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激发我们的创新思维,帮助我们找到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办法和路径。在总结中可以提出一些自己对于未来的规划和改进意见,展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以下是一些总结的重点和亮点,希望对大家的总结写作有所启发。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一
是“十五”规划取得基础性成果的最后一年,是轴承协会工作的承上启下年。在中机联的直接关怀下,206月,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在总结四届工作的基础上,实行换届,选举产生了中轴协第五届领导班子,为轴协工作继续开展建立了组织基础。协会经过前几年的工作实践和总结,中国轴承工业协会逐步形成了贯彻一个发展战略、坚持一个工作方针、实行一个根本转变的发展思路,并在全行业逐步形成共识。在这一共识的引导下,年全行业共同努力,开展了大量工作,推动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稳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轴承行业“十五”规划经济规模总目标超额完成。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中央宏观调控的经济环境中,在机械工业主机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全国轴承工业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国轴承行业“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轴承产品销售收入310亿元,产量30亿套,出口创汇9-10亿美元都已提前超额完成。,全行业轴承销售收入达到320亿元,产量32亿套;在产销继续增长的同时,出口创汇11.4亿美元。至此,“十五”明确规定的经济指标皆已超额完成。2006年以来,全行业整体运行稳健,经济效益继续上升。据统计分析,全国轴承行业销售收入预计达到52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6.6%,产量58亿套,较去年同比增长17.6%,出口轴承25.89亿套,较上年同比增长14%,出口创汇14.25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5%。以此分析,我国的轴承工业销售收入跃居世界第三位,早已进入世界轴承大国行列。至2006年全国轴承销售收入按可比口径平均递增16.15%,产量按可比口径平均递增17.21%,发展是快速而稳健的。
二、轴承行业技术发展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
在中央宏观调控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轴承行业各企业都把技术进步放在重要位置来抓。2006年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发的一号文件就是积极开展轴承产品质量跨标杆活动,继而推行名牌战略,召开质量会议,组织了两个非常设机构:轴承行业名牌推进委员会和轴承行业打假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大量的一系列工作。在全行业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充实企业的研发机构,并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行业新产品的开发速度明显加快。2006年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组织编印出版了《中国轴承产品目录》(伍本)据统计,我国轴承产品的品种规格已达66000多种,特别是汽车轴承、精密机床轴承、铁路轴承、家电轴承等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向高质量、高精度、高附加值轴承产品迈进的局面。如轿车用轮毂轴承带传感器的第三代轴承、研发超过200公里/小时的铁路客车轴承、数控机床精密轴承等近几年发展十分迅猛。军用轴承、航空航天轴承等完全立足于国内,并取得很好发展,为我国国防工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经过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行业联合攻关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行业制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通过洛阳轴承检测中心测试,参加攻关任务企业的轴承产品、无异音轴承达到75%以上,已接近和达到国外先进企业产品的水平。2006年,中轴协会同中机联报请国家名牌推进委员会批准将工业轴承列入国家名牌目录,并有万向轴承、zwz瓦轴、c&u人本、tmb天马和hrb哈轴等五家企业产品被国家名牌推进委员会授予中国名牌荣誉称号。由于我国轴承行业产能规模的快速增长和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为采用先进工艺装备,实现生产自动化和改变生产方式提供了有利条件,加快了轴承生产方式的调整和提高。轴承自动生产线包括磨加工生产线、零件和成品清洗线、装配自动线等都已为广大企业所采用。据不完全统计,全行业有10多家主要轴承企业,有200多条自动生产线在使用,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这些自动线90%都是国内自已开发制造的。这也说明机床行业这几年为我国轴承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有了新的进展。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近几年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迈出了组织结构调整的有力步伐,中小型国有企业在企业转型方面也做出多种选择,民营企业的实力进一步加强,并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短期内即产生了积极效果。例如:民营企业万向集团对国有企业的成功收购、人本集团对杭州轴承厂的兼并、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对濒临破产的国有大型企业成都轴承厂的兼并收购,使之起死回生,当年产生经济效益,据了解,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仅铁路轴承的销售收入即可达2亿元以上,不但占据了一定份额的轴承市场,而且大大提升了本企业实力。常州光洋轴承有限公司与日本ntn公司的合资合作中,保留了自己的品牌,基本做到了以市场换技术。这几年跨行业的融资重组、控股轴承企业的方式也开始出现。如河南省永城煤电集团公司在河南省政府协调下,投资洛轴4亿多元,与洛轴有效资产合资合作,控股并组建洛阳lyc股份公司,已经初见成效,受到国内外轴承企业的密切关注。国有、民营、三资企业在行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已从20的2.5:5.5:2,2006年初步分析为2.1:5.8:2.1,反映了行业企业结构的调整及变化。可以预测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和部分国有中小企业的加快转制,这一结构比例还将会有新的发展变化。随着大集团、“小巨人”企业的发展,有两个企业销售收入已达30亿元以上(瓦轴、万向),有5个企业已达10-20亿元(哈、洛、人本、上海和天马),也就是说有7家企业已达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有可能入围大集团企业;有20个企业已达3至10亿元,有可能入围行业“小巨人”企业;还有35个企业销售收入在1至3亿元。换句话说,全行业有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共62个,其销售收入共计达271亿元,其生产集中度占全国轴承销售收入的52%,经济总规模占全行业的比重越来越大。
