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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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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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一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五

客栈民宿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候,要保持冷静,切忌慌乱,第一时间用最恰当的方式去处理解决。

突发事件类别:盗窃、抢劫、打架斗殴、停电停水、食物中毒、火灾、突发疾病等。

突发事件处理及防范。

失窃:失窃包括财务失窃、资料失窃。

客栈民宿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个公共场所,人来人往。尤其是旺季,很容易给小偷盗窃的机会。遇到盗窃,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去做。

1保护好现场,并拨打“110”报警。

2警方人员到达后,向警方介绍情况,被盗地点、被盗物品数量及价值。

3监控视频移交警方,协助警方侦查。

防范措施:

1保证店内监控范围无死角,监控视频正常运行。2值夜班人员休息时关好门窗。

3贵重物品存放到安全地点。4当天营业额及押金,最好不要放在前台柜子里,存放到保险箱、夜班人员随身携带或者交付给掌柜。5前台电脑设置开机密码,电脑里重要资料及时备份上传。

除去外来人员盗窃外,同时也存在着客人盗窃现象,不过发生的概率极低。在客人入住登记时,要做好每一位客人的身份登记,同时在客人离店时要查好客房。

6前台要随时保证有人,如果有事情离开,请其他人员代看一下。

打架斗殴:1当客栈民宿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应立即上前阻止并劝散围观人群。

2如果事态难以控制,应迅速报警处置。

3如有物品损坏,则应将斗殴人员截留,要求赔偿处理。维持现场原状,协助警方勘察。

4如有伤员,拨打“120”电话。

5如斗殴者逃离现场,则记住逃跑路线及逃跑车辆车牌号,人物数量及特征。

6监控视频移交警方处理。

停电:

停电一般有两种,区域内停电和客栈民宿单独停电。区域内停电一般提前通知,遇到雷雨天气或者其他情况,也会发生突发性停电。

如果区域内停电,并且有提前告知,首先客栈民宿做好提前充电准备,把应急照明设备充好电。然后告知客人,让客人做好准充电准备。如果是晚上停电,提前把照明设备发放到每一间客房,同时在过道内安置好。

如果遇到突发性停电,首先要先出去安抚客人情绪,告知客人停电原因。并打电话联系电力部门询问停电原因及通知维修。

如果是自家店单独停电,则可以采取下面措施。

1检查断电原因,是单独停电还是区域面积停电。单独停电一般分为整栋停电、楼层停电、单独客房停电三种,检查总电源或楼层、房间开关是否出现跳闸。

2若晚上停电,联系客人向客人说明停电原因,并告诉客人相关人员正在维修,最晚来电时间。安抚客人情绪,给客人发放一些照明设备。

3启动应急照明设施,如果没有,则在过道合适位置放置照设备。

客栈民宿平时应备置好应急照明设施或者发电设施。照明最好不要用蜡烛,以防操作不当或者客人大意引发火灾。对于一些木质结构的客栈民宿,更是要禁用蜡烛照明。

火灾:客栈民宿里发生的火灾,一般由线路老化、煤气爆炸、烟头等引发火灾。

1局部小范围着火,迅速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2火势无法控制,及时疏散在店人员,并安置到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把易燃易爆炸物品尽可能移出火势范围。

3拨打119向火警求助。在电话里说明起火地点、燃烧物品、火势情况等信息。并安排专门人员去指路,保证火警第一时间能够赶到现场。

4火势控制后,清点损失,清理现场。找出失火原因及责任人。

5如果客房不能再住人,要安排好住店客人的住宿。

防范措施:

1定时检查店内线路及易燃物品堆放。

2店内做好消防措施,保证消防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3房间及公共空间安置烟雾报警器,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

4对于一些木质结构建筑的客栈民宿,房间内应当禁止客人吸烟。

5购买相关火灾保险。

客人投诉:投诉一般由服务态度、服务方法不满意、硬件设施不满意、工作失误、违约原因引起。

1认真倾听客人投诉内容,并把握客人投诉心理。一般有三种,发泄、求尊重,求补偿。并安抚客人,调节客人情绪。

2给客人造成损失,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与客人相应补偿。如前台忘记安排车辆,结果造成客人误机。

3对客人反映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并表示歉意。如客人反映隔壁房间很吵,及时去调节。

4对于客人投诉意见,认真记下来,之后做出相应调整。

5把每一次投诉作书面记录留作预案,分析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6在解决过程中,遇见情绪激动的客人,尽可能避开客人去解决,最好不要与之发生口角争斗。

