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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促进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等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专项资金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使用新增费开展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1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市整治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市土地整治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等工作。使用新增费进行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实施。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综合整治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整理复垦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奖惩兑现,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选 址
第八条 项目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项目选址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第九条 项目区选址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乡、村行政界限;
(二)与重大工程相衔接的原则。项目的选址要尽量与当地实施的农业、水利等重大工程相衔接,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
(三)先易后难的原则。将自然条件较好、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难度较小、增产潜力较大的区域,优先纳入项目区范围;
(四)规模整理的原则。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五)维护权益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保持土地权属的稳定性,保障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六)效益最大化原则。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第十条 项目区选址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四)社会经济条件。村两委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班子团结,有协调施工和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的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
(一)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综合整治实行整村推进,拆旧区应相对集中,拆旧复垦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拆旧区复垦面积要大于安置区面积的一倍以上。
(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安置区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复垦面积。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参会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字资料;
(二)涉及居民点搬迁的,须附当地政府的搬迁方案和承诺书,以及搬迁户的明确意见,涉及挂钩的要提供拆旧与安置、建新挂钩初步方案,(三)项目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意见,以及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划入项目区:
(一)项目内土地有权属争议的;
(二)地质灾害频发区,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四)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滞洪区,城镇发展规划预留区。
第十四条 整理复垦开发后的项目区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进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抽派熟悉土地整治工作业 6 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整治办公室),全力抓好辖区内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第十六条 市、乡两级土地整治办公室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对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等老建设用地应申报增减挂钩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前,由市整治办公室对乡镇整治办公室选报的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挂钩情况,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查有异议可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审查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并附电子文档;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六)涉及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县级规划部门出具符合村镇规划的审核意见;
(七)项目实施前影像资料(照片、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九)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彩图,标注项目区所在位置)。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并经市整治办公室审查同意申请立项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二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整治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电业、城乡规划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申请立项的全部资料经审查无异议后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上报省、郑州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实施的主体承担单位(业主),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进行权属公告及异议处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市整治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设计图预算;
(四)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五)组织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和合同签订;
(六)发布项目公告、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承担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并在市整治办公室、监察、检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勘察、设计、代理招标、监理、施工、供货、权属调整、承包、移交管护等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效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投资数额、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人、监督员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项目区的群众监督。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承担单位为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承担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的 10 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符确需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监理及承担单位核实后报请原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手续,形成正式变更材料,报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承担单位工作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后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占地、青苗补偿、各种纠纷等群众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组、居委会负责解决。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市整治办公室报送。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整治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实行三级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验,确认合格后申请市整治办公室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郑州市终验。第三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综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乡镇街道自验报告、完成工作量清单、工程移交清单、施工日志、竣工图,工程 12 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影像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历次拨付款依据;
2.结算部分:工程结算及相应签证单;
3.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合格证。
(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资料: 1.验收主件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2)《项目竣工报告》;(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
(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13(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8)表册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9)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2.验收附件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2)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