四、企业管理水平有新的提升。
2006年以来,在全行业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结合各自特点,在企业改革取得新进展的同时,企业的管理水平又有新的'提升。轴承行业企业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国际化管理发展。协会和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通过行业管理工作年会、专家论坛、征集优秀论文、参观学习、评选管理进步成果、积极组织推荐轴承行业优秀企业等活动,广泛交流了各企业在转制改组、强化管理、科学创新、开拓市场等方面的经验,对行业管理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企业进行了推荐和表彰。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在企业管理1250工程中,开展了大量有效的创新、评选工作,我们协会也积极给予配合。在改革中,多年来,行业涌现出一批改革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业。瓦轴集团公司、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获“机械工业现代化管理企业”称号,瓦轴王路顺、龙溪陈福胜获全国机械工业明星企业家称号,永安轴承被评为管理进步示范企业,重庆长江、丹东、浙江八环、福建永安、南安、东莞tr轴承公司被评为管理基础工作达标企业。2006年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及其企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轴承行业改革与管理工作会议,对行业中近三年来企业深化改革中,重视企业管理创新、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基础管理工作扎实、重视产品质量、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综合效益和主要经济指标取得迅速发展的企业,经过行业推荐和企业自荐、网上公示和广泛听取意见,经企管委评审和协会审定,给30家企业授予“第三届全国轴承行业先进管理企业”称号。这是轴承行业每隔三年对行业的先进管理企业的最高表彰。
五、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
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按照“一个推动、两个加强”的工作方针,2006年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出版全国轴承行业主要企业统计月报和行业统计年报,加大统计资料的分析力度,扩大行业统计信息的覆盖面,及时提出行业动态,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会员(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20协会组建成立的“中国轴承行业网”,开办两年来通过发展网员、不断开设新栏目,及时在行业发布信息,为企业咨询服务,现已开设“协会专栏”、“行业新闻”、“统计信息”、“规划预测”、“技术论坛”、“产品目录”、“行业标准”、“质量检测”、“网上展览”“企业通讯录”“热点话题”等二十多个栏目,受到国内外广大网员和客户的欢迎和好评。目前已有网员119家。为了推进中国轴承行业网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发挥各方面办好中国轴承行业网的积极性,经过批准,2006年已正式注册为北京中轴协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逐步走向产业化。中国轴承工业协会联合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正在积极编印产销企业和用户企盼的新版《中国轴承产品价格目录》,将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出版。轴承行业主要杂志、期刊和中国轴承行业网等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传递行业信息和动态,更好地发挥作用,使那些误导的消息不攻自破,大为减少。正气得宏扬,企业多受益,为推动行业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搞越好。
由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牵头举办的中国国际轴承及其专用装备展览会,从1990年起,已经办了九届,一届比一届办得好。2006年举办的第九届轴承国际展创历史最好水平,获得圆满成功。展会规模空前,展览面积达3万平方米;人气旺盛,展期四天,观众达8万人次。海外参观和采购的有34个国家和地区。据参展商问卷调查统计,接待国外客户平均每家129人次,最多的达1000人次。展品品位高,布置形式新颖。国内外厂商,不仅有大量的先进轴承产品的实物以及相关设备,还有声相介绍,使人们大开眼界。有的企业租用专机运来大型参观团,学习先进技术,进行技术交流;有的利用展会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展战略发布会、代理商恳谈会,扩大宣传,洽谈贸易。已经了解到的成交额达1810万美元,2.6亿元人民币,意向额5600万美元,5.4亿元人民币。展会期间还举办了技术讲座,受到国内外轴承企业、客户的欢迎。中国国际轴承展已办成国内甚至国际唯一的、具有一定吸引力和知名度的轴承专业展览会。国际轴承展期间日本轴承工业会、美国轴承制造协会、欧洲轴承制造者协会联合会、俄罗斯轴承工业协会等外国同行,积极组团,除参加展会外,还与我们开展协会工作交流活动,互通行业信息,研讨共同关注的问题,使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创了新局面。通过组织企业走出国门办展和参展,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寻找国外市场产品定位和需求方向,寻求到合作伙伴和代理商。为了推动和加强轴承专业展览的工作,并向产业化过渡,协会于2006年正式注册成立了“北京中轴协展览有限公司”,现正积极开展工作,为把轴承国际展办得更好奠定了组织基础。
七、协助政府组织编制“十一五”轴承行业发展规划。
2006年是行业“十五”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在总结“十五”工作的基础上,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部署下,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协助政府组织编制和报送了“十一五”规划送审稿,受到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领导的好评和赞扬。为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轴承行业的发展,着力自主创新,提高质量效益,实现中国轴承工业从规模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建设轴承强国的步伐,2006年9月间召开了由中国轴承工业协会主办、中轴协规划发展咨询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承办的全国轴承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研讨会,共商轴承行业“十一五”规划发展大计,明确了编制规划的目的要求,提出了轴承行业“十一五”规划的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重点、组织攻关、措施意见和政策建议等等。并明确提出将轴承行业的人力资源职工教育和企业改革管理纳入轴承行业“十一五”规划。会后,由各专业委员会积极编制轴承行业“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秘书处2006年还向重点企业开展了轴承钢材质量调查,为行业规划会的召开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为了总结轴承行业发展经验,正式出版了《中国轴承行业发展史》为规划安排提供了基础资料。
