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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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实用7篇)
时间:2023-08-30 12:20:25     小编:笔砚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可谓是一部深化改革、完善法治的里程碑之作。而其中关于物权法的内容更是备受瞩目。作为普通公民,深入了解和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对于我们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让我受益匪浅,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意义。以下是我对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私有财产权不仅是人们生产、消费和交换的基础,更是维护人们尊严和自由的基石。而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特别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我清楚地意识到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是多么重要。只有私有财产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人民的自豪感和幸福感。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保护的条件,使其不至于僭越他人的权益。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第二,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了解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的概念也愈发重要。传统的物权法没有明确针对虚拟财产的规定,给人们的财产权保护带来了困扰。而民法典物权法作为针对权益的新型法律,终于为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学习民法典物权法,使我了解到虚拟财产并非虚无缥缈,而是能够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这不仅为人们的虚拟财产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切实的权益保障,也体现了法律的进步和创新。

第三,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认识到了对于财产保护存在的模糊边界。民法典物权法规定了明确的财产保护范围和内容,为人们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财产保护的模糊边界问题。例如,在一些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如何确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常常给人们带来困惑。此时,我们需要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裁判案例,来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明确了财产保护的模糊边界,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争议中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

第四,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了解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与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视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于确立和保护不动产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了解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财产交易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购买和出售不动产的权益在登记制度的规定下,才能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骗局和纠纷的发生。通过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物权的保护和权益的确立极其重要,同时也让我了解到应当如何正确地运用不动产登记制度。

最后,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替代性。作为公民,我们不能依靠个人意志来界定自己的权益,而应该遵守社会和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公正和平等的价值标准,能够为人们建立公平的交往框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学习民法典物权法,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替代性。只有遵守和尊重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财产保护的边界模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以及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替代性,都是我在学习中获得的宝贵收获。只有透过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公民的责任,增强法律意识,为自己的权益维护提供有力支撑。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二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___________称, _______________ (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称, _______________ (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_______________ (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 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财产种类和数量)。

申请费 _________________ 元,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用。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三

学习物权法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都要经历的一门基础课程,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对物权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全新的认识,而且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形成了一定的认识。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同时也明白了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作用。

第二段: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物权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保护和规范人们就特定的物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物权法有一些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权利对象、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等。权利对象是指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可以被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无法被占有的权利。权利内容是指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对象的权利。权利归属是指物权的权利人的身份和方式。权利保护是指国家对物权的保护机制和措施。

第三段: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还学习了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购买房屋时,物权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租赁房屋时,物权法规定了承租人的使用权和房东的收益权;在购买汽车时,物权法规定了车主的占有权和汽车厂商的所有权等等。学习物权法让我明白了租赁、买卖、抵押等行为中的法律规定,使我能够更加科学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第四段: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

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物权法保护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维护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其次,物权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调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增强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再次,物权法的实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了人们创新创业,提高了社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总之,学习物权法使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也让我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对社会的调节和维护作用。

第五段:对学习物权法的反思和展望

学习物权法是我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的一次重要经历,通过学习物权法,我不仅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还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物权法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深化和拓宽。我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能够进一步将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知识和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了解了物权法的基本要素和在实践中的应用,同时也对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物权法的学习不仅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还使我能够更好地面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四

自20xx年起,我开始承担并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20xx年,我和合议庭的同事们就投身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研究、论证。作为聚焦《物权法》中重要基础性问题的首部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虽然只是局部和阶段性的成果,但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我们为这项工作倾注了几乎全部的身心精力。

因无法形成共识等种种原因,我们倾注大量思考的诸多重要问题,未能体现在最终颁行的司法解释之中。此外,就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条文而言,也有一些文本之外的思考需要加以说明和阐释。因此,在职业转换之后,我希望借“拾遗系列”,以上述问题为重点展开连续探讨,慰藉在解释制定过程中的未竟之业。

流押禁止正在失去其强势的基础。但遗憾的是,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余威犹存,建构非典型担保制度的努力未能取得成效。本文将就其中的取舍之道进行分析。

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将法律规定形象比喻成一个中心浓厚、边缘稀薄的框,其文义在框之朦胧地带,将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因而应依其他解释方法始能解决。(加藤一郎:《民法的理论与利益衡量》,有斐阁1974年版,第36页)《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依规范事项,前述规定之含义当属明确,所谓“框的中心浓厚”,即是如此。但题设类案是否属于该法律条文规范的范畴,则将我们引入“框之朦胧地带”。近来,有关该规定在前述类案中适用问题的争论,颇为引人注目。主要争议为:如何看待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适用流押禁止原则。

