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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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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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篇一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舟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与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与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从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勇为组长,徐海虹副局长为副组长,汪勇良、邬海玉、徐亮、窦雁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内涵基础上,认真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4、查处与规范并重。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gsp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教育并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gsp规定要求经营,从根源上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手段,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制度化。

5、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对策思路。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客观评评价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并对检查中遇到的监管难点和重点要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思路。

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篇二

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篇三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篇四

首先我们采购部做到多多开发物料资源,调查价格,做到货比三家,控制价格审核流程,让采购部的工作透明化,并且建立完整的采购部供应商档案及物料申购档案。做为公司合格供应商必需要能做到准时,保质,乐于沟通等几个方面。本人计划完成现有原材料供应商的评定工作,为公司后期的大批量生产做好准备。同时进一步发展新的供应商网络,用以获得最理想的采购价格和品质。

采购是一份繁琐,复杂的工作。同时因为其工作性质关系,对公司产品的成本有直接影响。另外因为相关物资在采购工作的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退,换,修,废等情况发生,因此必须对每一批物资的采购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台账记录,并且做好跟踪检查,定期盘点。这是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目前也一直都在执行着,20__年本部门将进一步对本项工作进行完善。努力做到每笔定单的进行情况都可追溯,可查核。

本部门相关人员将经常前往车间了解相关物资的使用状况。对所采物资的使用状态进行跟踪,了解相关参数指标性能,收集数据进行同类产品的对比。每批物资至少做一次使用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评估计录。

20xx年,本部门将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除采购价格等方面的控制外,还将其它方面的成本控制纳入管理优化的范围内,具体方面如办公物品的使用,电脑的.使用管理,物资运输费的控制等方面。

20xx年,我部将进一步完善的供应商网络的建设以及采购模式的优化,尽可能的减少采购周期,提高采购的效率和及时性。并且对各种物资的采购周期进行统计计录,提供各请购单位制定请购计划时的参考。

因供应商生产能力的不足,或其它原因引发采购异常时,我部将第一时间知会相关领导并积极应对。同时将对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处理,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将进行法律程序进行公司利益的维护工作。

独木不成林,采购部做为一个服务性部门,将谨记自己的职责,将一切以公司为重,与公司其它部门分工协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使公司效益最大化,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

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篇五

在所谓的药品配送工作实习中完全没有发挥专业知识的余地,做一些相对我们专业来说没有意义的事情,如果说要我们到配送中心去可以认识不同的药品。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药品配送工作

心得体会

,欢迎大家阅读。

参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

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自从1963年美国fda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30多年来,gmp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制药企业一致公认的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逐步成为强制性的管理规范几十年的应用实践证明,gmp是确保产品高质量的有效工具。因此,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gmp作为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必备程序之一。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gmp。1972年,欧共体14个成员国公布了gmp总则。1975年,日本开始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

推由于药品的特殊性,特别是它与人类生命的巨大关联性,对药品生产与质量的管理必须严格,gmp作为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它的严格执行有利于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药品生产与质量的监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品的安全问题,使人民的生活和利益得到更多的保障。

一、gmp的内容

的主导思想

任何药品的质量形成都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单纯检验出来的。药品生产要控制生产全过程中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用科学的方法保证质量,在保证所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不混杂、无污染、均匀一致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再经取样分析合格,这批药品才真正合格。

2.实施gmp的重要意义

gmp是在药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把发生差错事故、混药及各类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条件和最可靠办法,是药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gmp对改革、建设、发展中的我国医药行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使我国医药行业向国际通行惯例靠拢的重要措施,是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二是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增强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三是我国政府和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世界,药品生产企业只有及早实施gmp,才可能较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而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3.基本原则

2) 操作者应经过培训,以便正确的按照规程操作;

3) 应保证产品采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6) 确保生产厂房、环境、生产设备、卫生符合要求;

7) 符合规定要求的物料、包装容器和标签;

8) 合适的贮存和运输设备;

9) 全生产过程严密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10) 应对生产加工的关键步骤和加工生产的重要变化进行验证;

11) 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实验室;

14) 对产品的贮存和销售中影响质量的危险应降至最低的限度;

15) 建立由销售和供应渠道收回任何一批产品的有效系统;

17) 对一个新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设备和物料进行验证,通过系统的试验以证明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的饿结果。

4.主要内容

gmp的中心思想:任何药品质量形成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因此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保证,确保产品质量。gmp是药品生产质量全面管理的准则,其内容包括人员、硬件和软件。硬件指厂房与设备,软件指组织、制度、工艺、操作、卫生标准、记录等。

