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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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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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教师,通常需要准备好一份教案,编写教案助于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教案吗?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教案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公民基本权利教案篇一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逐步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

过程与方法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知识与技能目标: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含义。

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难点:人身自由

1、导入新课

观看视频,并思考问题

(1)从视频中,你知道作为公民我们拥有哪些权利?

(2)是谁赋予了公民基本的权利?

(3)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是需要注意什么?

学生回答问题

师:同学们看的都很认真,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很高。那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请同学们先预习一下课本。

2、讲授新课

展示新闻:

思考问题:这有利于公民行使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政治权利和自由。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我这次回家,主要是来参加村委班子的换届选举。选好村委班子,是搞好村建设的关键。我要珍惜这神圣的一票,选好村里当家人!”从外地打工回家的某村民杨某真诚地说。为了这宝贵神圣的一票,在外打工人员有的按规定写委托书,委托他人代投,有的则借机回乡参加选举。

提问:

(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学生回答: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

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案例分析:

思考:

有同学认为毕福剑的事例说明公民言论不自由?你怎么认为?

学生各抒己见。

师: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展示漫画:思考图中的公民在行使什么权利?

学生:监督权

展示材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围绕推进扶贫开发这一问题,某人大代表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听民声、集民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他们纷纷留言。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所学知识,请你思考下面问题。

(2)网友应该怎样正确行使这些权利?

学生回答:

(1)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总结:政治权利与自由

法律中的定义作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监督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案例回放:于欢案

播放视频,思考问题:

(1)于某及其母亲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2)该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学生回答: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2)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不要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要学会依法维权等。

师: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身自由?它包括哪些方面?

学生回答: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的生活。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以下是四位同学的话都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请具体分析并回答:

甲:“经过协商,照相馆使用了我的照片并付给了我报酬。”

乙:“我现在开始写作了,笔名叫晨曦。”

丙:“他长得胖头胖脑的,我叫他小胖猪。”

丁:“他的手机短信真多,我偷看了一下,什么都没有。”

请分别指出上述四位同学所享受的权利或所侵犯的他人的什么权利?

学生回答:甲的肖像权受到尊重,乙行使了姓名权。丙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1、下列行为中,属于合法搜查的()

a.冲冲怀疑同桌华华偷了他的手机,对华华进行搜身检查

b.超市负责人怀疑顾客杨某偷拿超市商品,对他进行强行搜身

c.公安人员出示搜查证对某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

d.某电器厂为防止产品丢失,对下班的员工搜身检查

2、下列不属于侵犯我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

a.小张为其2岁的儿子代为开拆信件

b.村干部查阅劳教人员给家属的信

c.父母查看子女储存在电子邮箱上的电子邮件

d.公安人员出于好奇拆阅居民的信件

总结:

人身自由包括如下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和了解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会珍惜、爱护、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同时也要积极同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五、布置作业

为了增强我们珍惜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和观念,请以“我的权利我做主”为主题,设计两句宣传标语;画一幅主题宣传漫画。

六、板书设计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人身自由

公民基本权利教案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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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  课堂教学

从事初中政治教学快30年了,从思想政治到思想品德再到如今的道德与法治,我觉得初中政治越来越难教。但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教,充分挖掘教材,研究教法和学法,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和学生观,我们一定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收效。就让我从这一节公开课谈起。

一、教学内容分析

公民基本权利是部编教材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三课的第一框。这一部分旨在帮助学生了解宪法赋予了公民哪些基本权利,并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重要意义,从而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二、教学理念

我以情感态度价值观作为出发点,以我们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为突破点,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重点,通过学生自学课本,从整体上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然后创设一些活动,选取了一些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以增强权利意识,并能用法律知识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进行基本判断,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教学设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这些基本权利的含义。

能力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逐步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学习重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习难点:人身自由。

(2)出示学习目标(课件)

(3)自主学习:学生阅读课文,找出相关知识点,并作批注(课件)。主要知识点:(课件)

(4)合作交流:(课件)

本节课的内容包含关系比较多,请你用图表示,并在小组交流

课本p33的图文及相关问题  课本p35的图文及相关问题

(5)你说我说:(课件)

课本p32的图文及相关问题,并尝试续一续。

(6)案例分析:(课件)

(7)巩固练习:(课件)

1.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2.对右边漫画认识正确的是( )

a.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b.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c.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拓展提升:

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有两项比较特殊,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请感兴趣的同学下去查一查。

(9)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公民基本权利”,知道了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我们要增强权利意识,在生活中,要记得这些权利,如果我们的权利被侵犯了,要维护我们的权利。

(10)作业:

课本p40围绕本框介绍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课堂情境剧表演。

(11)板书设计:

一是政治权利和自由:1.2.3。二是人身自由:1.2.3.4。三是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1.2.3.4.5。四是平等权。五是宗教信仰自由。六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12)教学反思:

道德与法治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用所学的理论分析当今社会发生的各种具有代表性的现象,本节课结合国家的实际-----全国人大的宪法宣誓,很好。本节课上的公开课,课前发生了个小意外,还好对课堂效果影响不大。另外,本节课内容比较多,注意时间安排。

