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保险意味着对未来的投资,是对未知风险的预防和减缓。在我个人购买保险后的一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有了更多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认识保险的重要性。
保险,作为很多风险的应对方案之一,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管是生理损伤、财产损失还是其他各类意外情况,都可能给人们带来不同程度的困扰或损失。而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应对这些风险,最小化损失和影响。同时,购买保险也是一种对未来的投资,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和保障。
第二段:保险的种类和特点。
保险的种类众多,比如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每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购买时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情况进行选择。同时,保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分散风险、降低触发风险成本、调节指标和贡献社会等。
第三段:个人购买保险的体会。
在我个人购买保险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我深刻感受到了保险的好处。比如我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在减免就医费用和不良结果的同时,也增强了我对未来的信心和安全感。同时,我也认识到了保险有其限制和要求,要在遵守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第四段:合理购买保险的建议。
采取合理的购买保险策略是保证其效益的一大要素。在购买保险时,要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度,同时在对自己的需求、预算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后进行选择。建议适合年龄段、职业身份和经济状况等在内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遵循“风险分散、保额适度、费用可承受”的原则。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保险是近乎每个人都需要的一种服务,它可以在出现风险时给予我们一定的救助和保障。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在合理购买保险的同时也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风险意识和预防,以最大程度避免意外风险对我们的伤害。保险买对了,才能让我们摆脱不必要的后顾之忧,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安心,更美好。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二
保险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越来越普及,了解保险并且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市面上保险种类繁多,且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成为了很多人的烦恼。因此,听取他人购买保险的心得体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下面将结合作者自身的经历,阐述听保险心得体会的重要性。
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省去自己不必要的试错成本。别人购买保险的经历或者教训,可以帮助自己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能够认识到一些自己从未考虑过的风险,或者不足之处。从而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能够让自己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加准确并高效率地决策。
首先,要沉着冷静,认真聆听对方的讲述。针对对方提及的风险,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与建议,形成良性的交流氛围,不断提升自己的保险知识水平。同时,还可以多了解一些权威保险机构发布的资讯与数据,对比分析不同机构的保险产品,并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核心条款,降低自己的风险。
第四段:自身的亲身经历。
作者本人曾经受到过一次空难险的理赔。因为在购买险种时,听取多位专业人员的建议,顺利购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后来,在搭乘飞机时发生事故,没有受伤,但是确实属于理赔事故范围。因为之前已经了解清楚了理赔流程,搜集好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了理赔申请。最终,理赔款项的到账,帮助我解决了后续的医药费等损失。这样的亲身经历,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理性购险的重要性,并且让我愿意与更多需要保险知识的人分享我的经验。
第五段:结论。
选择保险对于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选择,是一项关乎个人未来及财产安全的重要决策。了解保险的条款及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以及听取专业人员和其他人的保险经验,都是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的有效方法。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风险情况进行风险分析,以找到符合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最优化的购保效果,保障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健康安全。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三
万事开头难,对于初入职场的保险从业人员来说,卖保险难,卖好保险难上加难。如何踏出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审视自己是关键。如何成为一流保险销售员,必须从“心”开始。
保险新人踏往成功的第一步,就是要培养积极的态度,也是他们所要保持的第一项自我认知。拥有积极的态度,就会严格地要求自己,如此不仅能创造较好的业绩,还能获得正向价值观,进而引发客户的好感,这样他的业绩能得到提升。
学习的心态。
学习是给自己补充能量,先有输入,才能输出。要紧跟成功者。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的电脑操作,学会销售话术,多参加培训以及学会作培训。
归零的心态。
第一次成功相对比较容易,但第二次却不容易,原因是不能归零。往往一个业务精英的失败是因为他曾经的成功。事物发展的规律是波浪前进,螺旋上升,周期性变化。
积极的心态。
当今时代是悟性的赛跑!积极的心态像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成功吸引成功,跟成功人学成功的知识自己才会成功,学习从听话开始,成功从照做开始。
付出的心态。
舍得就是付出,付出的心态是老板心态。是为自己做事的心态,要懂得舍得的关系。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
坚持的心态。
90%以上的人不能成功,为什么?因为90%以上的人不能坚持。遇到瓶颈的时候还要坚持,直到突破瓶颈达到新的高峰。要坚持到底,不能输给自己。
我们会发现,新人留存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客户拓展做得不好,未能掌握开拓市场的有效方法有关。在这种情况需要细分目标市场,对症下药,才能获得顾客的信任,赢得签单的机会。
生意人士市场。
从风险角度上讲,生意人士主要比较看重理财类保险,对一些能赚钱的方法比较感兴趣,一般与其交流的方法是谈一些理财方法与技巧,从而导入全方面保障的观念,如重疾险、医疗险等。从目前签单情况分析,生意人士较为欢迎的是投连险附加重大疾病险。
医院市场。
风险需求主要是在重大疾病与子女教育方面。医生由于其知识水平高的特点,他们一般愿意了解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此外,在医院看病的病人新人也有接触,但是因为保护新人健康的原因,我们一般不建议新人深入医院内拜访病人,而更多的是针对陪同人员或看望病人的亲属。
校园市场。
教师及教务工作人员的特点是收入稳定、福利保障好,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一些医疗产品不是很感兴趣,其切入问题最好是子女教育或理财、养老类险种,当然也可以“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通过帮其计算社保实际利益而导入产品。另外,家长对一些意外险、医疗险比较青睐。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对干保险的理解与认识(200字)。
