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论文(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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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优秀17篇)
时间:2023-12-14 14:54:11     小编:雁落霞

有些人总是抱怨时间不够用,其实问题往往出在他们自己不会合理利用时间。散文的写作需要情感的流露和对生活的独特感悟。接下来是一些常见的总结表达方式,供大家参考借鉴。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一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是新形势下我国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也称商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为了提高执法质量、效果和基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将原来由若干商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附属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等集中起来,交由一个商务行政机构统一行使的工作制度。它对于加强商务领域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有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务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三定方案赋予了重要的工作职能。正确有效地行使好这些职能:

一是靠引导。制定鼓励或限制政策,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实行行政许可等行业管理措施。

二是靠监管。那就是行政执法,近年来,商务部门颁布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商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则是我们加强商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手段。各地政府也积极坚持依法行政,围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在强化商务领域执法监管,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规范商务行为等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民生领域执法不到位,监管职责分散,执法力量薄弱,保障条件匮乏等问题。

机改后,第一,有执法主体9个。除江安、兴文县商务部门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外,市局和其他8个区县均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履职依据源自本级政府的“三定”方案。

第二,全市有执法人员43人,其中市局15个,区县28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有行政权力清单60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处罚47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商业特许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外资企业等2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47项处罚。其中,市县两级行政处罚40项,市级处罚7项。

第四,确定市场秩序科为行政执法牵头科室。近年来,我们建立以抓信用监管为基础和“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管模式,推行对同一主体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方法,在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检查“缺位”的同时,也减轻企业接受检查的负担。三年共随机抽取30名执法人员对97家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清单占应检查清单的52%。

1.商务立法较为滞后,法律法规支持不足。

商务领域的事务可谓繁多复杂,涉及面广,但商务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大多是部门规章,执法依据级别较低,权责不清晰,罚责不明确。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预收存管资金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导致部分发售卡企业在停业或关闭情况下无法退回预收账款,诸如此类的商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配套措施的不足等原因易造成商务执法工作的盲区,是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亟待突破的首要关卡。

2.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商务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交叉。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商务工作涉及越来越广,大力发展流通业,推动经济全球,保障流通秩序规范和谐是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然而商务部门的一些职能同市场监管局部门职能相互交叉,在执法过程中易造成职责不明,无从入手;另一方面,机改后,部分区县为非行政执法主体,加上个别区县无人持有商务行政执法资格证,行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

3.商务管理条例认知度较低,缺乏相应的行业宣传。

商务执法工作起步较晚,群众对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的职能任务、责任权限等内容知之甚少,认知有限。导致日常商务执法效率较低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缺乏行业组织的宣传约束和社会群众有效监督,给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力。

商务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和宣传相结合;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统一指导和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方联动,规范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原则;强化执法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商务执法程序。

国家和省级商务部门要加快商务立法进程,提高立法级别,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处罚类别。明确商务执法的具体内容与权限,强化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措施。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抓紧对典当、商业特许、再生资源回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家庭服务业、对外劳务合作、外商投资等国内贸易及国际经济合作领域赋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梳理,逐项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大扶持力度,强化队伍综合能力。

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扶持力度,在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执法装备、取证检测设施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二是在政策上倾斜照顾,增加各级商务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为解决执法区域法律主体问题,建议设置市级商务综合执法机构,下设分片执法队伍,为进一步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二

2011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利益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经就是否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过讨论。尽管最后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改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没有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大的改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加强。文章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归纳,结合国外专利行政执法的先进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体系。

(一)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两种形式,也称为“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相结合的执法保护体系。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的实施专利法的行政主管机关。除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比司法部门担负起了更多的执法任务。

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三种救济方法,即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其中,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便属于行政保护。

第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专利管理机关缺乏查证、保全等有力有效的专利执法手段,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等能够迫使违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惩戒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甚至处处受到被请求人的抵制和刁难,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由于没有有力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已严重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导致了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

2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

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区域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优势,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个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圈,这些专利执法协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1)忽略了行政相对人在专利执法协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订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协议未向社会公开;(3)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缺乏监督。

