达1255小时,无霜期近300天,年降雨量1100mm左右。国土总面积19.6万hm2,林地面积11.6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10.6508万hm2,灌木林地1.5872万hm2。森林覆盖率为61%。森林植被有天然林和人工林2种,分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次生针阔混交林、次生常绿针叶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主要分布马尾松、柏木、栋类、杉木和柑橘类等。在进行印江县林业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传统的林业执法体制己经成为制约印江县林业发展的瓶颈。如何制定科学、有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成为了印江县林业管理人员所关注的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3.1构建政企分开的执法体制。
政企分开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使经济长期、稳定、快速地增长。同时,也使企业摆脱了不必要的束缚。由原来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林区国有资源营运系统要将目前由企业承担的政府性职能剥离出去,另一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将本属于企业的职能归还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行为的主体。
所谓综合行政执法,就是要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遵循“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来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归并为由一个机构来统一行使。具体地讲就是要将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其实质上是权力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优化配置,重新整合。
3.3设立国有林重大风险救济基金。
林业基金属于“基金”,是单独存放或单独设立账户记录并且具有专门用途的一项或一组资产是通过政府行为和有关方式筹集的,专门用来扶持、补偿和维护林业发展的一种资金。目前,我国的林业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尤其当部分集体林逐步转为林农承包林后,对于个人所有的林木更加难以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本文在这里仅讨论国有林的风险救济措施。为了避免在发生重大的林业风险事件时遭遇不可抗拒的经济损失,而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建议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对属于林业重大风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能够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针对重大林业风险事项设立风险基金,并规定对其进行专项使用,当保险公司无力应对理赔时,该项基金可经申请审批而动用。
3.4规范执法行为。
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及备案监督制度、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大案要案议案制度、罚没款物登记制度,使日常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应的政纪、法律责任。
3.5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是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管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考核,严格标准,择优录用。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单独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保障林业依法行政。
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对林业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林业的观点必须改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要真正能从林业的实际出发,合理推进各项林业改革,以改革推动林业发展,适时地提出符合自身规律的办法和措施,并且有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去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四
中国各个地区地形复杂,所具有的生态系统也多种多样,物种相当丰富。在林业建设中,首要任务应是对当前现存的天然林以及珍贵物种进行充分的保护。对于造林工作的开展,应该要效法自然,做到因地制宜。对造林所在区域的自然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以及历史背景等进行充分、综合的考虑,尤其需要对原有的地带性森林植被以及水体进行保护,根据当地的的地势,对乡土植被的地位以及作用进行充分体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植物组合的多样性以及稳定性,适合栽种林木的就栽种林木,适合种草的则种草。与此同时,还需要根据功能分区、对具有不同主导功能的森林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例如在河湖渠等水网的沿岸需要对水岸林建设进行强化,让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防洪固堤、净化水质、改善土壤等各项功能。
2、合理调整林业政策。
2.1从生态保护逐步转变为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
森林不仅仅可以保护改善气候与生态环境,还能够提供休闲游憩的'场所,具备重要的经济价值。为此,可以利用森林资源来提供一定的经济来源。首先,需要加速对森林生态休闲产业的发展。要不断发展森林生态休闲基地,并对相应的配套设施进行完善,不断提升服务的水平。其次,对非规划林地造林的发展进行重视。要鼓励农村居民在可以利用的地方种上适合当地的珍贵树种,同时还需要对处置权进行放开,对收益权进行保护。最后,加强林下经济发展。要鼓励农户积极利用林下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的符合生产经营模式。
2.2合理调整造林树种结构。
在过去,造林基本是采用单一树种,这样虽然能够快速地增加森林覆盖面积,但是对于生物多样性以及造林保护都是不利的。为此,需要对林种、树种结构单一的情况进行改进,合理调整造林树种结构。
2.3对传统经营方式进行转变。
大力发展人工林,需要积极转变人工林经营方式,实现可持续经营。在人工林建设过程中,要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进行保护,让森林的复合功能能够得以发挥,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林地整理开发必须采取科学的土地利用方式,保留山顶的林木以及原生植被,在山场中部需要预留原声植被草带,并根据山场坡度、坡向的具体情况,适度地营造出防护林带、行道树。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带动的是全方位的发展,林业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需积极运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观念来指导,为林业建设提供更多的支持,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五
摘要:从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角度来说,我国诸多建筑工程单位由于缺少完善的工程设计体系,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对于民用建筑设计来说,加强建筑防火技术设计可从根本上排除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或避免火灾对居民造成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本文针对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阐述了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对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为相关设计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用建筑设计;建筑防火设计;应用;。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民用建筑一般具有楼层高、占地面积广、人口密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同时,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民用建筑火灾的因素较多,而控制民用建筑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技术和措施,以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能力,可见加强对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是极为必要的.