突发疾病:客人在入住期间由于水土不服或自身原因,造成突发性疾病。如在高原地区,由于海拔高,一些客人出现缺氧。

1接到客人求助,第一时间过去房间查看病情,并安排车辆把客人送到就近医院或者向急救中心求助。

2处理过程中避免惊扰其他客人。

3客人在住院期间,掌柜或店长去医院探望慰问,带一点礼品或者慰问金。

4与医院或病人家属保持联系,了解病人最新病况。

防范措施:

1有区别接待客人,慎重接待高龄客人。

2店里备置好简单的医疗用品,如创可贴、绷带、面罩式便携氧气瓶、折叠担架等。

3如果前台无值班人员,前台处要留工作人员电话号码,以便客人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

真实案例思考:欺诈型。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七

旅馆,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服务以至娱乐活动的公共建筑。旅馆类型可分为旅游旅馆、假日旅馆、会议旅馆、汽车旅馆和招待所等。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根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

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搞好安全防火防汛工作严禁使用明火.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为了维护我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学校集体财产和全体师生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定期检查治保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2、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要做好齐抓共管,各负其职,各功能室器材由相关老师负责,每天巡查一次,因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

3、教师下班后及时关门,办公桌抽屉中禁止存放现金。

4、各课室多媒体教学器材由任课教师负责,要严加管理,搞好防范,防止被盗窃。

5、出纳人员要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将大量现金存放在校内和家中。

6、加强门卫管理,对学校的大门、教学楼各教室、功能室在放学后及时上锁,并且打上二道防盗系统,加强防范。

一旦发生以下几种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及保安要快速反应,及时按预案处理:

(1)对出现有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公物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所有领导、男教师和门卫进入事件现场,要坚决制止违法乱纪行为并报警。

(2)学生带凶器进入校园,由发现事件人立即收缴,并做好控制工作,将学生带到教导处进行处理教育。

(3)发生偷盗事件,由门卫或值夜教师第一时间告知校长或其它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需在最短时间内赶回学校处理情况。如果情况紧急,可致电派出所协助,并保护好作案现场。

(4)对歹徒持凶器闯入校园行凶,应持械全力围赌,全体男教师协助制服歹徒,扭送公安机关。由第一发现的老师负责报案,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5)若期间发生学生受伤,由两位老师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情节严重得报120急救,由班主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一)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二)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七)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酒店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酒店报告;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旅客严禁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吸食毒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xx部处理突发信息网络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要可视化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基础信息和重要信息系统,从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环节,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构筑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快速反应。在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及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部门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职责。

1.4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及《xx矿总体应急预案》及xx部设备管理等管理规定,制定《xx部突发信息网络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xx部突发信息网络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王晟秋。

副组长:陈达才。

成员:维护员及监控班长。

2.2信息网络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编制、修所辖范围内突发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预案(2)通过本系统局域网络中心及电信网络机房交流等手段获取安全预警信息,周期性或即时性地向局域网和用户网络管理部门;对异常流量来源进行监控,并妥善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4)负责组建信息网络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培训与演练。

3预警及预警机制。

突发信息网络事件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风险,准备应急处置措施,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监测体系,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预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3.1突发信息网络事故分类。

关键设备或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水、火、电等)造成的物理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电脑病毒等恶意攻击等。

3.2应急准备。

xx部监控中心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班,确保到岗到人,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3.3具体措施。

(1)建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建立备份电源系统;加强所有人员防火、防盗等基本技能培训。

(2)实行实时监视和监测,采用认证方式避免非法接入和虚假路由信息。

(3)重要系统采用可靠、稳定硬件,落实数据备份机制,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升级扫描引擎:加强对局域网内所有用户和信息系统管理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4)安装反入侵检测系统,监测恶意攻击、病毒等非法浸入技术的发展,控制有害信息经过网络的传播,建立网关控制、内容过滤等控制手段。

4有关应急预案。

4.1机房漏水应急预案。

(1)发生机房漏水时,第一目击者应立即通知监控中心,并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若空调系统出现渗漏水,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应立即安排停用故障空调,清除机房积水,并及时联系设备供应方处理,同时启动备用空调,必要情况下可临时用电扇对服务器进行降温。

(3)若为墙体或窗户渗漏水,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房安全,同时安排通知综合管理部,及时清除积水,维修墙体或窗户,清除渗漏水隐患。

4.2设备、物资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害事件应急预案。

(1)发生设备或物资被盗或人为损害设备情况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立即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保护好现场。

(2)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通知特保大队、值班领导、派出所、一同核实审定现场情况,查看被盗或盘查人为损害情况,做好必要的录像回放记录和文字记录。

(3)事发单位和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公与领导汇报。

4.3长时间停电应急预案。

(1)接到长时间停电通知后,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通过办公系统电话等相关信息,部署应对具体措施,要求前端在停电前停止业务、保存数据。