鉴于很多国家都是专利、商标、版权合署执法,或者至少是专利、商标合为工业产权与版权并行执法,几乎没有像我国这样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各自为阵,且相互差异很大的状况,所以以下的介绍是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层面,而非单纯专利行政执法。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是有警察机构和海关部门负责,之外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后三个机构的行政保护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ustr主要负责处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知识产权主体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负责处理外来产品对美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侵犯,阻止外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海关则负责具体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美国。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限于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而行政处理的具体内容也与我国的行政处理有很大差别,它集中处理的主要是在商标或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行政纠纷,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

此外,法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其刑事救济没有设置门槛,实际上包括了我国的行政查处。

1注重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以及各专门力量之间的联动。

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调解各国依各自历史传统、法治进程及现实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大众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行政权威和专业性的认可,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研究行政处理、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合理办法,以更好地发挥行政的效率。

3知识产权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当前我国正在倡导并积极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服务不能缺少,而这一职能是应当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执法任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的,所以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分离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文对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介绍,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削弱专利行政执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门地位。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而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对它必须有所制约,司法权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发展并完善市场经济已成为基本国策,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为我国司法部门带来较之以往对社会关系更强有力的调整权力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强和审计经验的积累,从发展趋势上看,行政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限与范围应逐步缩小,司法审理的范围与权力应逐渐扩大,因为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时从法律效力来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无疑会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

1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

虽然从总的、国际上的趋势来看,逐步提高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削弱行政执法是主流,但在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于:

(2)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并未在我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根深蒂固,这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运行的环境过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预,同时,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又进一步限制了审判水平的提高。这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得不到大家的认可,这使得人们往往习惯性的服从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从国家政策来看,所以,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要“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并将予以加强。

2在现阶段应该加强并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体有如下建议:

(1)加强专业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可以尝试先成立专门的执法处或执法大队,同时推动国家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整合,统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版权等的审查、注册和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垂直领导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或者如果一统知识产权各部门有困难,至少要剥离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为下一步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铺垫。待条件成熟时,以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基础,集中现有的工商、专利、版权执法队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和文化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组建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2)加大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一,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列为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多部门联动合力查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其中“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以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在目前没有立法授权,可以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宜将这类行为列入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通过专项的联动,借助公安、质检、工商、海关、新闻媒体等多部门的力量,从生产源头、市场监管、进出口环节等多渠道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扩大影响,奖惩并举,强化对严重专利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专利权人利益。

第二,推动地方立法,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2008年《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出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严重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说至少没有跟商标执法看齐。当下权宜之计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加强相应的执法。

(3)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细化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

现行《专利法》第60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行政处理的程序,即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如何作出,实体上依据何种标准,程序上遵循何种规范以及如何限制的规定,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且“责令停止侵权”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当,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在当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指导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内制定出台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办法,设定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任种类和救济措施,以期规范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

目前,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小,侵权人对决定不以为然,导致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形式化和当然化。虽然《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也暴露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弱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责令停止侵权决定做出以后,需要依靠侵权人的自觉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侵权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责任的实现必将陷入困境,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又会面临重重的审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率严重低迷的状况,以行为为执行标的案件,其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寻求更有效的执行方式。

第一,在协议中具体规定专利执法协作的事项条件。

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网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及办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协作,在这些方面,各区域专利执法部门是必须协作的事项,应尽自己最大义务去帮助完成这些行政任务。从各区域的协作的本意来看,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专利权。但协作机制绝对不能成为主管部门之间逃避职责的理由,只有符合应当提供协作的条件,能达到协作目标时,各主管部门才必须协作。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表面上看是行政主体之间缔结的内部行政合同,实质上会产生对外的法律效果,属于外部行政协议。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切有关事务,都应当公开其信息,让公众了解行政部门的执法意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是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对政府的行政事务的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协作协议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三

第二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二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四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影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就必须结合国情,从完善行政立法,改革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树立行政法治观念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逐步完善。

〔关键词〕。

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监督责任;主动性;执法模式。

行政执法问题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它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理论层面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1.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其他传统行政法理论概念不同,“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首创,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入新时期,我国明显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必须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权力。要主动行使而不是被动作为,否则就产生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主动性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区别。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济,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就不得主动地采取行动。在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职权执法。总之,行政执法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具体性。相比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个案性和具体性等特征。行政执法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具有具体性。(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相对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的目的。