八、积极搞好轴承协会自身建设。
2006年6月,中国轴承协会顺利完成换届之后,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展开。2006年末,中轴协又召开第二次理事长联席会议,研究行业发展思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经过回顾研讨,一致认为协会的发展思路是:“贯彻一个战略部署,坚持一个工作方针,实现一个根本转变。”战略部署是:从“十五”起步,经过3至4个五年计划的努力,使中国由世界轴承生产大国迈向世界轴承强国行列;工作方针是:“一个推动、两个加强”,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信息服务,加强国际交流。根本转变是:从规模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在这个发展思路指导下,协会要密切与各会员(企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和开好协会的各种会议,增加协会的凝聚力。要进一步发挥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和强化分支机构的管理和工作制度。为便于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的联系,从起,由每年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开两次秘书长联席会,沟通情况,研究和部署工作。协会秘书处是一个团结和谐、维护行业利益的工作群体,一些熟悉行业情况、身体条件尚好的老领导、老同志,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为推动行业发展做了为人称颂的不懈努力。老同志传帮带,年轻同志勤奋努力,基本上都能独挡一面。近年来,秘书处、信息部及各专业委员在各副理事长单位大力支持下,人员得到补充和加强,协会人员平均年龄为50岁,有所下降,但秘书处为63岁,年轻化方面还不够。协会全体人员都注重学习,参加并通过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学习的态度、改革的精神抓协会各项工作,把协会越办越好。
总之,2006年工作成绩很大,但工作不平衡。从“十五”来说,轴承行业经济指标发展快速稳健,提前超额完成了“十五”指标,但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相对较慢,以至重要主机所需轴承还不能完全满足,出口轴承高档产品少。从协会来说,协会工作人员勤奋刻苦、奋力拼搏,以服务为宗旨,全力推动行业发展,为行业、为会员(企业)、为政府做了大量的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上级的赞扬、支持和鼓励。但秘书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充分发挥各职能机构的积极性还不够,服务质量还不够高。跨国公司到中国办厂,内外环境竞争激烈、形势严峻。所以20必须清醒认识形势,在改革开放中拼搏前进,逐步使我国轴承工业由轴承生产大国迈向世界轴承强国行列。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二
第二条本团体是与通信工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发挥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助手作用;不断促进我国通信行业的技术创新并走出国门;推动行业发展,为繁荣我国通信领域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努力。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协会提示,现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杏石口路17号,电话:010-68211260,网站:,邮箱:ccia@))。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二)总结交流行业、企业发展经验,促进会员之间联合合作;。
(四)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组织对外出口,引进技术等,维护国家及行业利益;。
(六)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及协调等各项工作;。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应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等;。
(十二)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促进行业全面发展和推动企业国际化进程。
(十三)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及开展本团体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在本团体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一名主管领导参与本团体工作。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六)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有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均需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干部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和吸收或除名;。
(六)决策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为企业承包、为行业发展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秉公办事,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9月24日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5月31日起施行。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中国广告协会在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直接领导下,围绕工商总局中心工作,坚持抓自律,促发展的方针,以服务为中心,取得一定成绩。
一、切实抓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为配合国务院整顿市场秩序的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整治虚假广告的工作重点,中广协在全行业开展了“中国广告信誉年——真实承诺我先行”活动(以下简称“信誉年”活动)和“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争创”活动)两项重大活动。
针对“信誉年”活动,中广协设立了举报电话,收到各地消费者举报电话、材料百余件,对待收到的消费者举报材料,中广协通过分类整理,部分送到媒体进行曝光;部分转交给地方广告协会,请其联系当地工商部门配合处理。
