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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民警心得体会篇一
8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87,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88,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89,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90,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92,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9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9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政法民警心得体会篇二
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8,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9,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0,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识点
1,实践性
--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
--不转移则不生效
--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
--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出质人无处分权
--合法占有
--动产
--质权人善意
--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效力:质权人取得质权,行使后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负担
3,质权人的质权
---占有权:非因其过错而丧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孳息收取权: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
---保全质物
---转质权:需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范围限于,效力优于原质权)
责任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质权人有权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
5,出质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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