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泊位啥意思(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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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啥意思(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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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停车泊位啥意思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临时停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机动车道路停放监督管理。市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区域停车需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道路路况等,经实地踏勘论证后制订。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需求量的变化,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调整或修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私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七条 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五)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停车泊位。

第八条 以下路段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 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 米以内路段;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八)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九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志与标线由经营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图纸样式设置、漆划、调整和维护。

第十条 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设置一定数量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车专用停车泊位。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或有偿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应当在按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因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需要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完毕后,应立即驶离。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部门依法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所得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 开展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施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及服务的经营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对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服务、管理及收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规范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监管。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有序停放的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乱停乱放的行为,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经营单位的监管,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发生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

(六)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按要求逐步进行管理科技化改进。

第二十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车辆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按规定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禁止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六)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八)出租汽车停车泊位免费提供出租车停车待客,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体;属于公交车、出租车专用的停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画;

(三)无故干涉、阻挠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或者撤销机动车停车标志与标线;

(六)其他损害收费设施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但不按规定支付或拒不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经营单位可要求其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后,方允许车辆驶离停车场地。影响车辆通行的,经营单位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经营单位可依法追缴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因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临时设置或关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停车泊位啥意思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蒙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临时停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机动车道路停放监督管理。市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区域停车需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道路路况等,经实地踏勘论证后制订。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需求量的变化,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调整或修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私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七条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五)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停车泊位。

第八条以下路段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 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 米以内路段;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八)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

第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志与标线由经营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图纸样式设置、漆划、调整和维护。

第十条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设置一定数量的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车专用停车泊位。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免费或有偿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应当在按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因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需要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完毕后,应立即驶离。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部门依法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所得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第十五条开展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及其设施设备的投资、收费、管理及服务的'经营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对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服务、管理及收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规范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监管。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有序停放的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乱停乱放的行为,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经营单位的监管,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发生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及工资福利;

(六)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按要求逐步进行管理科技化改进。

第二十条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车辆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按规定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禁止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六)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八)出租汽车停车泊位免费提供出租车停车待客,但驾驶员不得离开车体;属于公交车、出租车专用的停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画;

(三)无故干涉、阻挠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或者撤销机动车停车标志与标线;

(六)其他损害收费设施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但不按规定支付或拒不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经营单位可要求其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后,方允许车辆驶离停车场地。影响车辆通行的,经营单位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对拖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车辆,经营单位可依法追缴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因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临时设置或关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停车泊位啥意思篇三

杭政办函〔2014〕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市城-管办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为切实破解“停车难”,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改善停车收费环境,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收费人员力量,确保收费服务到位。按照“服务到位”和“应收尽收”的要求,各区要合理安排工作力量,各收费点原则上每班次安排2名工作人员,确保在工作时间段内(8:00-22:30)各收费点有工作人员在岗,以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杜绝停车不付费现象。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夜间繁华路段和停车包月等路段应延长收费服务时间。

2.加强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力量,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按照岗位职责配足监管人员,做到专职专岗;区级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也要配足管理人员,加强收费服务巡查和管理,提高收费服务效能。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适时对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管理效能等进行检查和督查。

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加强收费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广泛开展技术练兵、岗位技能总结交流等活动,在收费人员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加强收费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落实“五个不准”(不准预收费、不准乱收费、不准停车未收费、不准违反票据管理、不准拒绝刷卡)的要求,切实加强收费人员文明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道路停车服务水平,创造文明有序的停车环境。

4.加强巡查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认真落实杭州市道路停车收费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推动各区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到位。以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市民投诉率、提高收费服务工作效率为重点,大力实施科技监管,充分利用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各停车收费点收费服务、泊位需求、使用周转等的运行分析,有效发现和解决各类停车收费服务方面的问题。实施监管工作全覆盖,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要每天开展巡查监管,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每十天对区域内所有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全覆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每月对全市所有道路停车收费工作点全覆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停车收费信息系统建设,在提高停车信息系统稳定性、可操作性、实用性上下功夫,为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掌握泊位信息、实时了解收费状况等提供技术保障。

1.加强道路泊位停车“有偿有序”宣传,增强司机的公德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偿有序”停车理念,增强司机停车付费、自觉服从收费人员管理的意识。