1.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形成是通过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实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到实践中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针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这才能做到与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相符合。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现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原则。3.行政执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而易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只会日益加剧民间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推行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缺乏规范性。

行政执法应当是依良法去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并且必须是对良法的严格执行。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1.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个层面,无法可依是指在执法实践中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些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不仅在物质上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的.侵犯。而且,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特征也会容易使当事人遭受到精神层面的损害。因此,这些受到违法行政执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颁布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这样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选择不去接受其法律约束,并且去选择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法律也不过如此而已。长此以往,社会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恶劣传统和心理定势,公民对法律也容易产生轻视的看法,有法不依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表现在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于现实的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有一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漏判,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违背了执法必严的重要原则。执法不严表现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放纵违法行为,任意放弃自身的行政执法职责,消极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看待执法活动。现实中,因执法不严发生的事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格外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亟待改善。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一旦被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调查清楚了才能恢复销售。因此,执法不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秩序也是一种破坏。执法不严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违法不究。违法不究破坏的是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违法受追究。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没有起到对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还要将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如果执法不严,就难以达到那样的效果。执法不严也较容易产生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强化这种责任意识,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难以实现。

(三)不文明执法。

执法不文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目前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的其他部门调过来的,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尤其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他们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可想而知,而且实际情况中,也常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出现,例如“临时工”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自己始终摆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群众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野蛮执法、执法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另外,在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过于行政化的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程序法,从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程序对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约束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范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背景下,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体现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特定的规则系统中,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话,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例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未按程序流程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等。久而久之,广大民众与行政机关矛盾就会激化,民众毫无安全可言,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让理论的力量得以体现,这是被实践经验所证明的。法学理论不论多么完善,也要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加以检验。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基础,行政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执法制度建设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依法治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对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行政事务,以达到行政目标的基本体制。作为行政机关最经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职能和政策监督职能尚未分清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且缺乏协调和监督,主要表现为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党的十六大对改革行政执法模式十分重视,会议强调要加强执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构建行政执法的新模式,从而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模式。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典型的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以至出现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设、监督机制运转不良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难以起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处理:(1)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2)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3)加强人大的监督;四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制度建设,还要求观念的更新。历史经验表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观念先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勤奋学习去获得法律知识和理解法治原则,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要转变观念,推动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这主要包括:(1)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树立行政程序的观念;(3)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4)树立监督责任的观念;(5)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完善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状况,还须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2)行政作为不够规范;(3)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上述这些问题,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离不开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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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五

1、建立健全了执法队伍。一是组建了正科级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准编制16人,配备了车辆、摄像机、录音笔、制服等执法装备,核拨了执法经费每年八万元,做到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五落实”;二是全面实行了持证执法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大队16名工作人员全部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执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订培训学习计划,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执法水平。

2、规范了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了巡查、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了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基本做到了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二是统一了执法文书,根据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件中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大队统一了办理案件各环节所有法律文书的格式,并规范了填制方式;三是实行了案卷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手续完备,按时归档;四是严格执行了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制度。

3、开展了扎实有效的执法工作。一是实行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提高。动态监管机制,高密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临查、暗访等执法检查活动及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商务执法的影响力;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与公安、农业、工商、安监、消防、质监、药监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有机合作,共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站点,提高了执法效力;举报投拆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开通12312在线举报投诉窗口,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提高了商务执法监管的覆盖力。二是严查案件,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共查处了3起私屠滥宰案件,取缔了9个窝点(含非法摊点),罚没款1.8万元,收缴了不合格肉品1123公斤,城区定点屠宰率连年均达到99.99%;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30起,取缔无证加油站(点)16个,收缴罚款10.6万元。通过强化商务执法,使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实施,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二)存在的问题。

1、执法经费不足。商务执法工作量大面广,远涉各个乡镇,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每年8万元的执法经费,用于市区、乡(镇)、村正常巡查开支都不够。如想拓宽执法领域,深入开展商务执法工作,满足广大群众对商务执法的要求,必须增加执法经费。

2、拓宽领域较难。商务法律、法规、规章虽多,老百姓对商务领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也强烈,但至今我市商务执法仍仅仅停留在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市场管理两个领域,酒类流通、洗染业、家电维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众多领域,因种种原因没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3、检测手段缺乏。没有检测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在执法工作中,面对来源不清、有疑问的酒类及劣质成品油不能检测,无法识别,束手无策。