民法上的担保,依是否为制定法明定之标准,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就制度构造看,非典型担保是在不移转占有的前提下,以移转担保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方式,实现债权担保之目的,故又被称为权利移转型担保。题涉交易情形的出现,与非典型担保的域外发端有着极为类似的实践动因。站在比较法层面,考察域外法制应对之策的演变轨迹,当属必要。

依担保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移的时间,非典型担保主要分为三类:假登记担保(代物清偿契约、买卖预约);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因非典型担保本非担保物权的预定制度而由立法者所设计,各国(地区)学者对其种类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采纳日本学界的观点)题设情形有别于所有权保留无需赘言,是否属于让与担保不无疑问。让与担保中,标的物权利系在先转移于债权人,依此初步判断,题设情形不属于让与担保。从类型分析看,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让与式担保(让渡担保)和买卖式担保(卖渡担保)。前者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后者是指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信用的授受,授信者没有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其所让与标的物的财产权。质言之,让与式担保权利移转的原因是债权的担保,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式担保中权利移转的原因是买卖,当事人之间没有除此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买卖型担保已成特例,几近萎缩,现实语境下的让与担保就是指狭义的让与担保,即让与式担保。即使仍从广义角度理解,题述情形因存在买卖关系而不属于让与式担保,又因存在债权担保而不属于买卖式担保。

假登记担保契约,其发端旨在规避法律中有关流担保约款禁止的规定。学理上的分类主要包括买卖预约、代物清偿契约以及附停止条件的代物清偿契约等。代物清偿契约,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指定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转让该财产并以之充当债务清偿的合意。(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岩波书店1981年版,第570页)其特点有二: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特定财产之财产权在债务不履行时才移转于债权人,而非在缔结代物清偿契约时发生移转。其与附停止条件代物清偿契约的差别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标的物权利并非当然归属于债权人,而须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标的物方可移转归属于债权人。(四宫和夫:《让渡担保》,日本评论社1972年版,第528页)买卖预约情形中,债权人、债务人不设立担保物权而设定买卖关系,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一定价格买受该标的物。综合来看,买卖预约与题设情形最为相近,可为题设命题提供非典型担保物权上的学理归位,后续的比较法解释、分析乃至判断的基础亦由此奠定。当然,概念化的法学研究成果,亦会存在不被实践引据的可能,理论上有无必要拓展非典型担保之类型,可予更进一步研究。

当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的观点,正是着眼于通过买卖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仅属形式,当事人间实质上并无移转标的物权利之意思,故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判断。域外物权实践中,非典型担保物权之滥觞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纵观其渐生发展的过程,大体经历了否定、改良、承认的演变过程。在否定阶段,主要理由就在于,当事人设定让与标的物物权(以所有权为代表)移转之意思,构成虚伪表示。(但此种见解,仅在德国普通法时代与日本明治末年至大正初年曾经出现,其后即无迳以其为通谋虚伪表示,认其为无效者。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自发行三民书局经销20xx年8月修订三版(六),第456页)

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藉由学说鼓噪并最终通过判例甚至立法得以确立,此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与实务努力首先表现在,赋予其设定目的上的独立性,使其摆脱了“虚伪表示”的嫌疑。非典型担保中,担保金钱债务履行是当事人的目的,通过买卖或者其他设定行为移转权利则属于手段。之于目的而言,手段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直纠结着学者的逻辑思维。最终确立该手段合法性的理论创造和移植,也历经了一个不断完善自洽的过程,第一步体现在虚伪表示概念的重新界定上。耶林在其《罗马法的精神》中,从技术意义上阐释了一个区别于虚伪表示的新概念,即伪装行为。与虚伪表示不同之处在于,伪装行为并非旨在排除因其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效果,而恰恰是为了获得在该行为中所包含的两次性效果。于历史角度考察,该行为多是因为企图回避不便的法律而为,其概念系经由习惯法上的长期沉淀而最后形成。(jhering,geist des romischen rechts,ii2,.(1883),§iii1,§ 58 s.281 ff.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第1版,第41页)库勒在继受与虚伪表示相区别的伪装行为概念基础上,认为其间存在一个隐匿行为,亦即当事人虽然意图某一法律效果,但该行为自身却是为了与该法律效果不同的经济目的而进行。题涉类案中,作为目的存在的“担保”,即属隐匿行为,但系双方当事人有真意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结果。在内部关系中,应对各方产生拘束力。学说上根本解决“虚伪表示”问题的标志,是信托行为理论的提出。非典型担保物权之理论溯源于罗马法中信托行为理论并吸收日耳曼法上之信托成分,经由百多年发展演变而来。英美法中信托财产之所有权采“二元所有权”观念,大陆法系继受信托制度时虽未确定承袭该称谓,但无不认为受托人之所有权及受益人之受益权决不可与民法中所有权及债权请求权相提并论。亦即,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制度中对该独立性的把握体现了信托关系的内外权利构成,也为学说最终以担保权架构理论取代所有权架构理论解释非典型担保物权架构奠定了基础。在信托行为理论更为精准划分当事人内部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基础上,德

