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微积分总结心得(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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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微积分总结心得(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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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一

在微积分的学习过程中,会碰到很多抽象的概念的理解,这也是从高中数学过度到大学数学的很重要的一步。对于概念的理解不能依赖与老师,而应该培养自己独立理解概念的能力,进而理解一些定理。对于定理,应该尽量在老师讲解之前自己尝试证明,并且在老师讲解之后再独立证明一下。当然微积分学习过程中确实要做很多的题,并且要做好总结工作,注意归纳一类题目共同的特征,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总结再做一些题。尽量不要去那个智博或者成惠那里买答案,每个题目都自己思考一遍帮助会非常大,课后的答案够用了。有些题目可以不止做一遍,重新做一些题目会有很多新的思考,下面对微积分的一些内容具体进行阐述。

微分:

最开始的概念是极限,极限个是要贯穿微积分始终的,这个东西学起来首先要注意概念的理解,具体怎么理解呢,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ε−δ定义了,首先要建立起对ε这个东西的理解嘛,然后要清楚极限并不是一个数,而是一种逼近的手段而已,只要理解了ε,那么后面的什么连续定义啊,可微定义啊,可导定义啊也就很容易理解了,然后就是计算了。。。

计算极限的话主要有四种方法

1. 通过等价无穷小转换后利用多项式求极限。

2. 通过洛必达法则求极限,只是使用时候要注意洛必达法则的使用

条件

3. 通过泰勒公式求极限

4. 数列极限的话通过单调有界准则求极限。

然后就是一元函数的微分学,这里有一些证明可能会比较麻烦哈,不过呢,只要理解了第一章的概念那么后面的定义什么的都是好理解啦。这一章要非常重视,搞定了一元的内容以后理解多元函数的微分学也基本没什么困难了,就是一个推广而已。定义什么的理解后,就是求导的计算题,至于这个基本的求导公式呢,高中应该都是已经接触过了,不过还是建议自己推导一遍,然后印象会深刻一点,那么剩下的呢,很简单嘛,就是通过大量的练习把这些公式熟练一下下。和高中区别比较多的就是加了隐函数求导了嘛,所以掌握好这个就没什么问题了。

那么接下来好像就是比较麻烦的一个地方,微分中值定理,这一部分呢,证明会比较多点。但其实还是有些解题模板的。首先要明确,费马定理是大基础,然后罗尔定理是拉格朗日定理的特殊情况下的形式,拉格朗日定理是柯西定理的特殊情况下的形式。看起来好像把柯西定理理解了其他就出来了,其实是这样的,但是呢,做题的时候就会发现拉格朗日定理用的会多一点。这一部分是考试的重点通常还是难点,所以对这几个定理还是希望都能自己证明一下,那么考试的时候也可以应用的灵活些。关于这类题目解题的通式通法,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模板。

分三步:

1. 构造原函数(有时候需要一点点的灵感,同时需要一些积累)

2. 发现中值定理的成立条件

3. 选择合适的中值定理解题

中间有两节,泰勒公式,洛必达法则,其实只要很好的掌握了微分中值定理这一节,还是很容易理解的,这两块在极限的计算中应用非常广泛,而且第一章中所谓的等价无穷小,其实也就是一个泰勒的展开的部分值而已。

最后一块,就是什么求最值啊,极值啊,凹凸性啊,反正这种东西高中求得多的多了,而且有些地方的高考题比微积分书里面的题目还难,不多赘述了,其实是前面学过东西的一个综合运用。当然,在多元函数微分学里面还是会有一些有区别的地方。

积分:?

接下来会接触的东西是积分,积分是一个很神妙的东西,有些东西你把他微分了,然后又莫名其妙的无聊了想把他积回去,就像小时候拆个东西然后再装回去的感觉。一元函数积分学主要要理解不定积分,首先有个很好用的东西,就是积分中值定理,这个东西考试的时候往往你发现有些题用了这个解法就会相当美妙。

不定积分,不定积分在实际工程运用中没有太大用,因为具体值都不知道,不过不定积分因牛顿‐‐‐莱布尼茨公式的存在而绽放出了万丈光芒,同时也成为了微积分上册的大重点,当然首先要熟悉不定积分,不定积分的计算主要是分部积分法和换元积分法,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最重要的就是不断的练习练习再练习,中国的学生怎么会担心把题目做完呢。然后你的公式啊,有些小技巧啊就自己总结出来了。

定积分,有时候一个数列求和取极限也可以转换成定积分,定积分的本质还是要用到微分,理解的时候其实就是先把积分区域分割了,而后求和,再取极限。这里很多思想都有很广泛的运用,特别是一种近似然后再去极限的思想,真是人类智慧的荟萃啊。当然一元函数的积分学的定积分学习的时候就是在不定积分上面把上下界确定了以后就出来了。还有一个叫反常积分的东西,其实就是取了个极限,没什么东西。

常微分方程:?