为使“信誉年”活动更加深入,又向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发出了《关于征集“中国广告信誉年一真实承诺我先行”主题公益广告招贴大赛的通知》,各地方广协报送作品共计237件,经过广告节作品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最后评出一金二银三铜获奖作品。
“信誉年”活动号召行业自觉抵制虚假广告,动员社会力量揭露虚假广告,对打击虚假广告、净化广告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开始,中广协一直坚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并于19、举行了两次总结表彰大会,在社会上和行业内产生很大反响。为了将此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20xx年中广协对“争创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作了深入细致的安排,在各广告经营单位自查和全国六大区互查的基础上,经各地广告协会严格初审,向中广协推荐了“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230家。经中广协第四届执行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有218个广告经营单位获得“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称号。该活动全面推进了广告经营单位的制度建设,在广告行业已形成一定影响。
(二)针对我国广告经营单位数量多、规模孝资金不足、设备技术不足、管理不足、客户不足的弱点,为引导和促进广告企业结构的调整,引导广告企业规范化运作,尽快缩小与国际广告业的`差距,中广协在全国开展建设“中国优势广告企业”活动,得到了业内的积极响应。26个省市广告协会推荐了供110家广告公司,现已初步核定49家为优势企业。此类活动对于解决行业自身快速发展和入世挑战的压力,树立一批规模较大、实力强、经营管理好、服务水平高、信誉度好的典范,带动广告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推动广告行业的资质认定工作做了有意义的探索。
以上活动均得到各专业委员会及各地方广协的大力支持。
二、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是中广协四项职能之一,也是中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点。20xx年中广协围绕“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的中心,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了解并及时反馈国家广告政策实施情况,作好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16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一政策在实施中存在较多的实际问题,业界要求中国广告协会予以反映的呼声较高。针对这一情况,中国广告协会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了该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反映给了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使该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为行业的高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举办第八届中国广告节。本次广告节无论是从参展的数量、质量,还是内容和组织都是越办越好,已在广告界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共收到2548件作品,是上界的1.5倍,除已有的固定项目如优秀作品展、专题讲座外,还增设了广告技术设备展、新世纪媒体大汇展,中国驰名品牌展等项目,更加专业化、市场化使广告节成为广告界名符其实的全方位交流的盛会。
(三)加强外事工作,拓展国际交往渠道。为促进世界最新成果在中国传播,促进中国广告界的交流与合作,设在中国广告协会的国际广告协会中国分会向国际广告协会提出申办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并取得成功,对扩大中国广告业在世界的影响和促进中国广告业与国际广告业迅速接轨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提供行业资讯服务。中广协主办的《现代广告》,以市场为导向,找准定位,在内容的组织上做了调整,使杂志更加贴近读者,突出体现杂志的服务职能,同时中广协继续为会员定期提供《会员通讯》,收集整理《中国广告经营单位经营额排序》,编辑出版《20xx年中国主要媒介广告价目表》、《现代企业营销与广告经典实战案例》、《第七界中国广告节优秀作品集》和《20xx年广告学术论文集》等书,《嘎纳影视广告作品》vcd,举办嘎纳广告节作品巡展,为广告界提供切实可用的信息。
(六)组织各种专题广告作品大赛。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绿色消费”主题公益广告大赛、“中国广告信誉年---真实承诺我先行公益广告招贴大赛”、“第三届全国广告摄影展”,同时还为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这一系列赛事对于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准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均达到良好效果。
(七)提供专业培训服务。20xx年中广协继续与北京广播学院合作举办广告专业研究生进修班,共招学员30余人。此进修班自创办以来,已有两届学员共60多人毕业。同时,还举办了一系列国内和国外短期培训。国内培训的项目有广州市广告博览会广告作品评述、四川省广告博览会电通赏讲座、深圳广告创意研讨班、北京客户服务与客户管理研讨班、北京客户(实务)培训班和首届保健卫生品整合营销高层研讨会。国外培训共组织了三批,总共88人参加了培训。此外,还与日本吉田秀雄事业财团合作,组织赴日客座研究生4人,旨在广开渠道为中国广告业培训高层次人才。
(八)提供广告发布前咨询。截止11月下旬,已完成广告发布前咨询共1455件次,临时性广告预审和报批共71件次,为广告狼子野心意的真实合法提供了法律上的服务。
(九)开展学术研讨。20xx年5月举办全国民营广告公司高层研讨会,就现阶段民营广告公司的现状与中国进入wto后面临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探讨;6月与中国非处方协会联合举办新世纪中国医药广告高级论坛;11月学术委员会主办了以“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市场竞争力”为主题学术研讨会,共收论文40余篇,对各广告经营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三、加强会员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完善组织建设。
(一)会员的发展与管理是协会的组织基础,关系到组织的壮大以及行业组织在整个行业中的影响力。年初对会员单位进行了资格复查,20xx年共发展会员91家,形势较好。
(三)增设霓虹灯、电力、烟草、民航四个专业委员会,待民政部批准;起草《中国广告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使各专业委员会围绕协会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共同开拓中广协的服务功能,待讨论通过;为适应加入wto后竞争形势的需要和民政部对社团组织分支机构的要求,拟对广告公司委员会进行改组试点,成立“中国广告协会市场传播代理商委员会”,相关工作已在运作之中。
