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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篇一
答:我们在结合巴中实际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实施办法》上体现巴中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两办”名义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省《规定》《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体现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分类递进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问责追责方式,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着力解决各级综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治安突出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难的问题。
二是在具体的规定要求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重点在突出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问责追究的适用情形上,结合巴中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设置和定义,例如,对因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全市综治目标考核,以及因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综治委挂牌督办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办)下达的目标任务或交办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进滞后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遵守市综治委(办)工作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要求的。这些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巴中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细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问:《实施细则》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8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完善落实责任制上,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或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等方式,逐一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
二是鲜明激励导向。为充分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综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施细则》制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鲜明了褒奖、培养和使用先进的激励导向。明确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表扬,并在公务员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是细化问责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实施细则》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十二种情形和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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