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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实用篇一
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9、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10、应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保护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9号 )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 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 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月《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相关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实用篇二
自20xx年12月,我区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社区卫生运行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居民在改革中得到了切身实惠。20xx年,在剖析总结三年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医改”和“实施方案”的指导精神,准确、稳健、创造性推进全区社区卫生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城乡统筹、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健康管理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坚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
二、工作思路
继续深化社区卫生体制改革,以保障民生为己任,围绕着“提供居民最迫切的医疗卫生需求、保证居民最基本的公共卫生项目服务、改善居民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能力公信度和创造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事业发展的工作氛围”工作主线,紧扣“质量管理持续年”和“政策研究完善年”工作内容,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谋划20xx-20xx年三年工作规划和目标,狠抓医疗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强化管理、深化研究、夯实基础、提升水平,保证社区卫生可持续性发展。
三、工作目标
1、深化研究。以政策指导发展、政策保证发展、政策引导未来为理念,围绕着制约我区社区卫生发展的“瓶颈”问题,深入研究5项政策机制。
2、夯实基础。在20xx年医疗质量管理基础上,继续严抓“三基三严”,年内要求完成“写好一份病历、掌握一项技能、答好一张试卷、讲好一堂课、做好慢病管理”,全面提升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3、强化管理。以基础考核和项目考核相结合,注重环节考核,实施“3+1”考核模式,落实“四化”考核管理。
4、提升水平。讲好“一堂课”,即人人要讲好“一堂健康教育课”。管住“两个慢病”,即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规范管理100名高血压和100名糖尿病患者。提高“三项能力”,即提高儿科疾病诊治能力,提高院内急诊救治水平,提高传染病甄别和管理能力。建立“四位一体”综合服务模式,即建立完善老年病疾病诊治、中医、康复、护理“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模式。建立完善我去社区卫生老年病管理和康复管理体系,年内全区共设置350张老年病床,逐步满足居民就近住院治疗和缓解大医院住院压力。
四、工作内容
(一)研究落实新“医改”和“实施方案”的内涵,指导我区社区卫生政策研究方向。
1、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和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明确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保证社区卫生政府主导,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社区卫生财政投入、运行管理、成本控制、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工作机制,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和公正。
3、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模式研究,调动外部和内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制度,保证效率和效益。
4、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是保证社区卫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要着力引导社区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通过增加服务数量、提高服务质量、合理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来获得合理的报酬,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5、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地区服务。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实用篇三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工作优势,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在职人员更要注重工作上的总结及计划,如下我就为大家收集了工会在职人员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篇一:工会在职人员工作总结
为了总结好今年各级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情况,对明年工作做出务实的安排,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产业20xx年度开展工会女职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20xx年开展女职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重点总结的内容
(一)深入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建功立业工程”的情况
1.开展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创新女职工技能大赛的情况;开展“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我学、我练、我能)活动情况;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内容,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技能型职工”等创建活动的情况;开展丰富多彩的女职工文体活动的情况。
2.开展“三八”节活动,宣传选树女劳模、女先进情况。
1.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企业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的情况;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规范、完善、履约情况。
2.加强源头维权的情况:参与制定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女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减少或避免职业因素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
3.维护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女农民工四期保护情况;在农民工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等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贯彻情况。
(三)开展女职工帮扶系列活动情况
1.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的情况。
2.开展关心关爱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的情况,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各种慰问活动情况。
3.“六一”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情况;为留守儿童做好事、办实事情况。
(四)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程情况
1.推进女职工组织建设“两个普遍”,贯彻落实《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情况:基层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组织组建与企业工会组建“三同时”情况;基层企事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覆盖和女职工干部配备情况。
2.开展市县两级女职工委员会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五)创造性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情况
各地区、各产业开展女职工工作中的新形式、新做法、新特色、新亮点。
二、20xx年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打算
(二)对市总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在总结今年工作和提出明年工作打算时,要做到材料具体,用数据说话。重点突出本地区开展女职工工作中的新形式、新做法、新特色、新亮点。字数在3000字以内。
(二)产业工委(会)要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做好今年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安排,并推荐报送一份特色工作经验材料,字数在20xx字以内。
(三)工作照片3—5张。
(四)所有材料请于11月30日前报市总女工部。书面材料一份需盖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篇二:工会在职人员工作总结
一、工会——教师素质提高的催化剂
学校的首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培养跨世纪教师队伍建设是主要职责。要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就必须有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教师队伍。今年,我们工会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切实提高了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1.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教师师德水平。
深入开展读书活动。我们工会大力倡导广大教职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保持开放的心态,把幼儿园视为自己学习的场所,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在镇教委办的支持下,每学期我们给每位老师赠书,要求每位教职工必须精读一本书,做好读书摘记,开展读书交流活动,使学习成为教职工的一种生活习惯。
2. 坚持关心青年教师,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
幼儿园工会不仅加强了教师师德师表教育,提高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更注重培养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工会小组创造一切条件,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来提高教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文化建设水平。始终把培养青年教师成长作为幼儿园重点基础工程来抓,为了让她们快速成长,我们建立园内的带教制度。让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与羽翼未丰的新教师结成对子,签订师徒合同,规定一年为一周期,每年确定一个目标,要求师徒共同进步。
我们还采用走出去的方法,让教师们学习、提高、发展,选派教师外出参观学习听讲座,及时把握幼教动态。从而建立一支符合幼教发展的师资队伍,真正显现工会在幼儿园教育教学与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今年,我园的年轻教师陈玲玲参加晋江市乡镇幼儿园教师教学比武,荣获三等奖。12月份安海镇近三年公办幼儿园新教师汇报课评比活动在本园举行.本园教师苏丹妮荣获第一名;陈玲玲荣获二等奖;尤清双、曾婉玲、施丹蓉、颜丽辉、蔡婷婷均获三等奖。
二、工会——校务公开的督促力量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实用篇四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_________月以上(含__________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九条 女职工分娩后,应保障其产假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一般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实用篇五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
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大会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十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到期后,应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并签订下一轮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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