国学

者rigelsberger认为,信托行为就是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采取的超出必要限度手段的法律行为,最终是为了达到法律所许可的目的。就法律效果而言,标的物所有权基于买卖而转移,但经济上或者说实质层面的担保设定,应被视为该法律行为的动机。(田高宽贵:《担保法体系的新发展》,劲草书房1996年版,第48-49页)建立在学说的一系列努力之上,日本于1977年颁行《假登记担保契约法》。至此,假登记担保契约这一非典型担保物权终获立法肯认。尽管仍然间或面对“卑劣的担保手段”、“私法上的泥沼植物”乃至“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等质疑和讥讽,但理论上已一致认为当事人就非典型担保物权之约定,乃出于真正之效果意思而为表示,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间故意为不符真意之表示,欠缺效果意思者,显有不同。(谢在全:《民法物权论》,自发行三民书局经销20xx年8月修订三版(六),第456页)

否定非典型担保物权最为坚挺的理由在于,其违反了流担保禁止原则,构成不正义的法律规避,即脱法行为。域外学说在解决此问题时,重要着力点之一,是将强行法禁止规范区分为目的行为禁止和方法行为禁止两种类型。在前者,强行法规系在防止当事人企图实现一定事实之效果,若有违反自属无效,此类脱法行为亦同。至于后者,强行法规仅在禁止以特定手段发生一定之效果,因之:如直接违反此项强行法规者,同属无效;惟倘系依其他手段发生同一效果者,则不在禁止之列,仍属有效。流担保禁止规定即属此种强行法规,亦即仅在禁止以设定抵押权、质权之手段达到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效果,并非一概不许依其他担保方法发生相同效果。(谢在全:《民法物权论》,自发行三民书局经销20xx年8月修订三版(六),第464页)《物权法》中有关流担保禁止规定之立法目的、条文性质与域外法例完全相同,在解释上作一体解读,应无不妥。

如果说前述努力还带有分析法学的色彩,那么彻底扫清非典型担保物权之伦理障碍并使其最终摆脱脱法行为质疑的,当属清算义务的确立。该项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对流担保禁止制度的一系列深刻反思。以流押禁止为例,其系基于民法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及抵押权价值权属性,为杜绝债权人压榨债务人,禁止当事人在抵押权设立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权人未获清偿即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采禁止主义的国家和地区中,改变原有立场已有著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20xx年3月28日修订)第873-1条、第893条。前条内容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后者第二款规定质权之实行准用第873-1条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考量主要有二:一是债权人、债务人地位失衡,债务人极易受到胁迫和压榨,而其往往无法充分证明其受到的胁迫和压榨;二是执行流押条款将严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高额财产低价转至债权人处。其中,后者应为法律禁止流押的核心考量和实质要件。此种立法考量折射出慈悲的家父情怀,应然主义色彩浓厚。但从实然层面检验,其制度目的很难在实践中予以理想化地贯彻。抵押财产之价格随着市场波动而变化,达成流押条款之时与债权人取得抵押财产之时往往存在价格差异,是否一定会在客观上导致债务人权利受损的结果,不能一足而定。此外,抵押权实现程序往往存在时间、金钱上的高昂成本支出,这些最终还是要由债务人来承担。从抵押权实现一般途径看,拍卖、变卖为典型方式。基于强烈的变现偿债(而非最大化实现市场价值)需求,抵押物在拍卖、变卖过程中普遍通过逐次降价方式,最终在低于市价相当比例之价格区间内成交变现。所谓依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市价担保债务履行不过是制度设计的美好愿望,现实情况大体都不会按此设想运行。此外,在抵押财产价格降低时,若否定流押条款之效力,债务人仍需就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责任。按此操作,则在实质上确立了债权人于流押条款“损害”其债权情形下之复次救济权。此种结果是否符合流押禁止原则之初衷,不无疑问。

