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冒充注册商标赔偿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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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冒充注册商标赔偿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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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赔偿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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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其未予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那么冒充注册商标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下面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职权依据

【法律】《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制止;2.罚款;3.限期改正;4.通报。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冒充注册商标、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①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②尽管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或已取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之前的使用中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③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

④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注册标记;

⑤注册商标使用时改变了核定的商标标志,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标志相比较存在明显视觉差异,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定的商标标志,已不属近似商标,这种使用状况下标注注册标记®等等。

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仅使用一个○r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改变了核定的商标标志,并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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