上学期的微积分的最后一块内容是常微分方程,这个完全就是看方程形式套模板,什么伯努利方程啊,非齐次方程啊,然后题目要看清楚要知道要让你求的东西是什么,是特解呢还是通解呢,把几种方程形式熟悉了,一解就解出答案了,简单的很,其实常微分方程的考察本身是没有难度的,有时候题目难了,就是把它和前面的积分啊微分啊综合在一起出了一个综合题而已。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二

时间,如同轨道上疾驰的列车,匆匆行驶,不留一点痕迹的我们的寒假就这样over掉了了。 恍惚之间,我们就要开始正式上课了。我们依稀还记得,放假前,老师们说让好好复习,来学校不久便是冬季学期的期末考试了,可是,嘿嘿~~自己却不得不承认有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被荒废了的。但早早来学校,我们好好静下心来思考了一下学习的经验和方法。突然有了要好好学习的冲动,可能以前真的是我们对学习不够上心的缘故吧。

对于学习方面,以前我总觉得数学一直处于主心骨的位置,它是我从小的梦想、我的骄傲。可是自从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学期,微积分却着实让我们倍受打击。成绩的不再拔尖,沉痛的打击了我的自信心。但是,通过和老师交流,与同学讨论,让我明白强中自有强中手,而自己,并不是笨,只是有些方面自己做的不够,只要深切去思考自己的学习方法,自己依旧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首先我们觉得大学里的学习课后巩固很重要,光靠一周两次大课的学习,远远不够。并且,课上老师可能会因为进度问题而降得很快,很多时候我们会跟不上老师的速度,这时,如果课后不再看老师局的例题,课上的疑问会永远得不到解答。在此情况下谈想进步是不可能的。

然而课后的巩固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教学大纲上要求必须掌握的内容,这些是考试必考内容,或许看似很简单的内容,确实解题目的最基本的基础。秋季学期的期末考正是由于自己对基本知识忽略,在一些很简单的题目丢了分,惨痛的教训给了哦我们深刻的教训,夯实基础知识,才能维纳最重要的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是自己认为在内容掌握上的盲点和误区,这些事最容易忘记的,也是应用熟练程度最差的。而考试不会因为这是自己认为的难点就会不考,所以认真钻研这些题目便可为自己在分数上的突破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复习一定要有耐心,要持之以恒。学习上最大的忌讳便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样的学习不会有任何收获。知识既然学习了,我们就要好好消化,不能让它成为大脑中的脂肪。周期性的复习才不会使大脑一片空白,一周一次或两周一次,可以根据自己的记忆力而定,以适合自己的为基准便可以。

复习的时候,第一,便是要克服浮躁的毛病,静心看课本。考试题目几乎都是从课本知识中发散来的,所以,复习中必须要看课本,反复看,细节很重要,特别是不被重视的基本概念和定理。力争课后复习参考题每题都过关。第二,是要制定好复习计划,针对自身情况分配好时间,各个击破。第三,要理清知识结构网络图,从上学期到现在,我们已经学了:极限、连续不连续、导数、定积分、不定积分等知识内容,然后根据知识结构网络图区发散、联想基础概念和基本定理和每个知识点的应用计算题,对本章节的内容有个清晰的思路,这样就可以在整体上把我书本知识。从整体上把握书本知识有利于我们对于试卷中的一些基本的题目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对于试卷中的问答题,可以从多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这样就能做到回答问题的严密性。第四,将课上老师所讲授的典型例题及做题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还有易错的题归纳整理,分析。数学中,我们很容易遇到同一个问题有不同方法的解决方法。第五,最好多看看往年真题,针对出现频率较高的题型,适当做些有针对性的模拟试题。对于自己认为薄弱的环节更要加强钻研,与同学和老师多交流,更要勇于舍弃那些偏题、怪题。

当然,讲这么多,并不是要我们去死学,数学不是死学就可以学好的,即使短时间内有了成效,那也是持久不了的。所以,我们要灵活学习,多思考。看数学书要有侧重点,数学分析中的定理,有的要着重看他的证明方法,我们或许可以借鉴;有的着重看定理的内容,或许可以继续推广;有的可以当了解内容,或许此可以为以后的解题做铺垫呢。

要学好数学,有天赋是一方面,自己的不断努力,和多年积累下来的做题经验和逻辑性思维也很重要。努力吧,,成功是属于不断奋斗的人哦~~~~

可是,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哦,复习的过程之中,劳逸结合也很重要哦。我们应该注意调整我们的状态 。一般来说,我们的大脑集中于一门学科的时间不很长,时间久了,思维可能就会停滞了,大脑也不会工作,这样的时候强逼着自己学习,是没有任何效果的。所以我们可以采用这样的一个办法,将各科学习交叉进行,合理安排好时间这样既能保证其他功课的学习,有提高了学习效率。而且,我们还要注意休息,适当放松,也是很必要的,看书之余听听音乐,出去散散步,就是很不错的想法。让大脑呼吸新鲜空气,时刻处于活跃状态,我们的学习效率将会大大的提高,做事也就事半功倍了。