以上述反思为切入点之一,学界从未放弃对违反物权法定法律后果的研判和反思。当事人订立流押条款,构成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违反。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相关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二是该民事行为无效。物权法定主义的奉行出于公益维护之考量自无疑问,但在方法论上,是否有所节制将失之毫厘差以千里,按照比例原则平衡好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也很重要。尽量减少无效情形是一项重要的法政策。如借鉴抵押权实现的一般路径即可消弭压榨债务人后果的发生,填置清算义务便能公平兼顾双方利益,则应采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最低程度的干涉手段。仅因当事人订立了流押条款就否定整个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显属过度干预。亦即,虽当事人有关债务不履行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之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担保设定之意思当为有效。申言之,对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之约定,应当首先将其确定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在运用法理将其作有效转换失败的情况下,才可依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民事行为无效。所谓不发生物权效力,实为不发生当事人意欲实现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内部),以及不发生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外部)。无效民事行为转换这一成熟民法理论的价值取向殊值借鉴。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所作的约定虽然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当认定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比如在让与质型让与担保中,虽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效力,但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产生质押法律效果;再比如,债权人与抵押人(非债务人)约定,就某项不动产不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设定抵押权,此时虽然《物权法》意义上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抵押权不能成立,但在内部关系中,应当认定债权人享有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就该项不动产变价受偿的权利。

当然,清算义务的确立,离不开担保权架构理论取代所有权归属架构理论这一前提。基于此,尽管在目的上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但所清算义务的确立对当事人而言均属法定义务,由此便可实现平等保护之目的: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片面执行流押禁止规定所无法回避的类似囚徒困境的难题,另一方面也使非典型担保在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受到了某种符合法律正义观念的规制和干预。但质言之,这不过是还原了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本质,即控制标的物之交换价值同为目的与手段。

流押禁止适用交易类型的细化,是民法理论精耕细作的又一范例。从制度目的上看,流押禁止一般应在民事交易场合发挥作用,这一点在立法机关阐释流押禁止不公平性时所拟举的预想案例中,也能找到答案。(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xx年3月第1版,第408页)较之民法对公平正义的孜孜以求,商法更加注重效率与秩序。某些利益在民事交易中被视为性命攸关,而在商事交易中往往因系商行为人基于更高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所为旨在获取更高营业利益之正常行为的判断,被予以分别化的评价。比如在民法中定有流质禁止原则的日本(民法典第349条),其商法典中则没有此种限制(商法典第515条),商行为人可以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物之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再比如,针对留置物占有与债权发生之间的牵连关系,日本民法典(第295条)与商法典(第521条)的分野亦同。(前述日本相关条文,均引自1999年修订版民法典、商法典)其中的利益把握,体现出立法者对商行为人意思自治更具弹性的容忍和尊重。题设案件显然不属于民事交易,其商行为特征十分显著。在这类纠纷中,适用流押禁止原则的妥当性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就规避角度而言,债权人将借款关系彻底隐藏起来并不困难,若在双方并未隐藏借款关系的情形中认定当事人所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流押,将充分释放债权人隐藏借款关系的激情,当我们只能面对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时,又该如何判断呢?流押禁止原则,无需通过牵强绞杀某类疑似行为彰显其存在价值。于流押禁止违反场合,根据事实情况,依是否有悖公序良俗、是否构成暴利行为而决定其法律后果似乎更为妥当。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抑或一个社会,最无法承受的代价付出,就是诚实信用。以摧毁诚实信用原则为代价,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成为背信一方手中的武器,无疑将间接而深刻地挑战立法目的。按禁止反言原则,不允许当事人对其先前表述的事实或者主张的权利作出不一致的表示,尤其是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先前表示已经给予信赖并依其行事的时候。尽量限缩流担保禁止原则的过度适用,其伦理基础建诸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维护。法学家们在试图摆脱法律适用的道德拷问中,付出了所有努力。抛开所有的逻辑与技术问题,若不惜开动法律解释机器,只是为背信者开辟获取“无效利益”的“合法通道”,实为足够奢侈的司法成本付出。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如“还有什么合同是无效的”、“某某规定岂不是要被架空”之类的疑问,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显然不应附加必须将某类社会生活积极主动填充到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所预设情境之中的“硬指标”。

近现代物权立法的实践表明,非典型担保物权几乎与制定法中典型担保物权共其发展,物权法定主义的奉行始终未能摆脱所谓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干扰和困惑。非典型担保物权在域外终获承认的现实,有理由让我们反思今天“该如何面对”的重大问题。

