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心得体会(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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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权法心得体会(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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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物权法逐渐成为社会热门话题之一,人们对其内容和实践应用开始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作为一名法律学生,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深感它对于维护民事领域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正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对于物权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物权法是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法律规定,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也是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不同之处。在物权的行使过程中,凡事皆须以平等为主,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优劣之 分;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需要强调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防止当事人利用“强者占有优势”或“资本凝聚优势”等不合理因素,损害弱者合法权益。

二、范围的多样性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不同领域和行业中均有所涉及。从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到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新兴领域,物权法在其中都有着独特的应用。在此背景下,不同行业和领域中的专业人士须要对物权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将法律的实践运用到自己所从事的领域中,并加以细致分析和实践,提升物权法的适用效果。

三、权利关系的唯一性

物权法往往使人们联想到“占有物”的概念。而在法律中,“占有物”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实物,也包括权利关系。物权的实体是占有,而每一个占有物体的行为都是对这个占有的物权行使的具体表现。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考虑,所有物权关系中均有着相应的权利关系,而这些权利关系是唯一的、不可再分的。

四、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在现行的物权法中,尤其强调了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原则。这意味着权利的取得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来自于法定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例如,归因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权利行使是非法的,不合理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会被法律所追究责任。因此,我们在享受物权的权利时,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而是要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维护正义的责任

最后,作为社会公民和受物权法保护的当事人,我们应该在行使权利的同时,积极发挥自己的维护正义、促进公平的责任。特别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以自身的行为“树好”信用、提升社会诚信,同时也应该互相监督、合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总之,作为法律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物权法在社会中起到了维护权利、促进公正、保证安全等重要作用。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此的学习与掌握,促进其更加完善、有效地实施,为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二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三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个人拥有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我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物权法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透过法律的条文,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知自己的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段:认知财产权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不单单表示物质财富的所有权,同时也表达了人权、自由、平等等价值的观念。在物权法中,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在法律上获得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因此,深入理解物权法对于我们正确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以及避免发生财产纠纷,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学习物权法让我获益良多

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获益良多。在认识专有物概念方面,我更清晰地了解了“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不同类型财产权利的概念及其界定;在认识共有物方面,我理解了“共有”、“共同支配”等概念的含义。此外,学习物权法也让我对财产权的保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透过知晓权利获得的方式,我明白了如何在适当的时候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第四段:法律事务证明的重要性

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涉及财产权的事务,如房产买卖、车辆转让,遗产继承等。在这些事务中,法律事务证明显得尤为重要。凭借法律事务证明,我们能够获取合法的权利,也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处理涉及财产权的事项时,不妨多加关注法律方面的事务证明。

第五段:结语

学习物权法,不仅是一次深刻领悟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个人拥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体现。透过对物权法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够更好地处理涉及财产权的事务。希望我们能够在理解和运用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四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迫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五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法律关系。近年来,我国物权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本文将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权利主体、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规定了各种物权的设立、变动和转让等事项,为个人和企业创造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财产权益保护机制。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物权法的权利主体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直接行使和享受物权,对物权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实践中,我们要注重权利主体的界定和识别,防止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同时,我们要积极宣传和普及物权法的知识,提高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涉及到物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等问题。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设立物权时,我们要注重事实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在物权的变动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和处分。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

物权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限制和约束权限制两种形式。公共利益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对物权进行的限制,如国家征收、征用、征收决定等。约束权限制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物权进行的限制,如邻近物权、其他特殊物权等。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和司法实践对物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赔偿。

五、物权法的实践意义和展望

物权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物权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如何加强对权利主体的保护等。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物权法。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六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七

从-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心得体会篇八

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建筑区划内,规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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