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公司制度修订工作计划(五篇)篇一
1、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到达优良标准。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必须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供给《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供给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景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积极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必须有值班工长外,还必须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景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供给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一切职责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职责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供给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坚持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职责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必须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最新公司制度修订工作计划(五篇)篇二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一天准时出勤。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项目经理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经理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另计,项目经理不计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最新公司制度修订工作计划(五篇)篇三
为规范本公司同仁出勤、休假等相关事项,特制订本办法,以作为遵循依据。
2 范围:
本公司全体同仁之出勤、休假等相关作业。
3 职责:
3.1 工作时间、考勤及差假管理均由人资部门负责。
3.2 差假之确定与核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
4 作业内容:
4.1 工作时间:
4.1.1公司依据国家法规规定各类员工工作、休息、休假时间。本公司管理类、技术类、运营类、行政类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休息,另外有一天机动调休假期;营销类、客服类人员实行调休制度,每月假期5天;在此基础上同时执行国家公众休假制度。
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上班签到时间需提前5分钟,即早上08:25签到,中午13:55签到。
4.1.2 由于停电、停水、自然灾害或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因素,以及因公司业务需要,公司可适时改变工作时间。届时以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4.2 员工考勤规范:
4.2.1 本公司所有人员均须采用签到考勤。采用打卡签到考勤与照片签到互补的方式进行管理。每月3日前各部门根据打卡记录、核决的考勤单、考勤照片等考勤资料汇总部门考勤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核算薪资。员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异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员工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员工认可考勤结果。
4.2.2 员工超过签到时间15分钟(含)以内签到者为迟到,超过签到时间15分钟(不含)以上签到者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下班时间提早5分钟(含)以内签到者为早退,超过5分钟(不含)以上提早签到者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单个自然月迟到一次可豁免。若有第二次迟到,对第一次迟到予以追罚10元(管理人员翻倍),同时对第二次迟到将处以罚金罚金翻倍;多次迟到者按次数翻倍处罚(管理人员再翻倍)。例如:第三次的罚金为10*2*2=40元,管理人员80元;第四次的罚金为10*2*2*2=80元,管理人员160元;依次类推。所有罚金并入员工活动基金。
每个自然月超过3次(含)迟到或早退将公开批评,超过4次(含)迟到或早退冠名“迟到大王”,超过5次(含)迟到或早退冠名“迟到天王”,以上惩罚均将在公司公告栏发布;每个自然月迟到或早退超过6次(含)以上公司将有权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4.2.3 员工因故未签到,需提交核准的《因故未签到补抵申请单》,此种情形每个自然月只限一次(一个班次漏签视为一次漏签)。超过一次部分(不含一日内上、下班刷卡记录均无者)由部门主管出具该员出勤证明并确定请假时间,但最低请假时长以所请假别的一个计算单位为原则,否则按事假处理。一日内上、下班刷卡记录均无者,请假时长以当日应出勤之计划工时为请假时长,并补办请假手续。
4.2.4 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作为考勤依据。
4.2.5 员工出勤记录不完整,又没有差、假审批资料证明其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
4.3 员工加班规范:
4.3.1公司不提倡加班,确因经营需要或突发事件需要员工加班的,按事先申请事后确认的方式处理。除特殊部门外,原则上不安排公休假加班,休假临时加班须经主管上级批准报备后方可执行。履行了加班申请程序并具有签到记录的加班方可认定为加班,非公司安排或未经批准的加班不视为加班。
4.3.2 加班人员规范:
加班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事前提报经权责主管核准加班,加班可申报倒休,提报加班或倒休最高以8小时为限。
4.3.3 因经营状况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加班。各部门主管应将员工加班严格限制在国家法定加班时数以内。
4.3.4 员工出差不计加班,但如因工作需要于节假日、休息日出差工作,应事前呈报权责主管核准后执行,每天最高以8 小时为限。另出差往返在途时间皆不得提报加班。
4.3.5 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公司内、外培训或会议,均不属加班。
4.3.6 员工加班需提交核准的《加班申请单》,无《加班申请单》者不计加班,或申请时间有误差,以实际签到及核准的《加班申请单》之较短时间计算加班时数。
a 加班不在公司内部的外出加班者;
b 节假日或休息日因紧急状况而加班者;
c 办理加班补报,员工应于加班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报,权责主管于员工加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提交人力资源部。
4.3.8 加班倒休:
员工加班倒休须在加班后3个月内调休完毕,人资部门每月结算上月员工剩余的加班倒休时数,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倒休。
4.4 休假管理:
4.4.1 依照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列期间安排同仁休假。
a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b 其他节假日以公司总经理签发的放假通知为准;
c 公司规定的其它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孕检假、晚育陪产假、哺乳时间、工伤假、带薪年休假。
4.4.2 请假规定:各假期规定详见《员工请假规定明细表》。
4.4.3 请假方式:
a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休假申请单》,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作为考勤依据;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与其部门经理沟通确认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休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c请休假需附实物凭证的,申请人于请假时依要求附凭证影印件,并将原件送交人资部门备查。
d 同仁休假、出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公司或推迟休假、出差者,皆应按出勤规定签到,并于当日上班后重新提交核准《出差/休假申请单》。
4.5 假期计算单位:
4.5.1 带薪年休假、加班倒休、事假、病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4.5.2 旷工、孕检假以“4小时/半天”为计算单位。
4.5.3 婚假、丧假、产假、晚育陪产假、工伤假均以“8小时/天”为计算单位。
4.5.4 请假核决权限之界定依《公司人事作业职务权限规定表》执行。
4.6关于旷工的处理:
4.6.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旷工处理
a 未办理完毕请假、续假手续(以取得请假批准回执为准)而缺勤;
c 因员工个人原因未签到,且未办理补抵申请的;
e 骗取、伪造、纂改、涂改休假证明的,休假期间计旷工;
f 利用公出时间办私事的,公出时间计旷工;
g 出差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且无法得到上级主管确认的;
i 因严重违法被公安部门扣押或拘留审查而未出勤的;
j未正式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擅自不上班的;
k 其他旷工行为。
4.6.2 一个自然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6天者公司有权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公司制度修订工作计划(五篇)篇四
第一条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法定名称: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政策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宗旨:积极发挥股份制企业的优势,立足成都,面向国内、国际,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商品渠道、品牌输出等产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走科、工、贸一体化发展道路,用一流发展思路,用一流的管理,致力于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佳追求。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具体范围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方式:研发、生产、批发、零售、服务、进出口贸易。
第二十条经营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股东结构与投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是由xx、xxx、xxx、xx、xxxx等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xx。
第二十三四本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xxx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的xx%。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六条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4、按其所持有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
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请的会计事务所;
3、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时。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讨论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修该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该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暂由五人组成,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主持制定公司长期的发展和战略与公司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审查或审批财务报告;
8、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4、持续修改系统及战略规划方案;
16、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及并检查其工作
20、对协助、纵容其他股东及附属公司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2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1、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各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长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长应予以采纳。
