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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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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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证券从业资格种类篇一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证券从业资格种类篇二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2015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会已暂停未通过执业证书年检人员执业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请未通过执业证书年检人员的所在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

按期完成整改的从业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到机构整改报告及个人整改情况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执业资格。

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从业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注销其执业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未通过2015年度执业证书年检人员及所在机构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1月20日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证券从业资格种类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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