(四)年初召开了地方广告协会秘书长会议,共召开了三次执行理事会,就中广协重大工作进行讨论决策。
四、20xx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业自律如何切实落到实处,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二)协会服务职能发挥不到位,不够深入;
(三)有些工作没有经过充分调研仓促开展,预期效果不理想。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五
(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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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六
(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第八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免费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
第十七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市人民政府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表彰或者奖励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七
20中国造纸协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中国造纸工业的实际,中国造纸协会重点抓了行业结构调整、造纸工业“十五”计划草案的修订;研讨中国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对策;进一步加强造纸污染治理工作,推广成熟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积极参与并组织了行业的生产协调等工作.经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初计划的工作.现将协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造纸信息英文刊名:chinapapernewsletter年,卷(期):“”(5)分类号:关键词: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八
行业理论研究工作仍然是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年初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表彰2020年度物业管理课题研究优秀成果,向研究单位颁发课题验收证书。确立2020年课题研究项目20个,其中重点课题6个,着重组织研究行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与路径、行业人才评价与认证、物业管理项目交接与管控、行业价格机制、行业调解机制、行业责任边界等内容。秘书处通过组织课题研究承担单位申报研究计划、中期汇报、召开重点研究课题汇报交流会、开展结题汇报等方式,把握课题研究的总体进度,扎扎实实做好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此外,协会着手开展行业智库建设,组织起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复核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第二批特约研究员信息,从组织机制和专家力量上为行业理论研究的开展做好保障工作。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九
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蚁患的认知与防范意识;着力促进委员单位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白蚁防治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倡导白蚁防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广环保型新技术的应用,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调研,整合、梳理各项科研成果,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努力完善自身建设,服务好委员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紧紧围绕行业中心任务,坚持“双向服务”,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练好内功,加强组织内部建设,积极发展新会员。二是开拓思路,继续推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进程。撰写《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修订稿)》和《关于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建议》,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积极推动各地开展立法工作。三是抓住技术这个重点,集中全力打造行业首本专业教材。经过两年的撰写和修改,完成共计十一章六十节,将近四十万字的行业首本专业技术书籍,现即将出版发行。
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关于完善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的研究》课题结题,课题围绕我国维修资金监管工作面临的热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破解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牵头完成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安排的关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专家库作用,针对行业政策和热点问题开展讲座,帮助解决各地现实疑难问题,助力行业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维修资金管理四大相关主体,即维修资金监管机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调研,深入了解他们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的认识和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举办高端研讨交流会、行业经验交流会、区域性培训会,加大行业沟通交流;优化《维修资金监管动态》编辑出刊模式,丰富刊物内容,拓宽来稿渠道,提升办刊质量,刊物的可读性、借鉴性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