二、中国gmp的现状

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等药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多方面的重视,促使在gmp的认证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软件建设的核查,修订gmp认证检验项目,以确保药品质量为宗旨,从原料的采购到成品的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全方位来认证其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将gmp认证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我国gmp认证制度是一个年轻的制度,但在这短短的20xx年时间,使我国制药企业从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上都出现了质的飞跃,gmp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方面多数已接近或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在生产管理上也引进了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设备和产品验证等管理要求。这为提高我国药品生产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产生了不可否认的效果。当然,必竞是年轻的制度,无论在企业执行gmp水平还是对gmp认证的现场检查中,还要不断总结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进步。

gmp是从国际上引入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旨在确保药品质量的一个有效制度,20xx年来,已经取得了无可否认和抹杀的成效,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很短时间内缩短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但我国实行gmp认证制度是一个年轻的制度,gmp认证检查员队伍也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完善,在实践中提高,通过gmp制度的实施,使药品生产企业在许多的管理制度中从无到有,从有到好,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从被动实施到主动执行。我国的gmp管理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

三、gmp的学习体会

一、用系统的眼光看规范,用系统的方法学习规范的理念。

老师安排我们药营班部分同学到配送中心实习已经有一个多星期了,让我在那里实习一个星期有了深刻的体会,那个老师安排的实习内容原来是:“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的实习内容!只是每天像搬运工人那样做体力劳动!

我们接受了两年的高等教育,最后第三年安排的实习内容居然是到药店的配送中心做搬运工人,如果说这样也可以说是与教学内容有关、与我们的专业知识相关。那我觉得是不是园林专业的也应该安排在学校或者其它地方去拣垃圾、除杂草等等呢?如果按照老师的教学计划,这也符合专业的教学安排呀,也是与园林专业有关的呀,因为在花草中拣垃圾(也算是美化园林呀)。那如果再按照我们老师的“教学计划”安排的话,我也可以联想到环艺设计专业的应该安排在高职院内洗一个月的厕所呀,因为是环艺设计专业嘛肯定要了解厕所呀。

但问题是其它专业的老师会不会像我们的老师这样安排学生去进行这样的实习呢?而且实习是没有任何补贴、没有任何待遇、与他们的正常员工做完全一样的“搬运工作”。学校没有安排接送集体去的配送中心的车辆,每个星期我们光在实习上所付出的资金至少需要100元。

“搬运药品”能搬出一个大学生的水平吗?拣垃圾也能拣出一个大学生的水平吗?洗厕所也能洗出一个大学生的水平吗?(当然这里并不是鄙视这些工作的意思,只针对所谓一些老师的教学计划安排)

我们在配送中心实习的工作是什么?就是安排每天从药房中拣出不同的药品,然后由他们的发货到各个药店去。

我们的价值原来在老师的眼中就是一个“搬运药品”的工人,然而并没有从体现学生价值的角度去考虑,完全没有顾及我们学生的感受,以一个“实训课程”的名义安排我们去做“苦力”,作为学生的我们感觉非常无奈:我们付出了,却得不到回报(连最基本的劳动补贴都没有)。如果违背了,又怕老师拿所谓的“实训学分”来压我们,这样就有可能不能顺利毕业!

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位老师连学生最基本的权益都维护不了,那根本没资格去当一位老师,至少不是一位值得学生尊重的老师!

我在学校与同学们度过了两年的学习生活,药营班的同学让我感觉非常可爱,可爱之处让我可以把他们分成两类:一类是所谓的“保守派”,另一类就是“反对派”;这两类在逻辑上并不一定构成严谨的关系,当就谈论这位老师的角度,他们的关系就可谓密切了!

其实我对于那些“保守派”是比较反感的,比较贴切地说他们也可以是“维护派”,但又不是真正的维护,只不是因为他们不希望在毕业以前惹来任何的麻烦,所以不敢“说话”。或许人各有志,我也可以理解他们的想法。只不过有时候实在忍不住自己的观点想骂醒某些人,适当的“维护”或许可以理解为“宽容”,但是“过度的维护”我却认为是“懦弱、无能”,连自己最基本的言论都不敢谈吐,实在让我可笑。现在是个言论自由的社会,如果说有些老师是在挑战我们学生的“忍耐极限”,那我们就应该可以挑战“言论极限”去评价这位老师对学生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标准”!

