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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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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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总结篇一

爆破安全一直是从业者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爆破工程安全

责任书

是怎么样的吗?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爆破工程安全责任书,一起来看看吧!

乙方:

一、 工程名称:国道314线托-库项目第四合同段路基石方工程。

二、 工程位置:k

三、 甲乙方责权

甲乙双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关于民用爆破器材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一)甲方责权:

1、甲方派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情况。

2、甲方负责炸药、雷管等爆破危险品的使用、贮存、保管。

3、甲方按照乙方当日使用量,经核实后发放。

4、甲方严禁乙方夜间实施爆破施工。

(二)乙方责权:

1、乙方必须保证本施工队现场施工总人数在 人以内,不得雇用童工和有疑难病历人员,不得收容在逃犯人和其他不法份子,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自觉积极地按当地政府的要求防治“非典”及其他传染病的传播,做好生活施工片区的消毒及卫生工作,每天向项目部综合办报告有无发烧发热病人,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进场、离场,必须向项目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合法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资料,不得隐瞒、漏报、迟报,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所有施工人员服从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按规范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发生围攻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执法人员的事件,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领取的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必须妥善贮运保管,并回收上交未用(或经妥善处理后的)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不得发生被盗、挪用、遗漏,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操作;乙方在实施爆破危险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和显示爆破时间的警号、信号。

6、乙方在实施爆破时必须认真清理、检查爆破危险区内的非工作人员、过往行人、车辆等,并疏散到安全地带。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必须选择合理的爆破施工方法,防止爆破损坏附近的公共设施(光缆、输油管等)及构造物;否则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办理有关意外伤亡事故保险业务,并上报甲方备案,对施工中出现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爆破员:

爆破证编号: 发证机关:

身份证编号: 发证机关:

四、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爆破任务完成之后自行失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国道314线托-库项目

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乙方(章):

乙方代表:

20xx年 月 日

竹溪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一、爆破队队长、爆破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思想。

二、爆破队队长安全职责

1、根据公司要求进入现场后,必须做好施爆前、中、后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进度有序进行。

2、在施工管理时严禁饮酒,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作业,提供及时、准确、安全的爆破服务。

3、必须督促爆破员、爆破技工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及时、纠正、制止爆破员、爆破技工的违章、违纪行为,确保安全施工。

4、必须根据气候、地质等现场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合理安排好爆破员、爆破技工进行作业,并做好记录。

5、必须督促爆破员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6、爆破队队长必须遵守执行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执行);不遵守执行的,造成安全事故,由爆破队长负责。

三、爆破员安全职责

1、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施工方案执行,禁止擅自增加、减少爆破器材的使用量,改变警戒措施。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不准酒后施爆。

5、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技术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操作,因违规操作在施爆过程中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爆破员负责。

甲方:竹溪兴业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

20xx年日

1、在爆破作业单位进行装药、连线作业时,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人员)进入爆破作业警戒区域内。

2、起爆时,各标段专职安全员在接到爆破预警信号后,要配合爆破作业单位立即做好本单位工人、机械设备及周边群众、牲畜的清场警戒工作,并按爆破作业单位的要求,机械设备撤离距爆破区150米以外,人员撤离距爆破区200米(中深孔爆破时)-300米(浅孔爆破时)以外。

3、爆破结束后,只有当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后,各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没有接到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警戒区域内。

4、各单位在作业时如发现有凝似盲炮时,要及时报告爆破作业单位,由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处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处理。

签字(单位)人:

年月日

爆破安全总结篇二

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a负责10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c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a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d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4.2.1.1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

4.2.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4.2.1.4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2.1.5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

4.2.1.6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f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 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

4.2.1.7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 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2.1.10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

4.2.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4.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2.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1、对爆品一定要包装严密,专车运输,不得混装其他物品。出库时要严格清点验证,入库时也要当面核实,发现短缺,变质等问题,要当即追查。

2、装卸爆品要轻装轻放,火药雷管要分车装运。车辆必须由专人押送,严禁烟火,防止意外爆炸。

3、爆品的储存仓库要设在安全地点,库区设置围栏、排水沟和消防装置、避雷装置、报警装置、防爆装置、防盗、防洪、防爆。

4、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应,不得存放其他易爆物品。

5、库存量以适当时间为适,不得超贮,爆品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经常验库,入库出库按产品时间依次定期轮库,防止变质。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库区使用烟火,禁止库内外附近爆炸使用火药。

7、井下使用的雷管、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爆破证和出库单领取,保管员随时登记入帐,否则保管员拒付。

8、火药雷管必须直接带到工作场地,分别装入火药箱,雷管箱内,放在避开电器设备,顶板稳定的安全地点,不得随意乱放。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

10、装炮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专由放炮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放炮时要把剩余爆品按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所有人员隐蔽好后,由放炮员按规程起爆。

11、卷线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2、每班放炮后,由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当即登记入帐,有余办退库。