代物清偿,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且债权人予以受领,从而消灭原债关系。对代物清偿的性质,有特殊变更契约、债务更新、要物合同说等诸多观点。目前实务中,将代物清偿定性为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的观点较为普遍。以此为支点,很多人认为,我国实践中的“以物抵债”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虽非民法用语,但其本质就是代物清偿。而在题设类案中,当事人实际上是以变更原给付的方式消灭原债,当属以物抵债(代物清偿),而因要物性之控制,在债权人未实际受领他种给付时,代物清偿不生效力,双方权利义务仍处在原债关系之中。

代物清偿,我国民法未作制度性的明确规定。但因实践的客观存在,学说的妥当运用显得尤为重要。传统民法肯认代物清偿有其较为明确的社会背景,亦即在相对简单的民事交往中,简单债的关系最好做简便化处理,添置复杂意思层次自无必要。审视本土实际可知,现前的所谓“以物抵债”早已不似前述类型一般单纯,引发争执的恰恰是仅就“变更原给付”达成一致,但实践性未获满足的情形。在交易类型上,后者基本上都是利益较为重大、目的较为复杂的商行为。在此情况下,仅仅看到代物清偿的要物性特征,显然是不够的。实际上,对代物清偿性质的分野,很大程度上即来自于日益复杂交易生活的现实需求。由此,至少可以在逻辑上将以物抵债性质作出区分:简单民事交易中为要物性;复杂交易中为诺成性。尽管在何为简单、复杂的判断上,仁智互见,但法律源于实践,简单民事交易中,因不履行以物抵债所生之纠纷毕竟极为罕见。由此,可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物抵债总体上都纳入诺成性范畴,其合理性在于:1、可极大限度尊重意思自治;2、最大程度维护诚实信用;3、更加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4、极尽所能鼓励交易;5、精准契合《合同法》之本意。就最后一点,略作引申为:《合同法》对合同究属诺成性抑或要物性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立法者对后者情形均采明确列举之立场,如该法第210条(自然人间借贷)、第367条(保管)等,在合同不依诺成而立显属合同成立一般情形之例外且已呈式微之势的情况下,解释上自然也应坚持相同取向,哪怕面对的是无名合同。至于第1、2点,在域外法治为非典型担保正名的努力中,我们已可找到答案。崔建远教授对此有精辟见解,即不宜硬性地套用境外关于代物清偿的规则及其理论,削足适履式地、作茧自缚般地处理,而应更注重实际生活的本质要求,从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贯彻意思自治(除非它违背公序良俗)的立场出发,来类推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3期)当然,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后,我们仍然要面对诸多疑难问题,比如新债旧债之间的关系问题,此种需要精准把握以物抵债与相关制度(如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债务更新等)之间的关系。囿于本文论题及篇幅,不再赘言。

基于域外法制实践的启示,在题设案例的原型案件中,考虑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尚未获得实定法肯认,加之《物权法》制定过程体现出的对通过裁判确立新物权种类的抑制倾向,最终变通选择了“尊重当事人交易安排”的路径,以迂回实现确认“非典型担保意思独立性”之目的。前述理论上一致肯认之所谓“当事人就非典型担保物权之约定,乃出于真正之效果意思而为表示,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间故意为不符真意之表示,欠缺效果意思者,显有不同”,于此间可以产生契合与共鸣。简言之,即便房屋买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担保借款之偿还的意思当属双方之真实意思。而对是否构成流押禁止违反问题,则借鉴学理有关强行法禁止类型区分之研究成果,将《物权法》第186条理解为方法行为禁止规范,排除其在题设类案中的适用。

至于清算义务,在法律依据尚付阙如的情况下,虽可依维护公序良俗、禁止暴利等原则添加清算程序,但为避免裁判依据过于笼统之诟病,在查明事实阶段,综合运用和借鉴了举证责任以及撤销权之制度机理。由于该案债务人未能证明价格条款的不公平性与施加清算义务的合理性,遂判决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

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形态,民间借贷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刻而广泛地作用于当今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自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启动以来,有关题涉问题司法应对方案的争论,无疑也是焦点之一。随着裁判案例的渐次纷呈,带有制定法规范色彩的司法解释究竟会采纳何种立场,可谓万众期待。历经多次讨论,该司法解释第24条最终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第一款)。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第二款)。总体来看,物权法定主义的威仪仍然存在,非典型担保制度于某种程度上的构建努力失之交臂。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细细品味其中的取舍之道。

