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 基金从业法律法规思维导图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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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 基金从业法律法规思维导图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2008年9月举行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的2017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教材重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5)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益须知”;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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