13、安检科每月检查一次火药库,警报器、消防器材和出入库退库情况,帐目手续等。

14、仓库保管员负责火药支领。我矿安检科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

爆破安全总结篇三

甲方:***************矿 分矿

1、爆破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持《爆破员证》上岗。

2、熟悉常用爆破器材的基本常识、基本特性,熟悉掌握导火线与雷管的连结、起爆药包的装配、装药、充填等基本操作技术。

3、根据当班实际打好的炮眼数,由两人以上到仓库分别领取雷管、炸药。

4、认真执行爆炸物品材料领取、装药、安装爆破、退库等各项规程与安全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矿山爆炸物品材料的相关管理规定。

5、在施工作业现场,应选择安全地段,按规定装配起爆药包;装药及充填炮眼时,严禁使用铁器类工具。炸药和雷管在工作面不得混合存放;严禁边打-炮眼边装炸药。

6、严格按照现场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7、多班组爆破现场,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信号、统一警戒、统一点炮。

8、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挂“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前必须喊话清场,连续喊话5分钟后方可连接放炮母线;爆破时必须使用起爆器。

9、放炮时要数清响炮数与点炮数是否相符。遇哑炮须20分钟后由爆破员进入炮区确认是哑炮时,才能解除警戒,并按哑炮处理方法处理。

10、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天送回仓库,并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转借、转卖、私藏滥用或带回工棚、宿舍及其他场所乱存乱放。

11、其它应尽责任。

12、本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3月1日止。

甲方:***************矿 分矿代表 (签字):

乙方:爆破员 (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3月 日

强强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工程又快又安全的进行,特签定本责任状。

1、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在所有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3、全方位加强对爆破器材领用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放炮前的警戒、三次警报及放炮后解除警报、现场清理、撤除工作。

4、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一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一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

5、保证依法依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购买、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危险物品从事人员指导、监查、监督、检查。

8、工作中如自身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自愿接受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应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立状单位(签名): 爆破员(签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为了搞好爆破物品发放工作,杜绝爆破物品丢失,确保“”召开期间爆破物品绝对安全,我自愿与区订立安全责任状。

1、我保证做到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不违章发放,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我保证做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爆破物品管理有关制度》和矿里的安全管理规定,做到账、卡、物三对口,杜绝爆破物品领退违章行为,认真做好库房保卫工作,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防爆破物品丢失被盗。

3、我保证做到不在库房内做岗位以外的事情,听从领导指挥和工作安排,若有“三违”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时自愿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保证坚持参加社区和区里的安全学习活动,积极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做到坚持原则按章发放。

通风区长(签名): 年 月 日

爆破物品发放员(签名): 年 月 日

新三矿北区

年 月 日

爆破安全总结篇四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 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爆破安全总结篇五

每年年初依据《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矿山地质条件和矿层产状修订完善了中坪磷矿井巷掘进和地下采矿的《爆破方案》和《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年初制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爆破人员每年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不低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同时公司拟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爆破人员的'现场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爆破人员安全知识进行书面考试,不合格的将进行再培训,补考合格为止。

从担任安全工程师以来,本人不仅建立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各种治安防范措施,还严格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执行。使每次爆破作业现场有人负责,有人指挥,民爆物品有人清点,有人看管,现场有人管安全,人人重安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细节流程和操作规范化管理模式,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

增强项目部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定安全投入计划,增大安全投入,还制定了安全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展开工作, 对各项环境因素实行辨识与评价,制定了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将安全环境目标以及职业健康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现场对噪音、扬尘实行控制,定期清洗围挡,打扫现场卫生。每月对现场以及项目部环境实行检查,做到了文明施工。

按照公司、分公司要求,项目部建立了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设有专职的安全信息员,将每月安全生产情况和隐患排查即时向公司、业主上报。

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工程自开工以来,不但分局/总局和集团公司对项目部实行了多次安全方面的检查,业主监理、当地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也多次来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都非常重视并即时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实行开会通报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即时上报上级相关单位。对规范和提升各参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提升工程质量起到了有力的促动作用。

过去工作中虽然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但也有不足之处,例如在安全教育培训上,因公司生产任务紧张,不能给爆破作业充足的培训与学习时间,导致培训内容简单,作业人员对学习内容消化不够。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未能及时拿出解决方案,影响生产效率。对自己不足之处要及时的更正,培训中存在的学习时间不够,及时向领导汇报,阐明爆破作业危害性,重要性,为作业人员争取更多的学习时间。要增强自己本身的爆破专业技术,平时多学习,多看爆破专业书籍,增加作业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事能力,提高工作效力。

在今后工作中,做的好的要继续保持发扬,存在的不足要多学习、多借鉴他人好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为公司谋福利,为自己提升综合能力。

爆破安全总结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冬季安全取暖的通知,切实做好20xx年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平安、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和育人环境,特制定20xx年冬季安全责任书。

1.学校为各位住校教师提供炉筒和煤球,要求各位教师及家属严防煤气中毒,平常生活中要正确使用取暖炉,屋内要注意开窗透气。一定要做到卧室、厨灶分开。

2、取暖期间,坚持每天检查和定期维护制度。

3、各位住校教师及家属严禁使用电暖设备取暖,如私自使用,出现严重后果责任自负。

4、如使用电器,要做好防止触电、烫伤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电开人在,人走电断。 以上各项制度希望各位教师及家属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学校把今冬的取暖工作搞好!

责任人:

x小学

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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