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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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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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一

乙方:

产权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下列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1. 甲方将坐落在昆明市龙翔街5号的房屋一套,使用面积160平方米,类型店面,提供给乙方作经营床上用品营业使用。

2. 在使用前乙方将一次性付清甲方前期的房屋装修补偿金24万元,履约保证金2万元,水电保证金1万元,甲方已交至20 年8月31日房租;每月房屋租金13333元,4个月共计:53332元。以上全部一并共计:323332万元。

1.提供使用期为共10个月,甲方从20 年5月1日起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 年2月28日。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1个月或空关2个月的。

4.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乙方须于20 年8月20日前将下半年房租48000元、富余人员安置费320 元一次性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其它如水电等杂费将在收到缴费单收据后一周内交清。

1.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基础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使用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等均应事先和甲方协调同意后方可施工。

2.乙方需提供甲方装修方案及装修费用的'相关复印件。

3.乙方在装饰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所制定各项相关法规。否则,由此产生各种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乙方在装饰施工时,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如产生人员伤害、火灾等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1.甲方将负责于20 年2月28日现行合同期满前,保证续签到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且负责将合同转签到昆明峰航针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2.甲方如未能在20 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前续签到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全额退赔24万元的装修补偿金及履约保证金2万元,水电保证金1万元,乙方后期进场装修的费用 元。

3.甲方保证续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不超过96000元,富余人员安置费不超过64000元。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 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水电使用费、和在使用期间产生的正常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其使用权行为,终止合作。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如在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二年内,因政府行为的征地,拆迁;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将按正式拆迁动工之日起计算,每月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1万元正的补偿金)。一直补偿到所签协议的所有时间段完为止。

2.本条款于20 年5月1日至20 年4月30日为有效期,自20 年5月1日后未发生因政府行为的征地,拆迁本条款将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电话:

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二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就是说,不懂得礼仪,就难以有立身之处。

作为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具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国,讲文明、懂礼仪是每个人都要做到的事。

那么,怎么样才能做一个讲文明、懂礼仪的人呢?其实做一个这样的人很简单。孔子说过:“礼者,敬人也”,所谓有礼节有风度就是尊重他人,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面对什么人,说什么话,都要表示出自己是在敬人,不是在损人。在我国著名高等学府南开大学的整容镜上写着这样一句箴言:面必争,发必理,衣必整,钮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象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装。作为一个中学生,必须做到穿戴要干净、整洁、大方、得体,这也是对老师同学的一种尊重。

在校园里,很多同学都能滔滔不绝地说怎么讲文明、讲礼仪,可是看见

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见到阿姨叔叔问好……在校园内,不随手扔垃圾、不在楼道内追逐打闹、见到老师同学问好……那会怎么样?那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作为21世纪的少年,讲文明、懂礼仪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根基。让我们做一个文明人,从我做起,让社会变得更美好。让文明礼仪伴我们成长。

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份;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四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

(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牌。

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瞭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防火通道。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森林消防标志图案,安装警报装置。

第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重点水源林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

第二十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高火险期内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2名护林员。护林员应当持证上岗,配戴标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护林员和防火队员的待遇,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在林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对从业人员和游人宣传森林防火安全,设置警示牌,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毁坏森林防火设施,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防止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一切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七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条 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将火情和扑救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刻赶赴火场指挥处置。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快速有效的组织力量,扑打明火、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同时做好后勤保障。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二条 森林扑火队伍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调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当地驻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没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申请调动。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员、物资的运输及道路通畅。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情况分析,设置火场移动气象台,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

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和线路运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森林防火专业队伍为主。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调查报告

,同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规定上报评定。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济。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及涉林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同时废止。

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使招标过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成本控制战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降低工程、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合约预算部是招投标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合约预算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每个招投标项目成立招投标小组,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任组长。

第八条 招投标小组的人员组成

招投标小组由合约预算部(负责招标过程的组织和商务谈判)、工程管理部(负责整个招标过程的流程)、财务部(注册资本金、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发票开具方式的谈判)。

第八条 招标小组职责

负责评标、定标。

第九条 审计部门职责

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发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招标过程;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标形式和范围

第十条 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项目,都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一)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加工制作等)。