以上便是我们对微积分学习的认识,一己之谈难登大雅之堂,可是却是我们辛苦讨论的结果。我们以自身的经验教训为基准,表达了我们自己的想法。或许,有些是很难做到的,但是,我们既然把它写出来了,这便是我们以后学习的激励石,我们心中的灯塔,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以身作则,好好学习。以更大的进步来表达我们的决心,同学们和老师们便是最好的监督者。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三

对于学习方面,以前我总觉得数学一直处于主心骨的位置,它是我从小的梦想、我的骄傲。可是自从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学期,微积分却着实让我们倍受打击。成绩的不再拔尖,沉痛的打击了我的自信心。但是,通过和老师交流,与同学讨论,让我明白强中自有强中手,而自己,并不是笨,只是有些方面自己做的不够,只要深切去思考自己的学习方法,自己依旧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首先我们觉得大学里的学习课后巩固很重要,光靠一周两次大课的学习,远远不够。并且,课上老师可能会因为进度问题而降得很快,很多时候我们会跟不上老师的速度,这时,如果课后不再看老师局的例题,课上的疑问会永远得不到解答。在此情况下谈想进步是不可能的。

然而课后的巩固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教学大纲上要求必须掌握的内容,这些是考试必考内容,或许看似很简单的内容,确实解题目的最基本的基础。秋季学期的期末考正是由于自己对基本知识忽略,在一些很简单的题目丢了分,惨痛的教训给了哦我们深刻的教训,夯实基础知识,才能维纳最重要的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是自己认为在内容掌握上的盲点和误区,这些事最容易忘记的,也是应用熟练程度最差的。而考试不会因为这是自己认为的难点就会不考,所以认真钻研这些题目便可为自己在分数上的突破起决定性作用。

同时,复习一定要有耐心,要持之以恒。学习上最大的忌讳便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样的学习不会有任何收获。知识既然学习了,我们就要好好消化,不能让它成为大脑中的脂肪。周期性的复习才不会使大脑一片空白,一周一次或两周一次,可以根据自己的记忆力而定,以适合自己的为基准便可以。

复习的时候,第一,便是要克服浮躁的毛病,静心看课本。考试题目几乎都是从课本知识中发散来的,所以,复习中必须要看课本,反复看,细节很重要,特别是不被重视的基本概念和定理。力争课后复习参考题每题都过关。第二,是要制定好复习计划,针对自身情况分配好时间,各个击破。第三,要理清知识结构网络图,从上学期到现在,我们已经学了:极限、连续不连续、导数、定积分、不定积分等知识内容,然后根据知识结构网络图区发散、联想基础概念和基本定理和每个知识点的应用计算题,对本章节的内容有个清晰的思路,这样就可以在整体上把我书本知识。从整体上把握书本知识有利于我们对于试卷中的一些基本的题目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对于试卷中的问答题,可以从多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这样就能做到回答问题的严密性。第四,将课上老师所讲授的典型例题及做题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还有易错的题归纳整理,分析。数学中,我们很容易遇到同一个问题有不同方法的解决方法。第五,最好多看看往年真题,针对出现频率较高的题型,适当做些有针对性的模拟试题。对于自己认为薄弱的环节更要加强钻研,与同学和老师多交流,更要勇于舍弃那些偏题、怪题。

当然,讲这么多,并不是要我们去死学,数学不是死学就可以学好的,即使短时间内有了成效,那也是持久不了的。所以,我们要灵活学习,多思考。看数学书要有侧重点,数学分析中的定理,有的要着重看他的证明方法,我们或许可以借鉴;有的着重看定理的内容,或许可以继续推广;有的可以当了解内容,或许此可以为以后的解题做铺垫呢。

要学好数学,有天赋是一方面,自己的不断努力,和多年积累下来的做题经验和逻辑性思维也很重要。努力吧,,成功是属于不断奋斗的人。

可是,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哦,复习的过程之中,劳逸结合也很重要哦。我们应该注意调整我们的状态 。一般来说,我们的大脑集中于一门学科的时间不很长,时间久了,思维可能就会停滞了,大脑也不会工作,这样的时候强逼着自己学习,是没有任何效果的。所以我们可以采用这样的一个办法,将各科学习交叉进行,合理安排好时间这样既能保证其他功课的学习,有提高了学习效率。而且,我们还要注意休息,适当放松,也是很必要的,看书之余听听音乐,出去散散步就是很不错的想法。让大脑呼吸新鲜空气,时刻处于活跃状态,我们的学习效率将会大大的提高,做事也就事半功倍了。

以上便是我们对微积分学习的认识,一己之谈难登大雅之堂,可是却是我们辛苦讨论的结果。我们以自身的经验教训为基准,表达了我们自己的想法。或许,有些是很难做到的,但是,我们既然把它写出来了,这便是我们以后学习的激励石,我们心中的灯塔,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以身作则,好好学习。以更大的进步来表达我们的决心,同学们和老师们便是最好的监督者。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四

原本那个周末李夏是要回去和妻儿团聚,答应给女儿买的电话手表还没兑现;

许冬仙今年地里的花生没少收,趁着天好多晒了几日。原本过一阵子,李夏就会给她去个电话,问问这季的收成;