(2)停电时间过长的,启动备用电源,保证监控中心正常运转,如有必要及时报巡逻队前网断电地点实时监控。

4.4通信网络故障应急预案。

(1)发生通信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后,操作员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并停止前端一切行为操作,经初步判断后及时上报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管领导。

(2)领导小组接报告后,应及时查清通信网络故障位置,并将事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如外网应通过相关通信网络运营商查清原因;内网故障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检测故障区域,逐步恢复故障区与服务器的网络连接,恢复通信网络,保证正常运转。

(3)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出具故障分析报告。

4.5不良信息和网络病毒事件应急预案。

(1)发现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时,信息系统管理员应立即断开网线,终止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传播,并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根据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采取隔离网络等措施,及时杀毒或清除不良信息,并追查不良信息来源。

(3)事态或后果严重的,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4)处置结束后,应出具事件分析报告。

4.6服务器软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1)发生服务器软件系统故障后,网络管理应立即启动备用服务器系统,由备用服务器接管业务应用,并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安排相关责任人将故障服务器脱离网络,保存系统状态不变,保持原始数据。

(2)网络、监控中心应根据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重新启动故障服务器系统;重启系统成功。则检查数据丢失情况,利用备份数据恢复;若重启失败,立即联系相关单位,请求技术支援,作好技术处理。

(3)事态或后果严重的,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4)处置结束后,应出具事件分析报告。

(1)当发现网络被非法入侵、数据影响内容被篡改、应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断开网络,并立即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接报告后,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核实情况,关闭服务器或系统,修改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过滤规则,封锁或删除被攻破的登陆账号,阻断可疑用户进入网络的通道。

(3)维护技术员应及时清理系统,恢复数据、程序,恢复系统和网络正常;情况严重的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4)处置结束后,应出具事件分析报告。

4.8核心设备硬件故障应急预案。

(1)发生核心设备硬件故障后,网络监控中心应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组织查找、确定故障设备及故障原因,进行先期处置。

(2)若故障设备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监控中心维护员应启动备用设备,保持系统正常运行;将故障设备脱离网络,进行故障排除工作。

(3)网络监控中心应在故障排除后,在网络空闲时期,替换备用设备;若故障仍然存在,立即联系相关厂商,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报告单备查。

(4)处置结束后,应出具事件分析报告。

4.9运矿数据损坏应急预案。

(1)发生运矿数据损坏时,监控中心应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检查、备份运矿系统当前数据。

(2)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调用备份服务器备份数据,若备份数据损坏,则调用历史备份数据,若历史数据仍不可用,则调用异地备份数据。

(3)运矿数据损坏事件无法恢复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开展相应的备用服务器。

(4)维护员待数据系统恢复后,检查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的差别,重新备份数据,并写出故障分析报告。

4.10雷击事故应急预案。

(1)遇雷暴天气或雷暴气象预报,监控中心应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经请示同意是否可以关闭部分服务器,切断电源,暂停部分计算机网络工作。

(2)雷暴天气结束后、及时开通部分暂停服务器,恢复计算机网络工作,对设备和数据进行检查,出现故障的,及时报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3)因雷击造成损失的,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进行核实、报损、结束后做出书面报告。

5应急处置。

发生信息网络突发事件后,相关人员应在3分钟内向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恢复信息网络正常状态。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6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及应急处置能力、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根据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管理、协调和技术问题,改进和完善预案,实施针对性演练,总结经验教训,整改存在隐患,组织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监控中心负责收集、建立突发信息网络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内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联络信息,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体人员保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7.2装备保障。

监控中心负责建立并保持电力、空调、机房等网络安全运行基本环境,预留一定数量的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设备,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

7.3数据保障。

重要信息系统均建立备份系统,保证重要数据在受到破坏后可紧急恢复。

7.4队伍保证。

建立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支持力量,对网络接入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和培训。

将突发信息网络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为培训内容,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突发信息网络事件的技术准备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及技能。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司系统范围内的信息网络安全教育,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8.2预案演练。

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安排演练,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通过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信息网络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及物资等进行检查,对在突发信息网络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部门二次分配中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9附则。

9.1预案更新。

结合公司信息网络发展配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修改和完善,适时修订本预案。

9.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xx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一、为了加强酒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酒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酒店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事经理担任,以协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由总经理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保安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负责,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岗位主管(领班)为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特点,依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劳动安全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和不断完善本部门各类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各部门制定的各类劳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须报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根据酒店总经理指示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报告制度进行妥善处置。

六、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概念含义:。

1、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2、事故及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工伤(包括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6、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7、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七、不安全的行为及不正确的观念与态度:。

1、缺乏知识、技术、经验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2、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3、上岗操作准备不充分,与同伴联系、配合不当。

