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一
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心得体会范文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充分发挥公司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作用,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违章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和纠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提高员工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感,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侥幸心理,怕麻烦,这就给了事故发生可乘之机。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操作行车前不进行遥控器和行车的比配确认,远距离操作行车,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早会,做到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安全互保对子之间应做到时时监督,时时提醒,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组织好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
和职业素质;加强设备认知培训,让员工了解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构造,增强其对操作规程的进一步理解;加强安全培训,让员工在通过不断的安全学习中进行反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
事故通报的学习与分析,其目的旨在于警世及教育我们,帮助我们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做到安全无小事。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二
1、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持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督促局直各单位根据渠系建筑物特点分别制定控制操作规程,同时制定了割草机、电瓶车等管理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等。总局以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力度,规范安全操作行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并以目标考核为抓手进一步促进各级各单位对各项制度与规程加以贯彻落实。
2、工程运行与维护。
局直各单位在灌溉前均对各自管辖的工程进行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包括启闭机械、钢丝绳、螺杆等的擦油保养、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的检查、机电设备及备用电源的试运行、截排水沟的清理、涵闸进出口清淤、坡面坡顶水凼及路面的填补,对损坏的零星项目及时进行修复,对影响工程运行安全较大的隐患进行治理。今年我局统筹省级财政资金以及自筹水费资金对直接影响防汛、供水安全的横排头渠首枢纽应急水毁修复工程、瓦东干渠临河岗涵翻建等项目进行了专项处理,目前各项应急工程均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汛前,总局组织各单位对堤防、建筑物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水闸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和堤防的涵闸、渡槽、薄弱堤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实行工程检查责任制,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隐患详细登记在案,并指定专人进行专项观测和定期分析;针对各隐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能够处理的,编报除险加固方案,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进行重点观测,制定预防措施,确保水利工程不出现安全事故。做到所有工程有监测记录,并强化对各类工程的经常性养护,对机械设备和备用电源进行定期检查、养护和试运行,使工程及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同时要求各单位在汛期必须依照“汛期不过,检查不止”原则,保证安全检查常抓不懈;汛期,每天进行一次水情观测和渠道巡查,每周进行一次机电设备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掌握险工险段、重点涵闸、渡槽的工情,总局对直管的重点水闸均配置了备用电源,以确保调度令的及时执行,为防汛应急打下坚实基础。
3、防汛应急管理。
各单位均根据各自工程特点,编制或修订了防汛抢险预案。明确了防汛责任、防汛任务和防汛重点。预案内容比较完善,操作性较强,为防汛及渠道高水位、大流量安全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建立健全水工程安全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落实应急组织、物资、队伍,加强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汛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到位,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灌区工程实际和防汛特点,月日,我局组织了防汛抢险知识培训和演练。总局防汛抗旱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局直工管单位负责人及防办主任、灌区防汛机动抢险队队员等共60余人参加。为保障防汛演练和培训取得实效,我局事前制定周密方案、细化演练科目和培训内容,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精心组织实施。同时邀请省防汛抢险专家理论授课,图文并茂讲解汛期常见险情种类辨别与处置方法,解析防汛抢险案例等。总局防汛机动抢险队按照演练方案模拟在横排头坝下对崩岸、滑坡、管涌等险情进行应急处置。通过定期开展防汛抢险知识培训和演练,增强了局直工管单位的防汛抢险意识,掌握了常规险情的抢险技术方法,提高了灌区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应急处置能力,检验了专业队伍抢险救灾的实战水平。
4、农村水电站管理。
总局各小水电站所在的局直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该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为使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组织措施规范化,组织体系网络化,责任单位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安全网,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单位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运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两票、三规”。 建立了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安排规定对特种人员及特种设备进行年检。
5、在建工程安全检查。
目前,灌区内无在建工程项目,其中舒庐干渠南港渡槽主体工程已全部结束,并通过省水利厅质量监督站组织的通水前查验工作,现渡槽运行情况基本良好,满足灌区供水和防汛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管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督查和全过程跟踪管理。认真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的生产安全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过程,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以严格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管、防范安全事故为重点,保持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推动总局安全生产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1、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信息通畅和运转高效的防汛体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完善防汛预案,做好物资储备,改进抢险装备,经常性开展防汛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险情预见性和职工、群众防汛减灾意识。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险工险段、控制性建筑物和新建工程的巡查、观测力度;保障供水安全,确保灌区粮食生产安全和生活生态用水安全。
