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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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大全8篇)
时间:2024-01-02 19:43:02     小编:紫薇儿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一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2013-4-221:00:28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

五、在庄严神圣的国徽下,居然有一位代表着公平与正义的人民法官不自觉的在“堕落”(打瞌睡),这不得不让我去肆意的想象现在的司法执法乃至立法的现状,还有,难道在审判庭上唯有审判长在中流砥柱吗?左右之审判员几乎不置一词甚至想离开就离开,这是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吗?这点我确实搞不懂。

六、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我觉得确实太需要各方面的能力啦,司法考试是一大挑战,我想,律师行业就更是挑战啦,尤其是像上海、北京那样的大都市,所以,我更加觉得现在的自己要抓紧培养与挖掘自己的能力与提升综合素质,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担当今后要面对的诸多挑战,以不变应万变。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二

活动开始前,“法庭”外等候着550名师生,他们排队通过法警的安检.为确保庭审万无一失,惠州中院和惠州学院共组织了40多名安保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经过一个小时的安检,所有旁听人员均就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全体起立,待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入席.本案由邱志勇担任审判长,黄静、邱玉薇担任审判员.审判长敲下法锤,庭审现在开始.

据介绍,经检察院审理查明,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阳西县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从“小洋”(另案处理)的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一包.同年11月21日23时许,陈某驾驶小轿车,携带所购得的海洛因并搭载其朋友刘某雄(另案处理)从阳西县前往广东省汕尾市.次日凌晨3时许,因车辆发生故障,陈某将车停靠在深汕高速公路沙田服务区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在该车副驾驶位后面缴获可疑毒品一包(净重410.32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36.99克/100克).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累犯、再犯.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称非法持有的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没有打算贩卖出去,希望法庭再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法官敲法槌,宣布毕庭.

《以案说法》进校园学生感受强烈冲击。

虽然庭审结束,但是同学们仍未离席.为了让同学在旁听庭审后对法律知识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惠州中院和惠州电视台将《以案说法》栏目的演播室搬进校园,让法官和同学们进行交流互动.

昨日,走进演播室的法官是惠州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游小勇,副庭长邱志勇.同学们对毒品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很感兴趣,数名学生正在向法官提问,比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有什么区别”、“犯罪后对以后的人生会有什么影响”’……法官一一作出回答.

在与学生互动交流后,两位庭长向主持人介绍了惠州毒品犯罪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惠州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措施.

活动结束后,惠州学院政法系学生张眉月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平时已经在书本上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是当天看到被告人带着沉重的手铐脚镣走进法庭时,视觉上和心理上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三

第一段:介绍旁听法庭的重要性和目的(字数:100)。

旁听法庭是一种观察司法程序和法律运作的方式。对于法律爱好者、律师和法学生来说,旁听法庭是培养法律素养和扩大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通过亲身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旁听者可以了解法庭运作的规则和程序,观察法官、律师和被告之间的互动,以及听取各方辩论的观点。近年来,旁听法庭的人数不断增加,这反映了公众对司法系统透明度的需求和对知识获取的渴望。

旁听法庭对我的影响深远。首先,我学到了很多法律术语和程序。在法庭上,律师们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而了解这些术语和表达方式对于理解案件的主题和争议点非常重要。通过旁听法庭,我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些词汇,提高我的法律素养。此外,我还学到了法庭程序,包括开庭程序、审理程序和结案程序等。这些程序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而了解这些程序有助于我更好地评估法庭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其次,旁听法庭也给我提供了一个了解法官和律师的机会。通过观察法官在庭上的行为和表现,我能够感受到法官的权威和公正。我注意到,好的法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冷静的判断力,并且应该对当事人保持尊重和耐心。而通过观察律师的辩论和策略,我了解到律师的角色是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和建议。旁听法庭使我更好地了解律师和法官的职责和义务,也给我展示了在诉讼中如何表现和处理不同情况的一些技巧和策略。

旁听法庭让我深思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合法行为的重要性。在法庭上,我目睹了犯罪行为的后果,这使我更加意识到违法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法庭的庄严气氛和审判者的威权形象让我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旁听法庭也提醒我,合法行为不仅仅是尽量不犯法,还应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标准。在与他人互动和处事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旁听法庭不仅仅对个人有益,对公众和司法系统也有积极影响。首先,旁听法庭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透明度。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审判结果和公正性常常持怀疑态度,而通过旁听法庭,公众可以直接观察和了解审判过程,加深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这种直接体验为公众提供了对司法系统的更真实和全面的认识,减少了对司法系统的误解和偏见。

其次,旁听法庭也对律师和法学生的教育和培训有着重要作用。通过亲身参与法庭的运作,法律从业者和学生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相结合,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对于律师来说,亲自参与法庭审理还提供了锻炼辩护技巧和应对不同情况的机会,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对于法学生来说,旁听法庭是将理论应用到实践的途径,使他们在毕业前就能对法律职业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准备。

第五段:结语(字数:150)。

通过旁听法庭,我获得了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了司法系统的运作和法律专业的实际工作。旁听法庭使我更加重视法律意识和合法行为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透明度。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通过旁听法庭来了解司法系统,加深对法律和公正的认识,并为构建一个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社会作出贡献。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四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根据张店大队[2015]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61元,护理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1000元,交通费300元,补课费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新的证据提交,仅针对原告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

240元赔偿;。

五、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系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无需缴纳补课费用,不可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理赔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补充: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导致右臂缝合两针,需定期去医院拆换药,无法按时接受教育,因此聘请教师进行补课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亲属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各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与质证环节的观点基本一致,几轮交锋后,法庭宣布结束辩论。

