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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协议书 顾问协议书篇一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甲方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乙方为依法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票上市申请过程中,甲方拟委托乙方担任其上市服务顾问,由乙方组织相关顾问人员,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对甲方实施上市规划。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次上市申请中,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上市服务顾问,办理下列事项:
1、乙方为甲方作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策划;
1、乙方组织和协助甲方及其他机构对甲方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上市,帮助甲方与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职能机关沟通和协调,以帮助甲方顺利上市;
2、乙方参与甲方上市过程中的所有顾问服务,包括协助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发行前准备的相关工作;
3、乙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协助甲方调整公司股本构成及对应资产,并协助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公司的财务账目;
4、乙方帮助甲方及券商完善上市申请材料;
5、乙方按相关法律要求或双方商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顾问工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就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咨询和沟通,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甲方要求乙方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乙方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在不影响乙方出具的法律文件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述文件
1 中某些具体问题及其有关情况作出完整、准确的表述,乙方应予合作;
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次上市申请工作变化情况,有权要求乙方在上市服务顾问工作方面作出相应计划改变,以适应本次上市申请工作进展的需要;
3、甲方不得向乙方作虚假误导陈述;
4、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必须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的相关要求;
5、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上市服务顾问费等约定的有关费用。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上市阶段性计划,并按月制定月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及时报告工作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制定甲方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方案的初步书面文本。
2、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股份制改造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明确的上市日程表,经甲方确认后按此日程表上市。
3、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其支付上市服务顾问费。 第四条 保密事项
乙方对其在本次上市顾问工作中所获悉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以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为限;为完成本次财务顾问活动,乙方与特定的行政部门协调,以及向有关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
第五条 上市服务顾问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市服务顾问费折合人民币每月壹拾肆万元。该项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甲方与乙方就本次上市服务顾问活动达成协议起当月内支付上市服务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以后每月五日前支付乙方上市服务顾问费人民币 元,至20 年12月31日止;每月另 顾问费在按照阶段性计划执行的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支付。
2、乙方在提供上市服务中,到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发生的差旅、办公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每次三人费用为限,其余工作人员差旅、办公等费用乙方自行承 2 担,到甲方及甲方子公司以外的地点出差的,需提前告知甲方,乙方在北京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上市服务顾问费不予归还,并对未收取的上市服务顾问费用具有追偿权;
3、因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协议,甲方停止向乙方发放上市服务顾问费,乙方应全部退还除必要费用以外已收取的上市服务顾问费。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内容如有与今后颁发的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顾问协议书 顾问协议书篇二
法律顾问合同
聘用方:石安镇清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应聘方:三县石安中心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职责
(一)为乙方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二)为乙方(包括法律服务工作者,下同)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使乙方尽快熟悉村情况并开展工作;
(三)为乙方的法制宣传教育等专项活动提供便利;
(四)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电子邮件、qq等电子平台,及宣传栏、宣传小册子等,宣传法律顾问公益服务进村工作,提前在村务公示栏或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顾问姓名、服务时间、地点;收集、汇总辖区村民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顾问进村开展公益服务做好前期准备,并引导村民开展咨询活动;
(五)及时向镇司法所反映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职责
(一)担任村法律顾问。提高“两委”班子依法管理和服务村公共事务的水平,为村决策、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文书把关,协助规范选举,从法律层面提出意见;
2、通过编印、发放普法小册子和警示案例,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党委、政府重要部署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
3、通过现场宣传、咨询以及电话、网络咨询的方式解答村民有关的法律问题;
5、对村经济合同、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把关。主要对山林、鱼塘、果林、土地、房屋出租等经济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把关;
6、起草或审查村规民约;
(二)参与村民主自治工作。协助村居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为村委会和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每月不少于一天到村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村委会、村民的法律问题;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两次为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民依法维权,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村委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六)协助做好村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为特殊人群提供法律帮助;
(七)协助做好村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
乙方活动开展方式(一)在村设法律服务工作室,每月不少一次到村处理法律事务,接待辖区组织、单位、企业及村民的法律咨询;
(二)与村、司法所共同组织,利用村干部会、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让更多村民了解和知晓各种法律政策;
(三)公布便民法律热线、法律咨询网站、qq等联系方式、或登录政府门户网站、石安老乡qq群解答法律咨询;
(四)按照上面的规定,到村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时,由村书记、主任考核,考核表交镇备案;
四、服务期限
暂定一年,自2015年 月 日到2016年 月 日止。服务期届满前半个月,双方再行协商续签协议。
五、费用及其划拨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经费。此款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终止服务形式
乙方指派的法律顾问服务不到位或不能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时,甲方可向乙方要求更换指派法律顾问;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甲方出现不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的情况时,双方均可解除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镇司法所、镇党政办各留存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清泉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三台县石安中心法律服务所(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指派法律顾问:(签字)
签字时间: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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