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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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时间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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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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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http:///doc/。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

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人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建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可采取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全过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根据立项批准的需要和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的需要采用分若干阶段实施总承包招标。一般有如下方式和工作内容:(一)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

(四)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招标发包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招标人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在中型规模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投资项目提倡实行总承包招标。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参加前款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其它工程招标方式)招标人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第三方担保或者金融业银行机构保证证明;

(三)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等,并与总承包方式和工作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有关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包括项目代建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各项审批、核准文件;

(二)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专业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等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赔付能力、诚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管理功能;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三)赔付能力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及评审方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

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有关方面的工程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要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论报告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参考评审结论报告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二十条(预期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将被邀请投标的预期投标人数量,当通过资格预审且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预期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预期投标人数量应不少于3家。

第二十一条(通知资格预审结果)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选定的投标申请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未被选定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资格后审的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应当详细说明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总承包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语言文字、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文件的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勘察设计范围及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技术参数,对勘察设计的进度、阶段和深度及知识产权等要求;

(四)采购范围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方式、设备安装进度等要求;

(五)施工范围,对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的进度要求,对试运行或开车要求;

(六)总承包价款支付方式,其它社会规费如何缴纳的界定。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

(七)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要求原提交的通过资格预审文件仍然有效,并承诺确认无误);

(八)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要求;

(九)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可以书面通知延长)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编制控制性标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控制性标底。

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性标底,可以作为明标底随同招标文件发放告知投标人,供其参考。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含多个比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时,提交多个比选投标方案,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方案优选顺序,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非中标人的成果或方案的购买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购买非中标人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供其在必要时使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出卖承诺,并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数额或标准。投标人作出不同意出卖承诺时,招标人不得因此对其产生歧视或者排斥。

第二十八条(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五日内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有公证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周边环境条件和相关的国家政策情况。潜在投标人应当自行负责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招标人不得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不得泄露其他潜在投标人及其情况。

第三十条(招标答疑方式及规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投标资格要求)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

第三十二条(对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

审查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且明确一个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为主体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供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料,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流程及规定)投标人申请通过资格预审并且收到邀请投标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招标人。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需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人需要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作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投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

第三十六条(不得非法干预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分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进行。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方式一经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再向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

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再分包的规定)投标人将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开车)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后,根据工程特点分包单位需要再分包的,应当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额不得超过工程发包内容造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五日内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有关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开标会不邀请投标人参加的,招标人应当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

第四十条(开标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在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读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标书可以是带密码电子文件、邮寄密封文件、送达密封文件),进入评标阶段。

第四十一条(评标规定及要求)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特殊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地方范围内专家不能满足相应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可以提前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或在全国范围内聘请。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遵循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评价,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承包招标,可以以对项目的理解、实施项目建设的措施、投标人业绩、项目管理班子的组成、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设计-采购总承包招标,可以以设计方案、技术性能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以技术性能、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第四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情形及废标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的或者未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指定地点(电子邮箱)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加密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签章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包括电子版);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是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比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保函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五条(允许多次向投标人询问关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体现总承包招标的复杂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多次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内容,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六条(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的处理)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七条(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评估时的修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在章节上总则确定的内容与分节确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总则内容为准。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八条(比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评标价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或等同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比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投标价中。

第四十九条(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章发出。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排出优选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关于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招标文件未注明,后招标人又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

第五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总承包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六条(在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对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合同,重新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对中标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对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承包合同的中标人的违规处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招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导致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严禁中标人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六)公证机构的公证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协助意向人中标的;

(二)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投标并且中标的;

(三)招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而未重新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招标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

(二)招标人同时组织二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介绍情况的;

(三)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或者其活动不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或者没有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布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进入评标阶段的;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会在不邀请投标人参加时,没有邀请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工作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中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没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材料的;

(三)工程总承包招标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条件的;

(四)政府投资、国家融资的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控制性标底,标底价超过控制的投资规模时,招标人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的;

(五)招标人逾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六)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七)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条件的;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六十日内未将总承包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工程总承包合同签定后,招标人未按照约定向中标人提供承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一)招标文件未注明,招标人又没有征得非中标人书面同意并按技术成果转让协商,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

(十二)招标人干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经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分包方式,或者向

投标人指定分包人或者指定分包方式的;

(十三)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不要求其改正,也不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招标人违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并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处罚;对责任人可相应给予警告,或者停止一至三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执业的处分。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对投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以行贿手段竞标的;

(三)以明显陪标身份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严重脱离实际,表明有恶意行为的;

(四)通过其他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产生后果的;

(五)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的。

第六十六条(对投标人违规的处罚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六个月以内在行为发生地的全省范围内投标的处罚,同时在省级以上网络媒体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构成吊销资质证书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投标人将总承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某一专项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与总承包企业相同类型资质的单位承包的;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签定后,中标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

