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技术方案评审结论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篇一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素质、能力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培养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为目标,不断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使我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更加完善、合理。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凡当年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同志不参与领导小组工作。
1、学历资历
(1)任现职以来(以教育局认定的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如签发日期为当年一、二月份的,加一年计算),积1.5分/年。
(2)任现职以来,在我校工作的1分/年(借用期间折半计分)。
(3)参加工作以来,工龄每年积0.5分。
(4)中师、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分别积1、3、5、7分(以最高学历为准)。
(5)中共党员积2分。(党组织关系未进我校,未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计分)
2、基本工作量
(1)20xx年9月1日以来,事假每天扣0.25分(迟到、早退每5次累计为一天事假),旷职、旷课每半天扣2分,病假每天扣0.125分(重症患者除外),负分制,下不保底。每学期病事假累计不超过两天的不扣分。
(2)任现职以来,在滨海县宁永路xx实验学校(含挂职支教,不含双语小学)担任年级组长或语、数、英、技能常识四个总教研组长、教务员、保管积1分/学年;备课组长(含校党支部任命的党小组长等完成相应工作量的党内职务)积0.5分/学年;担任一年级语数教学每学年积2分,六年级语数英教学每学年积1.5分,任教语数双班、英语三班的积2分/学年(按实际时间计算);任副班主任或辅导员0.5分/学年,班主任2分/学年;中层干部副职2分/学年;中层干部正职(含副职主持工作)3分/学年;校级干部4分/学年。(以上所有都是指自20xx年以来在滨海县宁永路xx实验学校工作期间)
(3)县教育艺术团成员且参加当年组织的文艺汇演活动的,每年积1分。
3、教育教学
(1)教育教学工作受到过我校、滨中集团、县、市、省、国家级的单项表彰的分别加0.5分、1分、1.5分、2分、2.5分、3分,综合表彰(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等)双倍积分,班集体或中队受表彰,班主任等同于同级综合表彰。(未经学校推荐的表彰不积分)(15分封顶)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的加2分/学年。
(3)20xx年9月1日以来,在我校每学期绩效考核获得a、b、c、d等级的分别积得5、4、3、2分。
(4)20xx年9月1日以来,在我校每学期常规管理工作积分居年级前三名的班主任分别计5、4、3分,班级辅导员或副班主任计3分、2.1分(低于四个班的取前两名;八个班以上取前4名,第四名同第三名得分相同)。其余名次的班主任计1分,班级辅导员或副班主任计0.5分。在小学任教双班数学或三班英语且担任一个班辅导员的,积分等同于该班班主任。挂职支教人员任班主任、辅导员等职务,根据乡镇中心小学提供的成绩,按照一二三类各三分之一的名额,享受前三名积分分值,如遇特殊情况,由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参照我校积分细则会办研究确定具体等次、分值。
(5)20xx年9月1日以来,语数教师教学积分居我校本年级本学科前三名的每学期分别积6、5、4分(低于四个班的取前两名;八个班以上取前4名,第4名同第3名得分相同)。英语教师在我校本学科取前五名每学期分别计6、5、4、3、2分;常识技能科老师在我校所有常识技能学科老师中取前五名每学期分别计6、5、4、3、2分。其余名次的各学科老师每学期均积1.5分。挂职支教人员由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所在乡镇中心小学提供的'镇、校检测成绩,按照一二三类各三分之一的名额,享受前三名积分分值。如遇特殊情况,由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参照我校积分细则会办研究确定具体等次、分值。
(6)任现职以来,在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或抽测中,获得过教育局表彰的教学实绩奖的每次积6分,20xx年9月份以来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测或抽测,我校整体成绩列全县1、2、3名的(成绩由学校查询认定,无需个人提供),参与检测的该学科老师积5、4、3分,处于全县第五名的扣2分,以下每递增一个名次加扣1分。教学实绩奖与当年名次奖分数不兼得。学校在县教育局组织的现场团体(指整班或整年级)竞赛中获得全县第一名的指导教师每次积5分,非第一名但获得一等奖折半记分。
(7)课堂教学(含现场说课及录像课)获校一、二等奖的分别积1、0.5分,获县直教研片一、二等奖的分别积1.5、1分,获县教科研部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2、1.5、0.5分,获市教科研部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3、2、1分,获省教科研部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4、3、2分,获国家级教科研部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5、4、3分。含课堂教学的素养大赛或教学基本功竞赛按课堂教学1.5倍计分。(主办单位认可的讲座、示范课或送教课等同于同级一等奖积分,学校安排的每周的常规教研课不积分。)其他部门组织的折半积分。由学校组织推荐参加的演讲、卡拉ok等非教学类竞赛的折半积分。15分封顶。
(8)任现职以来担任滨海县宁永路xx实验学校兴趣小组指导老师的积1分/学年;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辅导学生参加现场竞赛获县级一、二等奖积1、0.5分/人,市级一、二、三等奖的积2、1、0.5分/人,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积3、2、1分/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积4、3、2分/人;获得团体奖、组织奖的,组织者积1分,获得个人指导奖的按同级一等奖积分。(非教育主管部门折半积分、非现场竞赛的折半积分)语数英老师15分封顶,技能学科20分封顶。
(9)指导学生在市级以上各级刊物上发表作品(含书画作品)0.5分/篇。5分封顶。
(10)市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县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市教坛新秀)分别加6、5、4、3、2分,同一学科的算高不算低,不同学科的可累计积分。
(11)任现职以来,在滨海县宁永路xx实验学校担任校级干部分管工作和中层干部具体分工工作视工作成效积分,学校获得的县级综合性表彰参与创建的中层以上干部每项积0.5分;部门单项工作获得县表彰先进集体、团体奖(组织奖)等,对应具体负责人分别积2分/项、1分/项;市级及以上分别为县级1.5、2、2.5倍积分;创建过程中有明显失误或创建不力的人员不计分。此项工作积分,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件,经校长会办研究确认具体分值。
4、教科研工作
(1)文章发表:千字以上文章发表在县、市以及省以上教育刊物的分别积1.5、2、2.5分/篇,发表在《人民教育》《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等国家级权威报刊的每篇积5分,发表在《江苏教育》《江苏教育报》等省级教育核心报刊以及其他中文核心期刊的每篇积4分。千字以内折半积分(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宣传稿件等同于论文积分,凡增刊、专刊、教辅类刊物和论文集均不计分)。15分封顶。《人民教育》《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江苏教育》《江苏教育报》等教育核心报刊发表文章在其余文章积满的情况下,可不封顶积分。