荆州乡满山的核桃林已经挂果,再过些时日,乡亲们就该起早去打核桃了。按照传统,虽然来乡里才大半年时间,原本李夏差不多该要开始张罗护收队的事儿了……

李夏要做的事情,原本还有很多,可在经历了8月10日那场洪灾之后,这些都成了无法完成的事了。

李夏,黄山市屯溪区人,生前是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xx年8月10日,在抗击台风“利奇马”转移群众途中,突遇山体塌方,因公殉职。

笃定前行 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就是自己的方向

今年8月10日,受9号强台风“利奇马”影响,宣城市绩溪县东北部普降大到暴雨,尤其是距离绩溪县城70多公里的荆州乡,3小时降雨量达96.5毫米,多处出现山体塌方、道路中断。

救灾抢险,就是和台风抢时间,与暴雨拼速度。

当天15时30分左右,得知荆州乡下胡家村的乡敬老院发生险情后,李夏与荆州乡人大主席王全胜、下胡家村支书胡向明一同赶赴敬老院,转移、安抚老人。并对涉险滞留在家的群众予以劝离。

就在这时,“下胡家村口可能有发生塌方的危险!”的消息传来,李夏三人又立刻赶往村口查看灾情。

走到下胡家村口,一棵山核桃树带着砂石从山坡上滑下,将路旁电线压倒在道路上。“下胡家村土地庙这里塌方,树倒下来把路拦了,电线疑似被打断……”看到现场情况,李夏拍下了照片,随即把险情发到“荆州乡党政领导干部微信群”,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照片里,滑落的土块、碎石,混合着折断的树干散落在道路两旁,现场一片狼藉。这是李夏拍下的最后一张画面,亦是李夏发出的最后一个信息。

16时35分左右,接连三股泥石流夹杂着滚石、土方直接冲向石门亭河,李夏被卷走。

事发后,很多同事一直关注着李夏的消息,大家的心也都紧紧地揪着。胡向明说,当时救援十分困难,雨还在不停下着,随时都会有二次塌方的可能。

即便再艰难,救援也一直在紧张地进行,等待的时间是煎熬的,李夏的同事、朋友、村民仍抱有希望。然而,经过13个半小时的搜救,8月11日早上6时,噩耗还是传来了。

“找到时,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说到这里,王全胜哽咽道,任凭众人如何呼唤,李夏都没有回应,任由雨水在冰冷的脸上拍打,再也唤不醒并肩共事的兄弟。

一轮台风、一场强降雨、一次山体塌方,李夏用因公殉职为自己年仅33岁的人生画上了句号。

“一路上,他还不断和我边走边说,商讨着救灾情况,特别叮嘱要留意被困群众的转移,并安抚好大家情绪。”胡向明说,“谁也没有料到,就在村口,那么危险的情况下,他想着的仍是受灾的村民……”

青春选择 放弃回城机会一头扎根农村

1986年出生的李夏,平时话不多,但为人谦和。同事们对他的印象是:低调,爱学习,又吃苦耐劳。他身上总是散发着一种热情阳光的感染力。

20xx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考,李夏考到绩溪县长安镇。在长安镇的7年零3个月时间里,与他相处时间最长、接触最多的长安镇党委副书记汪来根,是看着李夏一步步从科员成长为镇纪委副书记。

长安镇是绩溪县人口最多的一个乡镇,过去路不好走,驱车到县城至少花上50分钟。

“李夏每次回屯溪家中,首先要从长安镇到县城,然后再搭乘农班车或者火车,一趟下来,时间配得好3个小时,配得不好就是半天。”汪来根说,李夏在长安镇的2600多个日夜,几乎很少回去,即便有和家人团聚的日子,也是周六回,周日就赶来长安上班。

由于路途遥远,李夏常常是半个月才回去一趟,平时吃住都在镇里,这也为他给群众办事提供了更多的时间。熟悉李夏的人都知道,每次回家,两个随身携带的包是李夏的“标配”,一个里头装衣服,另一个装材料和笔记本。

20xx年12月底,李夏响应组织的号召,到荆州乡担任纪委书记。汪来根回忆称,在此之前,绩溪县应急办等多个县直部门都想选调他回城里上班,对于乡镇干部来说,这本是进城的好机会,但都被他一一谢绝了。

有同事问过他,为什么要放弃回县城的机会,偏偏去到最偏远的荆州乡?他回答:“我喜欢跟农民打交道,在这儿待着觉得踏实。”

李夏为什么坚持要做那个“愿意去的人”?汪来根在李夏调离长安镇的前一天晚上,有一段对话给出了答案。

汪来根问:“你去过荆州乡没有?有多远你知道吗?”