4、法律依据偏弱。在当前的商务执法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大都没有或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权,刚性不足、缺乏操作性。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能查封扣押,手段软弱无力,虽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定了商务执法查封扣押权,但面对持刀的屠户,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的保驾,也是难以实施。再有就是即使查实了违法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由于缺乏强制执行权,又难以得到法院的配合,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

1、贴近民生,拓宽执法领域。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即将移交农业部门。下一步商务执法是弱化调整,还是开拓领域、强化深入,是摆在商务部门面前的现实问题。我觉得,危机更是转机,我们应该主动作为,拓宽执法领域。如何拓宽?就是要广泛征集、梳理商务领域中群众急切需要商务执法来维护他们权益的地方,这就是我们拓宽商务执法领域的契机,抓住他,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耐心周到的服务,有理有据的处罚,执法为民,就可以将商务执法领域不断拓宽,推向深入。

2、高位推动,解决经费问题。

稳定充裕的执法经费是商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保障。当下各地方财政不是很宽裕,商务执法工作要想从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中分享足够的预算,靠地方商务部门协调效果不大。如果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能出面,高位谋划、协调推动,促使县级政府保障商务执法稳定足够的经费应该成为可能。

3、转变观点,贴心服务促执法。

商务执法可以说是项刚刚开始的新工作,广大群众有些陌生,面对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以人为本时代,商务部门应该彻底转变观念,摈弃简单粗糙的执法思想,开展柔性执法。通过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深入细致的政策咨询、知识宣传服务,让他们了解、认可、支持商务执法;通过对经营者提供业务培训、工作帮扶,促使他们文明、守法经营;在争取绝大多数人支持的同时,对极少数知法犯法、顽固不化的违法违规者进行严厉查处打击,维护好、实现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为民商务。

4、政策支持,保障商务法规实施。

针对现行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执法和行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刚性不足等问题,希望上级商务部门贴近基层工作实际,多出台细化的、易于操作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商务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强化上级商务执法支队建设,不断加强对县级商务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商务执法水平。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六

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合理应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促进消防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就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在运作中权力易被滥用,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五)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这样语意模糊的词,《消防法》也不例外。

(六)决定就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就是否执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灵活性决定其易于被滥用。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给徇私枉法者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感情的因素,就极有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客观上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温床,在人们的意识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代表国家行为,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影响,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公正对待普遍采取忍让态度,长此以往,执法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不以为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三)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认识能力较低,行政自由裁量权虽就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但具体实施人员还就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取决于其自身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就是每一个执法人员都经过正规、系统的法律学习培训,加之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所以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选择的差异,从而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从立法层面上,在立法之初就要尽可能的做到明确和科学,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空间。《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等等五种情况。消防执法机关又从三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幅度之宽可见一斑。将立法科学、准确地表述作为今后立法的趋势,势必减轻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

(二)从行政机关内部层面上,从内控制度入手,控制自由裁量权。

1、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范、细则等行政法规将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对于《消防法》中经常出现的“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部消防局为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在此基础上河南省消防总队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针对36类违法行为区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了96项具体裁量标准。例如规定上文中提到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较轻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对应得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将原有笼统的规定细化,大大增加了消防执法中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

2、借鉴司法中的判例制度,定期将本地区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汇编,指导该地区的消防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就是案例汇编的时效性和地区性。我国地大物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时期社会生活发展程度更就是大不相同,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所以不同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近期本地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并定期更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其指导意义。

3、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与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体决定。

4、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就是主观滥用还就是客观滥用,就是偶尔滥用还就是一贯滥用等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其应承担的责任。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自身不能适应消防执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强化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权力就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主观上保证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其次要增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在外部监督层面,充分发挥监督主体功能。

1、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但这并不就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无法进行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即可以对消防执法的程度进行审查,也可以对消防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有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从而最大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更加广泛,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但社会监督的实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就是执法公开化。只有将消防监督执法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才能使社会监督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充分发挥,加快全社会法制化进程。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通过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不被滥用,但不管队自由裁量权如何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法制环境。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七