3、保障在建工程和涉河项目安全。
检查施工作业现场,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法落实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机制体系,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度汛方案,确保所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4、开展防汛抢险演练,确保汛期安全。
下阶段要根据防汛抢险应急方案,组织局直工管单位积极开展防汛抢险实战演练,针对高填方段渗漏险情和超高水位时泄洪闸紧急启闭,进行应急处理演练。通过演练,一是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二是检验防汛工作人员能否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程序以及应急队伍的协同反应水平和实战能力,提高对事故的警惕性,保障安全度汛。
5、督促局直单位进一步规范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与整理。重点加强安全隐患台账的整理,以及安全生产“三单两卡”的建立与完善。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三
有的人片面地认为,事故不可把握,防不胜防。无数的事实证明,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长期以来,人们对各种生产事故的预防,积累了大量的知识,比如,在对人的要求上,强调要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要岗位要持证上岗;对设备使用上,强调要按规程使用,严禁违章操作,带故障操作;在环境要求上,对各种场所安全生产都有明确的要求,对各种施工建设项目也都有明确的规范等。
掌握了这些特点,就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于未然。根据已知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也是预防事故的好办法。
事故有不断重复的特点,可以根据事故重复出现的现象,摸索和掌握其发生的一般规律,掌握预防主动权。要不折不扣地按照规定办,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大部分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
预防事故就应当从基层和基础抓起,抓好关键环节的落实。特别是要抓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加强预防事故的训练。
抓安全生产需要全面打基础,实施综合治理,但这并不是说各项工作都有要平分秋色,不要重点。特别是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倾向性问题,这就需要搞好专项治理。
所以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安全生产 预防为主”的原则来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不能抱有“麻痹大意” “怕麻烦”等不良心理,一定不能心浮气躁,埋怨这,指责那,而要在“亡羊补牢”的同时,冷静地分析形势,理清固强补弱的工作思路。在事故可能发生之前,主动做工作,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
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
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 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
量管理体系。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五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是出自《韩非子?喻老》中的一句话,后来广为流传,并演变成为今天的一条哲理成语。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会因为一个小小蚁穴而崩溃的道理。更是警示我们世人,事情的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及时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或灾难的发生。
众所周知,xx年8月14日发生于美国东北部及加拿大部分地区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就那次停电事故,对美国及加拿大的航空和陆路交通,正常科研,生产与居民生活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美国国家秩序的稳定,成为当时震动世界的大新闻。据美国经济学家估计,美国那次历史上最大的停电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天高达300亿美元。
作为世界上头号超级大国,美国的电力设施也堪称是世界一流的。如果把它的电网比喻成千里之堤,也可以说是铜墙铁壁铸成的长堤。然而,就那样一个世界一流的大电网,由于对预警迹象的不够重视,致使电网陷入了大面积瘫痪的状态,真是应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这句中国老话。
距离美国大停电仅半个月,xx年8月28日傍晚,国际大都市伦敦也遭遇了大面积停电的厄运。而引起停电事故的原因,仅是工作人员麻痹大意,安装错了一个保险丝。类似的事故案例,可以说是不胜枚举,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都是那一个个小如“蚁穴”般的原因。
纵观我们公司历年来的各种事故,至少应有九成以上的事故应该说能够避免。然而,就是因为部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心中抱有“小小蚁穴,微不足道”的侥幸心理,才发生了许多本不应该的悲惨事故。从而给国家、企业、家庭及个人带来了重大损失和无比伤痛。就拿我公司1983年7月25日发生的那次事故来说,检修人员在10kv高压柜后面工作,由于失去监护,在移动工作地点时,触电掉入带电间隔而死亡。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监护作用不到位,从而导致了一个生命的消失。在这次事故中不难看出,如果把生命比作长堤,监护意识的淡薄就是生命长堤中的蚁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穴之不除,堤将不存呀!希望在座的各位朋友,要牢牢树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让我们的电网,我们的生命变成坚不可摧的金刚之堤,让小小的蚁穴永无藏身之地!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六
安全是义务现代的大工业生产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每个从事工作的人,都是这个系统的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效,就可能造成系统的崩溃,也就是发生事故。电力系统,是国民经济的动力之源,事故带来的损害和灾难是触目惊心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是指令性的,是为员工的安全、身体健康和生产系统的安全稳定而制订的,甚至可以说是用生命换来的经验和教训。漠视安全规章制度,就是漠视生命,就会受到事故和灾难的惩罚。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今天,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是我们每个从业者必须尽的义务,遵章守纪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客观规律。