2.加强停车收费服务信用研究,探索社会约束机制。积极参与杭州市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向市信用办提供停车人员失信记录,并通过社会约束机制解决停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车主拒付或少付停车费、逃逸等问题,使广大司机自觉养成停车付费的习惯。对首次发生停车违规行为的车主,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并可向车主单位通报;对发生两次以上停车违规行为的车主,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3.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公务协作,改善道路停车收费环境。市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切实消除违反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现象。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要加强巡查监管,坚决查处和制止违法经营道路公共泊位的行为,及时查处泊位内擅自设置障碍物妨碍停车等行为,加强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时段性泊位内违法停车行为的管理,实现“严管重罚”。

4.加强社会监督,实施有奖举报。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11号)的规定开展收费管理工作,公开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城-管热线12319),完善收费标识牌设置,形成规范、公开的收费环境。规范道路停车票据管理,鼓励司机参与停车收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凡发现道路停车收费人员对现金结算不出具发票、不足额出具发票或出具非道路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等,可以拨打公开监督电话进行举报。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应做好举报登记和核实工作,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1.统一收费管理。道路收费工作统一由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社会单位、社区均不得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收费。

2.统一人员管理。收费人员由区收费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区收费中心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与收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各区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要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3.统一收支管理。要认真执行停车收费服务收支管理规定,各区均设一个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和一个停车收费账户,不得设立账外帐,所有道路停车收费的收入均存入该账户。收取的现金应与收入记录以及使用的发票相一致,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每年对区停车收费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完善小区停车包月程序。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杭州市住宅小区周边公共泊位包月停车收费暂行方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小区停车包月程序,并尽可能多地提供道路泊位用于小区居民包月停车,切实缓解小区“停车难”。各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应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小区停车包月办理工作。小区停车包月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2.实行服务企业门前公共泊位委托管理。为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金融等“三产”服务企业的发展,经企业申请,各区可对“三产”服务企业门前公共停车泊位实施委托管理。

3.坚持主动服务,推广“刷卡收费”。鉴于目前停车付费ic卡发行面不广,难以全面推行“刷卡付费”的实际,各区要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尽快全面推广“刷卡收费”,以提高收费工作效率,堵塞管理漏洞。凡在道路停车泊位刷卡付费的,给予一定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城-管办另行制定。

4.开展停车诱导服务。进一步完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系统功能,抓紧推出停车诱导服务。第一阶段通过电台等媒体向市民提供全市重点区域停车诱导服务,探索整合社会经营性停车资源,扩大诱导停车范围。第二阶段进一步探索自助式诱导停车,争取尽早推出华数移动多媒体与gps导航系统相结合的自助泊位诱导服务。

1.广泛开展宣传。市、区两级停车管理部门要有重点、有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强“停车新政”理念和已出台政策、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产品属性以及有序停车、有偿停车、违法严管的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破解停车收费管理难题。

2.完善市民-意见办理机制。市、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和12319城-管服务热线要认真践行“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民-主促民生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人对市民-意见进行汇集整理。进一步完善意见办理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物价、公安交-警、城-管、宣传、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服务中心的市民-意见处置网络,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进一步完善意见办理反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及时向市民和意见人反馈处理情况,做到复杂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3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问题当天回复。进一步落实督办考核机制,市、区两级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和12319热线要加大意见处置督办力度,对市民投诉处置情况100%实行电话回访,重要投诉在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回访、一般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回访,市民表示不满意的要进一步予以处置。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

停车泊位啥意思篇四

一、管理服务目标:

停车场管理业为服务业,“突破传统,追求卓越”是我们晶泊保全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不断努力的目标。我们扩大服务范围包含“弱势服务”、“敬老搀扶”、“停车场引导”、“协寻车辆”等创新服务工作,使停车场服务不仅符合客户的需求,更贴近时代服务的脉动。现特制定停车泊位管理规范,完善停车泊位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辖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明确停车泊位管理的有偿保管责任及车位的有偿使用,并向停车车主明确此关系。

二、车场服务规范

(一)车场收费管理员职责:

1、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正确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2、根据物价局规定,合理收取车位使用费,开具收费发票,准确无误的收取车位使用费。

3、负责维护停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

4、确保停车位正确使用,保证车道、消防通道、车场出入口周围道路畅通。

5、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通知车主

6、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车内。

7、禁止小商、小贩、闲杂人员在车场逗留。

8、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禁止在车场内堆放杂物等。

9、对车场内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10、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11、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及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12、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13、负责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14、对外协调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15、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二)停车场员工作业守则