摘要:乡镇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显著。随着“互联网+乡镇”的不断推进,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建设和武装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变得更为可行和重要。通过乡镇信息化建设来推进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以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使执法行为更为规范、标准和透明,将对现代化乡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1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乡镇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乡镇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乡镇部《“十三五”全国乡镇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深化行政执法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乡镇行政执法不仅是我国乡镇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乡镇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乡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对于执法行为的透明、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深入,有着决定性作用。

乡镇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为乡镇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提供技术手段和方法,调控乡镇活动全过程,以促进乡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乡镇行政执法是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授权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各种监督执法手段,对乡镇生产过程,特别是农资产品市场进行管理和整治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乡镇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信息化在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主要指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建设和运用各类信息平台,发布农资产品的供求信息、招商信息、乡镇产业政策等信息,监管农资市场,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

泰州市是长江经济带的乡镇大市,也是乡镇部认定的第二批全国现代乡镇示范区。在泰州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现代乡镇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互联网+”现代乡镇建设工程,要求“以乡镇投入品为重点,开展移动监管执法系统”。

近年来,泰州市乡镇综合执法支队以服务“三农”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执法队伍的建设,认真学习乡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在维护农资产品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也积极促进了泰州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泰州市有7家具备乡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9支执法队伍98名执法人员,执法领域涉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机,日常执法的重点在农资产品市场监管(乡镇投入品监管)、乡镇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知识产权保护等4个方面,主要包括农药管理、种子管理、肥料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农机管理、动植物检疫、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截至20底,全市共组织乡镇行政执法活动3.5万多次,出动执法人员7万多次,对辖内1200多家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从源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1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我国的乡镇行政执法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近四十年,信息技术在乡镇执法领域应用少,执法人员普遍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进行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导致执法过程中信息查询难、提取证据难、检打多分离、执法效率低,常常贻误违法线索的发现时机和证据的及时提取及登记保存,严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而且在缺少公共信息平台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乡镇行政许可信息、乡镇投入品检测信息存在发布滞后、发布渠道分散、覆盖面窄、发布内容不全、更新不及时、查找不便等问题,各辖区在事后监管中往往各自为战,致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从源头得到有效查处,大大降低执法效率和质量。2建设经费不足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各级政府对乡镇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项目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但对乡镇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的拨付却缺管重视,投入明显不足,致使日常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处罚不公,无法满足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严重影响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许多基层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由于经费保障不足,使得乡镇行政执法信息互动与共享等只能靠传统的方式互通消息,没有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与建成的乡镇投入品监管系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接,不利于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与时俱进。3人员信息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离不开信息化手段的支持,需要精通信息技术的人才参与,而当前许多基层的乡镇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从乡镇类专业人才,或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至执法机构,并非专业人员,所学专业也都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农学专业,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和信息类专业人才,日常工作中也难将信息化建设与乡镇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许多执法经验丰富的、年龄稍大的执法人员习惯于传统的执法方式,对信息化执法的热情不高,接受信息化技术的能力稍弱,不愿主动参与信息化执法建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建设与推进。

(一)高度重视,把握信息化发展方向。

在“互联网+乡镇”飞速发展的今天,乡镇行政执法也必然要求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改造原有的执法方式和手段,使执法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可以说,实施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是推进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由传统方式向电子化办公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对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有正确且清晰的认识,将执法信息化建设列为工作的重点;根据实际工作和未来工作的发展需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规划;制定年终考核方案,敦促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重视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提升各层次人员的信息化意识。

(二)政策倾斜,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在高度重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执法经费,为乡镇执法和乡镇投入品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借助“互联网+乡镇”东风,整合项目经费,购置现代化移动执法终端,建设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乡镇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检及结果等共享信息平台,建设集基础信息查询、执法抽检管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管理、日常检查管理、行政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并主动与乡镇投入品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等已建设完成的乡镇类信息化项目进行对接,形成乡镇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规范统一、信息共享、迅速及时的工作局面,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升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

(三)加强培训,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

科学统筹,分析现有执法工作信息化需求和当前执法机构的人才结构,科学做出规划,引进部分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分批分期加强对当前执法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日常业务处理的意识,重点加强对日常业务所涉及的信息系统的操作应用培训和各种现代化执法设备的使用培训,以进一步提升他们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执法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切实提升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努力形成一支执法熟练、装备齐全、精准高效、统一规范的乡镇行政执法队伍。

