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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是什么级别篇一
1、什么是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是指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所有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在区域中心或中心城市高度集聚,并通过调度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对周边甚至全球产生强烈辐射效应的经济形态。根据总部经济的内涵可以看出,总部经济有集约化、知识化、高端化、集聚化与辐射性等几大特点。
2、总部经济布局的影响因素
总部经济是一种占据产业链高端的智力型经济形态,其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和科教资源、便捷的交通和信息网络体系、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等等相配套。概括起来,影响总部经济形成和发展壮大的有以下五个主要因素:区位和基础设施条件。区位和基础设施条件是总部经济发展的硬件因素。良好的区位是总部企业选址的重要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交通运输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商务基本设施,也是总部企业发展必然要考虑的因素。
人力资源和科研教育资源。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和科研教育资源,能够使总部企业较为方便地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知识密集型价值活动的创造。因此,提高人力素质,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条件。
产业基础、专业服务支撑体系。良好的产业基础是构建总部经济的着力点之一。同时,高度发达的服务业,特别是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专业化服务支撑体系,包括金融、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中介咨询等也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条件。
区域规模实力与辐射能力。发展总部经济的区域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高度发达的相关产业,以及繁荣而完善的市场。同时,完善发达的市场体系和辐射能力也是总部经济赖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
制度环境与文化氛围。发展总部经济,必须具备高效的制度环境,具体包括便利的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一定的税收优惠;完善的法律、司法体系;高效率的政府服务等。同时,多元文化、多元梦想的城市性格也是一个城市发展总部经济的必备条件。
3、总部经济聚集区的特点
总部经济聚集区是在知识经济、信息化以及企业组织变革的背景下,产业集群发展的高级形态。总部经济聚集区具有一些和产业聚集区类似的特征,如空间的高度聚集性、竞争的共生性以及创新性等,同时,由于其本身聚集的是企业总部、研发、营销等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又有其独特的特点。
企业总部集中。企业总部是承担管理、研发、营销、投融资、采购等职能,占据企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这些高端部门在总部经济聚集区“扎堆”所产生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使区域经济发展走向高端化和规模化。
高端要素聚集。作为企业价值链高端环节的聚集地,总部经济聚集区还具有非常密集的高端要素。尤其是人才、信息、金融等高端要素和战略资源都纷纷流向“第四产业”。服务体系发达。总部经济能够有效带动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不仅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广告、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的快速成长,餐饮、快递、超市等传统服务业也得到了提升,总部聚集区成为城市服务业体系最完整的区域。
产出效益突出。总部经济聚集区内,企业既能最大限度地获取中心城市资源优势,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基地廉价的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要素优势。同时,企业总部聚集发展产生竞争效应、示范效应、溢出效应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产出效率和收益能力。
创新氛围活跃。总部作为企业的“指挥控制中心”,其核心就是自主创新,在总部经济聚集区内,企业的高端环节互相交流,各项技术不断向周围扩展和渗透,同时,企业为了维持其集群共同利益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也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改造。
4、如何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纵观世界总部经济发展较为成功的城市,政府在总部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培育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高级生产要素,有力地推动了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当前总部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结合总部经济的形成机理和总部企业选址所考虑的因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培育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推动全国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政策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编制总部经济发展地图。整合现有政策,形成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合力。由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战略、政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并建立全国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总部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抓紧编制全国总部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以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快编制全国总部经济的空间布局,编制总部经济地图,引导总部企业进行合理投资、规划、布局。
加快建设总部经济信息平台,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全国和各省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加快完善银行、保险、会展、招商、商贸、物流、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推动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互促互利,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支援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公共服务,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建立总部人才“国际生活社区”,构筑总部经济人才支撑体系。在总部经济聚集区规划建设总部独立生活区,进行半封闭式和国际化的社区管理,满足企业总部成员工作与文娱生活的各种需要。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实行各种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分配激励机制。设立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破格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积极提供总部企业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主动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发展总部经济的人才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的国际化品质,营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总部文化”。建立总部经济促进中心,对涉及总部经济发展的项目立项备案、土地审批、工商登记等开设绿色通道。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遵循wto规则与运用wto规则相结合,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驻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发展空间,营造公正、稳定的法制环境。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知识产权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与人居环境,优先改善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完善交通、通信、水、电、气及高级商务酒店等城市配套设施,提高对城市国际化的管理和建设水平。
加大国外跨国公司总部的引进力度,积极鼓励本地企业扩张发展。把引进国外跨国公司总部作为招商引资工作重点,通过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力争实现在弥补产业链条缺失、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拓展招商引资来源等方面的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向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鼓励本国品牌企业“走出去”。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国总部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土 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采取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甘井子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是什么级别篇二
甘井子区总部经济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产出强度,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的企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甘井子区“十二五”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税务注册在甘井子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章 鼓励范围
