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大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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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大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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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篇一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海口市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海口市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_______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_______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_______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________________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_______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___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篇二

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的向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具有不同风险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外,一般应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及时清理或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悬挂跨街或不跨街的宣传横幅、条幅、气球等,须经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需在道路红线内设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同意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数量设置和悬挂,到期应及时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拆除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交通亭、候车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拦等交通标志及汽车站牌,要做到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应负责维护,保持完好,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未修复或更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标志牌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如有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物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生产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所属管理单位必须及时清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市区维修道路、沟渠和破路维修管线,架设电线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的破路施工,应安排在夜间作业,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修复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的应设置围挡,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修复被损坏的道路和公共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清理和修复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街道两侧人行道上,不准摆设摊点,不准钉挂广告牌。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改正或拆除外,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执罚程序进行文明执罚。在执罚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监察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加盖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市容监察人员在场。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市容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为其保密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市民的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要求市民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构成日益复杂。这部分人群多以个人经济利益为追逐的根本出发点,当加强市容管理与个人的私利出现矛盾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空间。而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难以形成因此,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方向虽然明确,但真正实施起来往往举步维艰。

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篇三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要高度重视制度规范、制度实施环境、机构变动和领导重视程度、特邀监察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下文是海口市特邀监察员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市监察机关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奉献意识、大局观念强。

(二)关心海口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三)热心监察工作,注重廉政建设。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五)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并有一定威望。

(六)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应先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同意,由市监察机关报经市纪委会研究审定后,决定聘请并发放

聘书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聘任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传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市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协助市监察机关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及调研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市监察机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在市监察机关的安排下,应邀参加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参加研究和起草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

(五)办理市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受市监察机关委托,协助专职监察员开展有关监察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复印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依法公开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市监察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和反映所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监察。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市监察机关和特邀监察员的良好形象。

(四)遵守市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一)涉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监察机关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管理,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联系、协调,以及收发材料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全体或部分同志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

(四)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工作单位的特邀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经市监察机关邀请参加有关监察工作的差旅费用等开支,由市监察机关支付。

(六)特邀监察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由市监察机关报市纪委会决定后予以解聘,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有关问题和转递的信件,由市监察机关受理后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由市监察机关将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特邀监察员打击报复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5日起实施。

(一)涉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监察机关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监察机关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管理,指定有关部门具体承担联系、协调,以及收发材料等工作。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全体或部分同志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一般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

(四)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工作单位的特邀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经市监察机关邀请参加有关监察工作的差旅费用等开支,由市监察机关支付。

(六)特邀监察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由市监察机关报市纪委会决定后予以解聘,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篇四

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和建设要从长远出发,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要求。下文是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 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

第十五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

第十六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管顶复土层厚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十八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九条 现状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逐步按规划改建。

凡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要求敷设的管线或已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当敷设地下电缆。

新建的10千伏电力线路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分期或者同期敷设10根以上的电力电缆的,应当建设电力隧道或者地沟。

在同一路段上同系统或者相同电压的线路,必须组

合同

沟敷设或者同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应当尽可能合沟敷设或者合杆架设。

第二十二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不影响船舶航行、河道整治,并符合管线安全的要求,具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航道管理部门商定。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必须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机动车道位置不得设置管线检查井。

第三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1份,设计图纸内容必须符合专业设计有关规定、规范,达到相应深度要求。管线平面设计图必须在现状管线平面图上绘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在敷设完、掩埋前必须请规划部门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应在基础完成后验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1份竣工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片开发的地区和旧城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在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规划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下列市政建设可以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在施工现场内不影响其他工程建设的临时管线。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政建设是市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规划设计的执行阶段,是城市政府根据市政规划的总体部署所主办的各种公共性设施和事业的建设,如道路、排水、桥梁等,目的在于繁荣城市经济、方便市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市政建设的内容范围是动态发展的,市政工程建设只是市政建设的传统概念,属于其重要内容。

市政建设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性。靠社会投资和社会力量进行建设和维护,资金必须主要是城市公共财政支持,它不能象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投资效果主要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长期而宏观的。这也要求城市政府必要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

二是共享性。它不为特定单位或对象服务,而是为整个城市单位和居民服务,共享而不能“独占”,象以往开发小区排水系统“小而全”,单位院落配套设施“大而全”的建设模式,必须用统筹办法解决,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固定性。市政建设周期较长,耗费较多,一旦建成,很难更改,影响长远,必须与城市整体发展协调同步,通盘统筹,以免挖挖填填,反复折腾。