抛开上述些许遗憾,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前述规定之积极意义不容忽视:1、从逻辑上讲,第一款规定虽在实质上仍认为买卖合同构成虚伪表示,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一适用前提的添加,显然表明其并未采纳实践中既已存在的,不问青红皂白简单粗暴认定买卖合同只能作为民间借贷担保而存在的不当做法。毕竟在解释上,当事人所签买卖合同不能仅作为借款担保而存在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并未受损,进一步的探索和努力还有空间。笔者进而认为,仅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合同关系,就认定房屋买卖是民间借贷的担保在文义解释角度就是错误的,其二,担保意思之有无须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推定存在当慎之又慎;2、在第一款规定前提下,第二款规定显非必须明确的事项,因其完全可被纳入判决生效后,如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范畴之内。司法解释看似闲来一笔的规定,实质上正是注意到了清算义务的合理价值和积极作用。由是以观,该解释相关规定应被视为对争执两端立场的技术性糅合,但在度上当属更多采纳比较解释结论后所形成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已然是一个“在路上”的阶段性成果。

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制定过程中,针对违反物权法定之法律后果,我们的思考已如前述。为了扭转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参酌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法理,解释稿中曾经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约定违反《物权法》第5条规定,其依据相关约定请求确认物权或者保护其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款)前款所称当事人的约定虽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今天看来,耗时近7年的起草工作最为遗憾之处莫过于未能保留该条文。虽然今天我们不认为题设案件情形构成流押禁止违反,但即便这一认识仍存商榷空间,按照解释过程稿中的立场,至少也可以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所裨益。

回顾近现代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十分有趣但却令人深思的现象:社会交往相对简单时,法律的刚性特征非常突出,复杂交易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往往受到压制;市场交易纷繁复杂时,法律的柔性色彩日益浓厚,复杂交易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往往获得尊重。在法律自严苛向宽容转变的过程中,先前视为怪胎后来登堂入室的情形,并不鲜见。融资租赁即为著例,域外法制中的非典型担保亦如是。所有的转变,最终都离不开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螺旋式上升的探究和琢磨。可谓败也意思自治、成也意思自治,当事人之意思自治未曾改变,改变的只不过是面对它时所秉持的态度。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妥帖把握干预的强度,事关契约精神的树立与合同自由的维护,没有这个基础,司法判断的正义性或将存疑。

典型担保物权的创设是法学思维为促进交易繁荣倾力奉献的杰作之一,但在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成文法的僵滞性愈发凸显。百多年前,非典型担保物权之萌芽,也被视为洪水猛兽。基于对物权法定主义僵化执行以及流担保禁止原则强势运用的担忧,学界、实务界耗时百多年为非典型担保物权正名的努力虽然艰苦,但成效卓然。此间,各种解释方法频繁运用,遇有不济之时,不惜发明创造;判例的配合作业,尽管缓慢但颇为坚实;制定法的接力亦已有所著例。当下对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种种质疑,域外法制均曾面对并已成功解决。即使重复他人久远以来走过的路,也应对走向何方有所斟酌。正确和妥当的解释,是法律实现良法之治的重要手段。经验性地运用比较法解释,是通过探寻域外相似规则在特定法律体系中产生的社会效果,来预测和评估对本国法相关条款作相应解释时将产生的社会影响。司法审判中虽很少运用比较法解释方法,但在解决题涉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时,却是不能也无法回避的问题。纵使成效有待检讨,但努力不应停止。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言(200字)

物权法课程是我在大学学习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我一直对物权法这个学科颇感兴趣,因此对于该课程也抱有很大的期望。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我学到了许多关于物权及相关法规的知识,也收获了不少对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的重要体会。物权法课程不仅拓宽了我对法学领域的了解,也加深了我对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第二段:知识拓展与专业对接(300字)

物权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系。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掌握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还学习了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对接。比如与合同法、侵权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联,这让我认识到了法律是一个相互联系和互相补充的体系。同时,物权法涉及的物权归属、物权转让等问题,也让我对财产权益保护和继承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三段:提高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300字)

学习物权法课程不仅是为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物权法的学习需要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培养了理性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案例分析和参与课堂讨论,我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同时,在写作与表达方面,我也通过物权法的学习更加熟悉了法律写作的技巧和规范。

第四段:法律实践和社会意义(200字)

物权法是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学习该课程也要结合实际应用。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能够提高我们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并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中,物权现象随处可见,因此学习物权法课程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我相信这门课程能够为我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很好的帮助。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学习物权法课程,我对物权法相关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掌握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同时,物权法学习还培养了我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为我今后的法律实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学习物权法课程给我带来的启示和收获将会派上用场。我希望能够继续深入学习法学知识,将法律的智慧应用于实践中,为保护公正与正义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六