第三条 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总部企业:
1、管理的甘井子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少于2家,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
2、税收中来自其管理、服务的甘井子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且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甘井子区实施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鼓励企业的税收强度须达到以下标准:独立选址的企业税收强度不低于年纳税额2000万 元/公顷(占地面积);非独立选址的企业税收强度不低于年纳税额1000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七条 对新建或从甘井子区外迁入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鼓励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三年按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的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对新建或从甘井子区外迁入符合第四条、第六条鼓励条件的企业: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七条鼓励政策延长1年;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七条鼓励政策延长2年;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特别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鼓励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总部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条 投资补助适用以下项目:
(一)企业基本建设项目;
(二)企业更新改造项目;
(三)企业购买、租赁办公或生产场所项目;
(四)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
(五)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符合鼓励条件之后的下一年度提出投资补助申请以及投资补助项目。申报投资补助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确认书,以及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属购买、租赁生产或办公场所的,提供购买、租赁合同文本(出示原件、报送复印件);
(六)属贷款贴息项目的,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
(七)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完税凭证;
(八)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申请由企业、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受理,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与区财政局联合审核、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执行最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井子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井子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是什么级别篇三
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09〕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是指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并对其或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机构。
总部分为全国总部和区域总部。行使中国境内全部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部为全国总部,行使覆盖中国境内至少3个以上省(直辖市)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部为区域总部。
第四条 本区鼓励发展以下6类企业总部:投资性总部、制造业总部、销售中心总部、商业连锁总部、采购中心总部和管理型总部。
(一)投资性总部。
1.外资投资性总部是指由境外投资者设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内资投资性总部是指由国内投资者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及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核定的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二)制造业总部。
1.对3家以上非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汇总,实现统一纳税,上一财政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2.同一投资者在本区设立3家以上制造业独立法人企业,其中一家对上述企业进行统一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被统一管理的公司上一财政的产值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上一财政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销售中心总部。
销售中心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贸易性公司、批发公司或零售公司,且公司上一财政销售额应达到15亿元以上。
(四)商业连锁总部。
商业连锁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商业连锁企业,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投资设立3家以上门店或特许经营的店铺,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2.投资设立10家以上门店或特许经营的店铺,上一财政营业额达到15亿元以上。
(五)采购中心总部。
采购中心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采购公司,且公司上一财政采购额达到15亿元以上。
(六)管理型总部。
1.外资管理型总部是指由境外投资者在本区设立的具有总部性质的行政、财务、金融、物流、检验检测、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等职能的企业,其母公司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在2亿美元以上,授权管理3个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上一财政营业额达到10亿元或上一财政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2.内资管理型总部是指由国内公司或自然人在本区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行政、财务、金融、物流、检验检测、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等职能的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授权管理3个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上一财政营业额达到10亿元或上一财政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认定所投资企业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应当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被认定为总部的企业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被认定为总部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及验资报告;
(四)母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并接受总部或地区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
(五)申请被认定为总部的企业的纳税证明、公司会计报表、纳税清缴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提交总部场地来源合法证明;
(七)其它有关材料。
同一企业或同一投资者在本区设立的不同企业若符合第四条中多种总部类型,可任选一种申请总部认定,且只能申请一个总部。
非独立法人企业,经其投资者授权为区域总部,且上一财政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申请区域总部的认定。
第三章 措施
第六条 开发区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按下列类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
(一)投资性总部、制造业总部。
1.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内、外资全国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500万元;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内、外资区域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250万元。
2.新引进除世界500强企业以外的内、外资全国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450万元;新引进除世界500强企业以外的内、外资区域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230万元。
(二)管理型总部、销售中心总部、商业连锁总部、采购中心总部。
1.新引进管理型、销售中心、商业连锁或采购中心全国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350万元。
2.新引进管理型、销售中心、商业连锁或采购中心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180万元。
第七条 企业总部可优先申请在总部经济区购买土地自建办公写字楼。上一财政在本区入统纳税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总部,经区用地会同意后可优先申请用地,土地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在本区新引进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其本部在开发区内购置已建成办公场所(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扶持,扶持在3年内分期支付完毕,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管委会自有物业,享受扶持期间或优惠购买管委会物业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其本部在开发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3年内每年可享受租金价格30%的租金扶持,具体租金标准可参照市国土部门每年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或以优惠价格租赁管委会自有物业,享受租金扶持或租金优惠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被认定为总部的企业购置已建成办公场所和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助的建筑面积以区国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总部,租售、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九条 经开发区认定为总部的新引进企业,自认定起,每年对该企业进行扶持,扶持标准参考其在我区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区库实际留成的50%进行计算。