干保险,就是普通非寿险保险,也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保障方式。在我参与干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干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干保险是一种为人们提供财产保障的保险形式,主要包括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干保险的特点是投保人因特定的意外事件而对财产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干保险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二段:在干保险工作中重要的品质与技能(250字)。
在从事干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认为有几个品质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是沟通能力,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理解和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其次是风险评估能力,对于不同行业和客户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再次是销售技巧,需要了解和掌握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有效地向客户进行推销和解释。最后是服务意识,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处理索赔等问题。这些品质和技能的运用将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干保险工作,实现客户满意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双赢局面。
第三段:干保险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尽管干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是市场竞争激烈,各种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对于销售人员来说,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其次是客户对干保险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不高,很多人对干保险的需求和作用并不清楚。这就需要销售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客户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干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不时会出现新的挑战和难题,需要保险从业人员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创新精神来应对。
第四段:通过干保险工作的体会与收获(250字)。
在干保险工作中,我不仅了解了保险产品和业务的知识,也锻炼了自己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学会了保持冷静和乐观的态度,从而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客户和同事的交流中,我认识到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这也让我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此外,通过干保险工作,我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风险的存在和防范的重要性。不仅要关注和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和社会的风险预防和治理。
第五段:展望干保险工作的未来发展(200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产保障需求的增加,干保险工作的未来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干保险行业将继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推动创新保险产品的不断涌现。同时,保险从业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我相信,在不断的努力和提升中,干保险工作会越来越好地为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六
保险是一种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经济交易方式,它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以取得一定的保险期限内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做一定的赔偿和救助的一种制度。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真的有必要吗?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并有效的购买保险呢?通过我的个人体会,我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分享我对保险的看法和心得,并给出一些实际经验作为参考。
第一部分:保险之于生活。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交易,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尤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等情况时,人们往往需要依托保险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和赔偿。而且,在一些重大生命事件,如出国留学、养老、健康医疗等方面,保险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了保险的依托,我们在生活中可以更加的安心和轻松,不会因为一些意外的发生而陷入经济危机的困境中。
第二部分:保险的选择和购买。
常言道:买保险早不早,保险到期要真要假。所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选择和购买保险是一件比较重要而且复杂的事情。对于不同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我们需要选择不同种类的保险来进行购买。当然,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保持理性,并进行充分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通过询问朋友的购买经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阅读保险公司的官网信息等方式来进行了解和对比,以保证我们的购买决策是正确而有效的。
第三部分:保险的费用和保额。
对于购买保险来说,费用和保额是两个关键的因素。费用指的是我们支付的保险费用,而保额是指我们购买的保险保障金额。当我们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共同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考量,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和保额。同时,我们也要对保险的费用和保额进行了解,了解保险费用的构成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以避免由于误解而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投保与理赔的要点。
当我们购买保险之后,我们就需要进行投保和理赔的操作。在投保时,我们需要填写各种保险条款和信息,应该认真仔细的检查保险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核实性。而在理赔时,我们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尽快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方便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同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积极进行维权和申诉等合法途径,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部分:保险的意义和价值。
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和服务,它可以帮助我们在意外和灾难的面前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助。在传统文化中,保险被视为一项善事和公益事业,它体现了爱心、互助和社会责任,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因此,我们应该从品德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来认识和购买保险,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
