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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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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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篇一

1.“一岗双责”落实乏力。一是主动作为不够、担当精神不强。如:局党组对各党支部和党员的考核体系不够完备,具体的考核指标比较笼统,没有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二是压力传导不够,力量层层递减。局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具体行动和措施不多,会议部署多,亲自督导落实少。

2.执纪问责较为宽松。在对机关和支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上,总认为大家平时工作辛苦,对一些小毛病及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指出。

(二)落实反腐败工作和作风建设方面

1.思维惯性、认识不够。近年来,县x局以抓铁留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个别党员干部思想出现了松懈,认为八项规定有松动之势,在执行过程中,偶尔存在侥幸心理。

2.“四风”问题有所反弹。局一些股室的文件送签程序不够规范,部分工作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

3.作风漂浮、缺乏担当。个别机关干部职工不深入细致开展工作,以“远程监控”、“电话安排”遥控指挥,华而不实;对重点工作不愿担当,不敢负责,缺乏责任意识。

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篇二

近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关于“社会信用”的概念。草案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确定其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信用信息范围,二是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

(三)关于信用的有效奖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三是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在行政许可、行政采购等方面必须要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五是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联动。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二是规定了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及其限制。

(五)关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二是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示范引导;四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草案明确了信用奖惩的主要制度。

草案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如何让各种激励和约束措施既有效又合法?一审中,有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的激励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要注意防止“二次处罚”。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对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制框架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相关规定中增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规定,要求有关机关在采取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时不得超越权责范围和裁量限度。

如何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信用主体失信主动修复权以及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一审中,有的委员建议,应当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其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建议提出,信用修复考量的是信息主体的事后改正行为,信息纠错则体现为纠正信息提供单位的错误行为,建议将两者分开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多种信用修复方式,表述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确立“可以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的标准。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条,对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和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删除义务一并作出规定。

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篇三

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

谈话内容: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 李和胜

县局监察室主任 张守荣

浮来分局分局长 胡国华

浮来分局副分局长 宋奎先

谈话内容记录

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保持一致。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胡国华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

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_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

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报告》的总体要求

在xx市人民政府四届三次和四届四次常务会议上,代市长xx对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位副市长专题听取分管部门2021年工作汇报并认真调研,实事求是总结今年成绩和亮点,结合“十九大”精神及***、省委、xx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精神和《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xx城市组团发展实际,理清2022年工作思路,本着“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制订2022年工作目标、重点项目和推进措施,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讨论,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各部门、各镇办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建议,真正向全市人民提交一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承上启下、操作性强的《报告》。《报告》既要符合上级方针政策,把***、省和xx市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又要符合xx发展实际。

二、《报告》的起草经过

xx代市长对起草好《报告》十分重视,安排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长岭牵头,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刘德君具体负责筹备《报告》的撰写。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要求,2021年11月初,就向各镇办、市直各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学习了“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客观总结2021年工作,实事求是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实际制订2022年工作。在此基础上,政府办秘书科文秘人员深入学习了“十九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xx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同时深入各镇办、重点经济部门,开展多种形式调研,认真了解全市各镇、办事处及部门、企业的情况,经过与各部门反复沟通、对接和研究讨论,形成了关于工业发展、城镇建设、农村发展等多方面的调研材料。在收集各位副市长、各部门的文字材料后,秘书科历时一个多月,形成了《报告》初稿。代市长xx多次召开由全市重要经济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并召开政府各部门参加的常务会议等,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报告》反复讨论、研究修改。经过一次次广泛讨论,一次次集中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好的意见,不断补充、完善、修改、推敲,形成了现在的《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三、《报告》的框架结构说明

《报告》约12000多字,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2021年经济工作,共分为八个板块。一是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二是招商引资深入推进;三是项目建设取得突破;四是工业发展稳步增长;五是城镇建管成效明显;六是农村经济较快发展;七是民生建设持续改善;八是发展环境持续好转。

在总结成绩的基础上,讲话深入客观地分析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工业、城镇建管、财税、发展环境、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力求做到有针对性。

第二部分,2022年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共分为两大板块。

第一个板块《报告》首先提出了2022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预期目标,并按照省委、xx市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2022年要坚持“主基调”,抓好“两重点”,突出“四抓手”。坚持“主基调”,就是坚持“抢抓机遇、持续求进、好中求快、实干兴项”,紧紧抓住并用好各类机遇叠加的黄金时期,积极作为,务实重干,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强化“两重点”,就是抓好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作用、新型工业化的主导作用。突出“四抓手”,就是突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盘活存量、优化环境。同时,提出了2022年需要实施的“双十五”项目和十件实事。

第二个板块用九个部分对全市2022年要做的主要工作进行了具体阐述。一是突出城镇化引领,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包括狠抓规划落实、五区互动五区相融、加快城乡统筹、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二是突出工业主导,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包括做强存量企业、强力推进特色园区建设、推进企业创新三个方面内容;三是发挥集聚效应,强力打造发展平台。包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入驻条件、加快入驻项目建设三个方面的内容;四是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进一步壮大市域经济总量。包括完善机制、创新方法、搞好跟踪、推进项目四个方面的内容;五是坚持不懈地抓好“三农”工作,不断夯实新型农业现代化基础。包括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四个方面的内容;六是培植亮点拓宽领域,促进第三产业提档升级。包括提升发展商贸业、大力发展物流业、稳步发展房地产业、创新发展文化旅游业四个方面的内容;七是加快机制创新,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包括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理顺公益事业运行机制、全面深化其他改革、千方百计做强乡镇六个方面的内容;八是狠抓作风建设,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包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民主评议、深化服务企业内涵、严格治理企业周边环境四个方面的内容。九是强力推进民生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包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民生保障体系、重视民生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平安和谐四个方面内容。

第三部分,从六个方面,对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作了论述。一是公开透明,阳光理政。二是履约践诺,诚信执政。三是恪尽职守,科学行政。四是力说力行,高效施政。五是真抓实干,务实从政。六是自重自律,廉洁勤政。

需要说明的是,今天提交会议讨论的《报告》虽经多次修改,并征求各方意见,不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但由于写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内容多等原因,肯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我们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使这个《报告》真正成为团结带领全市赶超跨越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廉政意见起草情况说明篇五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劳动报酬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或者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且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发包的单位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允许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

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偿工资责任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也对相应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予以明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地方普遍反映,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v^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中有关规范建筑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该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二十一条)。

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计算每位农民工当月应得工资额,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第二十三条)。

规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第二十七条)、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及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规定:

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对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相关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为了落实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为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慑,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惩戒措施。

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根据本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利息;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可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外,可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行为限制和取消资格。征求意见稿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执行本条例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第三十六条)。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第三十七条)。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第二章)、违法建设导致欠薪的防治(第三十一条)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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