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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篇一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人力资源部门电子邮件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联系电话
个人电子邮件地址:
工作电子邮件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乙方确认:本条所填写的联系方法是自己的有效联系方法,甲方就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向乙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的,以该联系方法为有效地址,上述地址变化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向该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经送达,因地址不实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甲方向乙方工作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的通知也视为有效通知。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乙方从工作电子邮件地址向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的通知也视为有效通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本合同终止日后,如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继续在甲方处工作,乙方擅自继续工作的,视为乙方强制提供服务,甲方不受该服务的约束,但甲方追认的除外。
乙方属于(不属于)特殊岗位,乙方在上述合同期间承担了重要工作任务的,合同终止日后,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工作任务书》的约定完成工作事项,本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到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本顺延并非新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工作任务书》下达时,乙方无法接受该任务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作出乙方待岗的决定。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调整乙方的岗位,或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安排待工待岗,新岗位和待工待岗期间的管理和报酬,双方同意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乙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全国出差)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区域,乙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本合同、岗位聘用协议 以及附件《乙方工作要求(岗位职责)》的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乙方加班应优先进行补休,在本协议解除前,乙方应进行补休。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请假制度根据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及工资标准,适时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甲方每月以下发薪金的形式,在每月上旬核发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具体标准按甲方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甲方将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乙方的收入在考虑到下列因素后,甲方可以随时进行调整,但如果乙方无法接受调整后的工资待遇,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1、公司的经营情况;
2、公司所在地区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物价的变化;
3、乙方能力与技术水平的提高程度及工作业绩;
4、乙方的岗位、职级变化。
第十一条:本岗位工资标准按企业同等职位水平参考计算,详见《员工起薪单》。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待岗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企业规章制度 执行。乙方待工、待岗和复工的程序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以下规定执行,以下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强行性规定执行。
甲方支付补偿的情况:
(一)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企业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企业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系指乙方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主管领导以书面形式下达纠正通知的。
(四)甲方因破产、撤销或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的,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时,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甲方不支付补偿的情况:
(一)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时,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
(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所谓严重,系指乙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的“应当”、“应”、“不可”、“不得”、“禁止”、“严禁”或其他限制性表述的规定。
(七)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九)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乙方填写虚假入职登记表信息,或未能及时更新职工登记表信息的行为,系对甲方的欺诈。
(十)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鉴于本单位目前没有工会,且乙方并非某工会会员,乙方同意在工会合法成立前,甲方可通知企业监事。)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甲方转移手续客观上无法完成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补足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办理工作交接的开始时间为:乙方离职前 30 日( 年 月 日)
2、办理工作交接的场所为: 甲方办公室
3、工作交接的接受人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4、乙方未按以上日期前往以上地址办理工作交接的,视为违约。因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甲方损失的,按《保密协议》处理。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乙方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且了解合同内容和含义,仍有疑问的,乙方可自行咨询自己聘请的法律工作人员。
2、乙方已了解甲方处的规章制度,同意并愿意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愿意遵守甲方经理办公会议会同监事会今后制订的规章制度。本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均是甲乙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存在冲突时,以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3、乙方收到本合同时,有义务签收合同收据。
4、如乙方属于应负保密或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应按《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密协议的有关约定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
5、企业规章制度的发布,乙方同意以工作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发布。
6、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对于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而形成的职务作品(包括产品设计图、外观设计、设计草图、模型产品、 以及其他文字、图形、影像、电子数据文档等作品)的知识产权,如作品的发布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全以及其他著作权归甲方享有,乙方自愿放弃其署名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如专利申请权等,属于甲方。但乙方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作品、发明创造等,下同)不是执行在甲方的工作任务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者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仍归甲方所有:
(一)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二)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或者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予获得该研究、开发结果后的15日内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许可,否则提高、或改进后的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7、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所介绍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
(二)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和职业技术等证明)的真实性,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重大不实;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已经终止或没有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因此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亦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在甲方的宣传册、宣传画报、广告、展览图片以及其宣传资料中免费使用乙方的肖像;在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甲方可以继续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制作的宣传资料中免费使用乙方的肖像。
8、培训费用:乙方未满服务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9、重要的劳动纪律:
在企业规章制度以外,乙方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设置任何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障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致使本人和/或他人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获取或者设法获取与乙方工作无关的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三)未经甲方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同意,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展览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未经甲方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同意,擅自复制、交流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或将工作中获取的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及其他具有商业秘密的文件通过复制、下载、网络传输或其他方式带离甲方工作场所的;
(五)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六)未经部门负责人以上的公司领导批准,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故意删除、毁坏乙方使用或其他员工使用的电脑系统的程序、软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的;
(八)利用甲方的客户或公关渠道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担任顾问、董事等职务)或其他服务、劳务工作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有竞争的业务行为,或直接或间接地持有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份。
10、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前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11、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发放各类经济补偿的地点为甲方财务部,时间为工作交接办结后的法定工作时间,甲方无义务承担发放经济补偿的手续费、通讯费、邮费或其他费用,乙方未领取的,不视为甲方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担的义务和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保密协议》;
2、《销售人员责任书》;
3、《乙方工作要求(岗位职责)》《岗位聘用协议》;
4、《入职登记表(职工登记表)》
5、本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今后制订或修改的企业规章制度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文件、工作任务书、告知书和确认单等书面或电子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收据
乙方确认: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阅读了本合同,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且已于当日签署一式二份,并收取了其中一份。
签收人: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篇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月日订立。
一、法律服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
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执行〔 〕。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 〕,申请再审〔 〕,申请抗诉〔 〕,申请
执行〔 〕。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申请复议〔 〕,一审〔 〕,二审〔 〕,再审〔 〕,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执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执行〔 〕。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帮助/
担任辩护人。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诉讼/仲裁代理人。
4、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法律服务。
二、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托权限为(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
〔√〕2、特别授权(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
为,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同的,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三、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四、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维护甲方权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
5、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依法或征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可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涉及秘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否则,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律师费支付方式:
〔√〕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即 日内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认单》。
律师费支付方式: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根据服务时间,以《律师费用清单》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及余额,并可通知甲方及时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合同解除时,双方结算律师费,多还少补。
3、〔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的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七、其他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
1、代理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当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九、委托事务的完成与合同的有效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的,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撤诉、撤销案件、终止诉讼/仲裁/执行等方式结案,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合同时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师应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违约和赔偿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2、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他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可以用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十三、不保证与风险提示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甲方应尽量予以避免:
1、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2、提供证据应当及时、充分,超过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导致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变更联系地点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应在裁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会丧失上诉权。
6、申请人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乙双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撤销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减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条件(在选定的项目后打√)
〔√〕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签订日期
律师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篇三
时间:_______________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至_____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a,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人,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中学学生,住__________县_____路_____号_____楼__________号。因故意伤害于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拘留,_____月_____日被取保候审。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_____页)
2.被告人a_____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_____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医生:_______________胡_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_______________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_______________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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