虽然我们的言论不一定能改变什么,但至少也会成为一种舆论压力!要是还有些良知,至少不会拿学生来做“试验品”,如果说是“历届”以来都存在的问题,那么如果到了我们这届为什么还不给予解决或改善呢?更过分的是不但没有完善教学计划,还剥夺我们应有的利益。比方说按照老师所说的两种方案:一种是虽然我们在实习过程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不需要我们赔偿,但我们最后是没有任何工资和补贴的。另一种是我们在实习过程中对企业造成的损失需要我们赔偿,但我们可以得到企业给予的工资或补贴。

我对于这两种实习方案的评价也分两类讨论:前者方案的优点是保护了学生在企业实习中免受赔偿责任的利益,例如在药店实习中,一些药品被偷或遗失都不需要我们实习生进行赔偿。缺点就不用说了,肯定就是没有任何报酬和补贴。而后者的方案优缺点刚好相反,有赔偿责任,但有工资或补贴。

我想说的是实习的意义到底在何处?实习的意义不就是在帮助我们能够更快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吗?那么究竟是哪个方案更有利于我们达到实习的意义呢?毫无疑义应该是后者的方案,因为既然要出来社会工作,那肯定免不了对企业单位的承担责任的,这其实也是对工作负责任的一种表现!而且当你对工作建立了责任心再加上对工作后的付出得到应有的资金回报,那会更有满足感、成就感。如果说是害怕承担责任、害怕赔偿等这些不负责任心理或行为,那么可以说这些人还不适应当代社会环境,或者直接说不具备自我生存的能力,应该好好的回家或者学校继续接受各种教育,等待具备工作条件后才出来吧!

有时候我觉得这是一个做人的原则,是一个素质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值得我们尊重,那么这个人也应该一样那么尊重我们。否则,那不是在“贱踏”自己吗?所以我情愿做一个真实的自我,也不要过于虚伪地“维护”为他人。这不是一个会不会“变通”的问题,而是针对这些事件来讲,一些事情真的不再值得我们去“维护”。当我们真正步入社会工作的时候,我们对于问题肯定要全方位的去考虑,适当地学会灵活变通,包括说话的“委婉”;但这绝不是用来“愚弄”他人的方式,否则有天将会自食其果,让自己的名誉扫地,得到的评价只会是“奸诈”、“狡猾”、“耍小聪明”、“笑面虎”等等称号。

我到配送中心实习完一周过后,也不需要全盘的否定自己没有学到任何东西,仔细观测许多细节是可以让我们知道这个企业的科学的管理。其中包括它的药品的摆放位置以及摆放顺序。根据每张单去拣药品其实就是根据它所在的排放顺序到相应的位置去拣货。只是让我感觉到配送中心实习的时间过于长,其实只需一个星期不到的时候就足够了。因为基本上每一层楼的管理方式都是相同的,当我们轮换岗位的时候也能很快适应。既来之,则安之;也不要想那么多了,反正就那么两个月的时间;再“忍耐”一下就会过去的了!

承蒙老板“器重”,20xx年年底,我在本地一家颇具名气的药房的做了一名普通的质量管理员。

药品销售的前提是保证药品的质量,每天都在进货,意味着每天药品的质量方面都是动态的,那么药品养护就是一种绝对的保证了。每个月做一次。药店生意比较火,似乎不太愿意去做这件事情。一旦把这件事情做起来,似乎就是用本店的人力资源去做一个和“利润”不相干的事情,会影响利润的“创收”。

这件事情做起来的阻力很大,因为以前近效期的那些药品都是直接在电脑中“拉单”的。那样挺简单的,但是往往和实际不是那么一回事,总是有“误差的”。我这么做,肯定要花人力去解决这个事情了。有人不是非常的配合,为此很是懊恼,很想发火。

在我安排这件事情的当天,有员工就发现问题了。9月要过期的一个保健品,一直都没有被发现。我自己负责的柜台也发现问题了,云南白药粉和云南白药粉的药勺包装外表是很相像的,居然放在一起了。如果药勺当药粉卖出去了。这下就闯祸了。

晚上,一个顾客拿着几盒保健品来质问了:为什么这个厂家把有效期标在了一个“错误”的位置。为什么这个厂家的电话拨打以后就是空号?你们是不是把过期药品卖给我了啊?这个事情处理好了以后,我们接下来还得和厂家去联系呢?尽量要求厂家把生产日期标在一个正确的位置。(顾客是这么要求的)

您瞧:有些顾客就是这么仔细的,不做药品的质量管理能行吗?

