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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就业援助申请书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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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劳动者:
1、农村低保家庭;
2、农村贫困家庭;
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机构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援助程序
四、(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
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2) 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 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及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县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乡镇(街道)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援助。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劳动力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为农村困难家庭每名劳动者量身制度就业援助方案,开展职业指导,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援助方案包括失业原因分析、劳动者专长、援助内容、援助时间、援助部门、享受政策等。
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特点,分别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对缺乏就业技能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推荐就业;对困难家庭中的大龄劳动者,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四)跟踪。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对已就业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回访,符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及时帮助落实政策;再次失业的,继续提供就业援助。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
(1)实现就业的。包括: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③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④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6个月内与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无法取得联系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享受政策
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其中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困难人员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农村求职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登记机构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登记流程
1、 登记申请。进城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
登记,如实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失业农民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视为同时进行了求职登记。
2、 职业指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求职农民正确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
或《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逐项核实登记农民个人及求职信息,介绍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登记农民理性求职,合理确定求职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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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匹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登记农民的求职意向和信息库中的招聘单
位用工需求进行匹配。现场匹配成功的,工作人员开具职业介绍联系函,登记农民持联系函到用人单位或者指定地点应聘。被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未被录用的,由登记农民将有用人单位签字的职业介绍联系函回执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继续予以推荐。
现场匹配不成功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农民说明情况,将其求职信息录入库,一周内再次推荐岗位。
4、 跟踪服务。农民求职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七天。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农民进行跟
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状况。登记农民七天内就业的,登记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注销求职登记信息;七天内未就业的,登记农民应当主动到登记机构进行咨询,接受职业指导,原登记信息延续生效七天;七天内未反馈信息的,视为推荐成功,注销其求职登记信息。
四、享受政策
登记求职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包括免收门票、个人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档案托管费等)。
困难家庭就业援助 [篇2]
为做好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认定
就业困难毕业生是指因为家庭贫困、知识能力局限、就业资源贫乏等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的组织
学校教学部统筹、协调全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协调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指导援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协调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就业经济援助工作。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学院(部)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学院(部)就业指导教师、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和有关教师具体开展和落实本班级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三、就业困难毕业生的信息管理
(一)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收集工作针对大四学生进行,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9~10月份、第二学期3~4月份统一进行。各学院(部)就业指导老师以及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意向和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就业意向和具体困难,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动态档案,并于第一学期10月30日、第二学期4月30日前报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在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的整个过程中,各学院(部)及各毕业生班级要密切跟踪他们的就业进展情况并及时将他们的就业信息汇总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二)毕业生可填写《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向学院(部)就业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援助申请,需要学校给予援助的,由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三)学院(部)就业工作小组和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登记造册,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动态信息库,对他们进行重点跟踪、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和重点推荐。
四、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经济援助措施
(一)除了通过正常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方式外,学院(部)、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从学生奖助专项经费中
列支。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简历制作费、招聘会门票费、通讯费、培训费、体检费等。
(二)学院(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再向学校申请1000~2000元不等的就业困难补助。对于求职期间因家庭或学生个人发生意外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还可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
(三)学院、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毕业实习、见习。
(四)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申请就业经济资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部)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
(五)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出的创业方案得到切实可行的认证后,学校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接纳其创业申请和帮助获得政策优惠,并适当提供创业经费援助
五、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指导援助措施
(一)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程、讲座以及其他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提高他们的求职技巧,引导他们积极面向基层和一线就业。
(二)各学院(部)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一方面,加强对学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考取资格证书;另一方面,向他们提供简历制作辅导、模拟面试训练、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他们的求职能力,多管齐下,促成其就业。
(三)学校在举办素质拓展训练营等各种提升就业能力的活动中要优先考虑就业困难毕业生,帮助他们激发潜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推荐形式,予以优先推荐。及时便捷、有针对性地向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信息,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予以重点推荐。密切跟踪他们求职面试的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帮助。就业困难毕业生可以向学院(部)、学校主动提出帮助提供就业岗位的申请,学院(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满足他们的要求。
(五)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积极鼓励、引导困难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以及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种活动,提高困难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启发他们开阔视野,拓宽就业渠道。
(六)政策帮扶。积极帮助困难毕业生利用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为其提供政策引导,主动帮助困难毕业生联系各地人事、工会、妇联等部
门落实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等专项帮扶计划。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要主动关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辅导措施
(一)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心理辅导,通过心理咨询、团体辅导、个性化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化解就业心理问题和障碍,提高他们自我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应对就业过程中的挫折。
(二)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人文关怀,注意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观察他们思想和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不良苗头,疏导他们因就业困难而引发的焦虑和悲观情绪。
七、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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