(四)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发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

(六)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部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多次再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违规的处罚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重新评标。拒不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责任的评委成员取消评标资格的处罚,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组建,或者不符合法定人数而继续评标的;

(二)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的;

(三)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内容,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的;

(四)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则进行修正的;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没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的;

(六)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排出优选顺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对招投标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受贿、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构成行政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自行组织招标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工程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招标条件、招标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责令纠正。

第七十条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构成招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办理。拒不依法办理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发现,或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构成前款规定招标无效或者中标无效情形的,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有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解除合同,招标人可视工程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附则

联法规:

第七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投诉。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有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提请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议,重新作出评标报告。

关联法规:

第七十二条(办法解释权属)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办法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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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三

为切实加强改建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落实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第5号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建管[2010]60号)、洛阳市公路局《洛阳市干线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改建工程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第二条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最终审定及管理工作。改建工程总监办(以下简称总监办)在合同规定和业主授权范围内处理设计变更的程序审批工作,总监办工程部负责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变更数量的审核等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总监办合同部负责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和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1、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车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2、公路建设应严格遵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经审批的设计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设计变更 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3、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已批复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设计技术要求。

4、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利益,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5、变更设计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6、不得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7、对需进行紧急抢险或如不立即实施将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单位先报业主,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制定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记录,如未按变更程序要求时限上报的,将不予审批。

8、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分为三类: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1、施工单位鉴于现场地质、地形、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或不能发挥其效能(如涵洞位臵,标高等),从而要求变更原设计。

2、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认为需要设计变更。

3、原设计单位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及规范的修订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4、业主根据工程实际和现行规范要求提出工程变更。

5、地方政府由于地形变化、长期规划的调整以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所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而且属于合理要求。

第七条 所有工程变更均按规定的程序用书面形式申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业主审批或上报审批的工程变更

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业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审查确认后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业主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2、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或审批。一般设计变更中,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500万元、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万元以下、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审查决定。

(二)总监办审批的工程变更

项目,报业主后即可进入实施阶段,将变更手续完善后进行计量。

1、排水工程(如边沟、排水沟、急流槽、挡水埝、截水沟)根据现场情况对设计纵坡、标高及设臵位臵的局部调整。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局部调整涵洞通道的角度、高程、洞口形式等。

3、已设计的“三改”工程的顺接、顺延或局部尺寸、结构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应遵循以下程序

工程变更申报分为技术方案申报和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两个阶段。

1、设计方案的申报、审批

①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填写《承包商申报表》(表a-jl-26),并附相关资料:a.关于××工程变更的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称、位臵、变更理由、主要增减工程量的计算过程及结果,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情况(计算过程及结果)等。b.支持a关于××工程变更的报告的原始测量资料、试验资料(如需)。c.证实变更需要的变更前现场影像资料。d.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如有)。

《承包商申报表》依次经驻地办、总监办、业主分别在7天内逐级审批同意后,承包商按批复方案或意见在7天内进行费用申报。

办、相关技术专家(如需要)及施工单位现场调查、确定方案,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设计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变更设计图纸(附变更工程数量表)。

《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会签且变更设计图纸完成后,承包商按会审意见在7天内进行费用申报。

2、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的申报、审批

①承包人在《承包商申报表》获批或《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下达7日内,填报a.《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b.《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表-05);c.《工程变更申报数量计算表》(表-06);d.工程变更依据——批复的《承包商申报表》或下达的《工程变更方案会审表》,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如有)、原始测量、试验依据、现场影像资料;e.《变更工程单价审批表》(表-07);f.《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表-08);g.工程变更单价编制说明、计算依据;h.工程单价分析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表、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及间接费综合费率计算表、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

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根据前述的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分别选用:重大、较大变更选用《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表-02);超出业主审批权限的一般工程设计变更,选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3);在业主审批权限内的工程设计变更,选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4)。

(三).2)

③.工程变更设计单价确定原则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签认变更工作的单价,报业主审批。

c、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有承包人按照技术文件中的单价和取费费率申报单价,总监办签认后报业主审批。

④总监办和业主应分别在7天内批复承包人的费用申报。

3、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和费用申报、审批后,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表-01),施工单位执行。

4、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二).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1、技术方案申报阶段资料

2、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阶段资料 ①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3、04)

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中等设计变更应有专家论证结论)等。

②工程变更的依据,包括业主或监理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批复的《承包商申报表》或业主下达的《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会审表》(表-13)等。

③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表-05)④工程变更申报数量计算表(表-06)

⑤工程变更数量计算书(详细的计算图表)、计算公式、测量记录、试验及检测记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资料、原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图纸(如有)。

⑥变更工程单价审批表(表-07)⑦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表-08)⑧工程变更单价编制说明,计算依据。