第十条 对开发区已认定的总部或对该总部的投资者在本区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扶持,扶持标准参考其增资次年相对于增资当年实际入资的增资额产生的三税区库实际留成增量的50%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开发区对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为:自总部认定起,三年内,参考该总部每年在我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40%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开发区鼓励个人、法人、其它组织及开发区各总公司、直属公司新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总部企业,对于引荐新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总部企业的个人、法人、其它组织及开发区各总公司、直属公司进行奖励。
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引荐经认定的总部项目,参考实收注册资本3.5‰进行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同时符合我区其它政策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奖励。
开发区各总公司、直属公司:引荐经认定的总部项目,参考该项目自认定起一年内在我区上缴的三税区库实际留成的4%进行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章中所指新引进企业是指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纳入区统计口径,并在本办法颁布后新批准设立及新迁入的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已设立的总部迁入本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总部及其在本市所属的研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实属于本市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三)子女入学可享受居民待遇。
第十五条 本区将向被认定的企业总部发放有关证书和牌匾,优先安排企业所需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萝岗区和广州国际生物岛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财政补助和扶持后在开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经营期不满10年的,追缴在开发区已获得的补助和扶持。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及在符合本办法扶持的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扶持的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符合原2007年11月20日出台的《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总部,均按照现行扶持标准对已享受政策扶持的总部及尚未享受政策扶持的总部进行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已明确标明外,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认定企业总部和审批发放企业总部的各项资助资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再具备总部条件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措施和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中涉及对企业总部扶持和奖励的资金均在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一年。原2007年11月20日颁布的《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甘井子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是什么级别篇四
总部经济概念
所谓“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
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总部经济用地少、资源消耗低,同时,可以为区域发展带来多种经济效应,如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等。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凡符合法律法规,在外生产,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并缴纳税收的企业
均可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2、扶持奖励:
①以企业一年内缴纳税收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累进奖励办法给予财政扶
持。2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50%;200万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励55%;300万至4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励60%;400万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励65%;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70%。对财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奖励政策。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扶持奖励:
④总部经济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事项:
在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
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总部经济企业,对其增加的税负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营改增试点企业在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后,仍以财政地方留成部
分为基数。
怎样开展总部经济招商
重点区域:实践证明,同样是营改增”试点的苏浙沪地区,特别是等大中城市是开
展总部经济招商的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
1、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行业有不动产销售代理(如房产代理)和金融业(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
2、以增值税为主税种的行业有:
(1)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销售类企业
甘井子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甘井子区是什么级别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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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保持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各县(市)、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苏州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00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
(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4.注册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苏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在大力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现有大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并在苏州做强做大,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苏州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三、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五)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总部企业的分类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对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人才认定标准和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九)本意见实施后,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十)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各地、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十一)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十二)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十三)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鼓励政策的实施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十五)对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
(十六)对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另按市级财政对三个城区属地管理政策,由此形成的市级增量分成的30%部分财力返还各区。
(十七)市级财政设立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资金,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给予相应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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