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一
(一)爱岗敬业,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以“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开展每项工作,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全年为29家代理单位、36家派遣单位六百多名代理人员和派遣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今年新增派遣单位3家,代理单位9家,新增需缴纳保险人员53人,新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6家,社会化用工88名。8月份为今年新进的7名大学生村官办理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新办医保卡48张,为30名代理员工和派遣员工申报了生育金,金额35.1万。
(三)坚持服务理念,热情工作。在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踏实做好自身工作,热情服务。在生活中,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生活作风,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以诚待人。
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理论学习深度不够,理论知识水平还低,开拓进取精神还不够强。
(一)积极搞好与员工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
(二)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三)理论的创新实践,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
新年展望和目标。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20xx年,我要认真总结经验,戒骄戒躁,努力工作,力争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以崭新的工作风貌、更高昂的工作热情和更敬业的工作态度投入到中心的各项工作中。从小事抓起,从服务抓起,为中心年度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发挥应有的作用。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二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本人因已离开北京,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转移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三
一、非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离、退休职工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
(三)、出境定居的提取:
1、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境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取: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提取:
2、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注:死亡人如无合法继承人的,不予提取。
二、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购买新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和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不低于购房款30%的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注: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县、市房屋买卖交易契税证件、契约、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注:购买二手房的以交易契税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一份;
3、建房所需建筑材料发票;
6、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7、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联,“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各一联。
注:自建房以建筑许可证签发时间一年内提取。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购房发票;
3、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4 、提供还款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5、提供个人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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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五
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对外服务的窗口,服务中心始终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紧紧围绕服务职工,积极提供便民高效服务,全力打造职工满意的优质服务窗口。截至5月底,服务中心共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7000多笔,办理公积金转移2600多笔,为单位开户近70户,共发放各类公积金宣传资料5000余份,平均每天接待政策咨询、业务查询150余人次。职工普遍反映服务中心的服务环境优、服务态度好、服务效率高,办理业务比过去更加方便快捷,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一项“惠民工程”。
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位于中山东路26号2楼,服务总面积近800平方米,主要分为宣传区、职工等候区、业务办理区三个区域。围绕便民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了醒目靓丽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专栏,配备了服务引导台、滚动电子屏幕、自动查询机和排队叫号系统等服务设备,摆放了自行取阅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资料,安装了接受监督的意见箱,准备了可容纳40多人休息等候的多排座椅,为前来办事职工提供了一个舒适、方便、有序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形象。
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每天要接待数百名前来咨询或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每位工作人员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形象,影响着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服务中心按照“以人为本,服务职工”的要求,树立“服务无小事,小事见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是从制度建设入手,明确服务规范。通过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服务中心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规范,明确规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仪表形象、服务用语、柜面服务、业务处理、劳动纪律和岗位分工,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服务承诺制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忙时与闲时一个样。
二是从队伍建设入手,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礼仪服务、文明用语、档案管理以及各项业务流程的学习培训,每月召开公积金业务分析讨论会,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是从畅通监督渠道入手,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公布公积金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制定投诉处理规范,对广大职工群众反映的涉及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登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进一步畅通职工信息反馈和服务监督渠道,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效能。
工作中,服务中心以“尽可能为职工着想,不让职工多跑路,不让职工受冷落,不让业务有丝毫偏差,不让中心形象受任何影响”为服务准则,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窗口的办事效率和职工满意度。
一是实行窗口服务前移。为维持良好的服务秩序,服务中心实行了窗口前移服务,将窗口的服务从柜台内向柜台外延伸,安排专人做好职工群众来访及各类咨询的接待工作,保证职工群众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事务时“等候有位坐,咨询有人答,服务有人引”。
二是实行业务初审制。为提高窗口办事效率,服务中心实行了业务办理初审服务,即在窗口工作人员正式受理业务之前,安排人员在服务等候区初步审查职工群众办理业务所需携带的材料,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及时予以提醒,减少了职工等候时间。
三是实行操作标准化。为最大限度减少公积金业务办理的环节,方便职工办理业务,服务中心实行了业务操作标准化服务,即通过认真梳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流程,细化办理程序,设计出一套统一标准的操作细则,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
开展优质服务,推进科学发展,是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则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永恒主题。在今后工作中,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将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职工、科学发展的服务理念,突出抓好优质服务和效能服务,不断加强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着力打造“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的优质服务窗口,为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新跨越作出新的贡献。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六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乙方:(私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五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五、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六、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
七、乙方如变更指定付款账户,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填“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公积金上半年工作总结优秀篇八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 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xx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
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公证书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
委托书
,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 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帐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帐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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