四、结束语。

乡镇信息化是乡镇现代化发展的基础动力,而乡镇行政执法作为保障现代化乡镇发展的中间力量,重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以乡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载体,使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规制统一化、工作标准化、办案流程化、重要节点可控化,切实地推进乡镇行政执法领域信息化应用的发展,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现代化乡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八

第四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九

专利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专利行政执法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手段。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多年的执法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将就专利行政执法的现状、挑战以及如何提升执法效果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专利行政执法机构能够依法行使调查、处理侵权和纠纷等权力,保护了专利权益。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力量不足,导致很多侵权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二是执法标准不一,不同地区对于同一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给企业利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三是技术专业性要求高,执法人员在处理复杂专利纠纷时存在一定困难。

专利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是技术发展带来的困扰。现代科技的快速进步,使得对专利技术的理解和鉴别变得困难,也给侵权行为的查处增加了难度。其次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的衔接问题。由于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之间的界线不清晰,导致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执法的结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此外,还有执法资源不均衡和执法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为了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通过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和技术水平,增强执法能力。二是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各地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较为统一的执法体系,减少不确定性。三是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起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使行政执法的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四是加强执法协作,通过与企业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段:结语。

专利行政执法是保障专利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面对当前的挑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强化执法协作,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效果。相信通过这些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进一步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

摘要:从建筑工程管理理念的角度来说,我国诸多建筑工程单位由于缺少完善的工程设计体系,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对于民用建筑设计来说,加强建筑防火技术设计可从根本上排除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或避免火灾对居民造成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本文针对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阐述了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对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为相关设计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民用建筑设计;建筑防火设计;应用;。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民用建筑一般具有楼层高、占地面积广、人口密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同时,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民用建筑火灾的因素较多,而控制民用建筑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火技术和措施,以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能力,可见加强对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是极为必要的.

2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

目前,我国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疏散人口难度大.一些民用住宅楼层较高,且人口密集度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建筑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数量可能会无法满足人群疏散需求,再加上楼道中堆积的大量烟气,极易导致火灾现场陷入一个混乱局面.另外,民用建筑中一般会具备暖水井、垃圾通道以及电缆井等设施,若民用建筑设计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则或是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大火从底部通过这些通道蔓延至上部,对上层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2)火势蔓延速度快.在民用建筑内部着火的情况下,若未做好防火的隔层问题,则会加快火势蔓延的速度;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多是b2级别的材料筑成的,这种类型的材料更有助于火势的蔓延;(3)扑救难度大.对于一些高层消防工作来说,云梯数量和高度都是有限的,且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水炮、水枪都无法达到良好效果;通常高层建筑外围的裙房也会阻碍消防人员登高,加大了救援难度.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一

随着水利工程事业不断的发展,我国基层水政执法的工作越来越彰显出了其重要的意义,如今已经成为我国用水事业的基础保障。但我国的水利事业在基层的工作上仍然存在了许多问题,为了保证我国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解决执法上存在的相关问题闲尤为重要。

1基层水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1不完善的法规建设。

我国在水利事业方面的建设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是起步相对较晚,因此,导致了在法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实际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也曾先后出台了众多相关的法律政策,基本已经实现了依法治水的工作要求。不过,由于不同地方的实际状况不尽相同,我国有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这就使得在不同环境下法律的功能性丢失,进而严重影响到了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1.2缺乏有力的执法监督。

为了让水政执法更加具备公平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就必须要实施有力的执法监督。但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监督机制往往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水政执法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之间产生了冲突就使得相关监督部门的工作形同虚设,而执法工作却处于不受监管约束的工作状态。

1.3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水政执法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就是执法队伍,在整个执法的过程中,执法工作队伍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对执法的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从目前的水政执法队伍来看,我国的执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也有待加强。因此,使得水政执法的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严重阻碍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

1.4水政相关法律的宣传不佳。

宣传是任何工作都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而在水政执法的工作中也需要大量的宣传。但就目前看来,一方面,我国水政执法的宣传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使得大众无法真正理性、客观的看待水政执法问题,无形中增加了水政工作的执法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水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质,在实际工作时极易与大众产生矛盾甚至冲突,水政法律的宣传不佳无疑将这一问题放大化了,更加激化执法方与大众的关系,不利于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虽然我国就宣传这一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处理,但是对策并没有落在实质上,使得此类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水政法律的宣传力度与水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必须对水政法律的宣传力度加以高度重视。