总体来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服务,其意义和价值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重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和理性,选择合适和可靠的保险服务,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保持积极和合法的态度,以保障我们的利益和权益。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七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
合同。
'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们现在的承保政策中,对一保两年以上的车险业务取消续保无赔款优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人学习新《保险法》的心得体会: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二、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
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
工作计划。
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八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四、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到黄州学习了三天,虽说天气炎热,感觉有点累,但是很值得,比任何一次的学习收获都要多,真的是受益匪浅。不但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还有优秀的同仁们展业经验的精彩分享,最重要的是谈教授的讲课深深的打动了我,吸引了我。
还有自己的内在形象也很重要,要想做好保险,除了学好专业知识,还要先学做人,先献爱心,先交朋友,先做服务,后做保险。所以我们寿险营销员一定要记住的圣经:交天下朋友,结天下善缘;知天下人心,保天下太平;造天下大福,积天下大善;播天下仁爱,济天下苍生。
最后就是;坚持!相信!你相信什么,你就做什么;你相信多少,你就成功多少;你相信多久,你就成功多久;你永远相信,你就永远成功。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九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旨在通过资金的互助和共担,为人们提供经济风险的保障。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有幸近年来从事保险行业,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在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干保险心得。
首先,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临诸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意外事故、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这些突发事件往往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减轻这种经济压力。只有在遭受了风险事件之后,我们才会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因此,我认为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品,每个人都应该及时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积极地参与进来,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保险的种类繁多,每个人的需求也不同。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在为客户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从而确定最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例如,对于年轻人来说,重疾险和意外险可能更为重要;而对于有家庭的人来说,人寿险和教育金险可能更适合。因此,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我们要做到量身定制,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三,保险是长期的责任和承诺。保险合同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生效,并在一定时间内保障客户。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赔付。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客户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做好保险工作。同时,客户也需要履行好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并及时缴纳保费。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保险是普及知识的过程。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了解。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积极参与保险的普及活动,为公众提供相关的保险知识和服务。只有通过不断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才能推动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公众也需要主动学习保险知识,提高自己的保险素养,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保险的普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推动保险普及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保险是信任的基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客户购买保险不仅需要考虑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更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誉。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要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诚信经营,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只有赢得客户的信任,才能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通过实际经验和学习,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干保险的心得体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保险是长期的责任和承诺,保险是普及知识的过程,保险是信任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对广大从业人员和保险购买者有所帮助。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一
一、业务拓展业务三部共有代理人32人,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在个人代理业务上取得不错的成绩,截止到11月30日第一营业部业务三部创造了车险保费_万,非车险保费_万的佳绩,提前_个月完成中支下达的保费任务。
一年来,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我部制定了全年销售计划,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来分时分段完成任务,由于我部的有效人力较少,又加上人保、平安电销对车险业务的冲击,在业务拓展上曾经出现一定的困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没有放弃努力,通过与上级部门沟通、统一认识,努力增员,并且让业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把稳固车险,拓展新车市场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与此同时,我们和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