李夏说:“我都想好了,身为乡镇干部,不管是在长安镇还是去荆州乡,事总归有人干。”

从李夏的回答中,汪来根听得出,李夏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没有半点犹豫和担心。

了解李夏的人都说,他是一个爱一行、干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人。

在长安镇的7年多时间里,李夏干过纪检监察、政府文书、城乡建设、社会保障以及应急、保密、档案管理等多项工作,无论是哪项工作,他都能迅速上手,很快就成为行家,工作成效得到了各主管部门的一致好评。

担任副科之后,长安镇党委为了培养他,李夏接过高杨村党建指导员的担子,作为党建指导员,他积极投身于村各项工作中,不论是党建,还是脱贫攻坚,还是村里各项事务发展,他都尽职尽责。

汪来根告诉记者,平时在镇上,同事或者乡亲有个什么事,需要帮忙的只需吱一声。在镇上,年纪小的喊他夏哥,年纪稍大一点的,也喊他夏哥。

长安镇任职期间,李夏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并且被县委县政府记三等功一次,这也是同事和组织对他的认可。

冲锋在前 用行动诠释一名党员担当

身为乡纪委书记,同时又是一名有着5年党龄的党员,李夏特别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对李夏来说,服务群众从来不分上下班、不分白天黑夜,随叫随到、随到随办,“有事情、找李夏”,成了当地百姓的口头禅。

李夏心里清楚,白天群众都要下地干农活,晚上到村组工作才不影响群众生产。正因为此,每次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帮扶,他都安排在晚上。

担任高杨村党建指导员期间,该村共有24户贫困户,李夏一人就主动联系帮扶6户。今年56岁的许冬仙就是其中之一。

在8月10日听闻李夏失联的消息后,刚刚从外地看病回来的许冬仙怎么也不愿相信,嘴上总嘀咕着“不可能”。直到次日,在确认李夏殉职后,许冬仙接连几天忍不住泪流满面。

许冬仙回忆到,李夏就跟自家孩子一样,“除了好,还是好。”就连自家的小孙女儿,每次见到李夏上门走访,也是喊他叔叔。

“帮了我们这么多年,至今也没留住在家吃过一顿饭。”讲到情深处,颤抖的许冬仙又忍不住掉下泪来。

长安镇副镇长汪夏寅和李夏同一批考上绩溪县公务员。在汪夏寅眼中,李夏既是同事,更是朋友。

他告诉记者,虽然是一名外来干部,但李夏很快就能适应当地工作。五六月份秸秆禁烧、六七月份防汛抗旱、紧接着又是防台风……即便爱人身怀六甲,李夏也坚守在岗位,在群众最需要的时候,最危险的时候总能看到他的身影。

20xx年1月24日,下五都万罗山森林火灾,李夏第一批赶到现场;20xx年5月4日,大源村山体滑坡,李夏连续值守三天三夜;20xx年6月29日,大源村发生特大洪水,李夏打着手电赶赴塌方所在地……

在李夏《工作日记》的扉页上,有他写给自己的座右铭:“极耐得苦,故能艰难驰驱。”这简短的10个字,李夏始终践行,直至生命最后一刻。

“作风硬朗、做事工整、为人实在。”这是汪夏寅心中的李夏。任长安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期间,李夏主办、参办问题线索75条,立案审查26起,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26人。到荆州乡任职的半年多来,李夏办结6起审查调查案件,有力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较好发挥了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

时至今日,下胡家村经过灾后重建,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宁静,穿村而过的石门亭河,在塌方地的一侧静静流淌,若不是因为那场山体塌方泥石流留下了一块伤疤,人们不会想到这里曾遭受重创。

过完这个月,荆州乡的百姓就该忙着打核桃了。眼看着核桃又将成熟,挂满枝头随风摇曳,似乎并不情愿地在与李夏挥手作别。

遗体告别仪式那天,不少李夏生前的同事、朋友和老乡,都自发赶来送他一程,其中有认识的,也有不认识的。一位常年旅外的荆州乡人还特地为李夏写了一首诗:“我宁愿不熟悉你的脸庞,甚至不关心人们对你的评价,只希望我的每一次回乡,你还走在我家乡的路上……”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五

鸟的梦想是在蔚蓝的天空中自由翱翔,马的梦想是在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自由奔跑,鱼的梦想是在广阔无垠的大海中尽情游荡……我抬头望着深蓝色的天空,思索起自己的梦想——当上一名进入太空的宇航员。

展望航天历史,万户用椅子和烟花做了一个火箭,虽然失败了,但也打开了航天探索宇宙的新世界。

20__年,我国第一位进入太空的宇航员杨利伟乘坐着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在太空中首次留下了中国人的身影。20__年10月16日0时23分,也就是在前三四个月;翟志刚、叶光富、王亚平三位航天员搭乘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约五百八十二秒脱离长征二号f遥十三运载火箭进入预定轨道,入轨六点五小时后与天和核心舱对接三名航天员进入舱内生活。还开展了“天宫课堂”,为我们介绍了舱内的各种神奇现象。他们这种大无畏精神值得我学习,也激发了我探索宇宙的热情。

有的时候我也常常在想:如果哪一天,我也能飞上太空,探索宇宙那该多好呀。

探索宇宙,不仅是我的梦想,更是我们国家十几亿人共同的梦想。但每一次成功的航天历史的背后,都是地面上无数的科研人员夜以继日的调试和无数火箭建造者的一丝不苟而造就的,也是我们的航天员每天不停的训练,和对建造火箭的人的信心而造就的。