(3)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4)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 14 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和登记台帐表;
(6)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7)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8)项目预算文本、表格;
(9)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10)项目招投标资料(复印件,正副本各一套);(11)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正副本各一套);(12)项目公告公示资料;(13)资金来源证明;
(14)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文件;(15)整改意见及整改报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合格。
(一)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的;
(二)土地整治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批复面积的;
(三)主要工程质量、数量、规格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四)施工、监理、竣工报告等资料内容相互矛盾,不能正确反映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定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第六章 后期管护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村组签订工程移交和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护单位要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资金来源,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项目建设发挥长期效益。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整理复垦开发后的耕地加强后期管护,坚决杜绝“重建轻管”现象,对已完工验收项目必须督促农民尽快耕种,防止抛荒,不准占用项目新增耕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和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政府纯收益部分。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开工前由市政府按预期指标收购金额的30%从耕地开垦费专户中向实施项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拨付启动资金,下余收购资金根据省、郑州市验收合格文件,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全额予以拨付(或项目实施资金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项目完工后根据省、郑州市验收合格文件,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全额予以拨付);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废弃厂矿等老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增减挂钩项目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整理的面积与安置区占用耕地面积折抵后才能作为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增减挂钩项目开工前由市政府按预期指标收购金额的30%向实施项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拨付启动资金,下余收购资金根据省、郑州市验收合格文件,经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全额予以拨付(或项目实施资金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项目完工后根据省、郑州市验收合格文件,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后全额予以拨付)。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开支要合理,严禁大额现金支出,白条入账等。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的收购指标资金,大部分要按照“反哺农村”的原则,投入到农民村庄拆迁补偿、新农村建设、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生产道路、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第四十三条 报账凭证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凭证,不予报账。
第四十四条 市整治办公室、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审计。
第八章 指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储备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验收入库的指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实施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市政府按10000元/亩进行收购(需扣除项目总投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对纳入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的增减挂钩指标,市政府按20000元/亩予以收购。
第四十八条 对没有占补平衡指标或完不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建设用地项目时,所需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外按10000元/亩从市储备库中购买。
第四十九条 对增减挂钩项目中复垦整理面积与安置(安置指建新农村安置群众)面积相当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后自筹资金对拆旧区进行复垦,市政府不再予以补贴;复垦整理面积与安置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挂建新(建新指新上的工业项目)面积相当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对拆旧区复垦,市政府依据省、郑州市验收文件对建新面积按10000元/亩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贴。建新安置必须拆旧,不申报项目造成违法占地的,从严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的责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投资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时,无补充耕地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0000元/亩从市 储备库中购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本辖区内的挂钩指标建新的,原则上只能使用50%,另外的50%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各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五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为项目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单位应将项目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并加强对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档案的查阅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市整治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招投标签订合同、竣工验收等重要阶段必须到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及有关问题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五十七条 对弄虚做假或不按规划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施工、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总责,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 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一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暂定为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篇二
关于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情况
专项检查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监察局2012年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部署,市监察局、国土局、财政局于8月下旬起对全市土地整理项目开展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以来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检查组采用查阅财务账册凭证、工程建设档案、承发包合同等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法,检查了****等八个镇(街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农业发展的“保护工程”、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工程”来抓,狠抓落实,严格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统计,2011年1 月至2012年6月,全市共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个,新增耕地面积亩,其中已完工 个,未完工 个,未实施 个;投入财政资金万元,其中项目工程款万元,管理经费万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了我市土地的更新换代,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了紧缺的耕地资源和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同时,新增耕地指标又能及时服务于我市总体规划报批,为增强我市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后劲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总体较好,基本能按照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制度规范操作,项目公告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四项制度”执 1