四、教学评价

万万没想到,明明试过的课件,上课前却怎么也打不开。上课铃响了,又试了一遍,不行,还是不行,面对那么多听课的老师还有我们全班同学,我告诉自己别紧张,别紧张┄┄静了静,理了理思路,开始了本节课的学习。导入——自主学习——合作交流——你说我说——案例分析——巩固练习——拓展提升——课堂小结——作业布置,我圆满地完成了本节课的教学。虽然课件缺失了,但是在我的引导下,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在合作学习中,我设计了这样一个活动,我在黑板上画了一颗粗壮的大树,用它表示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学生自学完成后,我发给每个同学一张即时贴,在这张贴上写下自己最感兴趣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然后上黑板把它贴在权利树上。权利树顿时变得五颜六色枝繁叶茂,经过此活动,学生很好的掌握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样的课堂是学生的课堂,经过学生体验很好地达成了学习目标。

在完成课本第33页的探究时,我巧设情景。问:“假如我是全国人大代表,不久要去北京开人大会,你希望我反映什么问题呢?”七嘴八舌学生炸开了锅,接着我又问:“那你觉得我会如实反映吗?”学生愣住了!我觉得条件成熟,接着问:“因此你觉得人大代表应该是什么样的?”“负责任的”,“深入群众生活”,“反映人民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巧设情景,打开了学生的思维,引起了学生的情感体验,学生迅速而正确地理解了所学内容,重点突破了,课堂效率提高了。

课堂教学中,有时候会有突发事件,但只要我们沉着冷静,有自信,坚持正确的教学观和学生观,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新课改提出用活教材,而不是教教材,我也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本节课我根据所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向教材作大胆的调整,整体把握,各个击破。学生在课堂上动起来了,课堂气氛活跃起来了,学生学到了知识,提高了能力。本节课教学效果明显,受到了老师们的一致好评。伴随着一步步走进新课改,实践新课程,我也在不断的进行反思,反思中不断积累,不断成长,我对新课程充满信心,也充满希望!

参考文献

[1]范电勤,付涛.公民基本权利学导式教学实践探讨[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6):74-78.

[2]王平达.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拓展宪法学课的教学空间[j].北方经贸,1999(6):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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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教案篇三

【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重点:1.人权和公民权基本概念

教学难点: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考点】

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内容】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国籍

(一)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国籍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意义。对内的意义是,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外的意义是,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该国家的外交保护。

(二)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1、出生取得国籍方式:有三种。

a、血统主义原则,就是一个人出生时以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c、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他依然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国籍方式: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且同时必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就丧失了外国国籍。

二、公民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国籍作为取得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公民的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解放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1953年的选举法开始使用“公民”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正式使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沿用了这一称谓。1982年宪法也使用了这一称谓。根据本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在宪法学上,我国的“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属性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他是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对应的词是敌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依据《宪法》序言第10段的规定,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以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属性的词。

2、范围不同。公民和人民所指的范围不同。二者是一个包含关系。公民的范围大?还是人民的范围大?当然是公民的范围大,公民当中不仅包含了人民,还包括了取得了这个国家国籍的犯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当然还包括拥有我国国籍的敌对分子。他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大。并且公民的范围固定,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你就是中国公民。

因为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不同的政治任务和政治需求,人民的概念是发生变化的。比如抗战时期所讲的人民和解放时期所讲的人民,是不是一个范围呢?抗战时期的政策是减租减息,地主实际上是包含在人民的范围当中的。到解放战争时期,地主是作为斗争的对象的。所以公民和人民的范围是不同的。

3、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公民当中的人民,是完全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公民当中敌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限制。比如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不享有政治权利当中的选举被选举权。有些义务是不能承担的,比如说为国家服兵役的义务。

4、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集体概念。

三、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

1、权利,就是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权利。特点有:a、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利体系中的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那宪法当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成为一个国家其它法律规定公民具体的权利的立法依据和基础。b、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因为宪法本身具有稳定性,所以宪法本身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具有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c、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宪法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公民的法律身份、公民的法律地位,不可转让,只能被剥夺,不能自动放弃。

2、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基于这种责任,公民必须为一定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例如: 法律要求消防人员在火灾现场必须救火,这就是对消防人员提出作为要求,那消防员的义务就是积极救火,如果消防人员不作为,那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作为。咱们再说说不作为,法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a的义务就是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那如果a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行为,就是触犯了法律。理解了作为与不作为,大家还要知道,公民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对于义务的履行不具有选择性。法律强执行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不能这样做的条款,具体体现为“应当怎样怎样”、“不得怎样怎样”,例如“转让房屋所得应当依法纳税”,这是要求作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这是要求不作为。这些都属于法律强执行规定。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1、公民的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

8、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四、公民权与人权(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及公民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享有的权利。

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点评: 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案例:江苏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者遭拒录事件

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王莹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点评: 《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以及不能录用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在政审时把她刷掉了,我理解主要是认为她未婚先育、品行不良好。将一个本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私问题作为考察职业能力的条件,本身即构成了歧视。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广泛性表现在: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表现在:第一,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表现为:

1、现实中迫切需要的,就明确予以规定;

2、坚持价值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3、虽应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在长时间内做不到,就不予确认;

4、权衡利弊,不适合规定的就不规定。

第二,具有物质和法律的保障性。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离不开物质和法律作为后盾,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又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表现在: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六、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保障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和受到尊重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但应当注意,权利和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其他相应的条件的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总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会受到限制,但我们也要注意,限制不是为了消灭权利和自由,而是必须适当且不涉及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内容。

小结:通过本节课我们知道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公民在国家中所处地位的反映。

1、如何取得一国国籍?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3、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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