少年的航天梦和航天事业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实现我当航天员的梦想我们更应该努力学习,上课积极发言,多看书,不仅要学习航天员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长大后还要向着航天事业努力进发,为中国的航天事业继续添枝加叶。

梦想是一块磁铁,吸引我们的好奇心向目标出发;梦想是一座灯塔,让迷路在大海中的船只找到大陆的方向;梦想是一只小船,载着我们向着成功的彼岸进发;梦想也是……我收回了我那想象的思路,看着我书柜上摆着的一艘小火箭,深知我此时还需要多多学习。当然,在实现梦想的道路上,难免也有崎岖和坎坷,但我相信,只要自己做到目标专一而不三心二意、持之以恒而不半途而废,一步一个脚印地努力前行,就会距离实现我的航天梦越来越近!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六

高明堂同志,系霍林郭勒车务段党委书记。20xx年1月18日5时40分,高明堂同志在单位突发疾病,不幸去世,终年54岁。

高明堂同志,1962年6月生于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1983年12月参加铁路工作,1990年11月入党,1986年12月通霍线开通后,成为第一代西部铁路人,历任珠斯花站连结员、调车长,珠斯花车务段主任业务员、党委组织干事。1997年7月,任白音胡硕车务段珠斯花站党支部书记。20xx年7月,任白音胡硕车务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xx年1月,任霍林郭勒车务段党委书记兼副段长。曾先后荣获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路局优秀党支部书记标兵等荣誉称号。

高明堂同志是西部铁路建设和发展的亲历者,他满怀对党的无限忠诚,秉持一生听党话、一心干事业的信念,耐得住寂寞、耐得住艰苦、耐得住清苦、耐得住诱惑,扎根西部铁路30余载,把青春年华和毕生心血献给了铁路事业,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高明堂同志以实际行动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诠释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崇高的价值追求和高尚精神境界,体现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品质,不愧为共产党员的杰出代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学习楷模。为宣传弘扬高明堂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可贵精神,局党委、路局决定,在全局开展向高明堂同志学习活动。

《沈阳铁道报》于1月27日《甘守寂寞写忠诚》、1月29日《不畏艰苦铸丰碑》、2月1日《乐享清苦拒诱惑》连续刊载他的感人事迹。

高明堂同志事迹,贴近现场、贴近实际,真实感人,催人奋进。虽然都是些实实在在的点滴小事,但累积在一起就是不容易、不平凡。体现了一名铁路领导干部的无私忘我、默默奉献的伟大情怀。

学习高明堂同志,一是要学习高明堂同志信念执着、耐得住寂寞的政治品格。二是要学习高明堂同志敢于担当、耐得住艰苦的实干精神。三是要学习高明堂同志永葆本色、耐得住清苦的俭朴作风。四是要学习高明堂同志淡泊名利、耐得住诱惑的清廉风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联系车间、班组和岗位实际,联系“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联系巡视问题整改,联系春运安全、服务、经营攻坚等中心工作,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学习高明堂同志忠诚事业、苦干实干、艰苦朴素、耐住寂寞、抵制诱惑的崇高品格,并以他为榜样,忠诚履职,尽职尽责,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保安全、抓稳定、促增收、守廉洁、提质量”的实际行动上,努力争做“高明堂式”的好党员、好干部。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七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八

一学期下来,我对学习感悟了许多。

智慧聪明的学生就像一条海洋中灵巧机警的小鱼;但思想略慢的人像一条迟钝而有力的大鱼,但学得扎实。考试就像一张大网朝你袭来。而较简单的考试如同一张旧网,但是网的缝细小,小鱼没有足够的力量摆脱,而大鱼有巨大的力量摆脱;较难的考试像一张具有力量但还有一个极难找到的洞,聪明智慧的小鱼能找到洞并钻过去,而大鱼找不到就被捕了。鱼是学生,被捕了就是没考好,逃走了就考好了。

学习是给自己学,不是表现给别人的。有成就的人不张扬,才是真正有成就的人,他把他的成就展示给自己看,是一种美妙的享受;那些一有成就就张扬的人,只会把自己的成就展示给别人看,而自己却不懂得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人是愚蠢的。自己看到自己的成功是人生中最高档次的享受,若看不到就可惜了。

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比如我就是老师家长一致认为是聪明、爱思考的学生。可简单的考试总是分数低,而一有难度的题,我就不会错,大家都因题难而失败,可我却因计算错而降了分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因此老师让我脚踏实地。

再比如为什么有的文笔好的作家却不如老舍等人呢?因为他们一成功就张扬,一张扬大家就改变看法,大家改变看法,他就一落千丈。

这就是学习,学习就是为了自己享受自己的成功。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九

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批判。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其次是听审。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读什么呢?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整个知识结构。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在有很多同学的教材从课程开始到课程结束,甚至可能还是全新的,以至于整个课程学下来都不太清楚民事诉讼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考试时张冠李戴甚至答非所问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读教材只是学习的最底线要求,因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本质上来讲它更大的用途还是为了灌输知识,以让同学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各校时间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54课时)能够掌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知识点。但是法学的学习显然不光是为了掌握纯粹的书本知识,要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己逐渐成长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阅读空间,只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的提高。