(2)文章获奖: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积1、0.5、0.25分;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积1.5、1、0.5分;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积2分/篇、1.5分/篇、1分/篇。(主办单位认可的交流文章等同于组织单位评比的同级一等奖,非教育主管部门折半积分)。作业设计、试卷分析、教学后记、读后感等教学研究类竞赛按文章获奖计分。10分封顶。
(3)课题研究:主持课题结题,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得2、3、4、5分,成员折半积分(未在我校工作期间主持的结题课题折半积分,成员不予积分);立项研究而暂未结题的主持人和成员按结题分值的一半积分(未参与我校申报立项的课题成员不予积分;课题成员一律以教科室保存的原件认可,否则不予积分)。课题成果获奖的参照文章获奖积分。8分封顶。
(4)凡获得县学科教学能手以上(含教学能手)称号的老师,在20xx/20xx学年度(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未在市以上正规杂志(在新闻出版总署或“中国知网”能查询到)上发表文章的,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从20xx年9月起,凡任现职期间有一学年度未在正规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申报人员,教科研工作积分扣3分,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5、工作执行力
(1)为增强教师的工作执行力,体现教师群体的民主管理意识,组织教师在申报人员述职后对其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民意测评,按满意率进行积分。(10分)
(2)领导小组按照当年县局分配指标数的1:2比例,对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测评,按满意率进行积分。(10分)
(3)对学校布置工作不执行、故意推诿、敷衍了事的,扣2分/次。专职技能学科教师服从学校安排改教语文、数学、英语主科的,每学期加1分,不满1学期按实际上课时间测算积分。
6、其他
(1)在市教师教学基本功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加2分;普通话等级(根据学科要求)超出标准一档的加1分,不达标的扣1分。
(2)任现职以来,参加县百名骨干教师送知识下乡活动、挂职支教(含在育才、友好小学)等形式的同志每学期按工作方式积分:参加县百名骨干教师送知识下乡活动的同志,每学期加3分;挂职支教的同志,每学期加5分。此项工作量计算到申报之日,不满整学期的按进一法取整学期算。
(3)任现职以来,在我校工作期间,小学部语数老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其他学科老师任校兴趣小组辅导员工作(中层以上及语数任教双班、英语任教三班且任班级辅导员的视同班主任)未满三年的扣2分,在我校工作未满三年的老师有一年未做班主任扣1分;有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扣20分;违反行风规定被查处或导致集体被县通报批评的,直接定为最后一名;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评聘资格。
(1)凡没注明时间,均指任现职以来至20xx年12月31日。凡“20xx年9月1日以来”均指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所有的校或我校都指原双语小学新老校区和现宁永路xx实验学校。县主管部门以上表彰不受时间、学校限制。
(2)任现职以来,未在我校工作期间的课堂教学、基本功竞赛、表彰(县级以上除外)、辅导学生、班主任等管理工作均不计分。所有证书、资料在学校需要使用时的统计中未上交的,不予积分。
(3)转聘人员任现职日期以转聘前同等级职称证书日期为准。
(4)如因产假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长假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积分,整学期未上班的常规管理和教学实绩不得分。
(5)所有资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取消专业技术评聘资格;经学校推荐申报人员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评审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6)申报人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在农村学校工作或支教的经历。
(7)同等条件下,有支教经历的人员优先推荐申报。
(8)未尽事宜,由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技术方案评审结论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篇二
(一)申请条件
由^v^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v^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v^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v^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技术方案评审结论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篇三
一、评审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xx年10月23日
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内蒙古科技大厦(见附件);先到企业,请按顺序到510会议室等候。
二、评审会议日程
参评企业按会议日程要求(见附件),严格掌握自评情况说明和答疑的时间,每家企业自评情况说明时间为10分钟,答疑时间为15分钟。
三、评审材料要求
1. 修改后的初审材料(一式8份);
2. 附有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初审材料(一式2份)。
正式申报材料中的附件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编制要求见附件2。
四、联系方式
技术方案评审结论技术方案经济效果评价篇四
*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市级以上的大学科技园。
二、支持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6、有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5、有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支持方式、额度和用途
(一)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二)额度
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用途
1、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集成相关科技资源和建设完善科技条件平台,为在孵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科技条件服务。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联系更广泛的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和自身能力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层次的科技咨询(包括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管理咨询、决策咨询、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和市场推广等)、技术转移(包括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和技术投融资等)等专业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吸引更广泛的社会投融资机构和自身专业投融资能力的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四、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年4月25日至6月18日
(二)申报程序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2412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