2针对水政执法问题的相关对策。

2.1完善水政的'法律法规。

水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只有完善了水政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才能使我国的执法工作更加有法可依,并朝着有法必依的工作态度不断发展。同时,根据我国水政执法在法律建设上的问题,要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合理、灵活的进行改动。为此,各地方政府应该细致、全面的对国家《水法》进行解读和掌握,并结合实际的区域情况拟定既遵从于国家法律,又适应于地方情况的综合法律规定,使执法的工作更加有序的开展。

2.2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在水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方面,必须要大力的加强实际的监督力度,这是因为对水利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代表了百姓与国家的利益,只有加强了对水利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才能够使百姓与国家的利益得到基本的保障。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在国家的政策法律下不断拟定水政执法的责任制度,并明确规定双方的职责权限,最大化避免双方在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冲突,强化监督机制的监督力度。另外,要积极调动水政部门的执法动力,建立考察审核的奖惩机制,对优秀执法机构进行有效的鼓励,激发其执法职能,在执法与监督的协调统一下,使科学的水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常运行。

2.3加强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

水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对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大力加强水政执法队伍的综合建设,那么首先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对部门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要分为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两个模块,要努力实现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与思想素质的协调统一。其次,要采用定期考核的制度,对每个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检测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如果成绩不合格者应该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核通过才能够正式复工。以这样的模式能够加强执法人员的忧患意识,同时也迫使相关执法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质量。

2.4加强水政法律宣传力度。

水政法律的有效宣传能够减少水政违法事件的发生,是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同时,良好的水政法律宣传,能让大众更加正确、清楚的认识到依法治水的作用和好处,有利于缓解双方关系,并大力提升了群众对水政执法工作的配合性,使水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更为轻松、有序。为此,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在宣传途径方面花费功夫,比如可以通过电视新闻、网络媒体等进行法律宣传,利用媒体的广泛进行宣传势必让宣传的效果事半功倍。还可以利用报告会以及专题讲座等交流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以此能够增加水政法律的学术性、专业性,使大众能够更加信服,从而达到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在进行水政法律宣传之外,还可以对水政执法工作加以宣传,对水政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查处,以此警醒大众,并传达出依法用水的重要意义。

3结束语。

我国的水利事业要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就必须要先保证水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因此,必须要对我国执法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从法律建设、监督力度、素质建设以及宣传力度四个方面对基层水政执法工作进行优化,切实的提升水利服务质量,并促进我国水利事业的秩序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2]蔺巍山。浅析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1,16:9-10.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二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年9月8号,张军(化名)在去往公司的路上,遇到一名请求搭载他车的男子。张军以其为私家车不载客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但该男子随即表示胃疼,请求张军载他到前面不远处,并且表示愿意付费。于是,张军出于同情便同意将该男子送到前面不远处,但是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当张军将该男子载到目的地的一转弯处时,该男子抢拔了车钥匙,随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便出现,扣押张军的车,还以违规载客为由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009年10月14号晚8点,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化名),在上海浦江闸航路口遇到一名年轻人欲乘车,但该乘客上车后仅4分钟,便要求孙中界将车停靠在闸航路,然而刚一停车,孙中界便受到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执法大队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扣下金杯面包车。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方式。首先派出一人伪装乘客搭乘私家车,要求在指定地点下车,停车后再由早已准备好的交通执法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停车后执法大队立即出现,可以“人赃俱获”,避免“黑车”交易的隐蔽性和迅速。但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此种取证方式,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认为其不仅违背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属于“非法证据”。