所以,一定要用好学校的图书馆和数字资源,交了几千学费,干嘛不用尽权利呢?听听老师的建议,在本科阶段读上一两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对于个人而言有百益而无一害;而对于有志于报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同学,经典著作的阅读当然是多多益善,因为你不仅应当知道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是什么,还应当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当你进入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就不会被导师们提的问题难住了。此外,拜“三公开”所赐,通过中国裁判可以查阅到海量的裁判文书,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矿”吧。

三曰思。“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一副聪慧的、善于思考问题的头脑是你端牢饭碗的必杀利器。不仅在课堂上要紧跟老师的思路,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课下也要经常开动脑筋,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把知识的积累与深入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让知识“律动起来”。对于有志考研的同学,通过多学多读,建议带着问题意识多思考思考理论层面的问题,为未来的学术研究生涯奠定基础;对于想直接进入社会工作的同学,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丰富的素材可以为我们所用,特别是现在立案登记制出来后,提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可能会有涉诉的情况发生,大胆扮演一回“准律师”的角色,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设计出一个让他们能够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们一直提倡的是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无论是参加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抑或今后进入工作岗位用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要的法律条文以及核心知识点,必须是能够信手拈来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进入法学专业学习以来已经经过了不少课程的洗礼了,相信已经总结了出来了一套适合自己的记忆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题。这一点既可以理解为对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为各种考试做好应试准备。因为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题目都不太可能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往往需要自己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进行解答,特别是司法考试,一道题就是一个案例,与上课举例用的简单案例有着较大差别。应试的技巧不通过大量做题难谓能够轻而易举地培养出来,所以无论你对自己的学习多么自信,也一定要通过做题(特别是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强化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

好了,啰啰嗦嗦说了很多,以上就是自己的点滴体会,仅供本科阶段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各位同学参考,已经就读研究生的同学可以直接无视飘过。本人才疏学浅,相信各位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可以分享出来,我这里就权当抛块砖,还请大家不吝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水平!

最后,祝各位学业精进,学有所成!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十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在于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进一步提升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从而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于目前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员,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学习的时间较为紧张。就我个人而言,有如下的一些学习方法和心得。

对于我们这些离开学校多年的学员,因为工作的因素和个人的精力因素,学习方法已经不能等同于在学校里面的系统学习方法。本人在这方面的做法是:(1)按时参加面授课,只有参加完面授课,才会对课本有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才会知道哪些是新增内容、那些内容可能是考点。(2)、首先熟悉教材的目录,然后快速浏览教材内容,通过做老师发的习题巩固、理解和深化教材上的知识点。(3)、在网上收集近两年考试试题,分析考试的趋势,发现随着建造师考试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注重实际运用和解决总成问题能力的考试上,部分考试题在教材上已经不能直接找到答案。为此,学习应当采取动态跟踪的学习方法,分列出几个大的题目,这样才有助于我们适应不同阶段的考试。(4)、除了应试之外,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进行重点学习。

通过学习教材,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明白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工程建设增值,但是增值的首要任务都是确保安全,即建设安全和使用安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全周期分为决策、实施和运营三个阶段,实施阶段的管理是项目管理。了解项目管理的发展,学习集成化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浏览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内容,重点学习了建设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了解国际常用施工合同文本与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主体、合同文本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几方面的相同和有别之处。

通过学习教材,了解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制度,重温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建造师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熟悉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让我们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在选修教材中,除了国家和住建部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之外,而更多地选入了本市地方法规、文件及标准规范,而且有较多的新增内容。(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在网上查阅《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八章70条,在强调和重申现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同时,提出了“合理工期制度”、“安全、监理、检测费专户制度”等八项新的制度,使之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着重掌握其中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及相关规定,熟知上海市分户验收管理要求和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的类型。(2)、施工安全管理。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理清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熟知本市对工程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消防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规定。(3)、建筑节能。《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重点在于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为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制定了《上海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重点列出了建筑节能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政策需求等内容。推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4)、掌握绿色施工技术要点,了解绿色施工评价。市安质监总站发文《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创建工作深化管理和考评要求的通知》,为了围绕“四节一环保”这一主线,全面、持续和健康地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并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主要材料等方面取得更大的实效。(5)、了解文明施工要求。为了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从课程设置的内容也再次体现出:工程建设重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同样重视文明施工、建筑节能,关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机电工程》中展现了新的技术、方法,同时也列出了相关的案例。1、了解机电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趋势,分清工业安装和建筑安装工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了解机电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模式和特点,重点学习epc承包模式在机电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epc承包管理的经验和需进一步关注的关键问题。2、学习机电工程技术,掌握《建筑业10项新技术》机电安装工程应用技术,理清工法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的关系,即:施工方案在施工前编制,而工法在施工后形成;施工方案不能用工法取代,但在施工方案中可采用已有的工法成果。3、认真阅读机电工程项目管理案例,以此为参考,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中,找出工作的缺陷、隐患。