大家团结一心,终于使个人代理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部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效人力不足,销售产能低下。对此,我们也认真分析了原因,只有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才能拓展到更多更优质的业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抓住各种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促进个人代理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财务收付工作除了业务拓展外,我还兼做第一营业部的财务收付工作,我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严格的按照上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好每天的日结工作和每个月的手续费对帐与支付工作,并及时送交相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从事财险工作,只有不断的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才能打造出具有持续竞争力的队伍。我通过日常工作积累,发现自己的不足,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公司条款,增强对保险意义和功能的领悟,平时我还会向出单人员和理赔人员学习请教,掌握了保险投保、承保和理赔的一般流程,以及一般单证的领用与使用。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二
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保险行业中,干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产品,在我多年的从业经历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干保险的价值和意义。下面,我将从购买干保险的动机、干保险的种类、干保险的优势、干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干保险的发展前景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想谈一下购买干保险的动机。在我接触干保险之前,我对保险行业的了解只是停留在车险、健康险等方面。然而,随着我对干保险的深入了解,我发现干保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干保险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保护其资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其次,个人购买干保险可以避免意外事故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有了这些认识,我对干保险的购买动机也更加明确。
接下来,我想谈一下干保险的种类。干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等。财产保险是最常见的一种保险,它涵盖了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风险。航空保险主要保护飞机和航空公司免受意外事故的影响。工程保险则是用于保护工程项目免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不同的干保险种类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需求,人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购买。
然后,我想强调一下干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的优势。与人寿保险相比,干保险更加注重风险的防范和抵御。因此,干保险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控制,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与其他保险相比,干保险的理赔手续更加简单快捷,能够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这些都使干保险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
接着,我想谈一下干保险的重要性。干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首先,干保险可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免受意外事故的影响,从而保证其正常的经营和生活秩序。其次,干保险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减少不确定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最后,干保险的蓬勃发展也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最后,我想展望一下干保险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干保险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地区,干保险的市场潜力将会更加巨大。因此,干保险行业将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综上所述,干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我深刻认识到干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也对干保险的购买动机、种类、优势以及发展前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干保险行业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为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四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面对着种种不确定性,例如突发意外、患病等等,这些都会给人们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生活困扰,因此理财规划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就是保险,通过保险来规避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是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仅仅是购买保险是不够的,如何合理选择、配置、使用保险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自身财产、安享生命保障的作用。笔者在多年的实践中,思考、学习买保险的原则,总结出了宝贵的心得。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转移,保险公司利用保费来承担保单约定的风险,并代替投保人承担风险发生后的修复、补偿责任,可以保障投保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保险在默认对系统风险的一次外拨过程时最应该起的作用是帮助社会总体规避风险,而不是对个人保险持过分依赖或不健全保障的偏误理解。
二、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选择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风险偏好等因素,做到有的放矢的选择,避免盲目购买。要针对自身可能出现的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例如,如果您的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个人收入,那么您应该购买一份保险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果您有家庭负担或继承成本,那么您应该购买一份生命险来应对突发变故所带来的家庭压力;如果您拥有大量的资产或是固定收益(包括房产、公司股票等),应该购买适当的财产保险来规避潜在风险。
三、注意保险的投保年龄。
保险公司通常规定了不同年龄段具体的保障计划,投保年龄放在其中是必须的。如果您过了保险产品的投保年龄,那么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拒绝给您承保。因此,在选择购买保险时,要格外注意产品的投保年龄,以免基于许多第一时间无法预知的不可知因素,错失保障机会。
四、谨慎选择保险规模。
投保规模大小直接决定了可能导致的保险资金变动风险,因此要谨慎选择自己的保险规模,不要盲目追求保额较大,而导致投保风险过大。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家庭实际需求等因素作为考虑因素。
五、保持投保与家庭收支状况的稳定性。
购买保险不是一次性事件,而是需要长期持续关注的事项。当财务状况及家庭支出状况出现变化时,还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时的调整保险计划,有时需要保险公司与您万无一失的如期所办理的理财计划进行折价、取消等处理。
在今天这个风险四伏的时代,保险的价值更加凸显,它是保护人类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会选择、合理配置、使用保险才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和经济压力,同时提供家庭安全保障。因此,我们需要认真细致地去考虑投保问题,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获得更好的平静生活。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五
