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管理规定是法律吗篇一
导语:营业部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 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与定期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二)营业部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印章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六)营业部投资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期货公司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结算账单。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期货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三、协会自律规则
管理规定是法律吗篇二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3.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4.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5.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7.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查看汇总:2016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汇总管理规定是法律吗篇三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所谓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3.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
4.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5.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6.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遵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7.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可参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远程系统的培训或所在辖区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8.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9.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10.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则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相关惩罚记录记入基金销售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诚信数据库。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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