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定义篇一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_______国________市(区)。
第二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杠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当竞争
8.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 密
9.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定义篇二
住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_______
4、价格: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乙方提_____品合格证,并提供检测报告给甲方存档,乙方供给甲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乙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机场、收货人、货物名称、规格、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_________宽_________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_____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_____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海洋运输:
(2)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4)运输: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_____洁净已装船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第六条、_____
1、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2、如果在cip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_________元。
2、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第八条、检验
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索赔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
第十条、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_____、_____,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_____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_____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定义篇三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传:22243 chemi cn 电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定义篇四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 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 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 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十五条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 方宽限期。
第四十六条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 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 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 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 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 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 ,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 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 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 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 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 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 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 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③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 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 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 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 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 ,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
(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 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 分的货物。
(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 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
(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 绝收取货物。
(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 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
第一节 支付价款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 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 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第五十六条
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第五十七条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 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 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 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 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 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 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节 收取货物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
(b)接收货物。
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十一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 方宽限期。
第六十二条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 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 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 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②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 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第六十五条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 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 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 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 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 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 约束力。
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 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 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 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 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 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 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 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 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 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 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 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 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
第七十一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 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 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 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 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 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 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 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 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 ,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 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 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 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 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 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 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 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 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 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 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 的差额。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 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 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 利 息
第七十八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 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 害赔偿。
第四节 免 责
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 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 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 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 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 何权利。
第八十条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 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 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 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 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 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 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第八十三条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 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他补救办法 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 利息。
(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 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交付替代 货物。
第六节 保全货物
第八十五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 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 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 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第八十六条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 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 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 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 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 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入,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 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第八十八条
(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 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 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 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 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 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 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八十九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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