由于双方无法在护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调解,进入宣判。法院宣判: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法》16条、48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元;二、护理费按100元/天为标准,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00元;三、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四、补课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效宁承担。责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10日内在限额内赔偿原告2561元,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窦效宁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上,双方对医疗费无异议,在护理费上的分歧点在于是按照急诊留观的天数还是按照实际天数。该案的法院选择的是急诊留观的3天,而并非原告请求的10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防止出现原告过分夸大护理费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在交通费问题上,由于原告证据并不明确,对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给定的决定。而补课费作为法律上未规定的内容,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

这场旁听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在法庭上,要向审判庭明确表达己方的论点和证据,同时要对对方的论点作出回应,从而强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观点。若质证和辩论环节言辞含糊、证据不明,便无法证明自己的论点,则法院也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赔偿。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审慎地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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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五

法庭旁听是我一直想尝试的事情,因为它是对法治社会的一次深入体验。最近,我终于有了机会去法庭旁听,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庭旁听的心得体会。首先,我将介绍我对法庭旁听的期望和动机,接着我会谈谈我的具体体验,然后我将重点讨论一些收获,最后我会总结我对法庭旁听的看法。

首先,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对法庭的运作和审判程序非常感兴趣。我对法庭旁听寄予了很大期望,希望通过观察实际的法庭审判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此外,我也希望通过这次旁听,了解法庭是如何保护公民权益,实现正义的。这些期望使我对法庭旁听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我的法庭旁听经历非常令人难忘。我选择了一个重要的刑事案件进行旁听。进入法庭的那一刻,我仿佛进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庭审现场肃穆而庄严,法官、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严肃而专注。整个过程充满了紧张和高度的专业性。法官的发问、被告和证人的回答以及律师们之间的辩论,都展现了法庭审判过程的严肃性和复杂性。

在旁听中,我不仅仅是观察者,还要学会分析和思考。我尽力理解双方律师的论据和辩护,同时也要观察法官的态度和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我逐渐发现了法庭中权衡利益和保障正义的艰难。法官需要慎重考虑各方利益,同时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律师们则要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为被告人辩护,履行法律职责。

通过法庭旁听,我获得了不少收获。首先,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法庭上,审判程序非常复杂,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律师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展开争论。这使我意识到,法官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们需要高度专业和公正。其次,我对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条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官和律师们在审判过程中频繁引用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最后,我也看到了法庭审判中人性的一面。在旁听过程中,我看到了法官对被告人的关切和律师们对被告人的辩护动情之处,这使我意识到法庭并不只是冰冷的程序,而关乎到每个被告人的命运和公正。

总体而言,我对法庭旁听的经历充满了感激和收获。通过亲眼目睹法庭审判过程,我不但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深刻认识到执法者和律师们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同时,法庭旁听也让我更加珍惜法治社会的机制和重视正义的实现。我相信,通过这次经验,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为社会正义和法律规则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将来有更多的人愿意参与法庭旁听,亲身体验法治社会的运作,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六

时间:2015年6月11日地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盗窃罪。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14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七

最近,我有幸到民事法庭旁听一些案件,这是我第一次接触法律。在旁听期间,我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这些体会。

第二段:保持客观,不偏不倚地看待纷争。

当我在旁听民事法庭时,首先感受到的便是珍惜生命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很多案件关乎生命的问题。另外,我了解到,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十分注重证据,而且是非常客观的。他们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而是通过证据来做出判断。这让我认识到,作为旁观者,我们需要保持客观,不要偏袒任何一方,甚至不应该轻易表示自己的态度或观点,而应该尊重法庭的判断。

第三段:重视和平与和解,采取适当的方式解决纷争。

通过旁听民事法庭,我意识到解决纷争不一定要用暴力或诉讼。在法庭上,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双方协商和解决实现的。这个过程十分重视和平和和解。作为纷争双方,需要掌握妥善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加强沟通和协商的能力,尽可能通过和解达成共识,避免冲突和关系的恶化。

第四段: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旁听民事法庭还让我明白到重视法律的重要性。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同时,我们需要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关注社会法律制度的变化,避免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法律。

第五段:结束语。

通过旁听民事法庭,我收获了许多体会和感悟。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地了解和参与社会生活。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让更多人尝试旁听民事法庭,了解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旁听法庭心得体会实用篇八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根据张店大队[]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61元,护理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1000元,交通费300元,补课费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新的证据提交,仅针对原告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

240元赔偿;。

五、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系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无需缴纳补课费用,不可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理赔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补充: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导致右臂缝合两针,需定期去医院拆换药,无法按时接受教育,因此聘请教师进行补课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亲属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各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与质证环节的观点基本一致,几轮交锋后,法庭宣布结束辩论。

由于双方无法在护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调解,进入宣判。法院宣判:20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法》16条、48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元;二、护理费按100元/天为标准,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00元;三、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四、补课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效宁承担。责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10日内在限额内赔偿原告2561元,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窦效宁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上,双方对医疗费无异议,在护理费上的分歧点在于是按照急诊留观的天数还是按照实际天数。该案的法院选择的是急诊留观的3天,而并非原告请求的10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防止出现原告过分夸大护理费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在交通费问题上,由于原告证据并不明确,对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给定的决定。而补课费作为法律上未规定的内容,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

这场旁听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在法庭上,要向审判庭明确表达己方的论点和证据,同时要对对方的论点作出回应,从而强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观点。若质证和辩论环节言辞含糊、证据不明,便无法证明自己的论点,则法院也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赔偿。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审慎地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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