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七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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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七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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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一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xx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1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xx元罚款;

6.3.7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xx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xx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8.1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二

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应对下列事项确实检查后,才能准予以施工。

(一)消防措施:施工场地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和水,并使作业人员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措施:防护面具、手套。高处工作应戴安全帽,系安全腰带。

(三)场地安全措施:使用的'机械是否已停止,管路或贮槽的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钢瓶压力阀、管线接头是否漏电漏气等。

电焊、气焊作业至少有一位维修单位人员在场监工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厂区内或易燃易爆地点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二)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

(三)应防止电焊、气焊所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四)钢瓶是否安置稳当、压力阀是否正常。

(五)应移开可燃性和可爆性物品,钢瓶出口阀不得沾有油物。

(六)作业现场应将粉尘清除。

(七)使用机械应予以确认停止。

(八)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应由监工向电机组申请配接。

(九)电器设备的使用、修理等工作应有电工在场监视。

(一)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及焊棒等。

(二)使用的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三)焊接及地割现场,其上下地板应留人员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三

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浮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径不少于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10、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冻结应用热水或蒸气加热,不准用火烤。

11、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12、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3、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14、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15、电石应放在通风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搬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16、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17、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拨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四

⑴电焊机一、二次接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⑵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⑶电焊机设备的安装、修理必须有电工进行,焊机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焊工不得随意拆修焊接设备。

⑷焊工推送闸刀时,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路造成的电弧火花烧伤面部、手部、,必要时应戴绝缘手套。

⑸电焊钳应有可靠的绝缘。在容器焊接时,不允许用简易的无绝缘焊钳,防止电焊钳等焊件发生短路烧毁电焊机或发生其它意外。焊接完毕后,电焊钳要放在可靠的地方,再切断电源。

⑹电焊工在施焊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在狭小或潮湿的作业环境区内必须穿着干燥的衣服和可靠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不要靠在钢板上。

⑺更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不得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触电焊条或电焊钳。

⑻电焊用电缆必须绝缘良好,不要把电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件上,防止高温损坏绝缘层,电缆要避免碰撞,磨损。发现破损应立即修好或更换。

⑼电焊工要熟悉和掌握有关预防触电急救方法等知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五

一、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清除工作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二、气焊工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一律不准粘有油脂,调节器、割枪、焊枪与软管的接头不准漏气。

三、焊、割枪的嘴子避免撞击,使用前检查有无堵塞。如果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将乙炔阀门关闭并及时检查。

四、橡皮导管的长度应在15米以上,两导管颜色要有区别,绝对禁止调整使用,导管横过马路时要加防护。

五、在焊割铜、锌等金属物或涂有漆颜料的工件时,工作地点要选择在通风良好,并戴好口罩。

六、不准割、焊受力的物件或有压力的容器,内有压力的容器和装过易燃易爆或油类的桶,焊接时,应先除压,清洗干净凉干,打开所有口,倒口向上,方可焊接。

七、高空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使用安全带等。

八、在工作时,注意勿将皮管扭转弯折,严禁在工作时将皮管绕在身上、踏在脚下或夹在两腿中间。

九、皮管不可与火星、高热溶渣、高热物体接触,以免灼坏皮管而引起危险。

十、如发现氧气管着火,要立即将氧气瓶总阀门关死。

十一、使用切割机时,必须注意名牌上规定的气压,不要随便乱调,不正常时应立即修理。

十二、乙炔发生器要严加保管和使用,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发生器、安全器、压力表应保持良好方可使用。

十三、清洗发生器,不得用金属棒敲打,清洗和装电石时不得站在发生器上面,禁止向桶内投掷或用力过猛,以免碰击引起危险。

十四、开启电石桶时,要选用适当工具,不能猛砸猛打,以免发生火花爆炸伤人。

十五、乙快发生器及导管等与乙快接触的任何部分,禁止自己用紫铜作零件。

十六、工作时,先开焊抢上的乙炔阀门,其次开氧气阀门,适当调整火,熄火时,先关上氧气阀门,再关上乙炔阀门。

十七、水封安全器应支枪各装一个,共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焊枪,又必须另装一个总的水封安全器。

十八、工作时,在未装调节器前,首先吹净气门嘴,方可使用。

附:1、氧气瓶标记要清楚,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开启氧气瓶嘴门时,应动作缓慢,禁止用锤子打,要用专门工具。

2、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十公尺以上,与暖气设备应在一公尺以上,如不能保持上述距离者,须采用隔离措施。

3、搬运氧气瓶要轻抬轻放,不得撞击、滚动。

4、用完的氧气瓶,应放在空瓶的存放处,不得乱放,保证瓶帽、橡皮圈完好整齐。

5、瓶口不能粘有油物和漏口现象。

6、不得将瓶口的氧气用光,一般低于1/2大气压时,应立即调换。

7、在冬季,氧气瓶、发生器过滤等如果发生冻结时,不能用火烤,要用热水或蒸气解冻。

8、氧气瓶在使用前,应先固定好,以防发生危险。

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六

电焊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电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篇七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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