1、停车场服务业是有幸福感的行业,因为除了客户的笑容外,还能买到客户的好心情。

2、看不到、听不到、摸不着的停车场服务业,其实是跟客户关系感觉,心情、幽默、承诺、体贴、专重、体验。

3、服务为成功之本,让服务成为乐趣,被服务成为享受。

4、永远记得客户是我们的老师,他们会给我们问题,逼着我们成长,而成长是没有上限的。

5、成功的停车场服务公司,勇于标新立异,提供独特而有价值创新的服务,因此将是我们的目标,成为停车场服务业的先驱。

6、做服务市场上的赢家就要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7、竞争对手最难模仿的是我们的企业文化,员工的热诚,员工的工作精神,我们所提供优良的停车场服务,执着于和顾客建立有效的情绪关系,是我企业重视客服人性面,它始于对顾客的爱心,同理心关怀与尊重。

(三)提高服务标准,提供爱心服务

1、老残服务:为照顾老弱、残障人士行动的不便,本停车场规划进场时通知服务人员做必要之协助,包含(残障电动车充电服务、轮椅推至停车处、行李帮忙提运等服务。

2、敦睦服务:为与群众保持良好互动关系提供管理亭服务台下列服务:兑换钱币服务、手机充电座、爱心伞。雨伞架及雨伞套失物招领、轻便雨衣等各项体贴服务。

3、咨询服务:为配合提供咨询,及联外道路路线指引。

4、引导正确停车位服务,使客户迅速停好车辆。

三、车辆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

白天:蓝牌照机动车停放1小时内(含),每辆每次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40元,次日重新计费;黄牌照机动车按蓝牌照机动车加倍计费。

夜间:蓝牌照机动车1元/小时;黄牌照机动车按蓝牌照机动车加倍计费。

(三)以下情况免受费用:

1、停放时间不足10分钟(含,下同)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

对重要景区及主城区(三类区域),因社会发展确需上调收费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单独审批。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所有对外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均应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停车场配置

安装明确的交通指示标牌

1、在停车场进出口处明显处设置停车场收费标准,便于进出车辆了解收费标准。

2、按照行人、非机动车辆行驶通道标示,实行人车分流。

3、在职工停放区设置明显的标示,避免其他车辆占用。

4、在120急救车停放区和消防通道设置明显的标示,避免其他车辆占用。

5、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标示,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区停放。

五、突发情况处置

(1)火灾情况

当发现盗车时,第一发现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要迅速呼叫人员,并有效控制盗车人为其他人员援助争取时间;当停放车辆被盗后,要确认车型、车身颜色、车牌号和盗车时间及所盗车辆逃离方向。注意留存盗车现场所用工具等,并及时报警;当车辆被撞(砸)后发现人要留住当事人,记住车牌号,并询问联系方式,有条件的要对被撞(砸)车辆进行拍照,必要时立即向110报警。

(3)纠纷情况

发现停车场事故要果断留住事故各方人员和保护事故现场,由当班负责人协助解决。未能解决事故的要详细记下司机的情况,报交通事故122,请交管部门解决。要记下车牌号、车上接触点痕迹、损伤面积和位置高低是否吻合、刮蹭车辆漆皮颜色,地面接触点胎痕、洒落物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并报交管部门协助处理。发生车场赔偿时,由双方共同承担(按分成比例),确保停放车辆因管理责任损伤得到合理赔偿。

停车泊位啥意思篇五

据温岭市城-管局和温岭市发改局工作人员介绍;待人民路(老车站—县前街)、太平路(前溪路—万昌路)和东门北路(万寿路—万昌路)年内首先试行咪表收费试行成功后就把咪表收费推行到万寿路(三星大转盘—方城路口)、东辉北路(万寿路—东辉桥)以及鸣远路(东门北路—东辉北路)。

东辉北路台州商业银行、中国建

一、收费管理的起始时间:2015年5月1日上午8:00。

二、收费管理的范围:东大街(东桥至县城什字)、东环路(东桥至高速引线西口)、北大街(农行什字至海鑫什字)、西门街(中山街南口至西桥)、公刘街东段(海鑫什字至高速引线西口)、公刘街中段(车站什字至海鑫什字)、公刘街西段(车站什字至西桥,含西环路)、西中街(县城什字至中山街南口,含开元广场停车场)。

三、收费标准:春夏秋三个季节8时至22时,冬季8时至21时收费,其它时段免费。收费标准为3元/次•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临时停放的,免缴停车费。

五、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在指定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2、不得损坏停车泊位的设施和设备。

3、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4、不得在停车位上试车、洗车、修车。

5、在停车位内停放机动车,应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车内财物看护责任。

6、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六、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彬县城区机动车停车位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5日

设银行和美歌洋,万昌路购物中心,万寿路雅戈尔,人民路老电影院等5处共268个停车位试行人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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