⑨工程单价分析表、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及间接费综合费率计算表、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汇总表、分项工程预算表。

3、工程设计变更实施阶段资料

工程变更完成数量计算表(表-10)。应附:工程变更实际完成数量计算书(详细的计算图表)、计算公式、测量记录、试验及检测记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资料、原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图纸等。

4、工程设计变更计量阶段资料 ①工程变更令(表-01)

②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报告(表-09)

③工程检验认可书(a-jl-07)第十条 设计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一)维护施工图的严肃性,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或边实施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二)设计变更要有预见性

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前,要认真分析需要变更的项目,对需要变更的项目要及时立项,准备相应的资料,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发生在实施之前,为施工准备及施工赢得时间。

(三)重视变更原始资料及依据的收集、整理和签认工作

1、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变更原始资料及依据的收集、整理和签认工作。对于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关于技术方案、施工要求等所有会引起变更的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应及时进行文字整理。对于应补充的会议纪要和指令应由承包人在48小时内提交各方或指令下达人签认完毕(原件一式六份),再分别报送总监办和业主。签认后的资料作为申报变更的重要依据之一。

填、基础处理等),对于此类变更,总监办规定执行“不确定变更工程量认证程序”。即对于不确认变更工程量认证,由承包人在现场核实前2天,通知高级驻地、责任专监、总监办工程部、合同部,业主相关人员,齐赴现场,以现场测量数据共同认证工程量,共同认证的测量原始记录由参与各方人员现场逐页签名签认(一式六份)。总监办各级监理人员,须在各自的《监理日志》中记录现场测量原始数据,并依据原始记算数据在日志中记录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和计算过程,以备查阅、核实。无相关的原笔迹签认的“共同认证原始测量记录”,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接受、审批承包人变更申报表。

①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确认的会议或现场影像资料(时间、参与人员);

②工程设计变更不确定变更工程量认证过程(时间、参与人员); ③工程设计变更不确定变更工程量认证重要原始数据(测量资料所需确认的长度、宽度、深度、按于计量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过程计录。

相关影像资料采用彩色打印作为“工程变更依据”附于工程变更审批表后,无相关合格的影像记录资料,鉴于工程师可拒绝接受、审批承包人的变更申报。

④设计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要详实充分,应有对应的承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与监理人的联合的试验测量数据和资料。(如需)

⑤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批中的所有审批意见和签名必须是一式六份,复印件为无效文件。

⑥如果施工单位不注重此项工作的收集、整理及签认而引起的施工成本的增加或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四)设计变更资料的存档

所有批准的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有关申请、申报、批准等文件和批准的设计变更图纸,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五)技术经济比较要从工程实际出发,对经济指标和工期指标做出分析,列出增减额。工程数量应根据实际测量资料计算;所列估算单价应按照单价确定原则套取或计算。

(六)设计变更申报批复应按合同时限办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在实施前的两个月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驻地办5天内办理、总监办9天内办理)完成签认后报业主,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14天内完成上报主管部门,再逐级上报。

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500万元、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3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实施前的42天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完成签认后报业主,业主在14天内完成批复及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或其它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实施前的28天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完成签认后报业主,业主在14天内完成批复。

监理代表处批复权限内的变更,承包商应提前14天报监理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并上报业主。

10、11)报总监办复核、签认后,报业主;经业主审查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未及时上报设计变更管理台账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总监办可以拒绝处理相关变更事项。

(三)设计变更资料用表

1、工程变更令(表-01)

2、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表-02)

3、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表-03、04)

4、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表-05)

5、工程变更申报数量计算表(表-06)

6、变更工程单价审批表(表-07)

7、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表-08)

8、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报告(表-09)

9、工程变更完成数量计算表(表-10)

10、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表-11)

11、工程设计变更汇总表(表-12)

为把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项目决算不超概算,切实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深化设计深度,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控制项目建设成本,要把工程设计变更纳入创优考核办法中,对以下设计变更按工程创优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科技成果。

2、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为创建国家优质工程做出较大贡献。

3、为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安全生产,提高运营安全系数,为创建国家优质工程提高保障。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或再进行工程变更的,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不纳入创优考核中。

5、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本标段投标报价不可预见费。超过本标段投标报价不可预见费的不再进行奖励,并扣除本标段1.5%的创优基金。

(一)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应当妥善保存,同时业主将随时组织检查。

(二)施工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资料要真实、准确,各级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审核要认真细致,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对设计变更的批复要合理、及时。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对于无明确审核意见或不负责任随意批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监理及相关人员,一经查证属实,除追缴损失额外,将进行处罚,直至中止合同。

(三)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修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业主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信誉评价体系。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使贿赂、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

2.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3.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

5.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

6.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样本」

7.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下载」

8.

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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