安全是生命活着,是生命的一种形式。一切生产、生活都源于生命的存在,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生命,其他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因此,安全已成为人们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需求,是人们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珍惜才是对生命最有价值的诠释。珍惜自己,你就要珍惜生命,珍惜自然;珍惜自己,就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关注安全、关注生命、关注健康。一刹那的失误,也许就成为一种永远的懊悔。生命属于自己,但生命也赋予了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保证生命安全就必须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始于我们对生命价值的重视和对生命脆弱的认识,这种安全意识是确保我们每天安全作业的出发点。有了这种安全意识,我们才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才能达到安全作业的目的。
每天的重复工作容易使人产生对危险的麻痹,从而产生忽视安全的心理。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就必须时时刻刻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这就是珍惜生命的具体体现。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篇七
一、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年以来,我市水利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安委会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月”“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为着力点,围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薄弱环节以及病险水库、小水电站、河道采砂、渔业生产等主要涉水安全问题,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有力推动了水利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市水利系统未发生人身伤亡等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各项要求为了进一步抓好20xx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印发了《泸州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从一把手、分管局领导至各科站室都进行了分工,落实了工作职责,并与各区县水务局、局机关及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中央、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每次市安全生产会议之后,我局都及时传达贯彻各级的重要讲话精神,各县区也及时召开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水利安全生产做出了进一步的部署和安排。
根据今年省市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我局转下发了《泸州市水务局20xx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泸州市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泸州市水务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水务系统渔业、采砂及水库生产工作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xx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强水利生产安全督导力度,稳步推进了各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今年汛期和节假日期间,我局提前部署安全措施,同时,全体局领导分片带领各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对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地方,全面进行督导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事后开展跟踪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隐患,健全安全制度,严格安全管理,努力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在去年全面开展水库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今年我局以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病险水库、小水电站、河道采砂、渔业生产、农村集中供水等领域为重点,全面部署开展了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我局先后组织10多个督查检查组,深入到7个区县,开展了节前、汛前、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在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专项检查、农村水电安全生大检查、水产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长江河道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等,加强了对重点工程、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查找了水利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下一步加大事故整治力度,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起到了促进作用。
20xx年度全市水利安全大检查644次,5905人次参与检查,检查单位1317个次,检查车辆376辆次,取缔发车11次,检查船舶752艘次,取缔14艘次,办理案件26件。安全大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180处,对查出的问题登记在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针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暂时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要求列出整治计划,制定防控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全市共投入388万元,整治销号市县挂牌隐患26处。
本年度,全市水务系统落实宣传经费20万元,举办了60期培训班,共组织或参加培训市、县、乡各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车船驾驶人员、项目业主、专业技术人员等共计5000多人。设点宣传165次,散发宣传资料2。35万份,悬挂横幅布标53幅,张贴宣传画80张,全年安全报道135篇,圆满完成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项工作。同时在全局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一)认真抓好节假日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节假日及汛期是我市安全生产任务最重时段,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测、预报和防汛值班等工作。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在节假日期间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安全工作。
(三)加强在建水利
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度,重点督查工程建设“三项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已建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五)加强农村集中供水站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联合海事、航道、长航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违法采砂打击力度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
(七)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水利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宣贯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3286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