行情况良好。但检查中也发现项目立项申报审核把关不严、招投标、项目变更及资金管理等环节控制不够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镇(街道)对《实施细则》精神领悟上存在偏差。2011年6月修订出台的《实施细则》是以实现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在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检查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有目的性地提出管理办法,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它的要旨集中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主体及权责的明确化和项目资金管理的明细化。但在实践操作中,各镇(街道)未完全理解《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或未真正贯彻落实。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各镇(街道)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未切实履行项目实施的全面管理职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招投标、个人操作实施项目等问题未能深度介入并有效解决;二各镇(街道)在管理费留存上存在2000元-8000元额度不等情况,未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个别镇(街道)存在管理费挤占造田资金的现象。
(二)立项申报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别项目选址不够理想。随着前几年土地整理项目的大力推进,在原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荒草地、裸土地等可利用开发的土地资源日渐短缺,土地整理项目选址逐渐往坡度较大、植被养护较好的山上发展,违背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符合„„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禁毁坏森林„„”。二为了切实防止个人操作土地整理项目带来的干部腐败风险,《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村为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单位,„„不得转嫁于施工单位及其他个人实施操作”。但在实际操作中,该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纠正。经查,部分镇(街道)、村为了“图工作方便”,只提取相应管理费用后,将项目转嫁于施工
单位或个人进行实施操作,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归个人所得。由于个人操作在政策处理、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各种“三资”管理矛盾,引发了一些基层信访件的增加。
(三)项目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招投标制度执行不规范,项目肢解拆分现象仍旧存在。实施主体通过肢解工程、拆分标段的办法缩小单次招标总额,规避进入市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如**镇**村的土地整理项目,被拆分成三个标段在镇招标平台进行招标,最终由同一施工单位中标实施。二是工程变更随意性较大,程序不够规范,监理工作形同虚设。检查中发现个别项目在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未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暂行办法》文件规定进行报批。如**镇**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因征用土地过程中无法满足村民的补偿要求,将原申报新增面积5.892公顷,缩减为3.3043公顷。由于未按规定实施项目变更,工作衔接又不够及时,导致财政部门在下拨工程款时出现超拨工程款20.0924万元的现象。上述现象也突显虽然目前的土地整理项目实行监理制,但监理单位的到位率缺乏监督,职责履行还未到位,部分项目的监理工作尚需强化。三后续管理和资料归档方面跟进不力。检查中发现多数村未按规定在项目结余资金中提留50元/亩的新增耕地补种费和1%的工程后续管理费,后续管护责任也未得到实质性落实;另外建设单位的对项目资料不够重视,资料存放比较分散,未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管理,给相关部门审计、监督等带来难度。
三、意见建议
(一)统一思想,强化观念。由国土部门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参与,召开一次各镇(街道)的农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当前土地整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实施细则》的要点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学习和总结;重点突出《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镇(街
道)在土地整理项目中全面管理的职责、行政村作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主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项目资金明细化管理的目的性;使得镇(街道)、行政村和建筑方权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三方相互争利,顺利推进土地整理项目发展,继续壮大村级经济,减少干部廉政风险。
(二)严格立项审核,加强实地勘踏。各镇(街道)必须就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流程中前2个环节——行政村向各镇(街道)提出造田申请和各镇(街道)初步勘踏意见,切实加大项目审核报批监管力度,应从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广大村民的意向性、造田项目的可行性、环境破坏的严重性及是否有职业造田公司(或个人)参与操作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结合本镇(街道)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择优上报项目。
(三)挖掘民主监督力量,完善现有监督制度。各镇(街道)首先应督促各项目实施村就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在村级公务栏中定期、全面公开,重点对村级留存、补偿政策兑现及个人承包费用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同时为确保村级经济收入,防止镇(街道)和建筑承包方挤占村级留存资金,结合各镇(街道)实际情况也可设定村最低留存标准。其次各镇(街道)应切实承担招投标制度执行和对监理公司考核的监管责任,杜绝肢解工程、拆分标段、监理缺位的现象。
(四)健全台账登记制度,落实项目后续管理。各镇(街道)应落实专人分项目登记资金台账,收集立项申报、项目预(决)算编制申报、招投标监督和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同时监督村级工作经费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项目所在村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和新增耕地的复绿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篇三
第二章土地整理项目管理
主要内容
一、我国土地整理项目的产生与发展
二、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管理
三、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
四、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五、土地整理项目的权属管理
六、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管理
七、土地整理项目的评价
一、我国土地整理项目的产生于发展
1。1土地整理项目的产生
1。2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政策
1。3土地整理项目的类型
1.1 我国土地整理的产生
1999年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目的是为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的新机制,制定政策、技术、资金等措施;
并于1999年确定首批土地整理示范区20个。
国土资源部成立了专门机构——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对全国土地整理业务工作及理论技术方面的运作、指导。
1999年以后,各省(市、区)、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也相继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整理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在全国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土地整理执行体系。
2000年,国土资源部开始启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到目前为止,全国形成了省级、市(地)级、县(市、区)级的土地整理项目,年投资上千亿元。
1.2 我国土地整理的相关法规
1.2.1 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跳规定。相关文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几个重要通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正式启动
1.2.2 技术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土地整理有了自己的行业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成功地实现了新的历史跨越。
1.3 土地整理项目类型
土地整理项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活动类型,可划分为:
1、土地整理项目(包括耕地整理项目、其他农用地整理项目、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
2、土地复垦项目
3、土地开发项目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
2、地方投资土地整理项目
3、其他投资项目
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
1、重点项目
2、示范项目
3、补助项目
按照土地类型不同,可以分为:
1、农地整理项目
2、市地整理项目
重点项目: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指国家在耕地开发整理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整理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管理
1.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的原则
2.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条件
3.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程序
4.土地整理项目的可研、初设和预算的编制
2.1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
2、生态保护原则
3、与旧村改造和存进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以新增耕地为主,有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5、坚持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原则
6、权属明确,调整方案切实可行原则