设施设备技术委员会围绕行业技术技能提升核心工作,以《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指南》和《物业承接查验操作指南》为教材,与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合作,继续举办物业承接查验和设施设备管理专业岗位师资培训班。成功承办“深圳物管学院杯”首届全国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增强了行业整体凝聚力、荣誉感和自豪感,对推动行业进一步传承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品质、构建德技双馨的人才队伍做出一定贡献。落实和推进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工作,成功承办《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宣贯培训会,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坚持“团体标准有特色”功能定位,顺利完成协会年度重点课题《物业管理行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和路径研究》相关工作。组织撰写协会首个团体标准《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服务规范》,经专家评审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已在行业内公开发布。完成《物业管理指南》系列丛书中基础、高校、医院、写字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六本书稿的修改和定稿工作,并已于近期陆续出版发行。组织九项团体标准的申报和立项工作,初步建成常态化团体标准工作格局。首届国际物博会期间,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暨“标准助推创新、标准引领发展”分论坛,邀请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内外专家出席演讲,分享行业标准化成果,扩大标准影响力。在山东、广东、辽宁、青海等多地开展标准化论坛讲座,宣传最新标准化动态,提升行业标准化意识。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于2020年11月成立,来自全国各地的由协会会员单位推选出来的160多名委员会委员共同见证了委员会的成立。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第一届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了首届委员会重点工作任务。委员会的成立契合行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和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人才发展需要,将对行业人力资源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全面部署,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人才短板和瓶颈,为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做好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十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社团一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住建联合党委的工作部署,协会党支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从严从实抓好党建任务的落实。一是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首要政治任务,多次召开中心组(扩大)专题学习研讨会,以上率下认真学习十九大报告,深刻把握核心要义,结合工作实际找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契合点和发力点。二是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研究制定推进方案,教育党员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强化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三是加强党支部组织力建设,依托“三会一课”把党建工作融入日常工作,定期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注重突出政治性、严肃性和实效性。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积极培育入党积极分子,推动支部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四是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反对“四风”作为焦点,扎实推进“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分解体系,推动建立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为了更好地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协会印发《关于征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学习成果的通知》,面向行业征集学习成果,业界同仁高度响应,纷纷发来学习感言和体会,在行业内掀起了学习热潮。协会党支部在推动行业学习和践行十九大精神、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有效发挥了战斗堡垒的重要作用。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十一
协会将2020年定义为行业“诚信建设年”。年初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号召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布《物业管理行业精神》,倡导行业“诚信服务、务实创新、专业规范、共治和谐”,其中“诚信服务”作为价值取向层面对行业精神的概述,在行业精神中发挥统领作用。起草《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协会还组织开展了“关于行业诚信建设的大讨论”,协会负责人发表《诚信与黑天鹅——真实与虚假的穿越》《让诚信建设永不止步》《践行工匠精神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等主题演讲和文章,结合行业实际,宣传国家层面关于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文件精神,大力呼吁行业诚信自律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各地开展诚信建设的工作经验,推广广东、上海、天津、重庆、福建、山东、青海、兰州等地行业诚信建设经验。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努力在行业达成“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线”的共识,推动物业诚信服务对业主生活、社区和谐和社会文明积极作用的发挥。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十二
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合作,持续开展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物业管理行业住宅物业项目服务费标准、劳动力增减量、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方面信息。协会从会员单位中选取了31家单位参与价格监测,指导和培训企业开展数据上报。参与单位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涉及357个价格监测项目,年内共完成12期(共17期)数据填报,月均监测23962人,数据填报率99.66%,收集一手数据13万余条。协会与监测中心联合发文表彰了参与价格监测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优秀联络员,并合力撰写《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从员工离职率、到手工资和环比指数等方面做了总结分析,为行业宏观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十三