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我认为钓鱼执法是对诱惑取证的滥用。要了解钓鱼执法,我们需要首先明白什么是诱惑取证。所谓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于那些有违法犯罪意图或倾向的行为人,或者已经有一定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很难收集其违法的重要证据的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为其提供一定的条件引诱其违法,当其从事为其提供机会或便利的违法事项时,将其现场抓获的一种特殊行政执法手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还有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侦查策略,前提是有诸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侦查,此种手段受到了程序上的严格限制。而钓鱼执法是通过设置执法圈套,引诱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从而对其进行制裁。上述的两个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三、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证据法治要求在收集、提供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和定罪量刑环节都要以证据为基础,真正做到以证据定案。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和合法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并且要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对于完成形态和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对于预备形态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权进行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并不能对此处罚。诱惑取证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一直从事违法行为,并且有明显的违法意图。那么一直从事违法行为表示该犯罪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状态,此时行政机关只是提供一个“催化剂”,并没有改变行为人的意图,而提供“催化剂”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取证。如果不使用诱惑取证的方法获取证据,案件就很难破获,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所以,行政机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意图和倾向时,采用诱惑取证是合理的。现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由于诱惑取证不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所以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性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诱惑取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诱惑取证是在获取证据以惩罚那些本来就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从事违法行为,之后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打击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益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性权益,反而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收非法侵害的行为。所以诱惑取证获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所以诱惑取证是合法的。

四、“诱惑取证”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综上,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以诱惑取证应当是允许的。例如:行政机关有线索表明刘某有一堆违禁物品准备卖出,但行政机关并不知道该违禁物品被放置在何处,也不知道刘某准备何时在何地卖出这些违禁品,此时工作人员假冒购买者与刘某联系,在交易过程中将刘某抓获,“人赃俱获”刘某也无法辩解,极大地提高地办案效率和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法的意图,执法人员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完成任务,准备犯罪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然后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将其抓获,这是不被允许的。

例如:一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元钱,陪我过夜。”该女子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最后出1000元,这个女子勉强同意了,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得以卖淫为由将该女子抓获。因为该女子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产生的违法意图,不具有主观危害性,尽管该女子禁不住诱惑准备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她并没有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利益。但若是该女子一直从事卖淫活动,这次只是认为出价太低而拒绝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可以以此为证据对该女子进行处罚。类似的“黑车”事件,执法人员派出的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乘客,也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没有被行为人破坏,客观上并不存在应受制裁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诱惑取证和钓鱼执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执法机关提供犯罪条件之前存在违法意图或犯罪目的,执法机关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一直存在违法行为。

五、诱惑取证的正确适用。

诱惑取证应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隐蔽,收集证据不易,但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需要考虑到面对诱惑和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抵抗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决不允许随便使用诱惑取证的方式。诱惑取证的正确实施,不仅需要实体上的合法,在程序上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在行政机关内部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哪些违法行为适用诱惑取证,并且规定适用诱惑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并非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可以进行诱惑取证。同时行政人员在实施诱惑取证之前必须提交一定的材料或者证据,经过特定机构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诱惑取证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证据法治的要求,是行政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探索出的一种合理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适用不当就很可能会超出必要限度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行政机关把握好“度”,避免出现钓鱼执法的现象,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司法公平。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三

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四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六

第三十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第三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第四十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七

近年来,我国专利保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申请专利也日趋增多。作为一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我深感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挑战性。通过多年的执法实践,我有幸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从专利理念、项目管理、案件处理、队伍建设和法规规范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广大执法人员有所启示。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专利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能够促进创新发展,也能够防范专利侵权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我时刻保持着“保护创新、防范侵权”的理念,要求自己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只有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其次,项目管理是专利行政执法的基础。在项目管理中,我深知要做好中小企业服务,要倡导自主创新,要提高专利保护意识。项目管理要注重统筹协调,要做好专利案件的分工配合。我常常与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相互学习,共享案件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在项目管理中,我注重与企业和个体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给予他们支持和帮助。

再次,案件处理是专利行政执法的关键。在案件处理中,我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公平、严肃,坚决打击专利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我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依法受理并审理每一起案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我也注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解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案件处理是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要求执法人员要有细致认真的态度和过硬的专业能力。

然后,队伍建设是专利行政执法的保证。在队伍建设中,我提倡团队合作,倡导相互帮助和学习。我带领团队成员不断学习和研究专利行政执法的新理论、新经验,提高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我也重视培养年轻的执法人员,通过定期培训和实践,帮助他们成长和提升。

最后,法规规范是专利行政执法的基石。我深刻认识到要善于应用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执法人员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执法过程中,我要求自己做到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杜绝违法违规现象,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专利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们要保持专利行政执法的理念,推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注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养,遵守法规规范,依法行事。相信在广大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一定能够不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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