3、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股东大会应予以采纳。
4、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5、董事会常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6、召开董事会常会应于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召开董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签收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裁提议时;
5)、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8、董事会召开常会或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并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亦末指定具体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9、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向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提案表决:
2、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3、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4、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2、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次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备案、实施:
3、公司董事长就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公司董事会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董事会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股东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财务专业人土。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有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2、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董事、总裁及财务总监、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4、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以上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可以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总裁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总裁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五十三条总裁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五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总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所负数饿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
者聘任总裁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六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三人,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六十五条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及总裁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员工的整体利益和公司良好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2、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派代表担任四川心海时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主席,监事会对全体股东和员工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公司监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任期内监事不行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或股东、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予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七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与董事会会议召开相同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议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提出意见;
5、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7、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8、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意见;
9、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监事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五年以上。
第七十六条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七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七十九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十条公司在每年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刻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责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一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八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抗风险基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复制扩张基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复制扩张基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和复制扩张基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抗风险基金、复制扩张基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六条公司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金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八十八条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分配方式见第八十五条。
第九十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待扣待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
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九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九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九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条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全体一致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一条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一条三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补偿公司原有股东投资资金;
5、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权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
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他条
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最新公司制度修订工作计划(五篇)篇五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礼貌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xxx建设工程现场礼貌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礼貌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资料及形式必须贴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资料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坚持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9、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贴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坚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2、在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严禁在建工程内安排人员住宿,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并做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预防措施。
1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网必须隔层铺设并及时清理,严防高空坠物。所有人员异常是操作工人不得从柱子箍筋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异常是板筋,必须要“安全第一”。
14、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必须穿着统一的标准建筑背心上班,且必须定时清洗,不得有明显大面积污垢。
15、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在不放坡、挖深超过1.5米的土方施工中必须采取正确的经甲方现场代表批准的护壁措施;外运土方时,应办理“渣土弃置许可证”,并作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出入口20米内应铺设草垫;在施工中,必须派员清洁污染路面,在施工后必须对路面进行彻底的清洁。如在现场堆码土方,应距离围墙50cm,距离操作人员100cm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米;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6、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悬挂,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甲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异常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及外架基础松动等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景进行监管。
17、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相邻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制定防碰撞措施,严防发生塔吊碰撞事故。
18、每一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职责工长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甲方现场代表请假批准,施工现场应随时有负责人,如施工负责人不在,必须指定有资质的临时负责人。我公司现场代表对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19、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20、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理解甲方现场代表的督查。
21、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22、为了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花园、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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