召开以“新理念新实践”为主题的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增补协会副会长事项,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协会分支机构设立、财务收支、行业自律公约、行业精神、团体标准、内部管理制度等协会重大决策事项。著名财经专家吴晓波受邀到会作了《重新定义2020》主题演讲,结合宏观经济形势,概括讲述了物业管理行业根据经济形势转变如何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理事会议程紧凑、内容丰富,融合行业内部企业的创新实践和业外专家的理念新知,展现了协会“务实、开放、服务、创新”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了理事会民主决策机构的重要作用。
组织召开2020年度物业管理协会工作座谈会,全国各省市69家地方行业协会共130名负责人出席会议,共同商讨行业技能大赛、博览会等年度行业重点工作。与会代表就新形势下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脱钩后自身建设和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在会员服务中的作用、协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协会与各地方物业协会的联系与协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联动机制得到巩固,为发挥各自优势、汇聚众智做好行业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十四
20xx年是“十五”规划取得基础性成果的最后一年,是轴承协会工作的承上启下年。在中机联的直接关怀下,20xx年6月,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在总结四届工作的基础上,实行换届,选举产生了中轴协第五届领导班子,为轴协工作继续开展建立了组织基础。协会经过前几年的工作实践和总结,中国轴承工业协会逐步形成了贯彻一个发展战略、坚持一个工作方针、实行一个根本转变的发展思路,并在全行业逐步形成共识。在这一共识的引导下,20xx年全行业共同努力,开展了大量工作,推动轴承行业取得了快速稳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中央宏观调控的经济环境中,在机械工业主机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全国轴承工业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国轴承行业“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轴承产品销售收入310亿元,产量30亿套,出口创汇9-10亿美元都已提前超额完成。20xx年,全行业轴承销售收入达到320亿元,产量32亿套;20xx年在产销继续增长的同时,出口创汇11.4亿美元。至此,“十五”明确规定的经济指标皆已超额完成。20xx年以来,全行业整体运行稳健,经济效益继续上升。据统计分析,全国轴承行业销售收入预计达到52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6.6%,产量58亿套,较去年同比增长17.6%,出口轴承25.89亿套,较上年同比增长14%,出口创汇14.25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5%。以此分析,我国的轴承工业销售收入跃居世界第三位,早已进入世界轴承大国行列。20xx年至20xx年全国轴承销售收入按可比口径平均递增16.15%,产量按可比口径平均递增17.21%,发展是快速而稳健的。
在中央宏观调控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轴承行业各企业都把技术进步放在重要位置来抓。20xx年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发的一号文件就是积极开展轴承产品质量跨标杆活动,继而推行名牌战略,召开质量会议,组织了两个非常设机构:轴承行业名牌推进委员会和轴承行业打假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大量的一系列工作。在全行业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充实企业的研发机构,并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行业新产品的开发速度明显加快。20xx年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组织编印出版了《中国轴承产品目录》(伍本)据统计,我国轴承产品的品种规格已达66000多种,特别是汽车轴承、精密机床轴承、铁路轴承、家电轴承等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向高质量、高精度、高附加值轴承产品迈进的局面。如轿车用轮毂轴承带传感器的第三代轴承、研发超过200公里/小时的铁路客车轴承、数控机床精密轴承等近几年发展十分迅猛。军用轴承、航空航天轴承等完全立足于国内,并取得很好发展,为我国国防工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经过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行业联合攻关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行业制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通过洛阳轴承检测中心测试,参加攻关任务企业的轴承产品、无异音轴承达到75%以上,已接近和达到国外先进企业产品的水平。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工作总结篇十五
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获得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批准,脱钩工作完成,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属性和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持续加强秘书处内部治理,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强化协会诚信建设和行为自律,制定并公开服务清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电子信息化办公水平,秘书处与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内部在线协同办公能力增强;加强服务会员和管理会员信息基础性工作,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年内新增会员170家,会费收缴率90%;注重员工内部培养和优秀员工外部引入,秘书处队伍逐步壮大。经过持续学习和不断历练,秘书处会员服务能力、专业研究能力、大型项目管理能力和超大型活动组织能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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