2.2 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条件
1、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整理项目。
在选择重点项目时,应在基础条件、净增耕地比例、建设规模等方面具备一下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具备土地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已经一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者上树机箱建设正在实施。
(2)净增耕地比例
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3)建设规模
①土地开发
丘陵地区:项目区的总面积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平原地区:项目区项目区的总面积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②土地整理
丘陵地区:项目区的总面积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平原地区:项目区项目区的总面积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③土地复垦
丘陵地区:项目区的总面积为60-1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平原地区:项目区项目区的总面积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2、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指国家在耕地开发整理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项目区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须的道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你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者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整理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新增耕地比例不低于重点项目同类比例、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3、补助项目
补助项目: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整理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项目所在地区主要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市、区)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2)建设规模是指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地区10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以上。
2.3 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程序
1、土地整理项目申报
根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包,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各省级项目在申报时间油各省自行决定)
在收到申报有关材料后,将其列入吸纳灌木申报库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有地方申报材料,一律实行窗口办公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办公厅设窗口核收有关申报材料
2.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
(1)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审查、立项要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审查内容
申报资料审查、现场踏勘、编制踏勘报告
(3)审查方法
限产踏勘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更具具体情况以及项目资料审查情况,进行重点踏勘或随机抽查
3.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批复
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查后,首先形成项目立项建议,经国土资源部门联席会审定通过,批复立项的项目泪如某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备选库。
2.4 可研、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
2.4.1 编制程序
2.4.2 可行性研究审查
2.4.3 初步设计及预算审查
2.4.1编制程序
1.拟上报国土资源部申请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生国土资源厅立项批复后,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2.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通知后,开展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补助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
2.4.2 可行性研究审查
国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下发项目入库通知,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交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
2.4.3 初步设计及预算审查
1.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上报国土资源厅,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审查后,提交专家审查论证
2.完成初步设计及预算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业论、审查。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的意见,对初步设计及预算进行补充修改,省国土资源厅对修改后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复审。批复
3、另外,补助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整理相聚的实施管理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特点
2、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工作流程
4、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管理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公告管理
6、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招投标管理
3.1 实施管理的特点
1.土地权属复杂,使权属管理成为必要工作和特色内容
2、风险分散且隐含,不易引起重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方、项目法人和受益主体往往相分离
4、项目工程的综合性和工程呈面状分布,管理难度大
5、土地开发整理成果分享与管护的分离性,增加了项目后期管理管护的难度
3.2 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项目组织机构
2.项目法人管理
3、项目公告管理
4、项目招投标管理
5、工程建设监理
6、合同管理
7.采购管理
8.权属管理
9.资金管理
10.项目监督检查
11.信息档案管理
12.项目竣工验收
13.项目竣工决算
14.项目审计
15.项目后期管护
16.项目后评价
3.3 项目实施管理的工作流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工作流程大致上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工作准备
2.工程施工
3.竣工验收
4.后期管护
1.工作准备阶段
工作准备阶段包括管理工作主要有:
(1)成立组织机构(2)核实权属现状(3)公告(4)招投标(5)委托工程建设监理
(6)签订有关合同(7)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8)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地方自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管理制度)(9)实施准备总结
2.工程施工阶段
管理工作主要有
(1)项目法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现场办公制度(2)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
(3)监督检查(4)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5)验收
3.竣工验收阶段
主要管理工作有:
(1)验收准备
(2)竣工验收
(3)竣工决算
(4)审计
4.工程后期阶段
(1)后期管护
(2)项目后评价
3.4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管理
1.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完整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家及省、地(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单位或项目法人;具体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
2、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组织形式
(1)总分包方式
(2)平行承发包方式
(3)施工联合体
(4)施工合作体
3.5项目实施管理的公告管理
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性公告,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的后去招标信息;项目的受益者可以清楚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项实施内容的一种通告。
1.公告的类型
项目基本情况公告、项目招投标公告、权属管理公告等
2.公告的手段
公开粘贴、广播、电视盒报纸、刊物和互联网发布等。但是发布公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发布的范围和时效性,一定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当地的老百姓和投标单位了解公告内容
3.公告的时效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或执行前的14-28天就应进行公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应注重途径的多样性。范围的广泛性,通过多种途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公告
4.公告的基本程序
有项目法人或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方式、范围等发布项目公告;并负责对公众提出的有关问题及反映的情况进行解答
3.6 项目实施管理的招投标管理
1.土地整理招投标的作用意义
土地整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对退工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决标成立等阶段。
招投标工作原则上有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知道、监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篇四