4、操作姿势不正确,用力过猛,速度过快,工作位置不当。

5、安全装备设置错误或失效。

6、以身体代替工具,或以抛递代替手传等不安全动作。

7、饮酒、服药、过饥或过饱时作业。

8、带病、超负荷、超时、过度或恶劣环境作业。

9、未使用或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工具或穿着不安全的服装。

10、作业期间开玩笑、追逐打闹、搞恶作剧等。

八、不安全的环境:。

1、不适当的照明环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温度过高或过低,空气不流通,湿度过大。

3、不安全的设备设施、构造、作业程序及方法。

4、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锐锋利、表面过滑、老化失效。

5、设备、材料、工具或废料、物料没有堆放妥当或储存不善。

6、出入口、通道狭窄或堵塞。

7、地面不平、太滑或有临时及凌乱物品。

8、缺乏护栏及围蔽,上方及周围有施工作业。

9、设有高温、高压、转动、带电、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蚀设备及物品的场所。

10、人员流动大、有机动车进出、玻璃门、玻璃墙、双向门、转弯等场所。

九、健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十、酒店劳动安全生产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十一、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指导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

2、教育各部门管理人员尊章守法,带头搞好安全生产。

3、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4、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调查、布置、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负责随时检查、通报各部门劳动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问题及职业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2、向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3、参与制定酒店和部门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4、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如有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5、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领班)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和制度,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消除危险隐患。

3、督促本班组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地点的卫生整洁。

4、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如遇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十四、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一切违章操作现象的发生。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设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酒店和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部门和酒店有关部门汇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报告上级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6、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十五、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分类汇集国家颁发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档案资料,建立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门(公司)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汇总本部门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报表及分析资料,建立相关档案,及时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存档。

十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类安全事故的案例汇编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可随时抽查各部门管理档案和各岗位的劳动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部门须将改进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小组检查核实后才可终结,并将有关情况存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消防法》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修订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单位分管安全为副指挥、单位防火领导小组为组员的预案指挥部、指挥部通常设在值班室或安全办。

2、成立以各部或科室义务消防员为基本的消防队伍。

二、处置原则与方法。

(一)、处置原则:沉着冷静、消于初期、忙而不乱、先人后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

(二)处置方法。

1当得到报警信号经实地查看确定火灾的危险性。

2事发部门领导立即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员和其他同志采取各种手段扑救争取将火灾消灭在初级阶段并及时向119指挥中心报警。

3火灾消除后、安全部门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及时总结教训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当发生火灾,具有蔓延。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方案篇八

1一旦发现汛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抗洪抢险果断采取措施.2抢险人员立即将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险情及处理方案并听从指挥.

消防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各成员立即扑灭火源控制火势蔓延.

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关掉电闸气源.

3组织专人打开消防井盖打开楼内消防栓和干粉灭火器进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组织人员疏散旅客抢救被火围困的旅客.

5消防队进入现场负责人汇报火情并一切行动听从消防队的指挥.

报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999。

一、目的。

为认真惯彻落实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酒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酒店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酒店人员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办法、并结合江南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南邨饭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突发性事件或事故。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纪律及奖惩。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迅速扑灭,减少损失;力争把突发治安事故的危害与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得阻碍应急工作;不得拒绝履行应急职责,延误应急时机;违抗命令,否则予以处份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事故等级。

2、重大经济损失事件: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含)元以上;

3、重大突发事件: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事件;造成两人以上重伤死亡的事件;给酒店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件;因生产经营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重大法律、政策调整,导致酒店不得不调整相应的经营策略的突发事件;酒店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犯罪的事件;因经营管理问题,导致酒店发生重大信用危机的事件;员工聚众闹事、停工怠工、破坏酒店正常经营秩序的事件。

七、酒店危险源。

江南邨饭店发生治安事件的主要类型。

1、重大斗殴事件;

2、群体性极端人员寻衅滋事;

3、重大盗窃事件;

4、针对重点人员和部位的恐怖袭击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产与经营的其它治安性质的事件。

八、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基地二级应急小组架构。

(二)三级小组成员职责。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全体员工法制培训教育,增强、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2、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酒店门禁、治安管理制度执行;

3、对酒店全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并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十、预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发治安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根据“有备无患”的原则,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当符合“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突。

(三)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应急事件或事故的类别与性质,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适当范围内传递关于预警状态的信息,必要是广泛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物资,并妥善安置;

5、需要报集团“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报告。

(四)应急响应。

治安事件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要立即向周边人员发出预警警报,拨打保安队长电话、保安室值班电话,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情况严峻时拨打110,在拨打外部应急电话应先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现场人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处置初起事件。

保安队长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值勤保安和备勤人员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应急处置,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安排现场人员拍摄好第一现场照片和其它资料以便事件调查。

(一)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

5、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6、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5、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

7、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主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

(三)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处置。

1、严禁非本部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5、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8、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2、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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