导言: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正逐渐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专修保险课程期间,我深刻体悟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意识到保险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下面将从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优势、保险的作用、保险的经营理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展开讨论。
段落一:保险的基本概念。
在学习保险课程时,我了解到保险是一种通过实行风险共担的方式,以缓解损失给个人、家庭和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保险作为一种合约,保证了投保人在风险实现时能得到理赔。通过分摊风险和抵御损失,保险提供了一种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这让我意识到,在面对风险时,保险是我们的朋友和支持者。
段落二:保险的优势。
学习保险课程还让我了解到保险的诸多优势。首先,保险具有稳定财务收入的功能,可以提供持续的现金流,使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及时帮助。其次,保险可以降低风险,通过分散风险和损失共担的方式减轻个人负担。此外,保险还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保险的这些优势让我深感其价值和意义。
段落三: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保险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确保他们在出现损失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其次,保险也是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它能够减轻企业经营风险,提供资金保障和风险分散的支持。此外,保险还有助于社会风险共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深入学习保险,我发现保险能够在多个层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段落四:保险的经营理念。
在保险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保险的经营理念是以风险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诚信为基础。这表明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起高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注重客户需求的满足和信誉的建设。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监管能力,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这些经营理念也启示了我在未来实践中应该怎样去对待保险工作。
段落五:保险的未来发展前景。
在当今风云变幻的社会环境下,保险行业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人们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保险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同时,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将为保险业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发展机会。未来,保险业将持续朝着个性化、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通过学习保险课程,我对保险的未来充满信心。
结语:
总体而言,学习保险课程让我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认识到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工具,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使命。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耕保险领域,努力将所学应用于实践,为个人、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好的风险保障和服务。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六
保险军训是指在训练期间,为士兵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训练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保护士兵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士兵的士气和减轻训练期间的压力。这种保险方式是对国家和军队对士兵的关心和尊重的体现。
第二段:保险军训给我们带来的收获。
保险军训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士兵的生命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为士兵提供了一个学习、成长和锤炼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学到了如何保护自己,还学会了如何团结合作、如何面对挑战、如何培养勇气和坚韧不拔的品质。这些都是我们未来走向社会打拼时所需要掌握的宝贵体验。
虽然保险军训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收获,但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难点和挑战。比如说在野外生存的过程中,会面临到饮食水源的问题,要时刻警惕野生动物和毒蛇等危险因素。此外,还要承受长时间无法休息的体力和心理压力,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状态。
第四段:如何应对保险军训中的挑战。
面对保险军训中的挑战,我们应该主动适应和调整自己的状态,掌握一些在野外生存的基本技巧和方法,如如何搭建避难所、如何找到安全的食物源和水源。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培养自己的心理素质,比如说可以进行一些心理疏导和压力缓解的活动,如练习瑜伽、听音乐、读书等。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总的来说,保险军训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锤炼我们的意志、增强我们的体魄、提高我们的素质。虽然我们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但只要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就相信能够完成训练任务,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七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八
本文系一位老保险人多年保险经验的,热情而真诚的字里行间还透着一份实实在在,想把保险事业一直长长久久的做下去,并且做好它,我们靠什么呢?您的答案是什么呢?和这位资深的老保险人的一样吗?希望这篇经验分享能给做保险的您带去帮助和启示,早日找到自己的答案!
保险要想做久,靠什么?我总结有二:一是诚信,二是缘份。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身为一个人,基本准则就是诚实,老老实实做人,勤勤快快做事。所以做人要本分,老实把自己险种的优缺点说出来,把一些注意和免责事项说出来,千万不要到最后,让客户说你没说过。医疗的免赔范围一定要说清,这些事情经常发生,如果哪项赔不了,很容易让客户对你产生不满。分红的不确定性,经常听哪人说自己的分红如何如何好,那么你有否告诉客户可能为零呢?万能险的投资收益,有否说明是扣除所有费用后才进入投资的呢?其实现在每个产品的险种都差不多,谁也不会比谁差到哪里去,客户知道了优缺点,才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放心,客户不会跑的。
如果为了一点点小钱,出卖良心,那以后想做什么,难了。
另外,做保险要靠缘份,是你的终归是你的。我没做过打电话,没扫过楼,没做过调查问卷,可也见了不少陌生客户,签了很多单子。有转介绍的,这类基本一次签单,有从论坛上找我的,基本两次签单,哈,我的签单率还是挺高的,我说了,这叫缘份。人家不会平常无故找你,找你谈,基本是对你给予的保障计划表示认可,接下来无非要做的是见见你的人,看看是否可信。然后就是提笔签单了。
我见的人比较少,但见过的基本都成了。除了两个,一个是非常喜欢其他公司,我那时没经验,没处理好。二是有但同仁老跟他捣乱,迁怒于我,这真是冤枉。为什么说基本呢?因为还有几人在保持着长期联系,哈,即使不买保险或是买过的,我认为,虽然不能做代理人,但朋友是可以做的,多个朋友多条路。
保险是个销售行业,但与其他销售不一样,这是个长线的投资,有些事,可以骗得了一时,却骗不了一世。平时多与客户保持联系,保险本职的服务是应该的,逢年过节送个祝福,生日送个礼物什么的,再有就是在能力范围内帮助客户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的问题。这几天我送了一百多本台历,人家让你挣钱,总得有些回馈吧。要知道,吃亏是福!