四是基础性。现代化城市离不开现代化的市政设施,以满足城市生活生产的必要条件,为城市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必要条件,不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附属性”建设,而是有基础性和重点性的地位。

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篇五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其所涉及主体与利益的多样性,以及主体利益之间的碰撞,使得这个进程变得极为复杂。下文是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房屋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拆迁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一)拆迁

申请书

(三)具有不低于8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自领取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动员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5日内,应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房屋等批准手续;

(四)企业登记手续。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拆迁和搬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市城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监管。在办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监管专用帐户,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监督用作拆迁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费,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公布,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市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综合性开发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市城建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出具

委托书

,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

合同

,并报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资格审核。

实施房屋拆迁的人员应持有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工作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楼层及交付使用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市城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应当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房屋所有权人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答复;房屋所有权人在国外的,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答复。

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拆迁人应当公告,房屋所有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核实,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可先行拆迁腾地,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可以持授权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无授权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管理房屋拆迁事务的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拆迁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被拆除房屋和拆迁补偿安置资料,报送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第二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被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不足22米的部分,按其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17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安排。

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四)拆除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请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出租住宅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不足100%产权的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原合同条款变更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对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城建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作勘察记录、评估,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和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或者接到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的部分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由具有资格的评估单位估价或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补偿的,应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分为回迁安置和异地安置。

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或者非住宅项目拆迁的,对被拆迁人实行异地安置。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实行回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不同地段划分等级。

从好的区位安置到差的区位的,应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区位差价补偿。同一区位安置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从差的区位安置到好的区位的,不做区位差价结算。

拆除结构为1层(含水泥平顶房,砖瓦房)住宅,按被拆除住宅合法产权,增加20%的面积安置。

拆除房屋增设阁楼用于住人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归侨、侨眷、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安置地点、楼层和朝向等方面允许优先选择。

第三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定居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可先临时过渡。拆迁当事人应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自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付给搬迁费。

被拆迁人原有的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煤气表的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合市场价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由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面积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四十二条 兴建安置房为9层以下的楼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年6个月;10层至18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6个月;19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4年。

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宅建筑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回迁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1至6个月的,按原标准每月增加50%;超过7至12个月的,增加1倍;超过18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按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对委托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的,责令拆迁人限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超过公告的搬迁期限或者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腾退,并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搬迁或不腾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拆迁施工堆放的物料和产生的垃圾、噪声、粉尘等妨碍公共交通及居民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扰乱拆迁工作秩序,辱骂、殴打、威胁、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城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房屋拆迁重置价格、安置房计价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口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沈岿指出,关于补偿标准,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价格成了最底线。考虑到中国在现实的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很多 被征收人的 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形成有历史因素,有很多复杂情况,不能一概笼统地用市场价补偿,在市场价基础上,只要考虑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场价。

海口市政府工作报告 海口市劳动合同篇六

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科学技术奖励基金,激励为我市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推动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下文是海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科技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从1998年起由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搞摊派,由各企业单位自愿赞助,金额不限;

(三)广泛接收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胞或华侨)的捐赠。

二、科技奖励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科技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具有市级以上的技术水平,且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列入市科技奖励的范围。

(一)每两年评一次的海口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

(七)其它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工作管理者。

四、科技奖励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市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成立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三)科技奖励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市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科技奖励实行等级奖励,分别设立一、二、三、四等奖。经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审定的奖励等次,奖金分配额参照《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执行。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五)科技奖励坚持公开、公正、民主、择优、准确的原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六)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科技奖励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凡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请奖励资格;已经批准授奖的予以撤消;给国家、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参加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担任评审工作的资格。

五、科技奖励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每两年评一次的科技进步奖按《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程序审批。

(二)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范围第(二)款至第(七)款按下列程序审批:

1.凡申请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填报《科技奖励申请表》,经本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齐报科技奖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2.科技奖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

3.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将获奖单位和人员名单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

六、科技奖励基金的管理汇报制度

科技奖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应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科技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的设立,对于引导广大青少年永远缅怀邓小平同志的丰功伟绩,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进一步激发创新热情、开发创造潜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基金是一项公益性基金。基金设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校大、中、小学生,每年奖励100人左右。20xx年以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邓小平同志亲属的关心支持下,400名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和解放军系统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具有较大科技创新潜力的大、中、小学生被表彰,充分发挥了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为加强与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推动港澳地区青少年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在邓小平同志亲属的倡议下,从20xx年开始,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励对象拟扩展至港澳地区的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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