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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等级 医疗损害鉴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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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2.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全文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各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先后制定了多种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部门标准。标准不同,伤残评定的名称也不同,可谓纷呈多彩。伤残程度评定结果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导致同样的伤残程度,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全文
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全文
鉴定程序: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全文
申请人:aaa,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址:xxx路xxx号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全文
法律咨询:鉴定报告已经由派出所取回好几天了,为什么派出所还没有通知受伤者呢?应该及时告知吗?如果应该,有个告知的时间限定吗?是否派出所跟打人者有关系而故意不告知呢?谢谢,期待帮助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应当通知,如未通知,建议主动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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