至于缘份,那是可遇不可求。不过缘份,就喜欢跟着诚信走!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十九
春节过后是资金回归银行的黄金时期,这就给保险的营销提供了良好的客户资源。在保险营销方面,我从观察同事如何成功营销保险中,积极探索经验,从而总结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保险营销方式,以下是个人在保险营销方面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有闲置资金,当其确实没有什么急用之时,保险营销的手段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时,我会跟该客户建议,如“你可以相应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做个中长期的理财,使得自己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收益。”通过日常与客户打交道和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我发现在保险的销售中,客户最关注的是购买的产品是否能保本保息,其收益是否确实比定期高,还有就是保险期限要多长,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存到多久提前支取不会亏损,保险到期支取是否手续麻烦等。如能针对客户所关注的每一个关键点逐项攻破,保险的营销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在我通过个人营销平安保险的“金富贵”的例子,将本人的保险营销心得融于其中。“金富贵”这款产品的特点是期限短,存期5年,存够一年半可以提前支取并能达到保本保息,若是存够两年可以得到比相应的定期略高一点受益,存够5年将每年会有分红。现在进入了频频的加息时代,该款保险产品随着银行加息也会加息,这样就避免了客户不用每次加息都要跑到银行来转存,避免了客户频频跑银行排队的麻烦和利息亏损的风险。还有就是购买的该款产品还有一个意外保险的赠送,这就相当于既做了理财投资,又多了一份人生保障。要是对初次购买保险的客户,也可以建议其部分购买,做一个尝试对比定期的收益。这样也会增加客户对营销人员和该产品的信任程度。
第一,把握市场,加强对产品的熟悉及了解程度。销售任何一件产品,作为其销售人员,必须首先掌握其产品性质及特点,除了掌握产品本身之外,我们还需要将其准确定位,对于产品所对应的市场还应当有一个相当的了解。
第二,与客户开展充分的面对面的交流。在这一过程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充分理解产品的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大众心理,在与客户沟通当中,营造轻松,惬意的谈话氛围外,尽量以提问的方式迅速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的担忧,提问的问题尽量与产品有关,充分了解他们想要得到什么?可以怎样得到?以及得到之后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及时耐心回答客户疑问,从而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目标客户。尽量的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营销,不要夸大其词,要用事实说话,用自己的情绪去感染客户,增强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才能达到说服的效果,这样做也使得销售的成功率会大大增高。
第三,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每天都要同不同的客户群打交道,因此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往往会影响到与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导致客户降低对我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忠诚度,对于客户的拒绝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切记不要因此而影响到自己销售的积极性,并对客户拒绝的原因加以分析,以便今后纠正改进。
第四,做好售后服务,对日常所销售产品的功能应当为客户详细予以说明,必要的话做好演示,提高客户对我行产品的信任度和使用度,为今后给客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通过以上几个营销手段和营销经验的实践,我成功地做好的几个保险营销的案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工作经验上的不足,我仍有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在今后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保险学心得体会篇二十
保险是一种以钱财取代风险的制度,起始于古代千年前的商业活动,现代已发展成一门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它能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给予损失的经济安全保护,有助于人们的生活平稳过渡。在当今社会,不少人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因此会根据自身需要购买相关的险种。
第二段:探讨保险对个人的助益。
保险不仅对于团体、社会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个人来说也有着很大的助益。它能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车险、房屋保险、商业保险等。这些产品可以为个人提供多方面的保护:
首先,保险能带来安全感和心理上的自信。面对风险事件,人们可能会感到无助和恐惧,而有了保险作为一种安全垫,人们的心里压力会小一些,减少后顾之忧,更有自信面对生活。
其次,保险能为个人创造资产增值。像人寿保险这类产品,除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外,还能为其带来长期投资回报率。而商业保险则为企业经营提供了长期可持续的安全保障。
第三段:探讨保险与个人奋斗的关系。
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在生命的旅途中,每个人都会遇到不同的挑战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奋斗是不可少的,然而,奋斗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意外和风险。在这时,保险就是为个人临时救援和支持的黄金工具。
比如,如果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去世,他们可能会陷入经济危机。然而,如果这个经济支柱有足够的保障来保障他们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就不必忍受经济负担,依然能保持他们的生活水平,甚至得到更多的支持,持续面对生活的挑战。
第四段:阐述保险为个人提供的助力。
保险能够为个人创造出一定的安全感和经济支持。这将带来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的费用节省,包括患病和财务危机。因为保险能够减少出现紧急情况时的经济负担,因此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同时,保险为个人提供了拥有安全保险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带来额外的优势。比如,一些特定的保险产品像是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它们提供了额外的福利,支持个人实在经济上的顾虑方面更加细化的公司活动。
第五段:结论。
总结起来,保险是一种没有人可以忽视的金融保障,可能带给人们的不能仅仅看作是经济帮助和资产保护的服务。它同样能给个人心理和身体上带来安全感,甚至对个人起到激励和鼓舞的作用。因此,选择保险和认识它的真正价值,对于个人奋斗的助力和可持续的成长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9780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