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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院工作计划 劳动仲裁文书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________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__年8月5日至20__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7月至20__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劳动仲裁院工作计划 劳动仲裁文书篇二
如下:
(此栏)申请人:××,××,××,出生年月日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个月经济补偿金×××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年×月至200×年××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
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院工作计划 劳动仲裁文书篇三
住所地:xxxx
法宝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xxxx
请求依法撤销 xxxx人仲案字第 xxxx号仲裁裁决书;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部门年检材料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部门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x年12月至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xxx 月 xxxx日
劳动仲裁院工作计划 劳动仲裁文书篇四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 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和电报号码)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 单位、电话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事实、理由和证据空格不够时,可增加中页。
劳动仲裁院工作计划 劳动仲裁文书篇五
被申请人:东莞嘉x模杯厂;公司地址:东莞市道窖镇大岭丫村中心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小x。联系电话: 1501678xxxx。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申请人认为: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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