搞好团队建设才能提高凝聚力和竞争力,进而实现团队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必须认真做好沟通、关爱、激励、信任、服务、协调和组织这七个方面的工作。下面是带来的团队建设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团队建设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培训,虽然只有短暂的两天,但在我的思想上产生了激烈的变化:一是要有肯定认同感,也就是信任别人,肯定别人,多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多发现别人的优势而不是老是挑剔、一味地否定别人,这样才能在团队中增加互信,彼此协作。二是要勇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可以一味选择做受害者,选择做受害者最大的代价就是没有成果,选择做勇于负责任的人最大的好处是拥有人生当中丰硕的成果。三是要始终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我们要感谢父母,因为他们给了我生命;我们要感谢老师,因为他们给予我知识;我们要感谢对手,因为他使我更强大;我们要感谢领导,因为他给我一个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我们要感谢身边的每一个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心胸更加宽广,使我们以一种更积极的心态去面对人生,人生的旅程就是一条铺满荆棘的坎坷之路,我们唯有付出百倍的艰辛,努力付出,不懈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到达胜利的彼岸。

最令我感动的是培训的最后一个环节,导师让我们紧闭双眼伸出双手去感知的时候,当我们睁开双眼看到的是一副激动人心的场景。只见每位领导手捧鲜花来到我们面前,真诚的说你们辛苦了!真的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此时的心情,在场每位员工无不流下激动的泪水。

真心地感谢公司所有的领导给予我们的那份关爱和鼓励!谢谢您们!

篇二:团队建设培训心得体会

向家坝工程建设部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为建设部领导工作提供服务,为各部门工作提供支持,为全体员工工作提供保障。向家坝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综合管理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如何使大家能长期保持一种高昂的精神状态,在工作中能始终做到凝成一股绳、有劲一处使,是困惑我已久的问题。通过学习培训,我想在团结下属、有效沟通和激发大家潜能等方面要多下一些功夫。下面结合军事拓展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一、有效的沟通是团队成功的基础

在军事拓展的第一天,开展了七巧板游戏,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协作完成的游戏,总分为1000分,我们被分成4个组,其中1个小组是从三个小组中各抽取2人组成的混合队,他们主要是帮助其他3个队拼图,其得分取各队得分的百分比。每组一个任务书、一套七巧板,每组成员轮流上场拼图,场下允许交流。比赛结果我们团队在4个小组中得分最低。我想问题主要出在团队没有进行有效沟通,当一个成员在上面进行拼图时,其他员工要么在场下焦急地指挥拼图人员,要么独自研究,没有集中一起想办法出主意,最终导致结果不理想。反思我的工作,为什么常感工作很忙很累,但效率不高结果也不甚理想呢?主要原因就是各自埋头干,与领导、与同事沟通不够造成。

因此,团队没有交流沟通,就不可能达成共识;没有共识,就不可能协调一致,就不可能有默契;没有默契,就不能发挥团队绩效,也就失去了建立团队的基础。所以,有效沟通是团队成功的基础。

二、团结协作是团队制胜的利器

军事拓展训练中有一个过地雷阵的游戏,在120个方格中暗藏着无数颗地雷,要求大家在限定的时间内探出一条从一端到另一端的无雷线路,伤亡人数最少且用时最短的队伍获胜。规则规定,地雷是永久 存在的,每人最多触雷3次。大家进行了较好的沟通和成员分工,有先头部队、有人记录探测结果、有人研究规则等。通过大家团结协作,我们团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这里体现了团队协作的力量。我们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文秘、行政、党务等工作,事务繁杂,虽然分工明确,但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更需要大家团结和相互协作,才能把各项工作按目标要求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

三、跟进激励是发挥潜能的催化剂

在高空抓单杠、高空跳跃断桥的游戏中,我们团队有位同志由于是初次高空作业,并没有完成抓单杠游戏,但接着进行的同样是高空游戏时,在集体的加油声中,她战胜了自我,顺利完成了高空跳跃断桥的游戏。这里体现了跟进激励的作用,这里的激励是“你能”、“你行”、“你是好样的”等语言。我们常常认为激励就是加薪发奖金和职务晋升,并没有认识到激励有很多种,鼓励、表扬、信任、关心、解读下属等都是激励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另外,我们在平时工作中也羞于使用上述鼓励的语言。这次培训使自己充分认识到了跟进激励的重要性及其他鼓励方式,对本人今后的工作大有裨益。

衷心感谢总公司组织的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培训时间虽短,但内容充实,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能,加深了友谊,受益匪浅。我将进一步消化和理解这次培训的课程,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使我们综合管理部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团队建设方面取得较大进步。