继续教育是学历教育的延伸和发展,使我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道德、技术、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需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实现建设工程的商业价值并承担起社会和道德责任。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十一

近期,单位组织教职工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了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师德师风活动,我受益匪浅。为了更好地促进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服务全校师生,领导学校不断发展,现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摆正位置,树立正确的校长观

对教师而言,“校长”是学校的领导,是管理者;对我而言,“校长”是学识、水平、能力的综合象征,是教师队伍的“领头雁”。从某个角度来说,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担任“校长“这一职位以来,我坚持模范作用,合理安排工作,不少事情亲力亲为。这样一来,提高了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他们意识到领导并不是高高在上、指手画脚的人,而是真正热爱学校、热爱教育的。这样一来,教师们也乐意齐心协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出色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一言一行,学生均喜欢模仿,这将给学生成长带来一生的影响。我的模范作用在教师队伍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教师懂得了时时刻刻为学生做出好的榜样,凡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这样一来,师生上下形成了良性循环,效果良好!

二、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管理观

一位成功的校长对教师必定有极强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感召力,使教师能够自觉地把校长的教育思想创造性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实践校长的办学思想,实现校长的办学目标。

“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质师德为首。”作为,我坚持“以制度为纲,以人性化管理为本”的管理模式,把对教师、学生的管理放在第一位,时刻关心教师、学生。努力营造一种既严格管理又有利于教师成长,发挥才干的公平、公正、积极上进的和谐的人际环境,把学校建设成教师思想交流、学术交流、情感交流和精神交流的磁力场。

用制度管人、管事,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不断以予充实。现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已经内化为教师的自学行为,而不是有形的约束,进而使每位教师在学校的各个岗位、各个层次上发挥的潜能,达到的效能。

三、转变观念,树立全面的评价观

学校对教师的评价直接决定教师的价值取向和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单纯地看分数论高低很容易引发教师的功利主义和教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削弱教师的团队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而功利主义必然导致教育的短期行为,对学生、学校的发展均是无益有害的。

我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校长,必须致力于建设一种鼓励教师的教育观念、基本素质、教育教学能力、业务学习、工作业绩和敬业精神等多方面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以师德为先导,以实绩为主导,以科研为向导”的评价机制,把评价重点放在课堂教学质量,落实到科目教学的实效上,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激励性。我从不以成绩的好坏来判断一个教师是否优秀,而是以教师德育、能力与发展潜质等为依据,积极培养优秀教师。

对待学生,我也给予积极的评价。我们要与学生平等相待,不能将学生随便呵斥。只有我们把学生看重了,学生得到老师的尊重了,他们才会尊重老师,愿意学习这个老师所传授的各种知识。我要求教师们秉持着“爱生如子,谆谆教导”的原则进行教学教育。五年二班有一个男生,由于家庭教育不到位,行为散漫,纪律性差,令班主任和科任感到头疼。根据老师的反映,我找来该同学进行谈话,了解情况。起初,他极不配合,心里显得害怕。我多次找他聊天,肯定了他的优点,委婉地指出了他的不足之处。一段时间下来,他的坏习惯明显减少了。在我的一再关注与鼓励之下,如今他有了明显的进步。我想,如果一味地否定他,他是不可能会进步的。

总之,师德师风活动让我对自己的定位更加清晰,在管理、领导上有了更深刻的思考与感悟。教育无小事,我将不断完善自我,提高管理能力,坚持以身作则,积极推动学校迈向未来!

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4做为一名教师,在开展师德的学习活动中,我深深感到,要做一个深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第一要义就是要有高尚的师德。教师不仅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更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师德,是成为一个合格教师的道德底线,一个缺乏道德底线的教师是无论如何也担当不了"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良好的师德,就是要求教师必须保持对教师这个职业的一种敬畏心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永远是教师职业的不变准则。

微积分总结心得篇十二

今天一口气就在67把电压这一节上完啦,连上二节,感觉好爽呀,星四就能好好休息啦,不过,貌似64星四还有一节课哦,。 还是先说说今天上课感觉吧。

貌似老师上课的风格有木有一点变化呢?有没有感觉到!倒时同学们还是老样子,不能严格听指令,老师要做甲,他做乙,结果喊起来一问三不知,其实很多就是他刚才做过的内容, 汗,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做什么?

特别老师要求看书的时候,他就急急忙忙做后面的跟踪训练,结果要左翻右翻书,汗,你把书看明白啦,做题还要这样翻吗?结果做完啦,做了什么都不知道!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无语,64这种情况尤其突出。

正确的做法是看书的同时 ,思考学案上的问题,把不能解决的做个记号,有待小组解决。搞明白啦再去做题,貌似速度快很多呀,而且记得牢。

貌似电学很难学呀,感觉不少同学没能理解,67还好一点,气氛还活跃,64就。。。。,狂汗!!!这才刚开始,往后该怎么办呢?同学们要加油啦。

今天李振一表现很好,回答了好些问题不错,这小子其实挺不错的,就是有老开小差,没办法!。估计想着家里鸡腿没吃完。还有几个,嘿嘿,今天就不点名批评,下次一定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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