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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人大制度的建议篇一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完善官员复出制度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在多起重大公共事件中官员被问责,如宜黄强拆事件、上海静安区大火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然而,不少问责官员在舆-论热潮过后,被异地安置悄悄复出。这种现象引发了公众强烈不满与质疑,政府公信力被大打折扣。
针对此种现象,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律师许智慧将在今年“两会”期间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完善官员复出制度。
“出事――问责――避风头――悄然复出――被公众发现――舆-论哗然”社会上热议的这条路线图把官员问责及复出轨迹描绘的十分形象。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被问责的官员如同“带薪休假”,沉默一段时间就可以重新任用,所谓“问责”,只是一时的息事宁人。
公众产生这种认识并不奇怪,相比对官员高调的问责,官员的复出往往显得相当低调,正是这种近乎神秘的低调,才引起公众的各种猜疑。从问责官员消失于公众视野直到重新走马上任,公众对相关情况往往是一无所知,也无法获知。及至官员复出,也没有相关文件说明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具体的任职原因,公众被蒙在鼓里。甚至有的官员复出显得遮遮掩掩、欲盖弥彰,更是让公众感觉被忽悠,自然心生猜忌与不满。
许智慧代表发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官员问责及复出的法律法规,只能找到一些零散的规范性文件。官员问责及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形成体系,存在法律短缺。而且,现实中,官员复出没有体现出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
最新出台的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有一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许智慧说,这一规定仅仅是在时间上对问责官员的复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没有涉及诸如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复出程序等相关问题。
除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在官员问责及复出的实际操作过程也没有明确做法。一些地方一出事就让官员下台,但是具体被问责的问题、具体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详细明确的'处理结果却迟迟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些事项是官员能否复出的重要评价标准,而问责官员低调复出而未对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回应,显然难使公众满意。
目前,公众基本上无力对官员问责及复出问题进行制约,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地质疑。许智慧认为,化解危机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完善官员问责及复出机制。
许智慧的观点颇具建设性。她指出,首先,在官员受到问责时,应明确官员受到免职等处分结果的具体内容,例如是否终身不再任职,免职的最短期限等。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经调查确定有重大过错并造成公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原则上不应重新任用;复出时间的选择也不应采用机械性的一年标准,而应在免职同时公布具体的免职最短期限。并且,以上信息均应公开并进行有效的公示。
其次,应该从制度上确立官员复出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并将这些复出条件明确细化。如:何为“业绩突出”?何为“已经符合提拔任用条件”? 是否已经经过了免职期限?这些要求都应该进一步明确并做细化规定,便于操作。就目前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各项考量标准,也应做系统化和程序化的进一步规定。
其次,官员复出的程序设置也非常重要,须审慎设计。例如复出提名、复出的考察、复出的讨论决定,都应当予以明确。此外,还应当加强源头治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用人失察、失职要负更为重大的责任,并用制度进行规范。不仅要严厉约束复出官员,更要严厉约束任用复出官员的官员。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建立和完善官员复出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意见征求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做到信息公开、主动公示及建立公众意见回应渠道,包括明确并公开复出官员的完整信息尤其是问责历史信息、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等;在任用结果公示时更要注重社会的回应和主流意见,甚至可以开听证会,在多数民意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复出。问责官员复出信息应当在原免职地公示。官员应复出应当正大光明,民众也看得清楚明白。
最后,必须加强人大在官员问责和复出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的官员问责,绝大多数是上级问责下级,而真正对官员的选举任命有决定权的人大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考虑将问责官员的复出事宜作为专项工作列入人大的权力范围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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