篇三:团队建设培训心得体会

搞好团队建设才能提高凝聚力和竞争力,进而实现团队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必须认真做好沟通、关爱、激励、信任、服务、协调和组织这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沟通是真诚搭建理解的坦途,只有真诚沟通才能相互理解。我们的小组只有4个人,暂且不谈学习其他科目,很多时候我们除了做项目,我们各自都有自己的其他工作,有的是学院干部,有的是系里的干部,而且身兼多职,这就需要占用我们的一定时间。这时候良好的沟通显的更加重要,只有沟通好了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平时都是通过聊天的方式进行沟通。有人曾经问我:怎么整天见你跟人聊天啊?我的回答是:聊天也是工作。因为,那不是乱聊的,尤其在时机和话题的选择上。利用课间的休息时间聊聊项目的话题,目的只有一个:拉近距离,融洽气氛,了解情况,施加影响。还有比较喜欢用的就是娱乐,尤其是下棋、打牌、能体现人的性格,想藏都藏不住。性格无所谓优劣,最重要的是因人而异,善加利用。通过合理的组合,减少冲突,增强合力。还有就是文字记录,一定要让团队成员,尤其是关键成员养成做文字记录的习惯,这对我们团队的建设很有必要。

二、关爱组员,人是最富有感情的,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这时候组员之间要相互帮助,真诚的为对方出谋划策,这将更牢固小组人员之间的感情。使我们的小组“温馨”之家的感情日益浓厚,责任感不断增强,同时给组员创造一个轻松的开发环境,是搞好团队建设重要一环。

三、激励和信任可以有效地增强组员的使命感,提高组员的自信心,给组员有更多的机会锻炼及自己的能力,促进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工作质量,同时使组员在心里产生可亲可敬的形象,觉得小组里的人是值得信赖的。当然我们没有资金投入开发,不可能有物质上的奖励。真正重视团队成员的意见并给予适当的授权,完成任务时给予及时的肯定,失败时给予真诚的帮助和鼓励,比物质上产生的激励作用要来的强烈和持久的多。

四、服务,这是团队建设的核心内容。每个组员都应该为我们组服务。而项目组长更多地想的是对这个团体的责任,目的是要把工作做好。工作最终要靠整个团队,而不是某个人来完成。要立足于服务,给团队成员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换句话说,组织者的任务是把台子搭好,让团队成员把戏唱好。即便是团队成员最终超越了你,你真诚地帮过他,他自然也会帮你,何乐而不为呢?所以,不要吝啬的把你知道的东西告诉你的同伴,不要有妒忌的心理,这是非常忌讳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服务不等于麻木听从,是有原则的,会有不少误解、委屈,也会很“吃亏”,但你收获得将是一帮多少年后都还彼此眷顾、相互信任的朋友和一段美好的回忆。

五、协调和组织,也就是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实际上,作为一种具体的技能和工作内容,这是和沟通和服务连在一起的。把前几项做好了,协调组织基本上就是个水到渠成的问题。由两个需要注意的方面,一是要注意实际情况,因人就势;一是要注意尽可能合理地分配任务。

总之,团队要想建设好,不仅仅是老师的引导有方,或是项目组长的亲力亲为,而是团队里每一个人的努力,只有项目组长热心、负责、真心的和团队成员交流,充分调动团队每一个人积极参与团队建设和未来的发展,大胆创新、不断进取,团队成员才会为了团队目标共同奋斗、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支和谐、高效的团队。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物权法心得体会篇七

物权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中之重,不仅是因为它是一门法律领域必修的大纲课程,更是因为它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真正得到了什么和拥有了什么。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物权法这门课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惊人地位。从源头上来说,物权法是不可缺的,它牵扯到的每一个问题都源自于人与物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以及人们对物的需求和利用。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学会了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更是体会到了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重大影响。

第二段: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学习物权法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们的生活中,涉及到物权法范畴的事情无处不在,如合同签订、商品交易、婚姻、房产交易、担保物权等等,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学习物权法,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及其解释规则,更要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应对和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段:通过学习物权法,让我更好地认识到物权的本质和形式

物权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和基本的权利之一,而认识物权的本质和形式是物权法学习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最根本的特征是权力和占有。这就意味着,在物权法中,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非常重要,而这些条件是通过法律或契约来规定的。因此,了解物权的本质和形式,是在实践中保护自己的物权利益的关键。

物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不仅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还需要与其他法律相关。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商法等。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紧密联系。物权法涉及到诸如财产、土地、房屋等领域的法律地位,而这些法律领域都有其独立的法律条款和解释规则。因此,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需要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段:结语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法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的重要性。了解物权法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和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还要在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尽到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希望今后能够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为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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