索 引 号:00021892-3/2009-00172 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机构: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18日
名 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主 题 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更加规范、便捷、公开,根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篇五
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财务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一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按照“占一步
一、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缴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执收。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时征缴,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其收支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未按照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以及占用纳入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等地类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标准: 根据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处区域位置及地类的不同按15000-2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通过预缴方式进行征缴。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时,将预缴的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指定专户,持缴款凭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预缴的耕地开垦费正式缴入市财政专户。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未能通过审批的,用地报件退件时间退还预缴的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票据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各类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三)购买并储备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四)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筛选、踏勘、勘测、立项、检查、管理、报备入库等;
(五)全市范围内土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调研、评价以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文本图件、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使用办理程序:(一)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补充耕地计划组织区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库。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收缴情况,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立项。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市政府关于易地代保基本农田补充耕地和置换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资金。
(三)其他情况使用耕地开垦费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支出预算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耕地开垦费征缴及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主要有耕地开垦费征缴、土地整理项目研究、勘测、管理和后备资源调查、专项规划编制、检查验收、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建立及维护、专项业务软件开发利用、耕地保护、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耕地开垦费收入总额的5%以内予以安排,由市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市土地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开垦费征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接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市级“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承担单位(一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选择和运作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筹集、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等工作;各区县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单位(一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设立转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级负担。“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市级全额投资;补助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按补助标准市级部分投资,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区县负责配套;其他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分级负担。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资金收入预算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鞥据项目库项目情况,负责编报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预算编制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投资计划要求的,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预算决算报告,又有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安苑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逐步拨付方式。市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有财政局以专管形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无申请的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现行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管理方式编报项目用款申请,持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报告,竟是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下大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80%,其余资金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中单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二)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有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间接费有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设备费,有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五)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成功监理资质 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七)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八)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前期工程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之和的2%。项目总投资额过小,各项费用按规定比例确实不足以支付项目实际支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核实并提出追加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利息收入应纳入项目资金核算,用于项目支出。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赂置除外)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弱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应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签定相关购置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二十条 市级用于项目审查、踏勘、勘测、立项、检查以及后备资源调研、专项规划制定等工作所发生曲支出,由市财改局从专顼资金中单独安排,不列入单项项目投资成本。具体使用时,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按工作量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各分(县)局提出初验申请,国土资源各分(县)局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请终验。市土地整理中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审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市财政局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可停止拨款,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下不再安排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是的反应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土地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淄博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0年12月7日印发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2618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