门店里有三个店长。一个是“文革辈”,负责管中药,一个是某卫生院的院长的妻子,负责后勤,还有一个是亲戚,负责“利润”。

门店里面的事情,肯定是需要沟通才能解决的。和那个中药的店长去沟通。“我年纪大了,不管事了,有什么事情,你不要和我说,去和另外的店长说”。好吧。没有办法,硬着头皮有事情还得求啊:“某店长,这个文件您签字吧,我好上交”。“你找她去吧,这里她说了算”。有时候我放假休息,有些工作总要交代一下吧。“你找她吧,为什么都和我说”。。。。晕哦,“您是公司的人吗?您拿着公司的工资,做阔太太呢?还是怕担什么责任呀”。有些人,有些事,俺实在看不惯的时候,也想找店长商量一下,怎么办?她说:“你的这些想法是好的,可是有人理解你吗?不要做出头鸟,枪打出头鸟,你懂吗?你的那些想法要得罪人的,你知道吗?".........我无语了,真的无语了。

还有一位,眼里只有利润,我的质量管理最好是用最少的时间去完成,对“利润”的影响,最少最好。这个可以理解,没有利润,就没有公司的生存,没有公司的生存,就没有员工的生存。但是:店长们,有一条要永远的记住,保证药品质量才是王道。

新闻中报道的那些事故。很多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啊。如果可以先一步保证药品质量,我们才能永远的生存下去。

药品配送中心规划设计 药品销售工作计划篇六

集中采购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药品采购管理模式,突出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对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

合同

你又了解多少?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买受方(简称甲方):

卖出方(简称乙方):

使用方(简称丙方:)

甲方接受丙方委托并根据

委托书

授权与乙方本着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年度xx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详见《中选

通知书

》附件清单。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不可预见性,故采购数量不宜明确,以丙方实际需要的采购计划为准。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运输,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对拼装或散装的药品,同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提供药品清单。

四、采购时间

除抢救药品外的常规药品,丙方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二向中选配送公司发出采购计划,以便于乙方组织货源安排配送。

五、配送服务

乙方自接到丙方采购计划始,72小时内送达到医疗机构并当面验收交接,配送率不得低于项目计划的70%。因交通原因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内送达者,应事先通知丙方有关人员等待,以免货到时无人接收。

六、伴随服务

乙方向丙方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同时丙方予以协助。

3、票、货同行,便于乙方、丙方验收交接。

七、药品退货

因药品流通不畅,丙方需要退货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到效期前三个月之前向乙方提出。少于效期前三个月提出退货者,乙方拒绝接受。

八、药款支付。

1、中选药品的货款由江宁区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备案自主采购的药品款由丙方自付。

2、每个月票据截止时间为20号,丙方按局财务科要求将所有发票汇总上报采购中心。20号以后的发票纳入次月。

3、从次月开始计算,局会计核算中心于第三个月内即支付全部发票货款(如:采购中心20xx年10月份接到丙方上报的发票,20xx年元月份会计核算中心即支付去年10月份发票货款)。

4、款项直接拨付给乙方的法定账户(以合同帐户为准,望书写清楚准确)。

九、权利和义务

1、遇紧急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丙方按“就近原则”及时采购。

2、乙方应保证其中选的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3、乙方供应的药品在丙方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检验等查出质量问题,系乙方原因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系丙方原因者由丙方负责全部责任。

4、对丙方扣留正常发票而不能按时上报甲方和会计核算中心时,乙方可直接向江宁区卫生局纪委举报,江宁区卫生局决不姑息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质量标准、配送期限,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含医疗纠纷所支付的赔偿)。

2、自该合同签订之日始,乙方自觉履行“报价履约责任”:在配送过程中,除不可抗因素外,每撤一项目或在采购中心敦促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以邮局印鉴日期为准)仍不能配送者,每一项目处5000元违约金,累计达三个项目者(包括7日内不能配送而强制撤标者)撤销其全部配送资格。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

十一、管理服务费

按《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以签订集中采购配送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在江宁卫生网公示。

3、乙方和丙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相互交换、索取规定的各种资质文件,以存档备查。

买受方(简称甲方):

卖出方(简称乙方):

使用方(简称丙方:)

年月日: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药品供应企业):

第一条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在商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配送,甲方保证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甲方的需求详见附表。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

第三条 乙方配送药品方式及时间:

急救药品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常用药品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节假日保证配送。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不按时配送,承担逾期配送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三次不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三次不配送的;

2.甲方超过双方协商结算时间 天不付款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的解释文件:

1.《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网资料。

第九条 合同履行期限: 。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品目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认证情况

中标价(元)

采购量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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