2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
目前,我国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疏散人口难度大.一些民用住宅楼层较高,且人口密集度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建筑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数量可能会无法满足人群疏散需求,再加上楼道中堆积的大量烟气,极易导致火灾现场陷入一个混乱局面.另外,民用建筑中一般会具备暖水井、垃圾通道以及电缆井等设施,若民用建筑设计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则或是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大火从底部通过这些通道蔓延至上部,对上层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2)火势蔓延速度快.在民用建筑内部着火的情况下,若未做好防火的隔层问题,则会加快火势蔓延的速度;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多是b2级别的材料筑成的,这种类型的材料更有助于火势的蔓延;(3)扑救难度大.对于一些高层消防工作来说,云梯数量和高度都是有限的,且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水炮、水枪都无法达到良好效果;通常高层建筑外围的裙房也会阻碍消防人员登高,加大了救援难度.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六
专利行政执法是监督和管理专利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它对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创新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自从我加入专利行政执法队伍以来,我深刻感受到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挑战与重要,下面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确理解执法职责。
作为一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首先需要准确理解执法的职责与限制。执法不仅要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与制裁,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合规操作。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对执法对象进行公正的评判。只有准确理解职责,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使命。
第三段:注重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专利执法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作为支撑,因此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和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都是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具备法律基础上,还需要注重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执法行动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四段:倾听与引导,做好沟通工作。
专利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涉及不同领域和利益相关方的复杂问题。如何有效沟通和引导,成为一名成功的执法人员必备的能力。首先,要倾听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诉求,理解他们的问题和困惑。然后,根据执法的公正原则和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引导。在沟通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中立和客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第五段:加强联动与协同,形成合力。
专利执法工作需要多方合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执法过程中,我体会到加强内外部联动的重要性。与其他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违规行为。此外,执法人员之间也要加强内部的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结尾:
通过参与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准确履行执法职责,注重沟通与引导,加强联动与协同,为建设创新驱动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八
第四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九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二十
安全风险控制作为水利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进而影响水利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对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水利施工管理中的安全风险与改进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风险控制的作用。
水利施工管理中关于安全风险控制是近年来施工单位较为关注的问题,这主要是近几年施工安全事故的增加,给施工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提高了水利工程施工成本,进而不利于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除了施工单位的损失之外,施工安全风险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保障,进而不利于水利工程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对此,为了提高水利工程综合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重视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风险控制,结合水利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进而提高水利施工管理的安全程度,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水利施工管理中常见的安全风险。
1.管理体制风险。
在进行水利施工管理中,大多数施工单位将重点落在水利工程质量方面,以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进度,反而忽略了水利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在日常树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没有根据水利工程实际建设需要进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失,进而给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不利于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现场监督风险。
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没有给予安全管理足够的.重视,再加上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利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水平。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现场监督机制,管理人员没有遵循现场管理制度进行现场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进而为水利工程施工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
3.应急管理风险。
由于安全管理体系的缺失,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应急能力不足,在发生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时候,由于管理人员应急能力的缺失,使得水利工程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造成工程安全事故,进而为水利工程建设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威胁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利于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三、控制水利施工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
1.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模式。
为了防止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水利工程实际建设需求,优化安全管理模式,进而实现对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首先,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和优化安全管理流程和相关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完善和优化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对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优化安全管理结构,根据岗位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使得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而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完善监督制度,预防安全事故。
在进行水利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对现有现场监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明确现场监督制度的不足与漏洞,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建设需求,完善和优化现场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施工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给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一定的重视和关注,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配备专业的现场监督人员,并加强现场监督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沟通协作,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进而实现对施工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除此之外,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和激励制度,激发出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做好岗位任务,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开展管理工作,进而有效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为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开展与实施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3.提高人员素养,完善应急措施。
为了将安全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施工单位要分析可能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措施,明确管理人员的应急任务与职责,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与救援,进而降低人员伤亡或者是工程经济损失。同时,施工单位要组建应急小组,安排专业的应急人员,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做好日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中的杂物与垃圾,保证现场施工环境的整洁,以避免发生火灾事故。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控制风险意识,加大施工安全知识宣传力度,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进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风险与改进建议的研究,在分析一、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风险控制作用与风险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模式、完善监督制度,预防安全事故、提高人员素养,完善应急措施等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和优化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对水利施工管理中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4]聂本武.水利水电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安全管理研究[d].三峡大学,2014.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9422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