(二)物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设备、单次备品备件、工具、仪器、劳保用品、辅料等)。

(三)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勘察、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项目)。

(四)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比价方式或议标方式确定;但禁止10万元以下同种物资一年内多次比价议标。

第四章 市场调研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设备、材料、工程项目,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必须安排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为该单位的生产资质、企业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同类项目业绩、企业信誉、履约能力、注册资金、盈利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合约预算部为项目牵头考察的组织人,确定考察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不多于5人。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由考察人员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交招标小组。

第五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招标准备工作

(一)招标文件:合约预算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初步确定招标时间,初选投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技术沟通或技术交流。编制技术方案及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合约预算部负责资格预审,根据项目标的及资格预审结论,确定同一档次的投标单位(不少于四家)。

(一般简单项目10天,重大或复杂项目需酌情延长时间)报合约预算部,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发标

合约预算部负责向经批准的投标人发放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并把招标文件发至评标人员邮箱。邀请函需要明确的要素(不限于):时间、地点、投标保证金交费标准(根据标的大小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大于标的额的2%,但不少于5000元)等内容。对于需要提供样品的招标采购,标书中要提出明确要求。

(二)答疑

合约预算部负责对投标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或根据实际情况踏勘现场,在投标方标书制作之前将所有有异议的技术问题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三)开标准备

合约预算部负责会场布置、拟定议程、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安排记录人员。招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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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六

踏入丽江坝子,出大研古城,往白沙继续北行,玉龙雪山就横峙在前方。终年积雪的山峰由北向南排列成十三个高峰,在蔚蓝的天幕衬托下,宛如玉龙凌空飞舞。

当你沿此旅游线深入其中,雪山会展现给你奇花、异树、雪海、冰川、草甸、溪流等无限风光,还有那美丽动人的神话传说,会让你一路留连忘返。

这首五言八句诗是明朝丽江第八代土知府木公(公元1494--1553年)土司写的《题雪山》,诗句豪迈。

丽江玉龙雪山自古就是一座壮美的风景雪山,唐朝南诏国异牟寻时代,南诏国主异牟寻封岳拜山,曾封赠玉龙雪山为北岳,至今白沙村北北岳庙尚存,仍然庭院幽深,佛面生辉。拜山朝圣者不绝于途。

“主品须立最高品,登山须登最高顶”,到丽江游览,玉龙雪山是必选项目。

玉龙雪山,位于丽江坝北边,距丽江县城15公里,山北麓直抵金沙江。整座雪山由十三峰组成,由北向南呈纵向排列,延绵近50公里,东西宽约13公里。

十三峰,峰峰终年积雪不化,似一排玉柱立地擎天,主峰扇子陡,海拔5596米,是世界上北半球纬度最低、海拔最高的山峰。

玉龙雪山不仅气势磅礴,而且秀丽挺拔,造型玲珑,皎洁如晶莹的玉石,灿烂如十三把利剑,在碧蓝天幕的映衬下,像一条银色的玉龙在作永恒的飞舞,故名玉龙山。

玉龙雪山随着时令和明暗的交替,景观也变幻无常。时而云蒸雾涌,玉龙乍隐乍现,时而碧天如水,万里无云,群峰像被玉液清洗过一样,晶莹的雪光耀目晃眼,具有“白雪无古今,乾坤失晓昏”的光辉;东方初晓,晨曦罩峰顶,多彩的霞光映染雪峰,白雪呈绯红状与彩霞掩映闪烁;傍晚,斜辉把雪峰染抹得像披上红纱,云朵带着晚霞,飞归峰间谷壑;入夜,月光溶溶,雪峰朗朗,显得温柔,恬静。

玉龙雪山上植物资源非常丰富。从海拔1800米的金沙江河谷到海拔4500多米的永久积雪地带之间,有着亚热带到寒带的多种气候,种类繁多的植物,按不同的气候带生长在山体的不同高度上,组成了非常明显而完整的山地植物分带谱。成为滇西北横断山脉植物区的缩影。

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篇七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商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情况;

(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条 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经征求社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三条 本市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配合抽测。

第十六条 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在道路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抽测结果记录在册,并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测、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企业或者产品。

第二十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

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验数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被抽测人明示抽测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四)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定期审验的;

(五)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指定维修企业或者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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