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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的微博 李庄第二季撤诉原因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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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漏罪初次庭审全记录
旁听者透露,李庄当庭说,“只要她(徐丽军)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她击倒。”
时隔一年有余,已经失去律师执业资格的原北京律师李庄,再次现身重庆法庭。
他被指控妨害作证罪,这一罪名也被业界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实际上,李庄案前刑中就有此罪。
2009年12月12日,因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罪,时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律师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拘捕;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李庄案漏罪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也是李庄案前刑一审时审判所在地。
根据起诉书,因漏罪案系李庄涉嫌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杨学林、上海律师斯伟江在庭审前即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法院。
4月2日,重庆检方称,根据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李庄案的原审法院,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据重庆媒体华龙网报道,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漏罪,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一名叫徐丽军的吸毒人员。李庄漏罪案起诉书称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据报道,有1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等社会各界群众,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媒体记者参与本次庭审旁听,更多关心此案的人员,因无法办理旁听证,只得在庭外等待。
开庭时间是2015年4月19日9点半。当天一早,江北法院外就聚了不少人,有关心此案的律师,还有人打出横幅“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健全中国律师法律制度”。有人问辩护律师斯伟江,今天是不是很乐观,他笑而不答。
人们通过传出的照片发现,旁听席第一排空着,质疑旁听证浪费。后有人解释,第一排一般都空着留给法警。但此后的照片显示,后排亦有部分座位空置,有旁听者表示,系下午走的人多的缘故。
开庭不久,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驳回。此前,斯伟江提醒法官没有问李庄是否申请回避。法官沉默了一会,向李庄提问。李庄说,管辖权没解决,申请回避没有意义。
法庭专门为李庄准备了椅子。据斯伟江介绍,此时的李庄,左耳快聋了。李庄说,进去时是正常的,可由于情绪不稳定,导致高血压等疾病发作,现在全身有十几种病,冠心并风湿、痛风、双肾囊肿等等。
李庄曾希望有律师能帮他申请保外就医,律师告诉他:不可能。
在检察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立即举手,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015年1月8日,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特意提醒刑辩律师,《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律师辩护的重点,应放在现有证据的审查上。
检方表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法庭驳回辩护律师的要求。
庭审一再在是否有“引诱”、徐丽军那100万元人民币究竟是投资还是个人借款等辩论焦点上胶着。根据华龙网报道推测,在上午11点10分前,李庄表示,自己确曾告诉徐丽军,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借款可以偿还。李庄称,“如果这叫引诱,我也没办法。”
在上午10点40分前,李庄在回答何谓“引诱”时表示,他所谓的引诱,是指引导、循循善诱。他只承认多次向徐丽军解释投资和借款的区别。
4月19日11时16分(另一说是11时10分,因为11时20分继续开庭),李庄漏罪案庭审第一次休庭10分钟。
11时20分,庭审继续开庭,很快进入举证阶段。
辩方提出,存在证据缺页情况。对此公诉人表示,已将所有证据全部复印给辩护人,最终出示的证据有六组。
第一组证据主要为报案、立案、审查起诉等内容。李庄在法警配合下,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质证,之后法警又将证据送给辩护人质证。
在12时之前,杨学林重点提出,检方存在隐匿证据行为,公诉人当庭反驳。公诉人表示,本案所有的定罪证据,在举证阶段将一一呈现,其他在案证据,将在休庭后全部移交法院,辩护人可以查阅。
此后,辩方又对线索来源系徐丽军举报存疑。辩方认为,徐丽军如何举报,是亲自来的还是其他方式的,真实性有疑问。
法庭认为,此时还未到辩护人发言阶段,请李庄先发言。12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
中午休庭阶段,斯伟江在其新浪微博上留言称,“法庭(电脑)显示屏桌面是桂纶镁,爱法要和爱镁之心一样,就好了!”
杨学林则通过微博表示,李庄案,上午庭审完成控辩双方对李庄的发问,控方举完第一组证据。
再次开庭时间是13时33分。
开庭伊始,辩方仍旧要求检方出示徐丽军的控告函。辩方称,李庄漏罪案的举报线索,仅有徐丽军向公安机关发出的函,检方收到举报函后应出示,才能证明举报线索的真实性,但至今未见过控告函。
检方表示,控告函已列入证据目录,庭后会移交法庭。
开庭13分钟后,检方举示第二组证据,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等等,因该组证据与构成犯罪本身无直接关系,举证、质证很快过去。
14点左右开始举示第三组证据,因直接涉及李庄是否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辩方、检方交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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